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结构建筑规范汇总
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汇总表(木结构建筑篇)

木结构建筑篇要点:1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活动场所设置在木结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商店、体育馆、厂房(库房)应采用单层木结构建筑,并宜采用胶合木结构。
设置在木结构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发电机间、配电间、锅炉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不宜开设与室内相通的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可开设一樘不直通卧室的单扇乙级防火门。
机动车库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0m2。
当木结构建筑的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m2且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时,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丁、戊类木结构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分别不应大于50m 和60m。
住宅建筑内厨房的明火或高温部位及排油烟管道等,应采用防火隔热措施。
民用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1.0.10的规定。
民用木结构建筑与厂房(仓库)等建筑的防火间距、木结构厂房(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章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
表11.0.10民用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注:1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或木结构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外墙均无任何门、窗、洞口时,防火间距可为4m;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不正对且开口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10%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当相邻建筑外墙有一面为防火墙,或建筑物之间设置防火墙且墙体截断不燃性屋面或高出难燃性、可燃性屋面不低于0.5m时,防火间距不限。
木结构墙体、楼板及封闭吊顶或屋顶下的密闭空间内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水平分隔长度或宽度均不应大于20m,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墙体的竖向分隔高度不应大于3m。
轻型木结构建筑的每层楼梯梁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木结构建筑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竖向组合建造时,木结构部分的层数不应超过3层并应设置在建筑的上部,木结构部分与其他结构部分宜釆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木结构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1 木结构建筑11.0.1 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可按本章的规定执行。
木结构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不同耐火等级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1.0.1的规定。
注: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当同一座Ⅱ级、Ⅲ级木结构建筑存在不同高度的屋顶时,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不应采用可燃性构件;当采用难燃性屋顶承重构件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2 轻型木屋顶,除防水层、保温层及屋面板外,其余部分均应视为屋顶承重构件,且不应采用可燃性构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3 当Ⅱ级木结构建筑为4层时,本表内承重墙、承重柱、楼梯间和前室的墙、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疏散楼梯的耐火极限应分别提高0.5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4 除房间隔墙和吊顶外,Ⅰ级木结构建筑的构件不应使用轻型木结构构件。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木结构建筑可以按本章进行防火设计,其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层数和防火分区面积,以及防火间距等都要满足要求,否则应按本规范相应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
Ⅰ级木结构建筑主要为“重型木结构”建筑,本条规定的“重型木结构”包括北美标准中规定的“heavy timber”和“mass timber”。
Ⅰ级木结构建筑各主要构件的耐火极限,是比照本规范对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各构件耐火极限的要求确定的。
Ⅰ级木结构建筑的最高允许层数为8层,Ⅱ级木结构建筑对应于4层及以下木结构建筑,Ⅲ级木结构建筑对应2层及以下木结构建筑。
(1)表11.0.1中有关电梯井的墙、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承重柱、梁、楼板、屋顶承重构件及吊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要求,主要依据我国对承重柱、梁、楼板等主要木结构构件的耐火试验数据,并参考国外建筑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对材料燃烧性能和构件耐火极限的试验要求而确定。
在确定木结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时,考虑了现代木结构建筑的特点、我国建筑耐火等级分级、不同耐火等级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及与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协调,力求做到科学、合理、可行。
木结构规范

木结构规范要求通节,在方木中则为锥形节。
显然,木节对方木的削弱要比板材小,方木所保留的未割断的木纹也比板材多,因此,若将板、方材的材质标准分开,则方木木节的限值,便可在不降低构件设计承载力的前提下予以适当放宽。
为了确定具体放宽尺度,规范组曾以云南松、杉木、冷杉和马尾松为试件,进行了158根构件试验,并根据其结构制订了材质标准中方木木节限值的规定。
2斜纹我国材质标准中斜纹的限值,早期一直沿用前苏联的规定。
过去修订规范时曾对其使用效果进行了调查。
结果表明:l)有不少树种木材,其内外纹理的斜度不一致,往往当表层纹理接近限值时,其内层纹理的斜度已略嫌大;2)如木材纹理较斜、木构件含水率偏高,在干燥过程中就会产生扭翘变形和斜裂缝,而对构件受力不利。
因此,有必要适当加严木材表面斜纹的限值。
为了估计标准中斜纹限值加严后对成批木材合格率的影响,规范修订组曾对斜纹材较多的落叶松和云南松进行抽样调查。
其结果表明,按现行标准的斜纹限值选材并不显著影响合格率(见表l)。
3髓心现行材质标准对方木有髓心应避开受剪面的规定。
这是根据以前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和原西南建筑科学研究所对木材裂缝所作的调查,以及该所对近百根木材所作的观测的结果制定的。
因为在有髓心的方木上最大裂缝(以下简称主裂缝)一般生在较宽的面上,并位于离髓心最近的位置,逐渐向着髓心发展(见表2)。
一般从髓心所在位置,即可判定最大裂缝将发生在哪个面的哪个部位。
若避开髓心即意味着在剪面上避开了危险的主裂缝。
因此,这也是防止裂缝危害的一项很有效的措施。
另外,在板材截面上,若有髓心,不仅将显著降低木板的承载能力,而且可能产生危险的裂缝和过大的截面变形,对构件及其连接的受力均甚不利。
因此,在板材的材质标准中,作了不允许有髓心规定。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这对板材的选料不会造成很大的损耗。
应力的作用总是能够胜任的。
因此,关键在于保证胶缝的抗剪和抗拉强度。
当胶缝的强度不低于木材顺纹抗剪和横纹抗拉强度时,就意味着胶连接的破坏基本上沿着木材部分发生,这也就保证了胶连接的可靠性;2应保证胶缝工作的耐久性胶缝的耐久性取决于它的抗老化能力和抗生物侵蚀能力。
木结构建筑常用规范

国家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94-2008
木结构相关规范
1
国家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6-2012)
2
国家
《木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T50772-2012)
3
国家
《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
(GB/T50708-2012)
4
国家
《轻型木桁架技术规范》
(JGJ/T265-2012)
JGJ/T10—2011
17
行业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范
JGJ/T104—2011
18
国家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50164—2011
19
国家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21
国家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5144-2006
22
行业
建筑施工安全检验标准
JGJ59—2011
23
国家
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7
行业
冷扎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范
JGJ95-2011
8
国家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2010)
9
国家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11
10
行业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范
JGJ/T14—2011
GB/T50315—2011
24
行业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1991
25
行业
木结构设计规范

木结构设计规范GBJ5—88第七章设计对施工的质量要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条木结构的施工,除应遵守国家现行《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外,尚应符合本章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条制作承重结构的木材,应按设计要求的等级和树种采用。
各等级木材的材质,应符合本规范承重结构木材的材质标准(附录二)的规定。
第条制作承重结构的木材,宜提前备料,使木材有一段干燥时间,制作时应检测其含水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现场检测木材含水率可采用电测法。
但对截面较大的原木和方木,应要求其表层20mm深处含水率的电测值不超过18%。
第条当需要对承重结构木材的强度进行检验时,应按本规范附录七的检验标准进行。
第条用于承重结构的胶合木,其胶合工艺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八的要求。
第条承重木结构中使用的钢材,除应具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和标牌外,还应按国家现行《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在承重构件及其连接中使用钢号不明的钢材。
第条在木结构施工过程中,每一主要工序交接时(或隐蔽工程覆盖前),均应进行质量检查并做好施工记录,经认定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工序。
木材加工厂成批生产的构配件,也应附有质量合格证明方可交付现场使用。
第二节构件制作第条木构件的制作,应保证制成构件的平直度符合下列要求:一、沿受压和压弯构件长度的单向弯曲,对于方木,不应大于构件全长的1/500;对于原木,不应大于构件全长的1/300。
二、当木梁的跨度较大时,沿梁长的侧向弯曲不应大于梁长的1/200。
三、以锯材制成的构件,其截面的翘弯不得大于构件宽度的%;其平面上的扭曲,每米长度内不得大于2mm。
第条制成的木构件,其实际尺寸对设计尺寸的偏差不应超出表规定的容许值。
木构件制作的容许偏差值表注:原木截面如呈椭圆形,其直径可按长、短径的平均值确定。
检查时,构件上若留有树皮应予剥去,不得计算在内。
第三节结构连接的制作和装配第条制作和装配齿连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压杆端面和齿槽承压面应加工平整,装配后的压杆轴线应与齿槽承压面保持垂直。
木结构设计规范

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2003主要符号作用效应M--弯矩设计值;N--轴心力设计值;Nb--保险螺栓承受的拉力设计值;V --剪力设计值σt--轴心受拉应力设计值;σe--轴心受压应力设计值;σm--受弯应力设计值;τ--受剪应力设计值;w--受弯构件的挠度。
材料性能和抗力E--木材顺纹弹性模量;ft--木材顺纹抗拉强度设计值;fe--木材顺纹抗压及承压强度设计值;fe,90--木材横纹承压强度设计值;fcα--木材斜纹承压强度设计值;+ fm--木材抗弯强度设计值;fv--木材顺纹抗剪强度设计值;Nv--连接物每一剪面的设计承载力;[w]--受弯构件的容许挠度值。
几何参数A--毛截面面积;An--净截面面积;A0--截面的计算面积;Ac--承压面面积;Av--剪面面积;I--毛截面惯性矩;S--毛截面面积矩;W--毛截面抵抗矩;Wn--净截面抵抗矩;b--截面宽度;bv--剪面宽度;d--直径;h--截面高度;i--回转半径;l--长度或跨度;l0--受压构件计算长度;lv--剪面长度;r--半径;re--弧形构件的曲率半径;s--螺栓、钉等的间距;t--钢板、层板的厚度;α--夹角;η--坡度;λ--长细比;计算系数φ--轴心受压构件稳定系数;kv--螺栓或钉连接设计承载力的计算系数;ψa--螺栓连接中考虑木材斜纹承压的降低系数;ψv--考虑沿剪面长度剪应力分布不匀的强度降低系数;ψm--弧形木构件抗弯强度修正系数。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木结构的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和节约木材,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承重木结构(包括由木板组成的承重胶合木结构)的设计。
第1.0.3条本规范的设计原则是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制订的。
第1.0.4条承重木结构应在正常温度和湿度环境中的房屋结构和构筑物中使用。
建筑木结构工程施工技术方案与规范

建筑木结构工程施工技术方案与规范建筑木结构工程施工技术方案与规范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准备工作1.依据施工图进行测量放线,检查基础结构尺寸、标高是否与设计文件符合。
2.检查基础平整度:2m内不大于4mm,且整体不大于10mm。
二、基方铺装1.房屋基础底座木方采用CCA防腐木材下垫一层普通SBS卷材防潮。
2.预埋螺栓漏植或位置不准确等不合格埋件的处理需按要求进行更换或重新施工。
三、主体木结构工程1.木结构构件的制作和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规范要求。
2.木结构工程的防腐、防火、隔声、保温、防潮等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3.木结构连接件的材质、规格、数量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规范要求。
4.木结构构件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进行干燥处理。
5.木结构工程的施工应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进行,并应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和记录。
6.木结构工程的验收应按照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进行,并应对不合格的部位进行整改。
四、木结构构件的制作和安装1.木结构构件的制作和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规范要求。
2.木结构构件的表面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光滑、平整、无瑕疵。
3.木结构构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并应符合规范要求。
4.木结构构件的安装顺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按照先大后小、先下后上的原则进行。
5.木结构构件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应对不合格的部位进行整改。
五、木结构工程的防腐、防火、隔声、保温、防潮等措施1.防腐措施:采用CCA防腐木材进行防腐处理。
2.防火措施:采用防火涂料进行涂刷。
3.隔声措施:采用隔音材料进行处理。
4.保温措施:采用保温材料进行处理。
5.防潮措施:采用防潮材料进行处理。
木结构通用规范

防火处理:对木材进行防火处理,提高防 火性能
防腐处理:对木材进行防腐处理,延长使 用寿命
结构稳定性:确保结构在各种荷载作用下 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抗震设计
抗震等级:根据建筑所在地区的地震烈度确定 抗震措施:采用抗震构造措施,如设置抗震墙、抗震支撑等 抗震计算:进行抗震计算,确定构件尺寸和连接方式 抗震加固:对现有木结构进行抗震加固,提高抗震性能
添加标题
连接固定:使用合适的连接 件和固定方式,确保构件之
间的连接牢固可靠
验收检查:对安装完成的木 结构进行验收检查,确保符
合规范要求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定位放线:根据图纸和现场 情况,确定木结构的位置和
标高
添加标题
构件安装:按照图纸和规范 要求,将木结构构件安装到
位
添加标题
防水处理:在木结构构件的 接缝处进行防水处理,防止
协调与衔接的重要性
木结构通用规范与其他建筑 规范的关系
具体协调与衔接的方法和措 施
实际应用中的案例分析
未来发展与改进方向
提高木结构的 耐久性和防火
性
推广绿色建强木结构建 筑的智能化和
信息化管理
YOUR LOGO
感谢您的观看
汇报人:
26
况确定
定期检查:定期对木 结构进行安全检查, 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
维护
安全性评估:考虑结 构承载力、抗震性能、
防火性能等方面
维护方法:根据木材种 类和损坏程度选择合适 的维护方法,如涂刷防 护剂、更换损坏部分等
PART 06
木结构通用规范的应用 与发展
22
在不同领域的应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木结构建筑相关规范和标准汇总
中国木结构建筑相关规范和标准汇总
1) 已颁布的木结构建筑规范、标准及配套技术资料:
《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2003)2005年版
《木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T50772-2012)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 2006)
《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50708-2012)
《轻型木桁架技术规范》(JGJ/T265-2012)
《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T 50361-2005)
《木材防腐剂》(LY/T 1635-2005)
《防腐木材的使用分类和要求》(LY/T 1636-2005)
《防腐木材标准》(GB/T 22102-2008)
《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 50329-2002)
《木结构设计手册》(第三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年)《木结构住宅》(07SJ924建筑标准图集)
《轻型木结构建筑技术规程》(上海)(DG/TJ08-2059-2009)
《木桁架坡屋面改造标准图集》(2009沪J/T-223)
2) 正在编制的木结构建筑规范和标准:
《结构用集成材》(GB/T 26899-2011)
《机械分级锯材》(GB/T XXXX)
《结构用规格材特征值的测试方法》(GB/T XXXX)
3) 与木结构建筑相关的其它主要规范、标准: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0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2003)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