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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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规定为改进和完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有效防经济纠纷和法律风险,依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企业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现状,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的原则

1、合法自愿,合作共赢,兼顾企业和分包方利益的原则;

2、严密条款、统一文本、严格审批、事先控制的原则;

3、项目经理部规操作,法人单位严密监控,集团公司与工程公司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合同的签订

1、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原则上以法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加盖法人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由集团公司组建的项目经理部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集团公司的名义进行,加盖集团公司合同专用章;由子公司组建的项目经理部(含以集团公司资质承揽的工程由各子公司组建的项目经理部)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子公司的名义进行,加盖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承揽工程的子公司与实际施工的子公司不一致时,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实际施工的子公司的名义进行,加盖实际施工的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如果个别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要求必须统一以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名义对外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有关项目经理部必须向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有关程序取得集团公司法

定代表人的授权后,方可使用冠以“集团公司XX项目经理部”字样的印章对外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无特殊情况或有特殊情况但未经集团公司批准的,严禁以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及其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经理实际施工的子公司的项目部遇到上述情况,参照以上程序报告承揽工程的子公司并取得授权后方可进行。

2、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般采用以下三种合同形式:

(1)工程分包合同形式:法律法规或建设单位准许分包的单项工程,应与分包方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合同文本采用《工程分包合同(示文本)》(见附件一)。

(2)劳务分包合同形式:法律法规或建设单位明确不准分包的工程项目,应与分包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具体操作方法为:①人工费:与分包方签订以人工费为主(含小型机具费、零星材料费和部分管理费)的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文本采用《劳务分包合同(示文本)》(见附件二);②主要材料费:如发生甲方供应材料或委托乙方代购材料,采用《劳务分包合同(示文本)》中附表2“甲方限额供应材料数量及单价一览表”确定的指标计算由甲方支付的材料费用;③机械设备台班费:如发生机械设备台班费或分包方自带机械设备施工的,甲方以租赁的形式另与分包方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确定费用,合同文本采用《设备租赁合同(示文本)》(见附件三)。

个别工程项目,如果建设单位(业主)或行业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可另行签订能够适应有关检查的合同,但该合同不得作为结算

的依据,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严禁签订转包和分包合同。

(3)自带劳务合同形式:项目经理部有条件实行自带劳务组织施工的,执行集团公司《临时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与每一名劳务工签订临时用工合同,合同文本采用《临时合同工劳动合同书(示文本)》(见附件四)。

3、签订合同前,项目经理部必须根据不同分包形式的不同要求对分包方进行相应的资信审查,择优录用。分包方一般应具有营业执照、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安全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符合国家、地方政府以及企业有关规定的相关条件。在严格审查分包方的资信证明原件后,项目经理部应将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分包方公章)留存备案。

项目经理部原则上必须使用资信证件齐全的(劳务)分包队伍。但根据工程(劳务)分包的实际情况,结合建设部建市【2005】131号文件精神对分包队伍资信证件齐全的(劳务)分包队伍占所使用的全部(劳务)分包队伍的比例在2006年底应不低于20%,至2007年底应不低于60%,至2008年6月底全部使用资信证件齐全的(劳务)分包队伍。分包队伍资信证件不齐全但确需使用的,应参照自带劳务形式与所有劳务人员分别签订《临时合同工劳动合同书》。

4、合同签章手续必须完备。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应亲自签字,同时加盖法人单位合同专用章。

5、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般由项目经理部具体负责人实施,严格执行以下报批程序:

(1)项目经理部审查分包方的相应资信证件的原件,对该原件的真是性负责。根据公司统一的合同示文本拟定合同条款,填写《项目经理部签订合同审批表》并签署具体意见。将资信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分包方公章)、拟定的合同文本和《审批表》上报审批;

(2)报外包管理部门审查分包方的诚信状况;

(3)报成本管理部门审查核定分包价款;

(4)报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合同的合法性;

(5)报公司领导审批;

(6)公司领导在《项目经理部签订合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由法律事务部门在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

未经以上程序进行审批或审批未获批准,项目经理部不得签订合同。

6、通过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进行施工的,必须坚持先签合同分包方再上场。严禁口头协议。工程设计资料不全、工程量不明确的项目进行分包,应根据企业部定额签订单价分包合同;发生变更的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7、严禁在合同中为分包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8、严禁分包方再将分包工程转包给第三方施工。

三、合同的履行

1、合同生效后,项目经理部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项目经理部应定期召集会议,检查落实合同履行进度,解决存在问题,保证合同得到全面履行。

2、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履行期间,应严格按施工规搞好工程签证,认真做好各种签字手续。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应制作处理意见书或会议纪要,作为双方验工计价和竣(完)工结算的依据。

3、对分包方的验工计价和工程款拨付要及时准确。严禁任何形式的超付款,严禁无原则拖欠分包方的工程款。

4、分包方按合同工期和设计标准完成工程后,项目经理部应及时进行竣(完)工验收和竣(完)工结算,不能以业主暂不验收为借口推迟、拖延(合同中有约定的除外)。竣工结算应制作《竣(完)工结算书》,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5、及时收集并保存有关施工资料和合同管理资料。收集保存的施工资料主要包括: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变更设计资料、工程签证、验工计价单以及拨付工程款的签字凭证、材料设备检验单、开竣工报告等;合同管理资料主要包括:承发包合同书、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书、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件、营业执照、法人委托书、施工中各种会议纪要、文件、报告、通知等。上述资料原件均应存入项目经理部合同档案,由专人管理。工程竣工后,随同竣工资料一起交由公司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变更合同,合同在履行中发生变化,一方要求变更合同部分容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应当对变更的容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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