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核单(津社保养支字4号)
刘金鸣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金鸣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6【案件字号】(2020)津03行终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静吕本文闫树超【审理法官】李静吕本文闫树超【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金鸣;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饮食公司【当事人】刘金鸣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饮食公司【当事人-个人】刘金鸣【当事人-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饮食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宋亮北京观韬中茂(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亮北京观韬中茂(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亮【代理律所】北京观韬中茂(天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金鸣;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饮食公司【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合法不予答复重复处理行为第三人证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19年4月5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邮寄申请,请求被上诉人重新对其作出工龄审定,在此之前上诉人就曾多次就连续工龄审定问题向被上诉人进行反映,被上诉人也已多次进行答复,本次申请仍是沿袭之前的主张,系对被上诉人之前将其1992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审定为4年2个月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申诉。
管理制度-退休审批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第三版目前最终 精品

退休审批工作暂行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退休审批工作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13号令)、《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XX〕5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办理退休人员范围(一)正常退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照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确定领取养老待遇地为我市,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下列人员可以在我市办理退休并按月享受养老金:1、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和农籍个体工商户;2、在我市缴费期间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缴费的本市农籍人员;(并非退休当月,而是历史缴费期间都要满足这一条件)3、在我市缴费期间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缴费满10年的外省市户籍人员;4、在我市参保缴费满10年的外省市个体工商户5、经市委或同级组织部门任命且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入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二)后延退休符合正常退休条件的下列人员,可在我市办理后延退休: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月,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需在用人单位或个人缴费窗口继续后延缴费至满15年的人员。
其中:20XX年6月30日以前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后延缴费5年后仍不满15年的人员,可按照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趸缴保险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其余人员应后延缴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不得趸缴。
2、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月,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由用人单位继续留用,在用人单位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三)提前退休符合正常退休条件的下列人员,可在我市办理提前退休: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具备当年度(4月初至转年3月末)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的人员,可以提前退休。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具备当年度(4月初至转年3月末)因病非因公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资格的人员,可以提前退休。
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又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得申请提前退休。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06•【字号】津人社局发〔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4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壮大企业年金,充分发挥企业年金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和保障退休生活的积极作用,根据原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人社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促进我市企业年金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积极引导各类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要把建立企业年金作为改进和完善企业福利制度、提高职工收入水平的重要措施,符合企业年金建立条件的,要带头建立企业年金。
集团公司上年度盈利的,所出资企业中已经建立和具备建立条件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达到一定比例的,集团公司本部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并对所出资企业建立年金工作做出安排。
(二)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中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积极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提高职工的保障水平,进一步增强企业凝聚力。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要把建立企业年金作为集聚人才、稳定职工队伍、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措施,积极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四)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为工作人员建立企业年金。
其中,从事教育培训、医疗服务、律师服务、会计服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优先为工作人员建立企业年金;对于工作人员较少的社会组织,可以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填表说明—天津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

天津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
(津社保转字1号)
填表说明
1.此单由缴费单位填报,在办理参保人员(缴费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时使用。
填报一式四联,经社保机构审核盖章后双方各留一联,其余两联由缴费单位分别转交给转入单位和转入社保机构。
2.公民身份号码、姓名:按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所示内容填写。
批量转出时,公民身份号码不填写,姓名处填写X X X等几人。
3.截止缴费(支付)时间:转出的缴费人员填写最后一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月;转出的离退休人员填写最后一次领取养老金的年月。
4.转移原因:在“统筹范围区县内转移”、“统筹范围区县间转移”、“跨统筹范围转移”后的括号内用“√”表示。
5.参保险种:在缴费人员参保险种后的括号内用“√”表示。
6.转出单位代码、转出单位名称:填写缴费人员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前所在单位的代码和名称。
7.转入单位代码、转入单位名称:填写缴费人员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后所在单位的代码和名称。
8.转出社保机构:填写缴费人员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前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社保机构名称。
9.转入社保机构:填写缴费人员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后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社保机构名称。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57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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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5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24号),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加快推进“法治人社”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津人社局发〔2015〕43号),持续推进人力社保“清规行动”,我局对现行人力社保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市人力社保局2017年第18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对阶段性工作已完成、适用期已满的58件人力社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附件:市人力社保局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8件)
2017年11月23日
——结束——。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4)-津政发[2014]1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4)-津政发[2014]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8357c41a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d7.png)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4)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6日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保障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完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与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满60周岁,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不属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五条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第六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9]2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9]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10a1ed3b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f47e258.png)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9〕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市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一)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二)年满45周岁、无社会养老保障的城镇居民;(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二)筹资水平、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三)养老待遇实行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
第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由基本养老保险和老年人生活补助制度构成。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可领取基本养老金;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可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费。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制定、补贴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县配套补贴资金的筹集工作。
农委、民政、公安、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天津养老支字2-5号表

人;建国前老工人
转入单位意见(章) 医疗保险参保比例为:
主管部门意险参保比例为:
年 转出分中心意见(章) 经办人: 经办 机构 审核 支付科长: 分管主任:
月
日
年 转入分中心意见(章) 经办人: 分管主任:
月
日
年 市中心意见(章) 经办人:
月
日
主任:
支付科长:
主管处长: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统筹范围区县内转移”的,只在“转出分中心意见”栏目内签署审批意见即可。 2、该表由转出单位、转入单位、主管部门、转出分中心、转入分中心、市中心各留一份。
天津市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审核表
表号:津社保养支字2-5号 参保区县 转出单位 转入单位 转移原因 转移时间 □ 合并 □ 分立 □ 迁址 □ 破产 □ 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 □ 改制 □ 其他 人;退休和退职 人 单位代码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转移人数 转出单位意见(章)
人 . 其中:离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