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放炮管理篇
放炮洒水喷雾管理制度(3篇)

放炮洒水喷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安全与民众的健康,规范放炮、洒水和喷雾等行为,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居民小区、建筑工地、农田和公共场所等。
第三条放炮、洒水和喷雾等行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并注重环保、节能和健康。
第二章放炮管理第四条室外放炮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不得私自放炮。
(二)遵守国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不得使用违禁品种和超量放炮。
(三)临近居民小区、医院、学校等人口密集地禁止放炮。
(四)临近燃气站、油库和易燃易爆场所禁止放炮。
第五条室内放炮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在经营场所或专门场地进行,不得在居民住所等非指定场所放炮。
(二)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不得扰民。
(三)遵守国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不得使用违禁品种和超量放炮。
第六条放炮者应保持警觉,确保周围环境安全,不得因放炮而引发事故或火灾。
第七条放炮后应清理现场,脚手架、建筑工地等场所禁止乱放炮渣和炸灰。
第八条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章洒水管理第九条洒水作为保持环境清洁和灭尘的一种手段,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洒水应合理使用水资源,避免浪费。
(二)洒水应选择适合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不得扰民。
(三)禁止使用含有有害物质的水进行洒水,如污水、化学溶液等。
第十条洒水者应使用专业洒水设备,并确保洒水均匀、彻底。
第十一条洒水后应及时清理积水,避免造成滑倒、积水引发蚊虫滋生等问题。
第十二条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章喷雾管理第十三条喷雾作为一种常见的农田和植物养护手段,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喷雾应选择适合的时间和天气条件进行,避免风力大、雨天等不适宜的条件。
(二)应选择适用的喷雾药剂,妥善保管,避免对周围环境和生态造成污染。
(三)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的农药进行喷雾。
第十四条喷雾者应使用专业喷雾设备,并确保喷雾均匀、不漏喷、不误喷。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范文(3篇)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范文煤矿井下放炮是煤矿生产中一项重要的安全技术措施,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是一个关于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的范本,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维护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放炮作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放炮,是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作业,包括装药、布置导火线、引爆炸药等活动。
第四条放炮作业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同时还必须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煤矿井下放炮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所有从事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证书,方可参与放炮作业。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定期对从事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二章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责任第八条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煤矿井下放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确保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进行,并对其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九条煤矿的安全生产部门负责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的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保证放炮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十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的现场负责人负责具体放炮作业的组织、调度和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一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的参与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作业,如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二条煤矿的监察部门负责对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安全隐患,保证放炮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十三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的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放炮作业,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三章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防护第十四条在进行煤矿井下放炮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防护措施进行,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五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指示员工禁止入内,确保人员不进入危险区域。
2024年井下放炮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井下放炮管理制度一、放炮员必须是经过专门培训,有____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公司发给的放炮合格证。
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规程》有关规定。
二、每个放炮员使用的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不得转借,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必须是当班领用,用不完的当班交库。
三、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放在专用炮药箱内,并加锁。
四、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掏净煤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眼内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用炮泥封实炮眼。
放炮必须用水炮泥。
严禁无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炮泥,严禁放糊炮,严禁使用盖药、垫药。
五、顶层煤巷掘进头和岩石横川揭煤,每次放炮都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新鲜风流中,局部通风巷道内的电器及设备必须全部停电,要采取增大风量、减少一次爆破炮眼数等措施,严禁放炮后风流中的最大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____%。
六、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放炮交换牌及接送站岗人员制度,站岗必须拉警戒绳,挂警戒牌,每次放炮都要按规定吹哨发出警号,送电拉炮前必须回头看,确认装炮地点附近无人,方可放炮。
七、放炮母线联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放炮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
八、装药前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未端扭结成短路;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器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装药时瓦斯检查员必须在现场。
九、装好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炮完毕,否则当班放炮员必须同下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清情况。
十、采面如果实行一次装药分组放炮时,要制订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做到两组之间至少间隔____米以上距离,其间隔内的炮眼严禁装药。
十一、放炮员必须背雷管箱加锁,任何情况下不准用炮兜携带或存放雷管。
十二、放炮和撤人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规定:回采工作面不少于____米,拐弯不少于____米;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少于____米,拐弯不少于____米;岩巷掘进工作面不少于____米,拐弯不少于____米。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一、绪论火工品是指能产生化学反应产生大量热能、光能、压力等能量并引起爆炸的物品。
由于火工品的特殊性,其管理至关重要。
本制度旨在确保火工品的安全运输、储存、使用以及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火工品管理(一)火工品存放1.火工品应按照规定的安全标准存放于专门的仓库或指定场所,禁止存放于住宅区及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区。
2.火工品仓库应具备防火、防爆、防雷、防湿等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
3.火工品仓库应严格按照品种、数量、等级进行分类存放,防止混放发生事故。
(二)火工品运输1.火工品运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规定,确保运输过程中的人员和货物安全。
2.火工品运输车辆应符合相应的规定,装载和卸载过程应由专业人员操作,严禁超载和超速行驶。
(三)火工品使用1.火工品的使用应遵循安全操作规程,由经过培训的人员操作,严禁未经许可擅自使用。
2.使用火工品前应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试验,确保其符合要求,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
三、放炮管理(一)放炮前准备1.放炮活动应进行审批,申请人应提供相关的安全计划和措施,确保活动的安全进行。
2.放炮场地应选择在开阔无障碍、远离居民区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区域,并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识。
(二)放炮操作1.参与放炮操作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且持有相应的操作许可证。
2.放炮操作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并且在现场设置专人负责监督,确保操作的安全。
(三)事故应急处理1.放炮活动应设立应急救援小组和现场医疗救援服务,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保障人员的安全。
2.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应急救援,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四、制度执行与监督(一)职责分工1.相关部门应制定具体的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的工作职责,明确各个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2.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工作的高效运行。
(二)日常监督与检查1.相关部门应定期对火工品存放、运输、使用及放炮活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放炮安全管理制度

放炮安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放炮安全管理,规范放炮作业行为,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放炮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1.1 为了加强放炮安全管理,预防放炮事故的发生,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放炮安全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放炮作业,包括地下矿山、露天矿山、隧道工程、爆破作业等。
1.3 本制度旨在建立完善的放炮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放炮作业的安全、有序进行。
二、放炮作业人员管理2.1 放炮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放炮作业资格证书,方可进行放炮作业。
2.2 放炮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放炮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具备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2.3 放炮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放炮作业程序。
三、放炮作业安全管理3.1 放炮作业前,必须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明确放炮作业的安全要求、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3.2 放炮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作业现场符合安全要求。
3.3 放炮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放炮方案,包括放炮设计、药量计算、起爆方法等。
3.4 放炮作业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3.5 放炮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清场,确保作业现场无人进入。
3.6 放炮作业前,必须设置警戒区域,确保警戒区域内无人进入。
3.7 放炮作业前,必须切断电源,确保作业现场无电流。
3.8 放炮作业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明确放炮作业的安全要求、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3.9 放炮作业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3.10 放炮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作业现场符合安全要求。
四、放炮作业应急处理4.1 放炮作业过程中,如发生意外情况,应立即停止放炮作业,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4.2 放炮作业过程中,如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救援和处理。
放炮安全管理制度(3篇)

放炮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炮放活动的安全和有序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放炮活动的组织和参与者,包括但不限于庆祝活动、婚庆活动、民俗节日等。
第三条放炮活动组织者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和管理活动,参与者应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参与活动。
第四条放炮活动应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法乱纪。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放炮活动的监管和执法,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放炮活动进行举报,行政部门应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放炮活动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第二章放炮活动组织要求第八条放炮活动组织者应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安全管理能力,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九条放炮活动组织者应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活动许可,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等待审批后方可组织活动。
第十条放炮活动组织者应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包括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确保活动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放炮活动组织者应选择安全的放炮地点,远离居民区和易燃易爆物品,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放炮活动组织者应提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放炮安全培训,确保参与者了解放炮的基本知识和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放炮活动组织者应配备专业的安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放炮活动组织者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第三章参与者的安全要求第十五条参与者应自觉遵守放炮活动的安全规定,服从组织者和安全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十六条参与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防护措施,如佩戴防护眼镜、口罩等,确保自身安全。
第十七条参与者应遵守放炮时间和地点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或延长放炮活动。
第十八条参与者应合理使用放炮器材,不得私自改装或使用损坏的器材,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参与者应在放炮活动现场保持秩序,不得随意闯入禁入区域,不得乱扔火箭等易燃物品。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一、引言火工品是指在生产、科研、施工等过程中使用的爆炸物品、燃烧物品、易燃易爆气体等具有爆炸、燃烧性能的物品。
在矿山、隧道、爆破工程等领域,火工品的使用是不可或缺的。
然而,火工品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一旦管理不善,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因此,制定一套完善的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对于保障生产安全、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火工品管理1. 火工品采购管理(1)采购火工品时,必须由采购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采购计划,报请相关部门审批。
(2)采购火工品必须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并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采购火工品时,必须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其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2. 火工品储存管理(1)火工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内,仓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具备防盗、防火、防爆、防潮等功能。
(2)仓库必须实行双人双锁制度,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3)火工品必须按照种类、规格、批次等进行分类存放,存放区域必须明确标识,严禁混放。
3. 火工品使用管理(1)使用火工品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2)使用火工品时,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作业现场符合安全要求。
(3)使用火工品时,必须严格遵守“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
4. 火工品废弃管理(1)废弃火工品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严禁私自处理或丢弃。
(2)废弃火工品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处理,处理过程必须进行监督。
三、放炮管理制度1. 放炮申请(1)放炮前,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放炮申请,填写放炮申请表,报请相关部门审批。
(2)放炮申请表必须详细填写放炮地点、放炮时间、放炮人员、安全措施等内容。
2. 放炮审批(1)放炮申请必须报请相关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必须对放炮申请进行审查,确保放炮作业符合安全要求。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范文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范文1、引言火工品的管理及放炮管理是确保公众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为了有效管理和控制火工品的使用,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应的管理制度非常必要。
本文将就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2、火工品管理制度2.1 管理机构和责任(1)设立专门的火工品管理机构,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
(2)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确保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3)明确责任人,并且责任人要具备相关管理知识和经验,能够有效执行管理任务。
2.2 火工品的分类与管理(1)对各类火工品进行明确的分类,根据特性和危险程度进行划分。
(2)建立火工品登记台账,对所有进出库的火工品进行登记并核对。
(3)要求火工品的使用者必须持有合法的许可证,严禁个人私自携带、放炮或者非法购买、销售火工品。
2.3 火工品储存管理(1)明确火工品的储存场所和储存规模,确保储存场所符合安全标准。
(2)建立合理的储存制度,确保不同类别的火工品相互隔离储存,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3)严格执行储存管理制度,定期对储存场所进行检查,确保储存条件良好,火工品没有损坏和过期。
2.4 火工品运输管理(1)建立火工品运输管理制度,对火工品的运输进行严格控制。
(2)确保运输工具符合相关安全标准,配备专业人员驾驶,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3)运输过程中要进行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火工品在运输途中发生泄漏、破损或者其他安全隐患。
2.5 火工品使用管理(1)火工品使用必须经过合法的审批程序,获得相关许可证书。
(2)严禁未经许可擅自设立燃放点,严禁在非指定的场所和时间燃放火工品。
(3)在燃放火工品时,要确保周围没有易燃物,确保安全措施到位,防止意外发生。
3、放炮管理制度3.1 放炮活动的规定(1)凡是举行放炮活动的场所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2)放炮前必须对场地进行彻底的检查,确保周围没有易燃物和其他安全隐患。
(3)明确放炮活动的时间,不得擅自延长或者超出规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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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炮管理雷管和炸药的领取、运输:1、井下采掘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
若扩修场或需要处理卡矸的溜煤眼距采掘工作面较近时,可以共用一个放炮员。
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爆破前必须洒水。
2、放炮员在雷管管理台账上必须由本人签字,且一行一签。
雷管的领取、使用、退还数目要吻合,如不吻合,须注明理由。
3、各队背药人员在炸药管理台账上必须由本人签字,且一行一签。
炸药的领取、使用、退还数目要吻合,如不吻合,须注明理由。
4、不得使用过期和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炸药库。
5、雷管和炸药的管理,放炮员必须做到“班清班结”,即当班领用,当班结算和清退,不得私自留作下班使用,严禁私藏。
6、炸药和雷管须分装分运。
炸药和雷管在井下运输坐人行车时须集中坐在最后一节车厢中,非运输雷管和炸药人员严禁与上述人员混坐。
7、严禁用溜子、皮带运输雷管和炸药。
8、交接班、人员上下井集中时间内,严禁运输雷管和炸药。
9、放炮员必须及时将炸药和雷管分别放在专用木箱内并上锁,钥匙必须由放炮员保管。
到达工作面放炮前(打眼、装药、连线):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放炮管理牌”和“三图一书”,由施工队管理和维护。
2、必须按爆破作业说明书进行爆破。
爆破作业说明书包含的内容要齐全。
说明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采高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2).爆破图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3).必须编入作业规程,并及时修改补充。
3、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炮药箱内,并加锁。
炸药和雷管必须放在支护完好、避开电器和机械设备、无淋水的地方。
雷管箱由放炮员随身携带,若条件不允许时必须放在放炮员视野范围内的地点。
爆破时,必须把炸药箱和雷管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4、发爆器把手、雷管箱钥匙、炸药箱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
5、打眼、装药严禁同时作业。
6、采掘工作面、扩修场距煤层较近时,距煤层300mm以内不准打眼。
7、炮眼的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规程》329条要求。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炮眼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至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4)、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6)、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巷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
浅眼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8、若工作面瓦斯异常或较大时,严禁多眼场同时打眼。
严禁打干眼。
9、装配起爆药卷必须在安全的地点,遵守《煤矿安全规程》326条规定。
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起爆药卷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装配、保管。
2).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工作地点附近进行。
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装配起爆药卷。
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3).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4).电雷管必须由药卷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
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10、装药前,首先必须掏净煤粉或岩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
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11、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器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12、引药要随作随用。
做引药时,首先将成束的雷管理顺整好,抽取单个雷管要拉住前脚线,将雷管抽出,并注意立即将其脚线末端扭结。
做引药时,还要将雷管按要求从药卷(乳化)顶部(非聚能穴一端)轻轻全部装入,再用脚线将药卷缠住。
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13、原则上炮眼封泥应用水泡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做炮泥。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严禁裸露爆破。
14、放炮母线连接、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必须由放炮员一人操作。
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要符合《规程》334条要求。
1)、煤矿井下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
2)、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3)、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
不得使用爆破母线,在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4)、爆破母线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两侧,如果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悬挂在电缆下方,并保持在0.3m的距离。
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网、金属管、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6)、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15、新掘巷道、临时作业(放炮)地点、贯通(需放炮)制定措施时,必须附作业地点放炮把口工示意图,并注明警戒位置、距离、把口个数,否则严禁作业。
16、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进行爆破。
17、“两牌一绳”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18、“十不装药”的要求。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严禁装药:1).采掘工作面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控顶距或者有伞檐、离层、片帮危险时,支架或支柱不牢、损坏变形、安全出口支护状态不好或不畅通时。
2).装药前没有检查瓦斯或装药前装药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3).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4).在装药地点附近20m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
5).炮眼内发现有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明显瓦斯涌出,出现喷孔、夹钻现象,或煤岩松散、涌水增大等情况。
6).炮眼内,煤岩粉没清除干净,炮泥质量不合格或数量不足或无水炮泥。
7).工作面正在打眼、装矸时。
8).发现炮眼缩小、坍塌或有裂缝时,以及炮眼深度与最小抵抗线小于规定。
9).过断层、冒顶区无安全措施。
10).有冒顶、透水、瓦斯突出预兆。
准备爆破至爆破后:1、必须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2、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
3、必须正向装药、正向起爆,严格执行一次装药一次起爆。
采煤工作面可进行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4、严禁在一个工作面使用两台发爆器。
5、爆破前不但要注意爆破地点的瓦斯传感器的保护,扩修场前后10范围内的风水管路、电缆,掘进工作面迎头两节的风筒及被贯通巷道内贯通点附近的风水管路等要提前进行保护。
无风或微风严禁爆破,严禁摘掉风筒进行放炮。
6、爆破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管、药。
7、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两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爆破工发现炸药不符合规定时可以拒绝使用,并及时向通风调度和生产调度汇报。
8、采掘工作面爆破前,所有不装药的炮眼、孔应用炮土进行填实。
9、放炮期间,出现特殊情况,如崩倒支架、压死溜子、冒顶,爆破工必须将母线从炮器接线柱上摘下并扭结成短路,生产班长在接到爆破工通知后,方可召集人员进入现场处理。
10、通电后出现拒爆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爆破器把手或钥匙,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取下扭成短路,至少等15min后,才可沿线路进行检查,找出拒爆原因。
11、当班若有拒爆、残爆现象,必须在班组长的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
若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则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实行手上交接班。
处理拒爆、残爆具体应符合《规程》342条要求。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
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一炮三检”制度1、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由瓦检工分别检查起爆点、拉炮点20m 范围内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
2、起爆点、拉炮点20m范围内的瓦斯浓度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严禁爆破作业。
3、采掘工作面的瓦检员必须专职。
放炮把口警戒制度1、爆破前,组长和爆破工在熟悉通往爆破地点巷道状况的基础上亲自布置所有能通往起爆点的各通道把口工担任警戒工作。
2、警戒工作要求如下:(1)、每个警戒点派2个人,到达警戒位置后,其中一人警戒,另一人返回向班组长报告该地点警戒到位。
(2)、当把口人员有限,每个警戒点不足派出两个人时,每点可分别派出一名把口工到指定警戒位置,由班组长亲自巡视把口地点,落实把口人员到位情况,待把口人员全部到位后方可返回,除换牌外,生产班组长要在爆破记录本上签上“口已把好,允许放炮”命令,且要签上姓名、当时的时间。
(3)、爆破工接到放炮牌后,将放炮母线与连接线进行连接,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必须撤到警戒线以外进行放炮。
(4)、把口人员在未接到撤除命令前,不得私自进入警戒区或撤除警戒,撤除警戒命令由班组长负责安排专人通知。
(5)、严格执行“一炮一警戒”制度。
3、“两牌一绳”要符合要求。
(1)、放炮警戒牌:尺寸250×200mm标有“正在放炮,严禁通行”字样,要求字迹清晰、牌板规范。
(2)、警戒位置牌:尺寸250×200mm。
标有“撤人距离××m”字样,必须固定在距离爆破地点符合有关规定的警戒位置,该牌由生产区队技术人员负责定期挪动。
(3)、警戒拉绳:一律采用直径不小于8mm的麻绳,长度要求不小于把口地点的巷道宽度。
两种牌必须数量够,规范,字迹清晰。
4、把口证必须符合要求:(1)、不过期,(2)、字迹清晰,照片能看清楚,以能辨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