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化工园区安全管理规定

省化工园区安全管理规定
省化工园区安全管理规定

xx省化工园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加强我省化工园区(含涉及化工的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合于我省行政区域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化工园区及各类涉及化工的产业集聚区。

第二章规划与准入

第三条各园区应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资源优势、自然环境条件、安全生产状况,制定本园区安全发展规划,科学规划园区的产业布局和各功能区设置,明确细分行业的发展方向和产业链条构建,充分考虑其安全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园区应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园区区域性安全评价与容量分析(以下简称区域安评),并根据安全评价机构提出的对策措施建议,有针对性的完善各项安全设施,消除、降低或控制安全风险。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园区的审批应充分考虑区域安评的结果。已建成投用的园区每5年应开展一次区域安评。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设定本辖区园区的企业准入门

槛和安全条件,建立园区的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园区规划时应依照区域安评结论,严格限定在安全容量之。园区应大力支持产业匹配、工艺先进的企业入驻,严格禁止被有关部门列入淘汰目录的危害安全和环境的项目入驻,严格限制本质安全水平低的项目建设。

第六条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应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之间保持足够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充分考虑园区及与周边区域的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相互影响,并留有适当的发展空间。该类企业不得与劳动力密集型的非高危行业混建在同一功能区。

第七条园区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依法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严格安全设计管理,严格控制涉及光气、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建设项目,从严审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指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应作为投资部门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

第三章政府安全监管

第八条负责园区管理的当地人民政府应按下列要求配备化工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

(一)设置或指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或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部门向园区派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或专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

(二)配备不少于化工企业总数10%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并至少配备5名。

(三)园区安全监管机构中要有一定数量的具有化工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人员。

第九条园区安全监管机构及人员应有单独执法权或长期委托执法权。由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委托执法的,委托执法办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园区任何企业不得阻挠、妨碍园区安全监管人员执法。

第十条园区安全监管应坚持服务与监管并重的原则,以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为目的,协调解决企业间安全生产事项,统筹协调园区应急救援工作,定期组织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或互查,促进园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第四章园区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园区应设置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的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各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总体协调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落实安全管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

第十二条园区应建立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制

度。通过年初签订责任书的形式,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年终进行考核,并与年终奖惩挂钩,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园区应建立一体化的安全管控体系,实现园区的全封闭管理、全覆盖监控及全天候的应急救援响应。

园区应设置24小时有人值守的应急,建立明确的应急响应流程、通报机制和指挥体制,全面掌握园区及企业应急救援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园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至少包括以下容:

(一)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宣贯安全生产相关政策,通报形势,部署任务,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二)监督检查制度。园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每年带队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分别不少于两次、四次、六次。在重大节日或雷雨季节等特殊时段,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应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园区安全监管机构要根据辖区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组织开展不同频次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原则上一级标准化企业每年检查一次,二级标准化企业每半年检查一次,三级标准化企业每季度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重大隐

患、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为检查重点,督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要做到有方案、有通报、有记录,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出具执法文书,督促整改落实。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园区安全监管机构应对辖区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挡,督促企业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力度。

(四)安全生产带班值班制度。园区安全监管机构应建立24小时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党政领导、主要职能部门领导和安全监管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积极组织园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知识竞赛”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总结经验、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园区各企业办公楼前应设置安全生产宣传栏。

第十五条园区应建立以分级管理和互联互通为特点的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实现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安全培训等方面的一体化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园区应制定总体应急救援预案及专项预案,并督促企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应与园区总体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各项预案应定期进行演练并适时修订。园区综合应急演练每年至少一次,功能或桌面演练每

年不少于两次。

园区应整合和优化企业和社会应急救援资源,依托专职消防队伍或企业专业救护队伍,组建园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建立健全园区企业及公共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建立完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应建立应急救援信息与指挥平台,实现园区应急救援信息、资源与救援行为的一体化。

第十七条园区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建立与园区周边社区应急联动和危险性告知体系,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园区应实现物流一体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安、交通运输、环保、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联合执法和协查机制,加强园区危险物品管道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

第五章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园区企业应努力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应建立自动化及其控制系统,未建立的应全面完成改造。园区企业应强化大型化工装置的安全仪表系统的配置,以提高紧急情况下安全处置的水平;危险场所可燃、有毒气体报警装置应按规定进行计量检测并保持完好状态。

第二十条园区企业应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自主运行、自我修正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企业应着力推

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必须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

第二十一条园区企业应建立和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规化、常态化。对排查整改隐患难度较大,安全生产问题较复杂的企业,应在园区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或组织下进行安全诊断或审查。

第二十二条园区企业应建立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企业建设项目的实施、重大安全设施的改造、各类未遂事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计划和非计划停车等有关安全的重大事件,应报告园区安全监管部门,以便园区安全监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监督指导。

第二十三条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对发生事故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依法按照上限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加强对于未遂事故、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及有关安全的重大事件的管理,对于情节严重的,比照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不依法履职造成重大事故隐患又不及时整改的,参照对发生重大事故进行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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