屋拆迁应符合城市规划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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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4.11.08•【文号】•【施行日期】198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的通知(1984年11月8日)为了统一掌握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充分发挥维修资金效益,延长房屋使用年限,我部委托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编写了《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现批准自1985年1月1日起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试行。

请各单位在执行中认真总结经验,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并随时函告编写单位,以供将来修订时参考。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1.引言1.1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经营管理单位管理的房屋。

1.2本标准是以当前租金处于较低的一般水平为根据制定的。

1.3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允许采取适当提高修缮标准:1.3.1当房屋租金处于成本租金水平以上时;1.3.2当经过修缮后,能合理调增租金时;1.3.3当用户自愿投资时。

1.4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允许适当降低修缮标准或采取其它措施:1.4.1当房屋租金过低时;1.4.2当房屋座落偏远、分散、不便管理时。

1.5在本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里:1.5.1房屋的修缮必须贯彻充分利用、经济合理、牢固实用的原则,以不断提高房屋完好率,逐步改善住用条件。

1.5.2在资金和其它条件允许时,应尽可能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现破危房屋的更新改造2.修缮工程分类2.1按照房屋完损状况,其修缮工程分类为:翻修、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

2.2翻修工程2.2.1凡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为翻修工程。

2.2.2翻修工程应尽量利用旧料,其费用应低于该建筑物同类结构的新建造价。

2.2.3翻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完好房屋标准的要求。

2.2.4翻修工程主要适用于:2.2.4.1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险的房屋。

济人发2000-18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

济人发2000-18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济人发[2000]18号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业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年六月三十日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0年3月30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6月30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亲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区改建、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或者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拆迁管理的具体工作。

规划、土地、房管、物价、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向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拆迁立项。

申请拆迁立项时应当根据不同项目提交下列相关材料:(一)拆迁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拆迁用地批准书;(五)资信证明文件;(六)拆迁计划。

拆迁方针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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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
本文档旨在提供拆迁方针的参考,以帮助制定简单且无法律复
杂性的决策,同时确保决策独立,不依赖用户协助。

请遵循以下原则:
1. 独立决策:所有决策应独立完成,不依赖用户的帮助或干预。

2. 发挥所长:充分利用法律硕士的专业知识,制定拆迁方针。

3. 简单策略:追求简单的拆迁策略,避免法律复杂性。

4. 不引用无法确认的内容:避免引用无法确认的内容。

拆迁方针参考
以下是一些简单且无法律复杂性的拆迁方针参考:
1. 公平合理:确保拆迁方案公平合理,尊重涉及方的权益,避
免不当的赔偿或损失。

2. 依法拆迁:拆迁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土地管
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确保合法性和合规性。

3. 安置措施:提供合适的安置措施,保障受拆迁人员的基本居住需求,避免因拆迁导致的生活不便。

4. 公开透明:拆迁方案应公开透明,向受拆迁人员解释方案内容和原因,增加沟通和理解。

5. 协商解决: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避免诉讼或纠纷的发生,减少法律风险和成本。

6. 社会关注:考虑公众舆论和社会关注,避免引发不必要的争议或负面影响。

请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拆迁方针,并确保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以上仅为参考,具体决策请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专业知识进行。

2023年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23年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真的吗)

2023年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23年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真的吗)

2023年农村宅基地拆迁一般会有两部分的补偿,一是土地的补偿;二是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土地的补偿:农村房屋拆迁相对于来说比较的复杂,因为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是集体土地性质,也就是宅基地,所以这部分补偿费用通常会直接发放给村集体,被拆迁人并不会拿到。

不过,对于这部分的补偿款,并不是说发放到村集体就归村集体了,如果被拆迁人没有其他的宅基地,那么村里要按照村规为其重新安扰游排宅基地,让村民在缓枣销重分配的宅基地上建房子,若无法岩备按照村规进行再分配宅基地,那么上面所说的补偿款就应当要分配给被征收村民。

房子的补偿: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是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

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一般则是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实际情况来确定。

而房屋重置成新均价的具体标准由评估机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2023年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年农村搬迁补偿标准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房屋置换补偿、货币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其中房屋置换补偿,在规划区以内按照不同的地价折换成面积后对农民进行安置,正常的补偿标准是不低于1比1.33的值。

货币补偿指的是是按照面积的多少直接折换成钱给农民,货币补偿可以参考周边的商品房价格补偿,通常是不可低于周边的商品房单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2•【字号】榕政综[2009]90号•【施行日期】2009.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09〕9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加快推进我市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是一项保障居住安全、改善居住条件、完善市政配套、提升城市品位的民生工程,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扩内需、促发展战略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各部门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积极谋划,主动作为,力争用3到5年时间基本完成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任务。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应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参与”的原则,在统筹规划基础上,各区要按危旧房(棚屋区)改造总体目标的要求提出分年度改造计划,集中、成片、快速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

二、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在统筹规划指导下,实行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的职责分工。

各区负责危旧房(棚屋区)改造项目的摸底测算、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并组织项目的运作和实施;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汇总、审定各区的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统一的危旧房(棚屋区)改造政策,并组织各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所涉及的市级市政设施和公建项目的建设。

三、政府实施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原则上不以赢利为目的,并以区为单位实行有计划的总体平衡。

改造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区财政五五比例统筹解决。

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启动资金主要通过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额度,滚动使用,贷款利息计入改造成本。

市财政可安排一定额度的启动资金支持各区周转。

各区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棚屋区)改造项目中,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行公开出让,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土地规费以及拍卖、挂牌成本后全额返还各区;用于对接拆迁安置的社会保障房(安置房)的土地,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涉及的土地规费待项目建成后,由市财政局与各区结算。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87号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87号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城市房屋拆迁),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利于危旧房地区改建,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地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建设、公安、商业、教育、邮政、电信、工商行政、税务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七条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本市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地区和重点工程建设,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市或者区、县房地局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八条本市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实行资格管理、资质等级评审和资质年审制度。

具体办法由市房地局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本市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实行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

拆迁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拆迁,不得在拆迁中使用威胁、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应当向区、县房地局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二)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三)拆迁人的资信证明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市房地局明文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探讨

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探讨
屋 产 权 人 协 商 的 只 是补 偿 金 额 和 房 屋 拆 除 具体 时 间 。
2 房地产开发 目的的房屋 拆迁性质
对于房地产开发用地传统供给 方式而言,学术界对于房屋 拆迁 的性质一 直存 在两种不 同的看法 : 一种观 点认 为, 房地产 开
发具有显著的商业 经济 利益 ,土 地取 得过程中 的相关权利义务
监理人员应按下列规定对事故安全隐患处理:
・ 9" 3
政工 ・ 企业文化 ・ 管理
建材发展导向 2 1 0 0年 0 月 1 倾斜 的天平 。 如果取消行政强制拆迁 而代之 以司法强制拆迁, 通
32 拆 迁许可 程序 .
实行土地储备制度后 ,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程序也有不适应 之处 , 使拆迁管理陷入了混乱。如《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7 第 条规定 :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的, “ 应当向房屋所在 地市、 县
构如 果是事业 单位编制 , 不符合 国务 院《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 条 例》 《 及 企业法人 登记 管理条例》 有关事业 单位不得 开展营业 活动 的规 定。因此 , 必须尽快统一土地储备机构 的性质 , 将土地
3 制度下 的房屋拆迁 程序
拆迁程序是否合理是关系被拆迁人权利是否能得到保护 的
纠正和预防措施。安全事故整 改措施经监理人员确认后实施 。 () 3 监理 人员对检查发 现的违章指挥和 违章作业行 为应立 即 向责任人当场 指出, 督促立即纠正 。 () 4 监理人 员对事故安 全整改措施 的实施过程和 实施 效果
进行跟踪检 查, 保存检查记 录。 ,
63 安 全隐 息的 处理 .
重要法律要件。 程序 的合法公正 比实体合法更重要 , 拆迁程序合
法是拆迁工作顺 利进行不容忽视 的重要环节 ,恰恰也是 目前我

邢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38210

邢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38210

邢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2003年10月30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4日政府令〔2003〕第6号发布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实施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规划、计划、国土资源、房管、城管、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受让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时,申请人或者受让人应当自递交申请书的同时将筹集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交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指定的帐户,并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1个月内将其余百分之二十资金也交到指定帐户。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九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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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拆迁应符合城市规划的原则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这同时也是行政法规规定的房屋拆迁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本文就符合城市规划这一原则进行简单介绍。

众所周知,土地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因而对建设用地的供给国家应当进行宏观调控,通过城市规划管理来实现这一目标。

城市规划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工业的基本依据,是指为了实现特定期限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明确城市性质、规模及发展方向,有效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合理进行城市空间布局,对各项建设项目的统一部署和具体安排。

房屋拆迁是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通过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当做判断其是否准许拆迁的重要依据,这体现了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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