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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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1997]260号

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1997]260号

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7.09.26施行日期1997.09.26文号浙科发[1997]260号主题类别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正文:---------------------------------------------------------------------------------------------------------------------------------------------------- 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1997〕260号浙江省科委1997年9月26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加速科技进步的若干意见》(省委[1996]19号)中关于“以杭州、宁波、温州等大中城市为依托,加快形成沪杭甬和杭宁高速公路沿线及沿海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带”的精神,促进我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园区”)的创建和发展,以高新园区带动产业带的形成,规范高新园区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园区应设在省级经济开发区或正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工业用地范围内。

第三条高新园区的主要任务是促进高新技术与其它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加速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推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第四条高新园区应当努力成为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基地,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扩散的辐射源,科技与经济密切结合的示范区和培育科技实业家、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的功能区。

第二章管理第五条根据省政府授权,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委)归口管理和协调指导全省高新园区,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科技政策、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高新园区的总体发展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二)指导高新园区的综合配套改革;(三)指导高新园区开展国内外科技经济合作与交流;(四)负责创建高新园区的审批、验收和考核。

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工作指引

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工作指引

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工作指引为进一步加快我省高新区建设,推动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3)16号)和《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评价办法》(浙科发成(2023)68号)等文件要求,现启动省级创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省级创建高新区”)认定工作,制定认定工作指引如下。

一、园区自评省级创建高新区原则上经过3-5年创建期,对照《浙江省高新区认定(创建)评价体系》开展认定自评,评分达到80分及以上的园区可申请认定为省级高新区。

二、认定申报省级创建高新区申请认定须提交以下材料:1.设区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认定省级高新区的请示。

2.对照创建方案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总结取得的成效情况。

3.认定自评结果及有关数据证明材料。

申报认定有关材料由省级创建高新区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函报省科技厅。

三、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包括材料初审、认定联审、实地评估三个阶段。

1材料初审。

省科技厅对照申请认定有关要求,对上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定可进入认定联审环节的园区名单。

其中自评有关数据证明材料要求如下:注:有关数据证明材料要求为“一”的表示以省科技厅掌握数据为准,无需提供证明材料,其中亩均增加值从省亩均办获取,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和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设置率从省统计局获取。

2.认定联审。

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等省级有关部门和行业专家,组织开展园区认定联审,确定入围认定园区名单。

认定联审围绕高新区创建期建设总体情况进行,包括空间布局、产业发展、创新能力等内容,总结建设成效和存在问题,明确下一步发展举措等。

3.实地评估。

省科技厅牵头组织省级有关部门、行业专家对入围园区开展实地评估。

考察园区管理机构设置、空间布局、产业发展、重大项目等有关情况,抽取有关项目、企业等进行核查。

根据园区管理体制机制、主导产业培育、产城融合发展、特色亮点打造等方面情况开展考核评估,形成认定评估意见。

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冀战略,促进和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建设,推进高新区的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国际化进程,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本省设立的高新区,均适用本条例。

高新区外经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企业孵化器以及其他面向高新技术领域的专业孵化器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

第三条高新区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

省人民政府和高新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高新区的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高新区管理机构是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对高新区建设、土地、财政和项目审批、劳动人事等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高新区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在高新区内设立政府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或者行政部门。

派出机构或者行政部门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新区管理机构双重领导,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求高新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高新区实行定期评估。

经评估达不到标准的,由审批机关取消其高新区资格。

评估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在高新区内设立企业,由高新区工商行政部门依法核准登记。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项目外,工商行政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营范围不作限制。

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和风险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到位,具体交付期限、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取消本省有关部门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设立前置审批。

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前置审批的,实行联合办公,限时完成。

湖南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湖南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1.0
统计
1.6企业万人当年新增发明专利授权数
1.1
统计
1.7管委会当年财政支出中对科技的投入额
1.1
统计
1.8人均技术合同交易额
0.9
统计
1.9万人当年新增的知识产权数(含注册商标)
1.0
统计
1.10园区管委会的体制机制创新和有效运作评价
1.0
调查
1.11园区发展符合国家和我省导向评价
1.0
定性
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能力
定性
开放性和参与竞争能力
20%
3.1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和外籍常驻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
1.0
统计
3.2企业出口额占园区营业收入的比例
1.0
统计
3.3年度出口额增速
0.9
统计
3.4万人当年新增国际专利授权数、国际标准数和注册商标数
1.1
统计
3.5内外资招商引资到位金额
0.8
统计
3.6园区实施人才战略与政策的绩效评价
1.1
调查
3.7园区宜居性和城市服务功能的完善程度评价
1.1
定性
高新区可持续发展能力
20%
4.1从业人员数增长率
1.1
统计
4.2企业数量增长率
1.1
统计
4.3企业上缴税收总额增长率
1.0
统计
4.4企业当年新增投资总额
0.9
统计
4.5规模工业单位能耗降低达标率
1.0
统计4.6园区土地节约来自约利用指数1.0附件
湖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赋权
来源
知识创造和技术创新能力

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评价管理办法

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评价管理办法

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评价管理办法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韩城市人民政府,省级各有关部门:《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评价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12月11日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建立完善高新区争先创优机制,推动高新区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参照国家高新区发展评价指标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新区,是指省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高新区和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高新区。

第三条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统计局等省级有关部门做好高新区考核评价管理工作,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国家高新区由科技部组织评价,不再另行组织。

第四条评价遵循导向性原则,突出产业发展质量与效益、创新能力与创业活力、绿色生态与集约发展、开放合作与协调发展等方面建设;遵循科学性原则,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力求评价全面、科学、公正;遵循可操作性原则,与现有统计制度相衔接,并充分考虑统计数据及材料的真实性和可获取性。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五条省级高新区评价指标体系由园区开发能力、技术创新能力、产业发展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开放合作与辐射带动作用等5个一级指标组成,下设38个二级指标。

第六条评价指标总分值100分,其中定量指标80分,定性指标20分。

5个一级指标的分值分别为10分、30分、30分、15分、15分,一级指标分数再分解至二级指标。

第七条评价采用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和材料,评价方法以功效系数法为核心,采用综合加权汇总计算,得出每个省级高新区综合发展分值,再与加减项分数形成最终得分。

第八条高新区在评价年度内获得国家级奖励等情形,可酌情加分,单个评价年度内加分上限为5分。

第九条高新区在评价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保事故、严重违反建设规划或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一律按末位处理。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苏政发〔2020〕101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10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进一步激发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创新发展活力,促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发挥好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发展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坚持科技自立自强和“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以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为引领,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为抓手,以培育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和产业为重点,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聚焦先进制造业集群,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着力构建自主可控的现代产业体系,将高新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勇当我国科技和产业创新的开路先锋,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谱写好“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引领,以创新驱动发展为根本路径,加快集聚创新资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形成以创新为引领和支撑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模式,引领高质量发展。

坚持高新定位,牢牢把握“高”和“新”发展定位,抢占未来科技和产业发展制高点,构建高端产业集聚、绿色发展、宜创宜业宜居的增长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河北雄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河北雄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河北雄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7•【字号】冀政字〔2023〕71号•【施行日期】2023.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河北雄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雄安新区管委会:你单位《关于设立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请示》(雄安政呈〔2023〕5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雄安新区设立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名称为河北雄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河北雄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用地总面积952.7463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规划道路N11,南至规划道路E33,西至规划道路N53、N24、N100,北至规划道路E63、E64、E1(具体范围以坐标为准)。

三、河北雄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集中承载地的定位,聚焦形成新形象、建设新功能、发展新产业、聚焦新人才、构建新机制的发展目标,大力集聚各类创新资源要素,着力构建以空天信息产业为引领的“1+3”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开放创新、制度创新,努力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四、要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严格落实“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加强统筹协调,确保高新区用地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功能布局、空间结构等总体要求;合理保障产业用地需求,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依法供地。

切实履行规划环评和环境保护要求。

五、省科技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促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

河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7日。

安康高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介

安康高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介

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介安康高新区位于汉江之北,与安康中心城市一桥相连,是2009年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充分授权、区域管辖、开放运行的管理体制,享有市级经济管理权。

高新区立足规划引领,体现大手笔、大气魄、大胸怀;着眼基础先行,体现高起点、功能全、服务优;突出产业支撑,体现兴产业、调结构、促发展;落实招商为要,体现大招商、招大商、能落地;加快创新推动,体现体制好、政策活、机制全。

近年来,围绕“三大基地”、“四大中心”和“五大产业”建设,已逐步成为安康战略门户之区、宜业宜居之区、生态文化之区和循环产业之区。

区位优越。

地处关天、成渝、武汉三大经济区域的几何中心,是连接西北、西南、华中的重要交通枢纽。

交通便利。

与安康中心城市一桥相连,距离市中心、火车站、高速路和机场均在5公里范围内。

襄渝、阳安、西康等5条电气化铁路全线贯穿;京昆、包茂、十天等9条高速公路在此交汇;汉江水运里程680公里,汉江梯级开发形成的黄金水道,可通航百吨船舶。

电能充沛。

安康市境内汉江流长340公里,径流出境水量约占丹江口水库水源的66%,梯级开发已建成水电站4座,总装机容量1440MW,年均发电量49.5亿KW.H,具有较强的大工业用电承载能力。

(工业用水价格为2.80元/立方米;1-10KV工业用电低谷、平段、高峰时段价格分别为0.2188、0.5219、0.825元/度)人力资源。

全市拥有各类高校和职业技能学校25所,每年可新增专业技术人才2000余人,止2011年底有富裕劳动力50余万人。

授权充分。

享受市级经济管理权。

对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分期开发,可以独立进行土地统征储备、拆迁安置和土地管理工作,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指标可在市域范围内平衡或跨县区调剂。

机制灵活。

拥有国有控股的高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设立了独立的高新公安、国税、地税、工商等管理机构,建立了相对独立的高新区财政和金库体制,对重大项目引进,可根据预期的税收贡献和社会效益,实行重大项目财政补助,对知名企业和重大项目的引进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特殊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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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战略性新兴产业与高新技术企业概述《安徽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办法》于2011年7月1日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皖政办〔2011〕47号印发
一、总要求:1、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领导,有明确地域界限,重点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区。

2、高新区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为目标,发展成为我省创新体制机制、聚集高层次人才和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承接产业转移和对外开放、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载体。

3、高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高新区的开发、建设等领导和管理工作。

二、设立条件:
1、筹建高新区,除符合《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有关规定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

(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支持园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园区内高新技术产业突出,且园区制定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

2、在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筹建)的各类园区内设立(筹建)高新区的:
(一)提出设立(筹建)申请时,其上年度园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投资总额占园区内工业投资总额的50%以上,园区内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占园区内工业总产值的60%以上,研发经费(R&D)占园区内生产总值的2%以上;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数占所在地的35%以上,园区内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占所在地出口总额的20%以上。

(二)近两年园区的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年均增长35%以上,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数年均增长30%以上,园区专利授权量年均增长35%以上,新产品产值年均增长25%以上。

(三)截至申请之日,园区内投资强度达200万元/亩以上,闲置土地处置率达100%。

(四)园区内建有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创新创业公共服务机构。

(五)园区管委会有专人专职负责推进自主创新工作。

第七条申请筹建高新区的园区管委会要积极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注重从行政管理向推进自主创新转变,积极探索公司化运作机制,引进和培养服务创新创业的专业管理团队,增强园区在规划引导、招商引智
等方面的能力。

1、关注、关爱高新技术、高端项目、高端产业人才。

统计、信息库,组织活动,奖励。

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是推动传统产业改造与优化、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突破口。

特别是在整体经济下滑期间,进行经济布局的重点工作。

一、怀远县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现状
战略性新兴产业,指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及中央和地方的配套支持政策确定的七个领域(23个重点方向),被认为是“潜在的支柱产业”。

国家层面提出重点发展节能环保、新兴信息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业和新材料七大产业。

根据安徽省实际,我省确定的发展重点为八大产业,即上述七大产业加上公共安全产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认定,首先必须是规上工业企业,然后由省发改委、省统计局根据企业产品的性质是否符合战略新兴产业的范畴进行认定。

目前蚌埠市拥有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88家,其中怀远县18家,占全市企业数量的20.5%,在县区中拥有企业数量最多;五河、固镇分别为7家、9家。

1-5月全市实现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127.2亿元,同比增长27.2%,其中怀远县
16.3亿元,占全市的12.9%,增幅1.2倍。

同期,五河、固镇产值分别占比为2.5%、6.0%,增幅分别达到2.4倍、1.9倍。

二、怀远县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现状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根据安徽省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及《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认定办法,要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概况地讲,需要满足两个主要条件:
1、行业符合科技部划定的高新技术范围,企业生产产
品属于国家科学技术部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范围。

主要包括以下行业:电子与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先进制造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现代农业技术、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环境保护新技术、海洋工程技术、核应用技术、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2、企业在人员构成、科技投入、企业规模等方面达到一定要求。

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⑵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3-6%(我县企业应为6%)。

⑶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⑷新办企业(指注册不满1年的)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应占总投入60%以上。

⑸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内的企业年总收入1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企
业年总收入200万元以上,销售利税率10%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15万元/人·年以上(新办企业除外)。

(二)、截止11年末,我县拥有高新技术企业12家(其中“汇景模具”已迁至蚌埠市)。

2012年上半年,我县已申报7家高新技术企业,目前已近通过省科技厅认定,等待国家批准。

三、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好处
1、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25%降为15%,相当于在原来基础上降低了40%(详见08年1月起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二十八条),连续三年,三年期满之后可以申请复审,复审通过继续享受三年税收优惠。

(如年纳税100万,申报通过当年,即可享受减免40万的优惠,三年就可减免120万税收,六年则减免240万);
2、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凭批准文件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办理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更容易获得国家、省、市各级的科研经费支持和财政拨款;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将会是众多政策性如资金扶持等的一个基本门槛。

3、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将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科技研发管理水平,重视科技研发,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能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提供有力的资质,极大地提升企业品牌形象,无论是广告宣传还是产品招投标工程,都将有非常大的帮助。

4、高新技术企业不仅能减免企业所得税,无论对于何种企业都是一个难得的国家级的资质认证,对依靠科技立身的企业更是不可或缺的硬招牌,其品牌影响力仅次于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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