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设计实施网上招投标的通知

合集下载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件号:赣建字[2001]4号文]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系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系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必须实行招标:(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装修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方式发包;限额规模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可报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按规定直接发包。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1.06•【字号】赣住建字〔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改革,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强化社会监督,促进阳光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等相关规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我省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相关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招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招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是有效促进招标人规范条件设置、评标专家公正履职、投标人诚实守信参与投标的重要手段,是强化社会监督、防止暗箱操作、促进阳光交易的重要保障,对于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严格实行招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制度(一)招标文件公开1.公开内容。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2)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3)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4)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5)监管机构、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6)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7)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赣建字〔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着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月4日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实施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1-20 文号:赣建字[2001]10号各市、县(区)建设(建管、市政公用、建工建材)局,省冶金、农垦建管站(办),有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南昌铁路局,省直有关委、厅(局)、总公司,有关建设单位,一、二级建筑业企业:为加强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公平、科学、合理的评标体系,我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综合定量评价法(评估法)、综合定性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种评标办法,现予印发,自2002年元月20日起在全省执行。

原省建设厅印发的《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百分制评标细则》(赣建招字[1999]3号)予以废止。

为认真执行和使用好新的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现对采用新办法进行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招标人的评标委员会组成和评标活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等七部委第12号令,以下简称12号令)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以下简称89号令)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二、本通知所印发的两种评标办法适用于省内除装饰装修外的其它总承包、专业分包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我厅将另行制定)。

特殊工程的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可由招标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自行制定,报主管的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后实施。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可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依法在规定范围内选择和制定评标办法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公布和明确,同时报分管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评标办法内容进行必要修改的,国家规定额度以上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国家规定额度以下实行招标的工程为五日)前进行,并同时报主管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否则无效。

赣建招标[2011]12号

赣建招标[2011]12号

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赣建招标[2011]1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中招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设区市招标办、有形建筑市场,省冶金、农垦、南昌铁路建管站(办),南昌高新(经济)开发区招标办:《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赣建字[2010]1号,以下简称《评标办法》)文件已在全省贯彻执行,现对《评标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相关内容,以及在招投标过程中有关问题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一、《评标办法》第七条“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大于等于招标项目总价20%或合计超过50万元的,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依法共同组织对暂列金额和暂估价项目的招标(招标人供料除外)”,在实施过程中按以下方式执行,并依法进行招标:(一)在对暂估价中涉及的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时,当费用超过原暂估价时,超过部分的费用应从暂列金额中支出。

当暂估价(含超过部分的费用)中涉及的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大于等于招标项目总价20%或合计超过50万元的。

(二)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若该工程变更为独立的新增项目,且大于等于招标项目总价20%或合计超过50万元的。

(三)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中存在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当该专业工程大于等于招标项目总价20%或合计超过50万元的。

二、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应按我省现行《计价管理办法》及现行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计算:(一)暂列金一般情况下按不大于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10%确定。

并按照现行费用定额计费程序中有关“其他项目费”的规定计算规费和税金。

(二)暂估价按招标人确定的金额为基础,材料暂估价参照“价差”的规定计取规费和税金;专业工程暂估价仅计取税金。

三、报价承诺法中的招标人要约合理低价不得大于0.97(M -Z)+Z。

注:M-招标控制价;Z-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四、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施工措施项目和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的施工措施项目时,应按以下要求执行:(一)招标控制价中的施工措施项目编制必须严格执行我省现行《计价管理办法》和招投标管理规定。

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深化设计改革,鼓励竞争,促进技术进步,提高设计的质量、水平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局令第2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设计招标是指对各类房屋建筑(民用建筑、工业建筑、构筑物及其装饰装修等)的工程设计进行的招标。

工程设计一般采用方案设计招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工程设计招标不受部门、地区的限制,凡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均可按照批准的证书等级和业务范围参加相对应的工程设计投标。

第六条凡符合《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范围的工程设计,又符合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按本办法实行设计招标。

(一)工程设计费单项合同估算价(以国家设计收费标准为依据估算,下同)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1—(二)工程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七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关于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关于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关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实施电子化招投标及计算机辅助评标有关事宜的通知各设区市招标办、有形建筑市场,省冶金、农垦、南昌铁路建管站(办),南昌经济(高新)开发区招标办:《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赣建字[2010]1号,以下简称新《评标办法》)已印发,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贯彻执行新《评标办法》,以及全面推广运用电子化招投标及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化招评标系统),与新《评标办法》相配套使用的电子化招评标系统已改版完毕,将于2010年7月1日开始同步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在我省设区市全面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投标及计算机辅助评标的通知》(赣建招标[2009]09号)文件在推行电子化招投标及计算机辅助评标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附件中的《电子化专用示范格式文本》已无法与新《评标办法》配套使用,因此,按照新《评标办法》的要求对原电子化招标纸质专用格式文本进行了改版(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赣建招标[2009]09号文件以及与其相关的有关文件仍继续执行。

二、已推广运用及完成试运行电子化招评标系统的设区市和县(市),请继续做好全面推广运用电子化招评标系统的工作,在2010年6月15日前与我办联系,以便安排软件系统开发单位免费上门安装适应新《评标办法》的电子化招评标系统,并进行调试和培训。

同时,请作好全面贯彻执行新《评标办法》和与其配套使用的电子化招评标系统的各项准备工作。

尚未试运行的设区市和县(市),直接使用改版后的电子化招评标系统进行试运行。

三、电子化招评标系统软件开发单位,在对新《评标办法》和《示范格式文本》系统软件升级、改版过程中,应集中人力、物力,科学的安排工作进度,控制好时间节点,保证在6月20日前完成软件升级和调试工作,7月1日前完成所有交易中心的安装、调试和培训工作。

各设区市和县(市)在推广运用期间如发现问题,请直接向我办反馈。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招标文件赣建招字【2010】第号招标项目霏欧凰家具制造##二期工程1#.2#.3#.5#.综合楼招标人:袁州区建筑工程##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编制时间: 2011年9月18日##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印制二○一一年第一部分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备案审查内容汇总)注:本专用要约条款内容与招标文件中相关内容一致。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1.总则1.1 招标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省有关招标投标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建设厅有关招标投标的规X性文件等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工程施工进行招标。

1.1.2招标人: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1.2。

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1.3。

1.1.4招投标监管机构: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1.4。

1.1.5工程名称: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1.5。

1.1.6标段划分: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1.6。

1.1.7建设地点: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1.7。

1.1.8建筑面积: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1.8。

1.1.9结构类型及层数: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1.9。

1.1.10现场施工条件: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1.10。

1.2 招标项目立项和设计1.2.1立项批准文件: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2.1。

1.2.2设计单位: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2.2。

1.2.3施工图纸备案情况: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2.3。

1.3 招标项目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3.1工程总投资: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3.1。

1.3.2本项目投资: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3.2。

1.3.3本项目资金来源: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3.3。

1.3.4本项目资金到位情况: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3.4。

1.4 招标X围、质量要求和计划工期1.4.1招标X围: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4.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赣建招标〔2015〕23号
关于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设计实施网上招投标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招标办、省农垦、冶金、南昌铁路建管站(办),各设计、监理投标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信息化建设,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降低招投标成本,经研究决定,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设计实施网上招投标,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
2015年12月10日。

二、实施对象
2015年12月10日后发布招标公告的新监理、设计招标项目。

三、设计及监理投标单位用户信息确认
1、用户信息确认时间:自2015年12月1日起。

2、外省进赣企业信息确认由省招标办负责,省内企业信息确认由营业执照所在地招标办负责。

3、各投标企业登录“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jxzbw/)”,进入“投标单位登录”入口填报企业信息。

专此通知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2015年11月24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