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温岭人民路旧城改造安置补偿方案

温岭人民路旧城改造安置补偿方案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温岭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温岭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办法》《温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温岭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公寓式安置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温岭市全域改造产业升级实验区改造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因市全域改造产业升级实验区建设需要,横峰街道马鞍桥村、莞渭陈村、方家洋村等3个村列入实验区房屋征收范围,所实施的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适用本方案。
二、市国土资源局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的管理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为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的管理部门。
横峰街道办事处为市全域改造产业升级实验区(一期)的征收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改造区内的建筑物、构建物和其他附属物的征收补偿工作。
三、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要负责做好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补偿人)的思想工作,包干督促被补偿人按期签订征收协议书并做好搬迁腾空,保证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四、集体或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一)产权调换1.公寓式住宅。
征收实施单位或征收实施单位指定的房源提供单位在本区域开发建造或回购公寓式住宅安置房屋,配置“大、中、小”三类套型,被补偿人根据家庭安置面积,以“套数就少、面积就近”的原则,依次选择安置房屋套型和数量。
公寓式住宅安置面积,根据原有房屋间数、建筑面积和家庭人口等因素,从多就高确定公寓式安置面积,安置面积计算方式有三类:一是按被征收房屋持有房产权证其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或经批准的建筑面积等面积“拆一还一”安置。
二是按照农民建房报批有效人口,以2人户安置面积200/户为基数,每增加1人增加安置面积65,有效人口1人户安置面积100。
三是按照《温岭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报批通天式排屋宅基地复建间数,以每间200的标准实行安置。
2.工业厂房。
公寓式住宅配套安置工业厂房,工业厂房面积按照拟安置公寓式住宅面积的三分之二计算。
路段改建工程拆迁方案(3篇)

路段改建工程拆迁方案成立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征地拆迁范围:林坊至梧地公路按设计确定的征地拆迁红线。
征地拆迁补偿依据:根据《___土地管理法》、《___公路法》、《___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参照省道___线东留段交通战略公路扩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结合中堡实际制定林坊至梧地公路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1、征用耕地属水田,鱼塘的每亩___元计征。
旱耕地___元/亩,荒山、杂地、林地不予补偿。
水田、菜地按___元/亩补偿青苗损失,征地范围内的所有林木归林权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采伐,所采伐林木归林权单位或个人所有,逾期未采伐的由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___人员采伐,所伐林木归镇政府所有。
2、构筑物的补偿费(拆除的建筑物归物主)水井(有井圈)___元/米(深),简易水井___元/米(深),镀锌饮水管___元/米,塑料饮水管___元/米,水池___元/个。
室外水泥或石灰地板___元/平方米,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室外泥坪___元/平方米,土围墙___元/延长米,砖石围墙___元/延长米,砖瓦窑___元/座。
3、地面建筑物拆迁补偿按建筑面积计算,以下列标准给付(拆除的建筑材料归物主)。
(1)时间无证查的,由领导小组察访核实认定补偿标准。
(2)简易房___元/平方米,工棚___元/平方米,猪(牛)栏___元/平方米,厕所___元/平方米。
烤烟房每座___元。
(3)、须拆迁的建设物,构造物的所有权属行政事业单位的不予补偿。
4、宅基地补偿:个人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取得建筑用地批准文件尚未兴建的宅基地,按未砌基的___元/平方米,砌了大脚的___元/平方米,砌了小脚的___元/平方米。
5、应迁移的水利、电力、通讯、广播及其地下管线等设施,由各有关单位自行拆迁。
6、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擅自占用土地进行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7、被征用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___年___月___日前拆迁,不按期拆迁或故意拖延,索要额外代价的要强制其拆迁,并给予一定的处罚;对故意刁难,抗拒征地,拆迁工作,或煸动群众阻挠,破坏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桐庐舞象山路道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桐庐县舞象山路道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因桐庐县舞象山路道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征收该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4第1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5]1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桐庐县舞象山路道路建设工程项目为县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于改善县城交通环境有着重要意义,该项目实施有利于完善县城区域路网结构,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是提升县城交通环境、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的民生工程。
县城舞象山道路建设项目征收与补偿以“改善居住条件、完善基础设施、优化城市机能、提高城市品位”为改造宗旨,以“政策透明、程序公开、评估公正、补偿公平”为征收原则。
二、征收范围1. 桐庐县舞象山路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牛山坞征收区块范围东起县城富春江一桥北桥头东侧;西至杭州长途电信传输局桐庐分局西侧道路;南起富春路;北沿富春江一桥匝道北侧(具体范围以桐庐县舞象山路道路建设工程项目征收红线为准,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2、桐庐县舞象山路道路建设工程项目洋塘区块(具体范围以桐庐县舞象山路道路建设工程项目征收红线为准,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三、房屋征收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2011﹞77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4第1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5]125号)等有关政策法规。
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经相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未登记建筑,按照合法建筑标准予以补偿。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三、征收补偿标准
1.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1)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2)产权调换:提供符合条件的安置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与安置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差价结算。
2.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1)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3.诉讼: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附则
1.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本方案的最终解释权归征收部门所有。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是一项系统性、复杂性的工作,本方案旨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和谐征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征收部门应严格遵循本方案,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征收部门应密切关注被征收人的需求,及时解决征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被征收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通过共同努力,为我国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五、优惠政策
1.住房保障: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2.税费减免: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过程中,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3.奖励措施:对按时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适当奖励。
六、争议解决
1.协商解决: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征收补偿事宜进行协商。
2.调解:双方可以申请政府调解,也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产权调换:提供符合条件的安置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与安置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差价结算。
3.附属设施及构筑物补偿: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四、征收补偿程序
1.发布征收公告:政府发布征收公告,明确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补偿标准等内容。
黄浦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黄浦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近年来,随着城市发展的不断推进,黄浦区房屋征收成为城市改造中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征收过程公平、合理,并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黄浦区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本文将详细介绍黄浦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具体内容。
一、征收范围黄浦区房屋征收范围主要集中在城市更新、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福利设施建设等方面。
其中,城市更新项目包括老旧商业地块改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道路拓宽、交通枢纽建设和水、电、气等公用设施建设;公共福利设施建设主要指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二、补偿标准1. 房屋补偿标准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面积等因素,黄浦区采用公式计算房屋补偿标准。
具体补偿标准如下:(1)商品住宅:采用市场价格评估,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2)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市场价格评估,然后进行拆迁补偿。
(3)普通住宅:按照市场价格评估,再加上一定的搬迁补助。
(4)商业用房:按市场价格评估,再加上一定的补偿费。
(5)其他非住宅用房:按照市场价格评估,然后进行拆迁补偿。
2. 生活补贴除了房屋补偿标准外,黄浦区还给予被征收人一定的生活补贴。
被征收人可以享受一次性安置补助、搬迁交通费和临时生活补助等福利。
3. 就业安置针对因征收而失去工作的居民,黄浦区政府将予以就业安置补助,帮助他们重新就业。
被征收人可以优先享受当地就业机会,并享受相应的就业培训和就业援助服务。
三、征收程序黄浦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了一套完善的征收程序,确保征收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1. 征收公告黄浦区政府在征收前会发布征收公告,并向被征收人进行告知。
征收公告包括征收范围、补偿标准、申诉程序等信息。
2. 征收调查在征收前,政府会派遣专业人员进行征收调查,了解被征收房屋的详细情况,包括面积、年限、性质等。
3. 补偿协商征收调查结束后,政府将与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协商,确保补偿方案得到双方的认可和接受。
浦江县和平北路拓宽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浦江县和平北路拓宽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按照无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因巢无路改线工程建设,需实施房屋征收。
一、征收项目概述(一)项目名称浦江和平北路改造项目。
(二)征收目的浦江和平北路改线工程建设的需要。
(三)征收范围浦江和平北路改线工程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的原二纺厂宿舍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四)征收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签约搬迁奖励时间段:第一时间段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二时间段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三时间段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五)征收原则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征收、统一补偿。
(六)征收单位无为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七)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建房〔〕号);、《无为县无城规划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及补助奖励等标准规定》(政办〔〕号)。
二、被征收住宅房预评估价格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住宅房预评估价格(均价)为:砖混结构元平方M,砖瓦结构元平方M,简易结构元平方M。
三、征收补偿方式有货币补偿和货币化自主购房(房票)安置两种征收补偿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一)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可以按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也可以按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公告的时点进行分户评估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
(二)货币化自主购房(房票)安置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自主购房(房票)安置的,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持房票在进入棚改购房平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自主购买商品房安置。
四、未登记房屋补偿(一)无有效证照的房屋,依据无城规划区年地形图(以下简称地形图),地形图上有标注的,经确认后可给予补偿。
地形图不全的,可以按最接近日期的地形图来代替;无地形图的,可按最接近日期的航拍图或卫星遥感图片来代替;(二)无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且在地形图上无标注的房屋,不予补偿;(三)经相关部门认定的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2021年104国道瑞安罗凤至塘下段改建工程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

为规范104国道瑞安罗凤至塘下段改建工程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征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房屋补偿范围104国道瑞安罗凤至塘下段改建工程改造范围工程路线自北向南经塘下镇凤士村、凤川村、新渎村、肇平垟中村、肇平垟下村、陈宅旺村、岑头村、上金村,具体以104国道瑞安罗凤至塘下段改建工程征地红线范围图为准。
在上述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范围内涉及对征地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房屋所有权人”)补偿的,适用本方案。
二、征地房屋补偿部门和实施单位(一)征地房屋补偿部门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以下统称实施单位)瑞安市塘下镇人民政府。
三、征地房屋签约期限自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起90日内。
四、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原则(一)征地房屋补偿安置以房屋《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记载的用途、面积或通过其他方式可以确定的用途、面积计算。
(二)征地房屋房产土地权属未登记或登记不全的,按《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城中村改造征地范围内因历史遗留问题未登记发证房屋认定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xx〕167号)有关规定认定处置。
(三)红线外且与红线内房屋不可分割的连体房屋可列入搬迁范围,其补偿安置参照红线范围内的征地房屋。
(四)征地范围内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安置;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不予安置。
(五)征地房屋宅基地范围内的附属用房和房屋前后左右庭院上搭建、改建的其他用房等,给予适当补偿,不计算安置面积。
其中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
遵义县县府发[2009]21号南楠公路改造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遵义县县府发[2009]21号南楠公路改造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6caa2c04e87101f69e3195f6.png)
遵义县人民政府文件县府发[2009]21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县南楠公路改造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南白、三岔、尚嵇镇人民政府:《遵义县南楠公路改造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遵义县南楠公路改造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为加快南楠公路(南白至楠木渡)改造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拆迁人为南白、三岔、尚嵇镇人民政府,各自负责辖区内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被拆迁人指被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人。
一、征地补偿标准(一)耕地。
1.稻田(含鱼塘、藕塘、山塘、水库、水池等)。
南白镇区域每亩补偿23256元(含土地补偿费12920元、安置补助费9044元、青苗补偿费1292元);三岔、尚嵇镇区域每亩补偿21222元(含土地补偿费11790元、安置补助费8253元、青苗补偿费1179元)。
2.旱地。
南白镇区域每亩补偿13974元(含土地补偿费6576元、安置补助费6576元、青苗补偿费822元);三岔、尚嵇镇区域每亩补偿12291元(含土地补偿费5784元、安置补助费5784元、青苗补偿费723元)。
3.林地(含经济林地、乔木林地、竹林、园地、灌木林地、疏林地、迹地、牧草地、苗圃、果园)。
南白镇区域每亩补偿8220元;三岔、尚嵇镇区域每亩补偿7230元。
(二)未利用地(宜林荒山、荒地)。
南白镇区域每亩补偿3288元;三岔、尚嵇镇区域每亩补偿2892元。
(三)建设用地。
1.宅基地、院坝及建筑物、构筑物滴水占地等。
南白镇区域每亩补偿21964元(含土地补偿费12920元、安置补助费9044元);三岔、尚嵇镇区域每亩补偿20043元(含土地补偿费11790元,安置补助费8253元)。
2.其它建设用地(指机耕道、公共道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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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根据《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合政秘〔2015〕126号)、《巢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巢政〔2015〕107号)、《巢湖市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安置人口认定指导意见》(巢政〔2017〕15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巢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实际情况,拟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具体内容如下:一、项目名称巢湖市S331道路(柘皋段)改造项目二、项目基本概况本项目共涉及柘皋镇合浦行政村陆园村、南金村,星火行政村郭塘村3个村庄约11户、45人,具体征收范围以市规划局出具的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户数以三榜终审公示数据为准。
三、房屋征收主体、征收实施单位(一)房屋征收主体:巢湖市人民政府(二)征收实施单位:柘皋镇人民政府四、房屋签约期限和搬迁时间自市政府批准实施之日起20天内。
五、房屋有效面积的认定和补偿(一)房屋有效面积认定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分别按照下列情形计算有效面积:1.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合法证照的被征收房屋,按照证载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2.已办理宅基地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人均45㎡的,按照人均45㎡计算有效面积;建筑面积小于人均45㎡的,按照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3.市规划局提供的S331道路(柘皋段)红线范围图上未记载的房屋,一律不认定为有效面积。
4.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不得计入有效面积。
房屋有效面积的认定由市规划局牵头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征收办等部门联合认证并经市政府网站和征收现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
(二)补偿范围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分为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
其中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为:1.对被征收人合法产权房屋重置价的补偿;2.因征收造成被征收人搬迁费用的补偿;3.因征收造成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用(房租)的补偿;4.因征收造成被征收人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和室外附属物的补偿;5.因征收造成对正在合法生产经营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贴)。
征收具有合法证照的集体所有性质非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单位平方米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三)房屋补偿1.被征收人的房屋(包括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有效面积按合政秘〔2015〕126号文件附表十五《房屋重置价格表》(详见附件1)并结合附表十四《被征收房屋成新系数表》(详见附件2)中的房屋成新系数结合认定的房屋有效面积对应其类别、结构、标准的价格进行补偿。
2.被征收房屋计算有效面积后的剩余面积、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S331道路(柘皋段)红线范围图上未记载且为非违法建设的房屋,按下列标准给予适当补偿:砖混结构400-550元/㎡、砖木结构300-400元/㎡、简易结构150-280元/㎡。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按约搬迁,对该部分房屋可酌情给予不超过150元/㎡搬迁奖励。
具体奖励分段标准与本方案第七条“征收房屋有效面积搬迁奖励”规定一致。
3.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四)特殊情形补偿(区位价的30%)对拥有宅基地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被征收人选择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方式且其家庭书面承诺不再要求乡镇村安排宅基地或划地安置,再给予被征收住宅房屋所在区域区位价的30%补偿,其补偿金额按合政秘〔2015〕126号文件附表十六《住宅房屋区位价格表》(详见附件3)的规定标准执行。
(五)简易搭盖(厕所、畜圈、禽舍等)及看护房的补偿按合政秘〔2015〕126号文件附表八《简易搭盖(厕所、畜圈、禽舍等)补偿费标准》(详见附件4)的规定标准执行,不予安置。
(六)其他补偿1.附属物及附属设施等补偿附属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律实行货币化补偿,其补偿标准按照合政秘〔2015〕126号文件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5-附件7)。
2.搬迁费(1)住宅房屋:500元/次,实行产权调换的,搬迁费补偿两次;实行货币化补偿的搬迁费补偿一次;(2)非住宅房屋:按认定的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一次性予以补偿。
办公用房按5元/㎡计算,经营、生产、仓储等非住宅性质房屋按7元/㎡的标准计算。
3.临时安置补助费(房租)(1)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有效面积,集镇规划区内按6元/平方米·月计算,集镇规划区外按5元/平方米·月计算。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或一次性安置的,按上述标准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3)过渡期内,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住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上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逾期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逾期临时安置费。
(4)对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证件的住宅房屋,且其属于被征收人家庭唯一住房,并经相关部门出具书面《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经认定其住宅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不足60㎡的,过渡期限18个月内按补足60㎡计算;逾期未安置的,逾期临时安置费按其住宅房屋认定的有效面积据实结算。
(5)临时安置费结算时限为:自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出住宅房屋钥匙且领取《交房验收单》之日至《房屋安置公告》规定的交房时间。
(6)征收集体性质非住宅,不予以临时安置费补偿。
4.停产停业补助费征收单位和个人经营性质的非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内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面积,按每年20-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合计最高不超过500元/㎡;生产、办公、仓储、旅馆等其他非住宅,每月按照房屋重置价的5‰标准定额补助,实行货币补偿或一次性安置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补助。
5.经营补贴被征收人利用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自行改为非住宅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按照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但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第四条等规定,对集体所有土地上“住改营”等经营性质的房屋,以其合法有效的工商、税务证照的累计年限和完整的纳税凭证为依据,按“一层一进”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每年20-3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10年及其以上的最高不超过300元/㎡。
6.违法建筑自拆补助费本房屋征收项目实施前,对已下达违法建设执法文书的建筑,违建人在项目正式启动或公告发布后10日内和11日-20日期间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分别给予100元/㎡和50元/㎡的拆除工时补助费。
本房屋征收项目启动或公告发布后发生的新增违法建筑将依法拆除,不予补助。
六、住宅房屋安置(一)安置点位置本次房屋征收,住宅安置房位于柘皋镇政府以南,建和路以北。
(二)选房顺序规定1、被征收人与柘皋镇人民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腾空房屋,交给柘皋镇人民政府,柘皋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组织对腾空的房屋进行验收并发放《交房验收单》, 被征收人应及时凭《交房验收单》换领《选房顺序号》。
2、被征收人依据“先签订补偿协议移交拆除,先选择安置房源”的原则,凭《选房顺序号》依序选房。
(三)选房面积规定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人按照人均30㎡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非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建筑面积小于人均30㎡的,按照200元/㎡申请补齐人均30㎡后,按照人均30㎡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 30 ㎡建筑面积的,按照交易后剩余面积实行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面积确认后,被征收人可申请增购,增购面积控制在人均 15 ㎡建筑面积之内。
被征收人按照柘皋镇人民政府制定的选房办法,结合终审认定的应安置人口及实际有效面积选择建筑面积相等或最临近的产权调换房屋。
(四)安置人口认定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应安置人口的认定以发布房屋征收公告之日为基准日。
具体认定方式按照巢政〔2017〕15号文件执行(详见附件8)。
七、征收房屋有效面积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约定搬迁的,按其认定的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150元/㎡的奖励。
具体奖励分段标准由柘皋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状况制定,并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对逾期未签订补偿协议或搬迁的被征收人,不予奖励。
八、其他事项(一)被征收人应服从柘皋镇规划建设需要,积极配合办理房屋征收手续,被征收人在腾空房屋时,要保证房屋结构完整,如有损毁,将在补偿款中扣除。
(二)对在规定期限内,征收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将提请相关部门作出处理,并不再享受面积奖励和安置优惠等规定。
(三)征收和拆除出租(出借)的房屋,对承租(使用)人不予以补偿(安置),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处理好租赁等关系。
(四)在征收过程中应严格分户规定及其相应手续,并执行《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皖公通〔2012〕62号)和《合肥市公安局户口管理规范(暂行)》以及巢湖市的相关规定,办理完毕后予以确认。
(五)自本项目实施之日起新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附属设施、装饰装修等,一律不予补偿。
(六)本项目房屋拆除工作、拆除扬尘围挡维护及其拆除安全由柘皋镇人民政府负责,房屋残值归柘皋镇人民政府所有。
九、如涉及国有土地上的各类房屋,按巢湖市相关规定办理。
十、未尽事宜本方案仅适用于本次本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未尽事宜按合政秘〔2015〕126号文件和巢政〔2015〕107号、巢政〔2017〕15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三文件中没有规定的依据国家、安徽省、巢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征收办负责解释。
附件:1.房屋重置价格表2.房屋成新系数表3.住宅房屋区位价格表(节选)4.简易搭盖(厕所、畜圈、禽舍等)补偿费标准5.附属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6.装饰装修补偿标准7.各类树木移植费补偿标准8.安置房价格表9.巢湖市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安置人口认定指导意见(巢政[2017]15号)摘录房屋重置价格表单位:元/㎡备注:简易搭盖属临时性用房,按建筑面积100元/㎡(高1.4米-1.6米)、150元/㎡(高1.6米-2.0米)、200元/㎡(高2.0米-2.2米)分别对应补偿。
房屋成新系数表被征收房屋成新系数表1(适用于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和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房屋成新系数表2(适用于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且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住宅房屋区位价格表(节选)单位:元/平方米附件4简易搭盖(厕所、畜圈、禽舍等)补偿费标准附属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附件6装饰装修补偿标准附件7各类树木移植费补偿标准附件8《巢湖市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安置人口认定指导意见》(摘录)……二、安置人口认定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应安置人口的认定以发布房屋征收公告之日为基准日。
(一)实际居住于被征收房屋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安置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