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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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名义获得的其它奖项的科研成果,学校不予奖励。

第六条对我校为第一(含唯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获得国家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奖励的科研成果,按以下原则给予奖励:1.获得一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8万元奖励。

2.获得二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6万元奖励。

3. 获得三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4万元奖励。

第七条对我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奖励一等奖的科研成果,按以下原则确定奖励金额:

1.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单位奖励金额的60%;

2.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单位奖励金额的30%;

3.我校为第四完成单位及以后的,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单位奖励金额的10%。

学校给予的奖励全部属于我校获奖人员。

同一科研成果多次获奖,学校按其最高奖项颁发奖金。

第八条对我校为第一(含唯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获得以下几种奖项后,学校将根据其影响给予适当奖励。

1. 学术著作获得国家新闻出版署组织评审颁发的各种图书奖。

2. 各种文学作品获文化部颁奖、艺术作品获得国家级博物馆收藏。

对以上两种情况的获奖科研成果取得者学校的奖励分四个等级,奖励金额分别为5000元、3000元、2000元和1000元,获奖等级和奖励金额将由校学术委员会予以认定。

第九条对以我校名义承担的获得由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评选出的优秀建筑及规划设计奖,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获奖等级及其影响确定奖励金额。

第十条我校校级科研项目成果奖的奖励标准为:特等奖5000元/项,一等奖3000元/项,二等奖2000元/项,三等奖1000元/项。

第十一条为了申报国家级科技奖励和申请国家级重大科技课题,学校将每年培育2-3个项目申报国家科技奖励,每项给予5-10万元培

育费;每年培育3-5个项目申请国家级重大科技课题,每项给予3-5万元培育费。

第十二条为提高我校学术论文或论著的质量和数量,学校对我校教师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及我校教师为第一主编(主译)(含唯一)或第一编著(含唯一)的论著(教材)、译著等进行奖励,论文及论著类别

上表中,只对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成果进行奖励。

学术著作奖励仅限于与所属学科相关的学术性专著、译著和编著三类,各种教材、教学参考指导书、工具书、汇编、各种汇刊、专刊以及音像出版物、教学软件等均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研究版发表的学术文章视为中文核心期刊;由我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不再给予奖励。简介、普及读物和其他非学术性文章不属于该奖励范围。

第十三条中宣部、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术家协会每五年一届的综合性大展参展作品,每件参照被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论文的奖励额度给予奖励。

中国美协及所属艺委会、中国油画协会、中国水彩(粉)协会、中国广告协会、中国建筑协会、中国工业设计协会、中国设计学会、中国包装协会、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卡通艺委会、全国动画设计协会、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每两年或不定期全国综合或单项展参展作品,每件参照一篇核心期刊论文的奖励额度给予奖励。

同一作者在同期同刊上如果有多篇作品发表按一件作品计算。

第十四条为鼓励创新,学校将对取得职务知识产权授权的我校教职工予以奖励。对我校为唯一权利人的专利发明人给予以下奖励:对获发明专利授权的发明人,学校给予专利发明人15000元的奖励。

对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人,学校给予专利设计人2000元的奖励。

对获软件著作权的作者,学校给予1000元的奖励。

我校作为第一权利人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申请的专利,奖励金额为相应标准的70%;我校非第一权利人的专利,不予奖励。

对于科技处无登记存档的专利发明人不予奖励。

第十五条为进一步调动我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对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转化项目,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实现转化后年内到校经费为30万元及以上,学校一次性给予3-5万元奖励,奖金作为研究经费使用。

第十六条学校在授奖年度内,对积极组织申报成果奖励的集体以及对评选出的科技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给予科技先进集体10000元、申报成果奖励先进组织10000元、先进个人1000元的奖励,以上三种奖励属于一次性表彰,学校将向获奖单位与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但不属于校级奖励。

第十七条本办法规定之各种校级奖励中,除科技先进类奖励外均为每年颁发一次,申报和确定奖励的程序如下:

1. 申报材料的统计、汇总工作于每年年底与科技成果的统计同时进行,原则上只奖励受理年限内提出的奖项,漏报成果不予补奖;

2. 科技处分别对照本办法计算奖励金额。

3. 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对有关事项予以认定。

4. 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归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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