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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0•【字号】黔府发[2011]44号•【施行日期】201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4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家有关部署,为深入推进“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减排任务,促进全省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性污染减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改善环境质量的重大举措。

近几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全面完成了“十一五”期间的减排目标,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有效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生态环境相对脆弱的特征没有根本改变,经济发展方式仍较粗放,资源型产业比例还比较高,结构性污染特征较为明显,环保基础设施和管理能力不足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善,环境压力还将持续。

“十二五”时期,我省进入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全省上下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重点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和城镇化带动战略,对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与“十一五”时期相比,“十二五”时期的减排指标在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的基础上,增加了氨氮(NH3-N)和氮氧化物(NOX)两项指标,而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减排空间进一步收窄,畜禽养殖和机动车污染防治被首次纳入减排管理,全省污染减排任务将更加艰巨。

各地、各部门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我省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将污染减排工作作为我省紧扣主基调、实施主战略的重要方面,作为转方式促发展的重要举措,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完成“十二五”期间全省污染减排工作任务。

某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情况汇报

某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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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上半年,我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紧紧围绕落实市政府总量控制目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工作为主线,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环保局的大力支持下,在区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开展顺利,现将我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汇报如下:一、环保部门组织实施污染减排工作情况按照市环保局要求,**区成立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领导机构,下发了《**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成立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领导机构的通知》(安环[20XX]39号),由区环保局负责全区减排工作。

我区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一)控制新建项目污染增量方面对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

按照“增产不增污”、“增产减污”和“区域削减”的原则严格建设项目的审批。

对改建、扩建项目要求企业内部挖潜,以新带老,实现污染物减排;对于新建项目要求项目所在地政府做出承诺,关停不符合政策的项目以做到区域削减、区域替代。

对那些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和无总量指标的企业坚决予以拒批,今年以来共拒批双高企业3家。

对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在达标排放的同时,实现污染物总量减量排放。

(二)在结构调整方面按照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切实加大对冶金、水泥企业的关停淘汰力度,我区共关停取缔了3家3条水泥机立窑、18座圆仓生产线,关闭取缔了粘土砖瓦企业37家,拆除1家钢铁企业4座感应炉及8套底座,深度治理耐火材料7家,共计消减so22760吨(待上级认定)。

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的报告

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的报告

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的报告第一篇: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的报告鄂尔多斯市环保局关于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的报告市人民政府:主要污染物减排是党中央、国务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措施,是考核各级政府的约束性指标。

几年来,市委、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减排的政策措施,市环保局牵头狠抓落实,强力推进,取得了突出成效。

但距控制目标还有很大差距,减排工作中还存在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

现将情况报告如下:一、减排目标与任务的核定情况减排目标的核定既关系到期内减排任务能否完成,更关系到期内全市的经济发展。

为此,我们通过艰苦努力,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由“十五”期间的二氧化硫7万吨、化学需氧量1万吨增加到“十一五”期间的二氧化硫20.1万吨、化学需氧量2.5万吨。

自治区政府以此为基数,确定我市“十一五”期间减排目标是:二氧化硫在2005年排放量28.15万吨的基础上削减8.05万吨以上,削减率为28.59%,控制在20.1万吨以内;化学需氧量在2005年排放量2.3万吨基础上削减0.2万吨以上,削减率为8.70%,控制在2.5万吨以内。

2006年,环保厅根据国家环保部给全区的新增量和国家新的核算办法,重新核定我市二氧化硫排放量为31.05万吨,化学需氧量排放量2.83万吨,减排目标不变,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需分别削减10.95万吨和0.33万吨,削减率分别为35.3%和11.7%,削减量分别占全区的73%和16.5%。

压力增大,任务极为艰巨。

二、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我市高度重视污染物减排,从全区经济发展和减排大局出发,将其作为推动“结构转型、创新强市”发展战略的重要手段,列为市长“一号工程”,纳入各旗区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体系,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污染物减排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自加压力,强力推进,污染物减排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取得了取得了突出成效。

一是强力推进结构性减排。

累计取缔关闭“两高两低”企业700多家,年减少二氧化硫排量18.2万吨、烟(粉)尘70万吨、固废245万吨。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期间各设区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赣府字[2011]7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期间各设区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赣府字[2011]7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期间各设区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期间各设区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赣府字【2011】7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环保厅《关于审定“十二五”期间各设区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请示》(赣环控字〔2011〕34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十二五”期间各设区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二、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是国家确定的约束性指标,也是《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

到2015年底,全省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分别比2010年减少5.8%(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7%)、9.8%(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9.8%);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减少7.5%、6.9%。

为确保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现将这四项指标分解到各地(见附件),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三、各设区市要将《计划》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分解落实到县(市、区)、有关行业和排污单位。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产出项目投资增长,把住产业源头关,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要落实工程措施和资金,狠抓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减排,大力实施增量控制工程、机动车污染减排工程、火电等行业脱硫脱硝工程、污水处理厂减排工程和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工程。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各县(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各县(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各县(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任务书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舟政办函[2011]47号【发布部门】舟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8.30【实施日期】2011.08.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各县(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任务书的通知(舟政办函【2011】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为认真贯彻实施《舟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全面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十二五”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化学需氧量削减9.5%〔其中工业加生活削减9.3%〕,氨氮削减12.1%〔其中工业加生活削减12.0%〕,二氧化硫削减10.0%,氮氧化物削减4.6%),市政府根据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减排潜力,将“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任务予以分解。

现将《舟山市各县(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任务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定海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任务书一、“十二五”减排目标到2015年底,定海区主要污染物要求比2010年分别实现如下减排目标:化学需氧量减排6.0%(其中工业加生活减排5.5%)、氨氮减排9.0%(其中工业加生活减排8.5%)、二氧化硫减排12.0%、氮氧化物确保持平。

二、“十二五”减排要求定海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污染减排工作负总责,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减排目标按期顺利完成。

(一)及时分解落实工作任务。

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和重点排污单位,制定落实“十二五”污染减排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责任,严格考核。

(二)有效控制增量。

严格实行环境准入制度,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严格控制辖区用煤量。

(三)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落实重点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加大落后产能、工艺设备的淘汰力度,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方式转变。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境保护局达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境保护局达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境保护局达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7.15•【字号】达市府办〔2013〕52号•【施行日期】201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境保护局达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13〕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达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15日达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政府绩效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全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3〕23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发〔2012〕30号,以下简称“《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绩效管理和评价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达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三条“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要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本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并将其纳入本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绩效管理,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执法监督,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1.05•【文号】国办发[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1.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1月5日“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环境保护部)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政府绩效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以下简称《方案》)、《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4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称各地区)“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绩效管理和评价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三条“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各地区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绩效管理,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执法监督,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第四条各地区要按照《方案》的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减排计划,将减排任务分解落实到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

安徽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安徽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安徽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资源环境约束日趋强化。

为确保实现“十二五”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坚持强化目标约束,把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形成推动转型发展的倒逼机制。

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污染减排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坚持强化工程措施,增强污染减排能力,提高污染减排绩效。

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与清洁生产,加强落后产能淘汰力度,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配置。

坚持管理与引导相结合,进一步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推进的污染减排工作格局,确保完成污染减排目标任务。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全省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90.3万吨、10.09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97.3万吨、11.20万吨分别下降7.2%、9.9%(其中化学需氧量:工业和生活排放量下降6.5%,农业排放量下降8.3%;氨氮:工业和生活排放量下降9.8%,农业排放量下降10.3%);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50.5万吨、82.0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53.8万吨、90.9万吨分别下降6.1%、9.8%。

二、重点任务(一)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形成与城镇化水平相适应的污水处理能力。

积极实施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完成68个城镇污水处理厂新扩建工程,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30万吨/日。

配套完善城镇污水管网,完成重点流域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启动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工程。

积极推进200个左右特色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现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覆盖重点流域重点建制镇。

重点建设省辖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程。

强化垃圾渗滤液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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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地区 第 季度 “十二五”各主要污染物减排潜力使用情况季报表(SO 2/NOX/COD/NH3N)
提供总量指标来源的减排潜力项目-使用情况(吨/年)
序号 所在地 项目名称 减排潜力 是否 余量(更新 用完 序号 所在地 态) 结清
申报项目-审批情况(吨/年)
项目名称 各地挖掘的潜力库之外的项目) 提供总量指标来源的减排潜力项目-使用情况(吨/年)
序号 所在地 项目名称 减排潜力 是否 余量(更新 用完 序号 所在地 态) 结清
小计 申报项目-审批情况(吨/年)
项目名称 审批单 批复指标量 位 备注
总计
总计
说明:1、四项控制指标(SO2、NOX、COD、NH3-N)各填一张。不得空项。2、“应治尽治、应关尽关”库外的项目填入“新增潜力项目”,计入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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