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法释义: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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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1)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1)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1)【发文字号】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5.27【实施日期】2011.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于2011年5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5月27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由地方承担的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军队所属对外营业的场所,其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消防安全公益宣传。

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社区消防服务、消防知识传播、消防法律咨询、消防志愿者紧急援助、消防慈善等公益活动。

鼓励金融系统、行业组织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行业消防安全自律机制。

第六条对在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或者消防科技研究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或者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给予生活保障或者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矿山地下部分和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消防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

教育、劳动等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纳入消防规划,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

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备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对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

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考试题库

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考试题库

学习题库(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一、单选题(60题)1我国消防工作贯彻(B)的方针。

A.以防为主,防消结合B.预防为主,防消结合C.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D.以防为主,以消为辅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因此本题选B2.任何单位、个人(A)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A.不得B.不可C.不应D.不宜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因此本题选A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C)的义务。

A.组织灭火B.抢救生命C.报告火警D.抢险救援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因此本题选C4.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D)罚款。

A.500B.300以下C.500以下D.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解释:《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本题选D5.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职工进行(D),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A.安全知识学习B.消防安全培训C.消防理论考试D.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条文解读(条文版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条文解读(条文版课件)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总则 火灾预防 消防组织 灭火救援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附则
旧法:共六章五十四条, 新法:共七章七十四条,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 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 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消防法》的立法宗旨: (一)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六、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消防法》在总则中明确消防法立法目的 之一是“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并进一步强化了公安消防队和专职 消防队应急救援建设和保障措施。
七、加大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查处力度。《消防法》取消了 一些行政处罚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完善了应予行政处罚的违反消 防法规行为,调整了处罚种类,明确了罚款数额,对一些严重违反 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设定了拘留处罚,增强 了法律威慑力。
什么是法律渊源?
所谓“法律渊源”,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 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 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 就消防法而言,包括:
宪法 消防法律 消防行政法规 地方性消防法规 国务院部门(消防)规章 地方政府(消防)规章 消防技术标准
众所周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一切立法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 是目前我国唯一一部具有国家法律效力的专门性的消防 法律。 按照法律的效力等级,除宪法外,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 规框架下,《消防法》的法律位阶最高、效力最高。 《消防法》不仅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维护公共安全、履 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同时也 是单位和个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的行为规范。
我国消防立法工作
迄今为止,我国已进行了四次消防立法和修订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学习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学习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授课学习笔记一、历史、立法背景中国早在 1957 年11 月 29日,就由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六次会议。

原则批准,由国务院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监督条例》对消防监督工作实施机关、消防监督机关的任务、防火责任制度、消防组织等作了规定。

共12 条。

同时,提出了我国的第一个消防工作方针:。

“以防为主,以消为辅” 1984 年 5 月 1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消防监督条例》作了较大的补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充和修改。

共 7 章 32 条。

提出了我国的现行消防工作方针:quot预防为主,防消结合quot。

1998 年 4 月 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对消防条例作了修改、补充、完善。

共 6 章 54 条。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消防法颁布施行十年来,对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消防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了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有必要对消防法进行修订。

2002 年 6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消防法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后,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报告中,建议对消防法予以及时修改。

本次消防法修订草案是由公安部研究起草,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由国务院于 2008 年 4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消防法(修订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后,常委会工作机构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等单位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2008 年 6 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2008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消防法。

共 7 章 74 条。

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培训课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培训课程

《消防法》 第五条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 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 都有灭火工作义务的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任何单位、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 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以及参加灭火工作义 务的规定。
本条主要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 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二)任何单位、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 火工作的义务
(三)保护人身、财产安全
人身安全,是指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全,是 指国家、集体以及公民的财产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是受火灾直接危害的两个方面,火灾会造成无法弥补和不 可估量的巨大损失。如:1987年5月6日黑龙江省大兴安岭 林区火灾,烧毁大片森林,4个储木厂和85万立方米木材以 及铁路、邮电、工商等12个系统的大量物资遭受严重损失, 对生态环境造成了难以估量的巨大影响。再如2008年1月2 日新疆乌鲁木齐市的德汇国际广场批发市场发生火灾,火 灾造成2名员工死亡,3名干部战士牺牲,此次火灾过火面 积约6万5千平方米,受灾经营户1304户,产权户1176户, 直接财产损失约人民币3亿元,造成巨大损失。
【释义】 本条是关于制定《消防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修订后的《消防法》继承和发展了原《消防法》 的有关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增加了“加强 应急救援工作”的内容。《消防法》的立法宗旨包括四 个方面:
(一)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二)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三)保护人身、财产安全 (四)维护公共安全
《消防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 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 的消防工作网络。 【释义】 本条是关于消防工作方针、基本原则和实行责任 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修订)范本一:正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火灾预防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火灾预防宣传教育,提倡火灾科学技术和相关设施的研究和应用,推进火灾预警、自动报警系统的建设。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火灾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火灾预防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消防、救援相结合,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火灾预防体系,加强火灾隐患治理,提高火灾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六条公民有学习消防知识和技能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火灾隐患治理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火灾隐患治理,防止火灾隐患的产生。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火灾危险源进行检查和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共场所、建筑物、构筑物等应当符合火灾防控要求,确保可疏散、可扑救、可报警。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经营单位应当保障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并组织开展定期维护和演练工作。

第三章火灾应急救援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火灾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配置、使用和维护消防设施设备,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火灾事故,积极组织灭火救援和疏散人员。

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对火灾公共救援活动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依法提供必要的救援条件和途径。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有关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拒不配合消防检查、不及时疏散人员等,造成火灾事故的;2、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设备的;3、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4、非法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5、侵占、堵塞、封闭疏散门、通道等的;6、其他违反消防法规,危及火灾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解读目录1基本信息1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第1版 (2008年11月1日)丛书名:高端释法系列图书平装: 270页正文语种:简体中文开本: 32ISBN: 750930850X, 9787509308509条形码: 9787509308509商品尺寸: 20.6 x 14.6 x 1.2 cm商品重量: 240 gASIN: B001KN4ZR0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解读》主要内容:1.规定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新原则。

2.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消防工作的新特点,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包括改革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规定了消防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技术鉴定制度,建立了部门执法合作机制;加强了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检查制度,明确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的职责等。

3.规定鼓励和引导相关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4.进一步加强消防队伍的应急救援职能,加强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及必要的保障措施。

5.加强和完善消防安全法律责任,增加了应予行政处罚的违反消防法的行为;取消了一些消防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调整了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具体规定了消防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明确了消防行政处罚的主体等。

作者简介黄太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

198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1986年7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自1986年至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工作。

其间1991年至1992年考取中英友好奖学金到英国诺丁汉大学法律系留学一年。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二条【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第四条【消防工作监督管理体制】第五条【单位、个人的消防义务】第六条【消防宣传教育义务】第七条【鼓励支持消防事业,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八条【消防规划】第九条【消防设计施工的要求】第十条【消防设计文件备案与抽查】第十一条【消防设计审核】第十二条【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消防设计不合格的法律后果】第十三条【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第十四条【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第十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第十八条【共用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九条【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的设置要求】第二十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第二十一条【特殊场所和特种作业防火要求】第二十二条【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设置的消防安全要求】第二十三条【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可燃物资仓库管理】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标准、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技术鉴定制度】第二十五条【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要求】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产品标准及其安装、使用的消防安全要求】第二十八条【保护消防设施、器材,保障消防通道畅通】第二十九条【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第三十条【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第三十一条【重要防火时期的消防工作】第三十二条【基层组织的群众性消防工作】第三十三条【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三十四条【对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规范】第三章消防组织第三十五条【消防组织建设】第三十六条【政府建立消防队】第三十七条【应急救援职责】第三十八条【消防队的能力建设】第三十九条【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第四十条【专职消防队的验收及队员福利待遇】第四十一条【群众性消防组织】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关系】第四章灭火救援第四十三条【火灾应急预案、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第四十四条【火灾报警;现场疏散、扑救;消防队接警出动】第四十五条【组织火灾现场扑救及火灾现场总指挥的权限】第四十六条【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实行统一领导】第四十七条【消防交通优先】第四十八条【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挪作他用】第四十九条【扑救火灾、应急救援免收费用】第五十条【医疗抚恤】第五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消除火灾隐患】第五十五条【重大消防隐患的发现及处理】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的执法原则】第五十七条【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社会和公民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对不符合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要求的行为的处罚】第五十九条【对不按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行为的处罚】第六十条【对违背消防安全职责行为的处罚】第六十一条【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处罚】第六十二条【对涉及消防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第六十三条【对违反危险场所消防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第六十四条【对过失引起火灾、阻拦报火警等行为的处罚】第六十五条【对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行为的处理】第六十六条【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罚】第六十七条【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失职的法律责任】第七十条【对违反消防法行为的处罚程序】第七十一条【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违反消防法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七十三条【专门用语的含义】第七十四条【生效日期】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08年4月22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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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

【释义】本条是关于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的规定。

本条分为三款。

第一款是关于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规定。

消防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在发生火灾后消防产品能否有效地发挥作用,从而及时扑灭火灾,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因此,对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严格管理。

本款所说的“消防产品”主要包括消防车、消防泵、自动报警设备、自动灭火设备、泡沫设备、灭火器、水枪和水炮、消火栓、灭火药剂、消防梯以及消防器材的配件、附件和消防员的个人装备。

消防车是供消防部门用于灭火、辅助灭火或消防救援的机动消防技术装备,根据需要,设计制造成适宜消防队员乘用、装备各类消防器材或灭火剂的车辆。

消防车包括灭火消防车、举高消防车、专勤消防车、后援消防车等。

灭火消防车主要有泵浦消防车、水罐消防车、泡沫消防车、干粉消防车、联用消防车、二氧化碳消防车、高倍泡沫消防车、机场消防车;举高消防车主要有云梯消防车、登高平台消防车、举高喷射消防车;专勤消防车主要有通讯消防车、照明消防车、抢险救援消防车、勘察消防车、宣传消防车;后援消防车主要有供水消防车、器材消防车。

消防泵是安装于消防车、固定灭火系统或其他消防设施上,用作输送水或泡沫液等液体灭火剂的专用泵。

消防泵包括手抬机动消防泵、牵引机动消防泵、车用消防泵、农用消防泵、引水消防泵等。

自动报警设备是由自动报警系统和装置组成,它的目的是尽早地探测到火灾并发出警报,以便采取适当的行动,如告知人员撤离、启动灭火系统、控制防火门、卷帘以及风道阻火阀等。

自动报警系统主要由火灾探测器和火灾报警控制器组成。

火灾探测器是自动报警系统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它能连续不断地或以一定的时间间隔进行监视至少一种与火灾相关连的、适当的物理或化学现象,并且还能向控制和显示设备发出至少一种联系信号,根据监测的火灾特性不同,可分为感烟火灾探测器、感温火灾探测器、感光火灾探测器、复合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根据感温元件的结构不同,可分为点型火灾探测器、线型火灾探测器。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作用是为火灾探测器供电以及
将探测器接收到的火灾信号接收、传递和显示,并能对自动灭火系统发出控制信号,主要有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火灾报警控制器。

自动报警系统包括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其中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是采用电脑对系统进行集中控制,具有技术先进、便于管理、传输线路少、信号传输距离远等优点,该系统常与自动灭火系统结合在一起,组成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这样电脑的一部分容量用于控制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以实现集中控制功能,电脑的另一部分容量用于控制卡片提取机和模拟显示器以及驱动各部分的灭火设施。

自动灭火设备由自动灭火系统和装置组成,自动灭火系统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卤代烷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等。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按一定的间距和高度装置一定数量喷头的供水灭火系统,发生火灾时它能自动喷水灭火并能自动报警,主要有温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预作用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雨淋系统、水喷雾系统、水幕系统;卤代烷灭火系统主要有1211灭火系统和1301灭火系统两种;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是通过减少空气中氧的含量,使其达不到支持燃烧的浓度,但二氧化碳对人体有窒息作用,只能用于无人场所;干粉灭火系统主要用于扑救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和电气设备火灾,由于干粉能够长距离输送,不用水,特别适用于缺水地区和寒冷季节使用;泡沫灭火系统可扑救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性固体火灾,它是石化厂、炼油厂、发电厂、油库和油田以及飞机库、地下库、矿井坑道等场所的重要灭火设施,主要有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

泡沫设备包括空气泡沫产生器、空气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发生器、空气泡沫枪、空气泡沫炮、空气泡沫钩管等。

灭火器由简体、器头、喷嘴等部件组成,借助驱动压力将所充装的灭火剂喷出灭火的器具,包括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空气泡沫灭火器、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手提式1211灭火器、推车式1211灭火器、1301灭火器、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背负式干粉灭火器、推车式干粉灭火器等。

水枪和水炮都是射水灭火器具,其主要作用是加快水的流速,增大射程和改变水流形态。

水枪主要有直流水枪、雾化水枪、多用水枪、高压水枪、带架水枪;水炮主要有固定式水炮、车载式水炮、移动式水炮。

消火栓是与供水管路连接,由阀、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消防供水(或泡沫溶液)的装置,包括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地上消火栓、地下消火栓等。

灭火药剂包括干粉灭火剂、泡沫液、泡沫灭火器药剂、酸碱灭火器药剂等。

消防梯是在灭火中的登高用梯,主要有单杠梯、挂钩梯、二节拉梯、三节拉梯。

消防员个人装备包括常规防护装备、特种防护装备、消防破拆工具等。

常规防护装备是消防员在一般场合进行消防作业时均必须佩戴的个体防护装备,主要有消防
头盔、消防战斗服、消防靴、消防手套及安全带等;特种防护装备是消防员在高热、高寒、有毒或有放射性等特殊场合进行灭火救援作业时所须佩戴的个体防护装备,主要有消防空气呼吸器、避火服、隔热服、防化服、耐寒战斗服等;消防破拆工具是消防员用于开启门窗、破拆建筑结构和清理火场的各种器具,主要有消防腰斧、消防尖斧、消防平斧、万能铁铤、尖形杆钩、背负式金属切割器等。

为了提高消防产品的质量,促进消防产品的更新换代和技术进步,加强对消防产品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工作,推动企业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保障消防产品的安全可靠,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如《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消防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消防器材生产行业新产品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消防器材生产行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消防器材生产行业技术引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消防器材质量分等管理办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关于加强对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关于整顿消防器材生产企业的通知》、《关于加强固定灭火系统设备和零部件、灭火剂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等。

《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消防法重申了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本款所称的“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行业标准”是指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国家鼓励开发和研制消防新产品,对新产品的试制计划、经费、试验、鉴定、税收的减免以及开发新产品的奖励都作了规定,同时还规定,新产品在试制工作完成后,应按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和方法对新产品进行严格的测试与检查,考核产品各项性能和质量标准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新产品必须在试验或使用考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鉴定;鉴定时要对产品性能、质量和生产条件进行考核,新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才能够广泛推广和使用。

消防新产品也必须经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本款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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