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国际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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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第三章计算题部分解答1

《国际税收》第三章计算题部分解答1

关于三种方法的计算题:
没有进行任何消除双重征税时: 国内外总所得:290,000+69,000=359,000 适用税率:40% 在居住国应纳税:143,600 在来源国已纳税:69,000X35%=24,150 国内外共计纳 税:143,600+24,150=167,750 纳税人的税负偏重.
关于三种方法的计算例题:解1
间接抵免系列计算题作业 (续)
6、现有一英国公司在某年度取得应税所得300 万美元,税率50%。该英国公司拥有一美国公 司40%控股权,在本年度美国公司在美国取得 应税所得100万美元,税率为46%,美国公司 税后所得全部分配。该美国公司在印度有一家 公司,美国公司拥有印度公司50%控股权,本 年度在印度取得100万美元所得,税率40%, 印度公司税后所得全部分配。请问:英国、美 国公司如何抵免?各公司应纳税多少?实际纳 税多少?税后所得多少?
全额免税法: 国内外总所得:359,000 国内外总所得 减国外所得后适用税率 30% 在居住国应纳税:87,000 在居住国应纳税 在来源国已纳税 69,000X35%=24,150 国内外共纳税 87,000+24,1500=111,1 50 与双重征税相比,纳税人 与双重征税相比 纳税人 的税负减少:56600. 的税负减少
关于三种方法的计算例题:解1
扣除法:所得-税 国内外总所得: 国内外总所得 359,000 国外所得已纳税69,000X35%=24,150 国外所得已纳税 359,000 - 24,150 =334850 找适用税率:40% 找适用税率 在居住国应纳税:334850X40%=133,940 在居住国应纳税 在来源国已纳税69,000X35%=24,150 在来源国已纳税 国内外共纳税133,940+24,150=158090 国内外共纳税 与双重征税相比,纳税人的税负减少 纳税人的税负减少:9660 与双重征税相比 纳税人的税负减少

国际税收第3章国际重复征税ppt课件

国际税收第3章国际重复征税ppt课件

案例3:甲国某公司派一技术人员到乙国从 事技术咨询,时间长达200天,该技术人员 在乙国工作所得的工资是由在甲国境内的雇 主支付的。甲国税务当局可能会因为这笔工 资的支付地在甲国,根据支付地标准而判定 其来源地在甲国而对其征税;乙国政府则认 为这笔工资是此人在乙国工作取得的,并且 此人在乙国停留时间超过183天,而根据停 留时间标准判定其来源地在乙国,也要对这 笔工资征税,由此导致了国际重复征税。
⑤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 司字样即可。
母子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3点:
①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 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
②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 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 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 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 的生产经营决策。
3)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2.经济性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经济性重复课税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征税 主体对由同一经济交易联系起来的不同纳税 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的重复课税。(见 案例)
案例1:跨国信托分红
假定甲国信托公司A公司某纳税年度经营一笔 信托财产实现所得10万美元,根据甲国税法, A公司作为该国法人居民须就这笔所得缴纳20 %的所得税。当A公司将将税后的8万美元分配 给受益人乙国居民X先生时,乙国又行使居民 管辖权,对X先生取得的8万美元信托分红再次 课税。这时,甲、乙两国虽然都是行使居民管 辖权,却发生了对同一笔信托所得的国际重复 课税。
(2)两国不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
1)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

国际税收习题及标准答案

国际税收习题及标准答案

国际税收习题及标准答案国际税收习题及答案————————————————————————————————作者:————————————————————————————————日期:第一章国际税收导论三、判断题(若错,请予以更正)1.欧盟的“自有财源”从本质上看,是强加在成员国政府上的税收收入。

2.一国对跨国纳税人课征的税收属于国际税收的范畴。

3.一般情况下,一国的国境与关境不是一致的。

4.销售税是仅以销售商品为课征对象的一个税种。

5.预提税是按预提方式对支付的所得课征的一个独立税种。

6.国际税收关系的发展趋势在商品课税领域的体现是:关税和增值税的协调是商品课税国际协调的核心内容。

7.没有区域性国际税收协调就没有区域国际经济的一体化。

8.一国为吸引外资而实施较低的税率也是恶性税收竞争的一种形式。

四、选择题1.国际税收的本质是()。

A.涉外税收 B. 对外国居民征税C.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 D. 国际组织对各国居民征税2.20世纪80年代中期,发生在西方国家的大规模降税浪潮实质上是()。

A.税负过重的必然结果 B.美国减税政策的国际延伸C.促进国际贸易的客观需要 D.税收国际竞争的具体体现3.1991年,北欧的挪威,瑞典,芬兰,丹麦和冰岛5国就加强税收征管方面合作问题签订了:()。

A.《同期税务稽查协议范本》 B.《税收管理互助多边条约》C.《税务互助多边条约》 D. UN范本4.()是重商主义时代最著名的贸易协定,也是关税国际协调活动的开端。

A.《梅屈恩协定》 B.《科布登—谢瓦利埃条约》C.《税务互助多边条约》 D.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二章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三、判断题(若错,请予以更正)1.税收管辖权不属于国家主权,只是一种行政权力。

2.判定纳税人的身份是一国正确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前提。

3.美国的公司所得税除了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之外,还坚持公民管辖权。

4.我国目前同时采用居所标准与停留时间标准判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

国际税收_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162页PPT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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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办法
3.1所得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2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 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3.3不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际重 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1所得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一、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 二、双重征税产生的原因
一、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 (一)重复征税
税制性重复课税
同一课税权主体对同一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 税对象或税源课征不同形式的税收
假定A国居民汉斯先生在某纳税年度内取得10万美元的总 收入,他考虑将其中的二分之一用于消费,二分之一用于 储蓄,而用于消费的部分又有二分之一购买生活必需品, 二分之一购买奢侈品。在常见的复合税制结构下,汉斯先 生的这10万美元总收入,将面临政府的多次课税。
一般财产税
汉斯先生用于储蓄的4万美元将形成各种财产,如银行 存款、房屋、土地、金银、古董等,若A国征收一般财 产税,税率为3%,则对于这些财产,汉斯先生又要缴 纳0.12万美元的一般财产税。
三重征税
消费税
汉斯先生的计划消费额中有一部分(1.5万美元) 将用于购买奢侈品,A国对奢侈品在增值税之外还 要征收一道消费税,由于对奢侈品课税时税收负担 基本上是由消费者承担的,设消费税税率为50%, 则汉斯先生又需负担消费税0.75万美元。
(二)重复征税分类
重复征税还有法律性重复征税(重复征税)和经济性 重复征税(重叠征税)之分。
1.法律性重复征税( juridical double taxation):当两 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管辖权的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 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这时产生的重复 征税属于法律性重复征税。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纳税人是否具有同一性。
假定甲国信托公司A公司某纳税年度经营一笔 信托财产实现所得10万美元,根据甲国税法, A公司须就这笔所得缴纳20%的所得税。当A 公司将将税后的8万美元分配给受益人乙国居 民X先生时,乙国又行使居民管辖权,对X先 生取得的8万美元信托分红再次课税。这时,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 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在个别情况 下,也有可能发生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 税对象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 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实行 相应的税收管辖权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严格说来,国 际重复征税包括涉及两个国家的国际双重征税和涉及两个 以上国家的国际多重征税。在实践中,国际双重征税现象 较为普遍,因此,国际重复征税也主要是指国际双重征税 。

国际税收第三章

国际税收第三章
• 扣除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 外所得征税时 允许其将该所得负担的外国税款 作为费用从应税国外所得中扣除, 只对扣除后的余额征税的一种方法。
来源国 征税
居住国 征税
例一
(30×30%) 9万元 • 甲国公司缴纳的乙国税款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取得总 所得100万元, 甲国公司来源于乙国的应税所得 (30-9) 21万元 其中来自于甲国(居住国)的所得70万元, 甲国公司来源于本国的应税所得 70万元 甲国公司境内境外应税总所得 (70十 21) 91万元 来自于乙国(非居住国)的所得 30 万元; 甲国公司在本国应纳税款(91×40%) 36.4万元 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 40% 甲国公司实际共缴纳税款 (9+36.4) 45.4万元 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 。 甲国对该跨国公司在乙国已缴纳的 9 万元税款只给予3.6
但可抵扣的数额不得超过境外所得按照居住国税法 计算的应纳税额。 来源国 征税
来源国 征税
居住 国补 征税
居住国 征税
抵免限额
70 万 100 万 81-100万:40%
• 抵免法: 来源国
61-80万:35%
30% 45%
30万
超限 来源国 抵免 – 在乙国已纳税额= 30×45% 30%=13.5 9万元 万元 征税 征税 补征 额 抵免 (70+30) – 抵免限额=( 甲国应征所得税= )×40% ×居住国 40%-9=31万元 居住国 70+30 抵免限额 限额 抵免限额 ×30/(70+30)=12 万元 征税 征税 余额 • 抵免限额:允许纳税人抵免本国税款的最 – 实际抵免额=min(13.5, 12) 高数额( maximum deduction) ,它不一 – 甲国应征所得税= (70+30) ×40%-12=28 万元

国际税收第3章

国际税收第3章

《国际税收》(第三版) 朱青 编著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免税法举例: 免税法举例: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中总所得100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中总所得 万元,其中来自居住国甲国的所得70万元 万元, 万元,其中来自居住国甲国的所得 万元,来自来源 国乙国的所得为30万元 为简化起见, 万元。 国乙国的所得为 万元。为简化起见,假定甲国实行 全额累进税率,其中,应税所得61万元 万元—80万元的适 全额累进税率,其中,应税所得 万元 万元的适 用税率为35%,81万元 万元—10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 万元的适用税率为40%; 用税率为 , 万元 万元的适用税率为 ; 来源国乙国实行30%的比例税率。现计算该公司应向 的比例税率。 来源国乙国实行 的比例税率 甲国缴纳多少税款。 甲国缴纳多少税款。
《国际税收》(第三版) 朱青 编著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3.4 抵免法
全称为外国税收抵免法,即一国政府在对本国 全称为外国税收抵免法, 外国税收抵免法 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 国外所得征税时 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的 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 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实际征收 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 款的差额。 款的差额。 抵免法可以有效地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有效地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抵免法可以有效地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累进免税法: 累进免税法
甲国根据该公司的总所得 万元, 甲国根据该公司的总所得100万元,找出其适用税率是 总所得 万元 40%,然后用 的税率乘以国内所得70万元 ,然后用40%的税率乘以国内所得 万元,求得 的税率乘以国内所得 万元, 该公司应缴居住国税额。 该公司应缴居住国税额。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 × 万元)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40%=28(万元 = 万元

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基础练习题-第三章税收理论-第五节国际税收

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基础练习题-第三章税收理论-第五节国际税收

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基础练习题-第三章税收理论-第五节国际税收[单选题]1.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最基本原则是()。

A.地域管辖B.居民管辖权C.属人主义原则D.属地主义原(江南博哥)则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税收管辖权。

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最基本原则是属地主义原则。

属地主义原则是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范围的原则。

[单选题]3.目前多数国家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是()。

A.只行使地域管辖权B.只行使居民管辖权C.同时行使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D.只行使公民管辖权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税收管辖权的内容。

对应税收管辖权确立的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的不同原则,税收管辖权可分为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又称“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目前,多数国家包括我国,都是同时实行属人主义原则和属地主义原则两类税收管辖权。

[单选题]4.甲国居民有来源于乙国的所得400万元,甲、乙两国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80%和60%,两国均实行属人兼属地税收管辖权。

在扣除法下甲国应对这笔所得征收所得税为()万元。

A.100B.48C.128D.120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

在扣除法下,允许居民将其在国外已纳的所得税视为费用在应纳税所得中予以扣除,就扣除后的部分征税,即应纳税额=(400-400×60%)×80%=128(万元)。

[单选题]5.A国居民有来源于B国的所得200万元,A、B两国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40%、30%,A国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实行15%的低税率。

两国均实行属人兼属地税收管辖权。

在低税法下A国应对该笔所得征收所得税()万元。

A.0B.30C.56D.80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

低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国外来源的所得,单独制定较低的税率征税,以减轻重复征税。

该居民在A国的应纳税款=200×15%=30(万元)。

国际税收第三章

国际税收第三章
国际税收
范信葵
第三章 国际双重征税的产生和扩大
• • • • • 国际双重征税的概念(重点) 国际双重征税产生的原因(次重点) 外延扩大和内涵扩大(了解) 国际双重征税的影响(了解) 国际双重征税减除的方式(了解)
第一节 国际双重征税的概念
双重征税的概念:从课税客体、课税主体、课税 权主体三方面分析。同一或不同的课税权主体, 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 源所进行的重复征税。 不同性质的双重征税:税制性、法律性、经济性 不同范围的双重征税:国内、国际 国际双重征税的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不 同课税权主体,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 跨国征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不同的确立税收管辖权的原则 或者基于同一原则在确立税收管辖权时采用的具 体标准不同而造成的重复课税 • 一般表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课税权主体对同一 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进行多次课税。 • 当实施这类重复课税的的课税权主体处于两个或 两个以上国家时,就成为法律性的国际重复课税。 • 具体情形
第三节 国际双重征税的外延扩大和内涵扩大
国际双重征税的外延 扩大:由于课税权主 体的增多,使税收管 辖权扩大, 内涵扩大:由于对税 收管辖权所遵循的规 范发生有意或无意的 偏离扩大而造成税收 管辖权扩大。
第四节 国际双重征税的影响
加重了跨国纳税人的 税收负担 阻碍国际经济的发展 违背了税收负担公平 合理的原则 影响有关国家之间的 财权利益关系
–横向公平
• 国际重复课税对税收效率的影响
–资本输出中性
• 从资本输出国角度看,税收不应改变资本的输出方向,资本不 论投向国内还是国外,以及投向国外的不同国家或地区,其相 对边际收益率都不应因税收而发生改变。
–资本输入中性
• 从资本输入国角度考察,税收不应改变资本的输入方向,来自 于国内、外以及来自国外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投资应承担相同的 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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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3-10
财产所得 : 对于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国对不动产所得和 转让收益征税; 对于动产,动产的转让收益由转让者的居住国 征税. 但有两种例外:
– 一国居民转让其设在另一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 地所拥有的动产,其取得的转让收益应由常设机 构或固定基地的所在国纳税;
– 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等动产取得的收 益,应由该企业实际管理机构的所在国征税。
国际税收3-20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 方法
3.3.4 抵免法
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
其用国外已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 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 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 抵免法可以有效地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抵免法既承认所得来源国的优先征税地位,又不 要求居住国完全放弃对本国居民国外所得的征税 权。
国际税收3-19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 方法
免税法限定条件:
给予免税的国外所得必须来自于课征与本国相似的所得税(包括税 种和税率)的国家,而对来自不征所得税或税率很低的国际避税地 的所得不给予免税。 享受免税的国外所得一般应为本国纳税人在国外的分公司利润或从 参股比重达到一定比例的国外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参与免 税”)。 对于消极投资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及股权比重达不到 “参与免税”要求的股息不给予免税。 本国纳税人的国外所得要享受“参与免税”,其在国外企业持有的 股份必须达到规定的最短期限。 还有一些国家在实行“参与免税”时还要求派息分红的公司必须是 从事制造业、商业、银行业等积极经营活动的公司,以促进这些海 外子公司的竞争力。 境外分公司亏损不允许冲减总公司利润; 境外费用也不允许在本国应税所得中列支。

甲国公司缴纳的乙国税款(30×30%) 甲国公司来源于乙国的应税所得(30-9) 甲国公司来源于本国的应税所得 甲国公司境内境外应税总所得(70十21) 甲国公司在本国应纳税款(91×40%) 甲国公司实际共缴纳税款(9+36.4)
9万元 21万元 70万元 91万元 36.4万元 45.4万元
国际税收3-11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 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中最 主要的是居民管辖权与地域
扣除法 减免法
管辖权的重叠。 大体解决办法:实行居民 管辖权的国家承认所得来源
免税法
抵免法
国的优先征税地位,并在行
使本国征税权的过程中采取 某种办法减轻或免除国际重
复征税。
第 3章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办法
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2 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际重复 征税的方法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际重复征税 的减除方法 3.4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减除方法的经济分析
国际税收3-1
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1.1 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 3.1.2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1.约束对自然人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1)长期性住所(permanent home) (2)重要利益中心(center of vital interests) (3)习惯性居所(habitual abode) (4)国籍(nationality) 2.约束对法人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一般根据法人的实际有效管理机构所在地判定法人居民身份 两国一开始就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判定居民身份标准的冲突问题 如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国际税收3-2
3.1 国际重复征税International Double Taxation) 重复征税
法律性重复征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管辖权 的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 征税权产生的重复征税。 经济性重复征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征税主体对不同 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产生的重复 征税。可发生在: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 股份公司与股东之间
甲国 乙国 丙国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 方法
总公司全部应税所得 (1000+100+100) A公司抵免前应纳居住国总税额 (1200 ×50%) 1200万元
600万元
(1)按综合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
综合抵免限额 (1200×50%)×(100+100)/1200 B公司与C公司已纳外国税额(60十40) 实际抵免额
扣除法举例: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取得总所得100 万元,其中来自于甲国(居住国)的所得70万元,来自于 乙国(非居住国)的所得30万元;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 40%,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如甲国实行扣除法, 分析该公司的纳税情况。
国际税收3-14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 方法
国际税收3-7
3.2 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
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3.2.1约束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3.2.2 约束地域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主要体现在经合组织和联合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中
国际税收3-8
3.2 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3.2.1约束居民管辖权(Resident Tax Jurisdiction)的国 际规范
国际税收3-6
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2.两国不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
(1)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最为普遍 (2)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3)公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除了这两种情况之外,国际重复征税还可能发生在两个 国家对企业之间收入分配和费用扣除的看法和法规存在差 异的情况。
国际税收3-21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 方法
抵免限额
税收饶让 抵免
抵免 法
直接抵免 与间接抵 免
外国税收 抵免的汇 率问题
国际税收3-22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 方法
1.抵免限额
在实践中,各国为了保证本国的税收利益,都实行限 额抵免。 即规定本国应纳税款的抵免额不能超过国外所得按照 居住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抵免限额)。
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 时期内,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 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国际税收3-3
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1.2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Reasons of the Occurrence of International Double Taxation):
国际税收3-18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 方法
全部免税法 : 甲国对来自乙国的30万元所得不予征税,只对国内 所得70万元按适用税率35%征税。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35%=24.5(万元) 累进免税法: 甲国对来自乙国的所得不征税,但在确定对本国所 得征税时,将国外所得与国内所得一并考虑,总所 得为100万元,其适用税率是40%,然后用40%的 税率乘以国内所得70万元,求得该公司应缴居住国 税额。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40%=28(万元)
结论:可以缓解但不能完全消除重复征税
国际税收3-15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 方法
3.3.2 减免法
又称低税法,即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 得在标准税率的基础上减免一定比例,按较低的 税率征税;对其国内所得则按正常的标准税率征 税。
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比利时对本国公司从国外分支机构取得的所得减征 75%的公司所得税。
国际税收3-17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 方法
两种免税法举例: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中总所得100万元, 其中来自居住国甲国的所得70万元,来自来源国乙国的所 得为30万元。 为简化起见,假定甲国实行全额累进税率,其中,应 税所得61万元—8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35%,81万元—100 万元的适用税率为40%;来源国乙国实行30%的比例税率。 现根据免税法计算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多少税款。
国际税收3-16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 方法
3.3.3 免税法
免税法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全部 或部分免予征税,仅对来源于国内的所得征税。 一国实行免税法VS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 可以有效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免税法一般基于居住国国内税法 具体做法: 全部免税法: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不予征 税,并且在确定对其国内所得征税的税率时也不考虑 这笔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 累进免税法: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不予征 税,但在确定对其国内所得征税的税率时,要将这笔 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与国内所得汇总一并考虑。
甲、乙两国同时认定同一笔劳务所得来自于本国,两国的 地域管辖权在这笔劳务所得上交叉重叠。
如:在判定劳务所得来源问题上甲国采用劳务提供地 标准,乙国采用劳务所得支付地标准。
国际税收3-5
两国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举例(续)
甲、乙两国同时判定一自然人为本国的居民,两国同时对 其拥有居民管辖权,从而造成两国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 权的重叠。 如:某人在甲国有永久性住所,但因公被派遣到乙国 工作了一年。 甲、乙两国同时判定同一法人为本国居民,两国的居民管 辖权在该法人身上交叉重叠。 如:甲国实行法律标准,乙国实行管理机构或总机构 所在地标准。 又如:甲乙两国都实行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而一家 公司的管理机构有的设在甲国,有的设在乙国。
国际税收3-24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 方法
综合抵免法和分国抵免法的效果分析: 在甲国的总公司A和其设在乙国和丙国的分公司 B、C都为盈利,纳税情况如下,用两种方法计算抵 免限额及总公司应向甲国缴纳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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