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实务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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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思考》范文

《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思考》范文

《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思考》篇一一、引言社区矫正是现代刑罚执行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重要性在法治社会中日益凸显。

它不仅能够有效减轻监狱压力,更能在保障罪犯再社会化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社区矫正法律体系仍存在诸多不足,亟需完善。

本文旨在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以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二、当前社区矫正法律体系的现状与问题(一)现状当前,我国社区矫正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如《社区矫正法》等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据。

同时,各级地方政府也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二)问题尽管如此,社区矫正法律体系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

其次,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难题,如矫正措施单一、矫正效果评估机制不健全等。

最后,社会对社区矫正的认知度和接受度有待提高。

三、完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的必要性(一)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法治的要求越来越高。

完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公正、效率的追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提高矫正效果完善的法律体系可以为矫正工作提供更有力的制度保障,使矫正措施更加科学、有效,提高矫正效果。

(三)推动刑罚执行体系改革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完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有助于推动刑罚执行体系的改革,使刑罚执行更加科学、合理。

四、完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的途径与建议(一)加强立法工作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要加强法律之间的协调性,形成系统化的法律体系。

(二)丰富矫正措施应根据罪犯的不同情况,制定多样化的矫正措施,如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等,以提高矫正效果。

(三)建立完善的评估机制应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对矫正效果进行定期评估,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同时,要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矫正措施的依据,实现个性化矫正。

(四)加强社会参与应加强社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和监督,提高社会对社区矫正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社区矫正制度是一种在社会中进行惩教和改造的刑罚执行方式,主要是对一些轻罪犯或者第一次犯罪的人进行改造,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也开始逐渐受到重视和推广。

社区矫正制度的出现,对于维护社会安定、促进人们的心理健康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进行深入思考和探讨。

我们需要认识到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还比较滞后,尤其是在人员配置、管理模式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

首先是人员配置方面,社区矫正人员的数量和专业水平不足,导致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和教育工作存在一定的漏洞。

其次是管理模式方面,由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相对较晚,一些地区在管理模式和经验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更加完善和改进。

最后是服务质量方面,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辅导和职业培训等服务还比较薄弱,需要加大投入和加强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化和人性化水平。

我认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还需要政府、社会和个人多方共同努力。

政府需要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和投入,建立起健全的政策法规和管理机制,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向更加专业和规范的方向发展。

社会需要关注社区矫正工作,加强社会教育和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社区矫正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为社区矫正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个人则需要更加理性地对待社区矫正对象,给予他们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共同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

我希望社会能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社区矫正工作,让更多的轻罪犯在社区矫正制度下得到改造,并重新融入社会。

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支持和配合,希望我们共同努力,让社区矫正工作取得更大的成就,为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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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现实思考

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现实思考
保护社会安全与稳定
社区矫正工作对罪犯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 ,保障公民安全。
提升罪犯生活质量
社区矫正工作通过提供生活帮助、医疗救助等措施,改善罪犯的生 活状况,增强他们的生活信心与尊严。
社区矫正工作对社会的影响
缓解监狱拥挤压力
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能够减少监狱的拥挤压力,为改造罪犯提 供更多空间和资源。
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不足
社会对罪犯的歧视和排斥
对未来社区矫正工作的展望和建议
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投入 提高工作人员的待遇和福利
加强设施建设和资源配备
对未来社区矫正工作的展望和建议
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 加强培训和学习
建立专业资格认证制度
对未来社区矫正工作的展望和建议
促进社会对罪犯的接纳和包容 加强宣传和教育 建立社会援助机制
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问题一
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人才匮乏,现有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参差不齐,影响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问题二
社区矫正工作的资金保障不足,导致一些必要的服务和设施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社区矫正工作问题的原因分析
原因一
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和推广力度不够, 导致社会对这项工作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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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状
自20世纪90年代起,中国开始引入 社区矫正制度,目前已经在全国范 围内推广实施。
01
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与问 题
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案例
案例一
北京市某区的社区矫正工作,通过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 为罪犯提供心理咨询、职业培训和社区服务,成功帮助罪犯 融入社会,降低了重新犯罪率。
案例二
上海市某区的社区矫正工作,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通过志愿 者服务、社会捐助等方式,为罪犯提供支持和帮助,有效提 高了罪犯的改造效果。

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摘要】社区矫正制度作为国家刑罚体系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实施有着深远的意义和作用。

这一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和挑战,如资源不足、监督不力等。

为了完善社区矫正制度,需要加强监督与落实,提升社区矫正人员的专业能力。

最终目的是加强社区矫正制度建设,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这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加强社区矫正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只有通过不懈努力,才能让社区矫正制度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同时也保障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安宁。

【关键词】社区矫正制度、社会问题、挑战、建议、监督、专业能力、重要性、健康发展。

1. 引言1.1 社区矫正制度的概念和发展社区矫正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将被判处管制、缓刑或社区服务刑罚的犯罪分子,委托给社区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以达到惩罚和改造罪犯的目的。

这一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的欧美国家,当时社会对于刑罚目的的认识发生了转变,强调罪犯的改造和社会融入,而不仅仅是简单的惩罚。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起步较晚,始于198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它的实施旨在避免对罪犯的过度惩罚,提高社会回归率,减少监狱的负担。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经历了探索、完善和提升的过程,从最初的试点阶段到今天的全面推行,社区矫正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实施过程中,我国积极吸收和借鉴国际经验,不断完善社区矫正法规和政策,加强社区矫正专业队伍建设,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和现代化发展。

社区矫正制度的深入发展,为我国犯罪分子的改造、社会治安的维护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1.2 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实施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始于上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不断完善和发展。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主要通过建立社区矫正机构和加强社区矫正人员队伍建设来推动。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已经建立了一套完备的法律法规框架,包括《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文件。

社区矫正实践心得体会

社区矫正实践心得体会

自从参加社区矫正工作以来,我深感这是一项充满挑战与机遇的工作。

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里,我亲身体验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艰辛与喜悦,也从中获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深刻的感悟。

以下是我对社区矫正实践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司法行政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旨在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这项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以下几点:1. 社区矫正有助于降低重新犯罪率。

通过社区矫正,犯罪分子可以在社区中接受教育和改造,减少他们在监狱中的时间,降低重新犯罪的风险。

2. 社区矫正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社区矫正将犯罪分子留在社区中,减少了监狱人满为患的压力,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3. 社区矫正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

社区矫正工作关注犯罪分子的心理健康和人际关系,有助于他们重新融入社会,促进社会和谐。

二、社区矫正工作的特点1. 工作量大。

社区矫正工作涉及犯罪分子的调查、评估、矫正方案制定、执行、监督等多个环节,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2. 工作难度高。

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较强的反侦察能力和逃避心理,社区矫正工作者需要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说服和教育能力。

3. 工作周期长。

社区矫正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犯罪分子在社区中接受教育和改造,时间跨度较长。

三、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体会1. 增强责任心。

作为一名社区矫正工作者,我深知自己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任。

在工作中,我始终保持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

2. 提高沟通能力。

在与犯罪分子交流过程中,我学会了如何倾听、如何表达、如何引导。

通过有效的沟通,我能够更好地了解犯罪分子的心理需求,为他们提供针对性的帮助。

3. 注重心理辅导。

犯罪分子往往存在心理问题,如自卑、焦虑、抑郁等。

我在工作中注重心理辅导,帮助他们树立信心,调整心态,重新融入社会。

社区矫正工作推行以来存在的问题和思考(范文)

社区矫正工作推行以来存在的问题和思考(范文)

社区矫正工作推行以来存在的问题和思考(范文)第一篇:社区矫正工作推行以来存在的问题和思考(范文)社区矫正工作推行以来存在的问题和思考关键词: 社区矫正立法机构建设内容提要: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促进罪犯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6年来,通过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和矫正工作者的努力实践,社区矫正制度作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成效明显,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突显。

本文拟通过对社区矫正工作推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剖析,思考和探讨改革的方向及推进措施,以期加强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主要针对的对象是社区范围内的假释、监(所)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罪犯。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并确定北京等6省(市)为首批试点地区。

2005年,“两院两部”联合发文,将试点范围扩大到18个省(区、市)。

到2007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在全国24个省(区、市)的102个地(市)展开。

2009年随着《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的出台,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铺开。

6年来,党中央对这项工作十分重视,2004年《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和2008年《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均对这项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

各试点地区党委、政府也给予了充分重视,在人力、物力上作了相当大的投入。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密切配合,社区矫正工作者努力实践,社区矫正制度作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成效明显,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突显,本文拟通过对社区矫正工作推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剖析,思考和探讨改革的方向及推进措施,以期加强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困惑与思考

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困惑与思考

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困惑与思考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工作,在整个刑事司法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我在这一工作中也遇到过一些困惑和挑战,这促使我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一、社区矫正的定义和意义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分子在刑满释放、暂时出狱或缓刑期间的监管和辅导工作。

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犯率,并保护社会的安全。

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社区矫正的困难和挑战1.资源不足: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

然而现实情况是,许多社区矫正中心的资源有限,无法满足需求。

这导致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困难和挑战。

2.人员素质不高: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专业、敬业且富有责任感的人员。

然而,目前社区矫正队伍中存在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这对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产生了不良影响。

3.犯罪分子的抵触情绪:犯罪分子在社区矫正期间可能存在抵触情绪,不愿接受矫正工作人员的帮助和干预。

这给工作人员带来了困扰,也增加了矫正工作的难度。

三、社区矫正工作的改进方向1.加大资源投入: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更多的资源支持,包括人员配备、设施建设和经费投入等方面。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增强他们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感。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

3.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与犯罪分子建立起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了解他们的需求和问题,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使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

四、社区矫正工作的价值和意义社区矫正工作不仅仅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监管和制度安排,更是对他们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的机会。

通过有效的矫正工作,可以帮助他们反思自己的行为,认识自己的错误,并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

这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是指通过对罪犯进行相应的社区矫正,旨在使其重新融入社会,回归正常生活。

这一制度在保障社会安全的也是对罪犯的一种社会回归机制,对于改善社会治安、减少监狱人口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

社区矫正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深入思考和改进。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还存在一些执行上的问题。

社区矫正的执行需要一支具备专业化的队伍来进行监管和管理,但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队伍整体素质偏低,且缺乏职业化水平和专业技能。

这就导致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对罪犯的管理不够精细、个案化服务机制不够完善等。

这些问题导致社区矫正效果不尽如人意,甚至可能会影响社会治安和罪犯的再犯率。

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还有待完善。

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法律法规还相对不够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制度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

特别是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需要更多地考虑到罪犯的个体差异,制定更为细化的矫正措施和服务计划,以及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的法律体系来保障社区矫正的有效实施。

社会对于罪犯的社区矫正也存在一些偏见和歧视。

很多人认为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还是会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或者甚至可能会再次犯罪。

这种偏见和歧视导致了社会对于社区矫正制度的不信任和抵触情绪,从而影响了社区矫正的实施效果和社会的接受度。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在取得一定成绩的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发挥社区矫正制度的作用,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进行改进和完善。

应该加强对社区矫正队伍的培训和专业化建设,提升他们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需要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体系,为社区矫正提供更为科学和合理的法律依据。

还需要加强对社区矫正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升社会对社区矫正的了解和接受度。

还应该注重对罪犯的个体差异化考虑,制定更为细化的矫正措施和服务计划,为罪犯提供更加个性化的社区矫正服务。

也需要加大对社会对罪犯的关爱和包容,消除对罪犯的偏见和歧视,促进社会对罪犯的重新回归和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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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问题
保障严重不足 制度不落实
协调不到位
再犯罪率呈上升趋势 不履行法定职责
(拒收 拒调查 脱漏管 工作不
开展等等) 超职权监管 统计工作中漏报瞒报
三环节
(一)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 (二)入矫宣告 (三)分级分类管理 (四)外出审批 (五)居住地变更审批 (六)教育矫正 (七)社区服务 (八)提请收监执行 (九)暂予监外执行 (十)非正常死亡 (十一)应急处置 (十二)公检法司之间的协调配合
(五)社区矫正的主体
涉及: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中地位、职责


实践中的一些观点 负担论 打工论 无权论 双主体论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 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刑罚的社区矫正人员,不进行公开矫正宣告。
(三)分级分类管理
《社区矫正监管工作若干规定》第八条 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人员家庭背景、个性特点、 案件情况、认罪悔罪态度、入矫教育阶段的表现以及 矫正条件等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矫正人 员实施分级分类教育管理。 根据社区矫正人员改造表现、社区环境、人身危 险性、再犯罪的可能性、再社会化程度等多方面差异, 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将社区矫正人员分为宽管、普 管和严管三个等级,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类型,对社区矫正人员 进行分类管理,区别对待,因人施教。
(二)入矫宣告

哪些人参加入矫宣告? 社区服刑人员 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成员、亲属或监护人 社区服刑人员的保证人 居住地村(居)委员会成员 所在单位代表 矫正小组人员 ▲应该还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入矫宣告

入矫宣告的地点 我省监管规定要求: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 后,应当于三日内举行社区矫正宣告;宣告主 持人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选择合适场所并 悬挂司法所标识。 实践中:县级司法局 司法所
(一)发展沿革


2011年8月29日,省综治委发文成立河南省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党委、政府 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 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 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2013年12月19日,全省社区矫正电视电话 会议召开,标志着我省社区矫正工作进入全 面开展阶段。
(二)入矫宣告
入矫宣告的程序 (一)宣读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二)宣布社区矫正期限; (三)宣告社区矫正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 后果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 (四)宣布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五)社区矫正人员在宣告书上签字。

▲对未成年及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
(二)基本情况


截止2014年4月底,全省所有的省辖市、县(市、 区)、乡镇(街道)都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 正工作实现了全覆盖。 全省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81552人,累计解除矫正 33300人,在矫48252人,占全省在押罪犯总数的二 分之一左右,位居全国前列;累计撤销缓刑154人, 撤销假释11人,累计警告1450人次,累计治安处罚40 人次;累计宣告禁止令600人,累计解除禁止令185人; 全省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间再犯罪累计68人,再犯罪 率为0.08%,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一)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

认识问题(到司法局盖个章?) 行使调查评估权的主体 ——居住地县级司法局 评估范围(法定只有假释、未成年) 两点质疑 1、为什么不对所有拟实行社区矫正的人员进行调查 评估? (“应当”或者“可以”) 2、怎么看待委托单位不能100%采信评估意见? 调查时限一般为七天,特殊情况可延长三天。
(五)社区矫正的主体


地位 执法主体 牵头单位 负责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活动的专门国家机关 法定职责 中央编委明确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的职责: 制定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工作制度、政策并组织实施 监督管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 指导开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
(五)社区矫正的主体

(一)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
评估结论 县级司法局的调查评估结论分三种情形: 1、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2、不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3、不宜适用社区矫正 加盖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章向委托机关提交。 为啥要这样出具评估结论?

(二)入矫宣告

为什么要举行入矫宣告(作用)? 为实施矫正奠定基础 1、 双方身份认可 2、明确权利义务 3、震慑 4、立规矩
社区矫正实务思考
河南省司法厅 汪奇志
社区矫正实务思考
一、认识社区矫正 二、我省社区矫正开展情况 三、实施社区矫正的关键环节 四、社区矫正发展思考
一、认识社区矫正
认识社区矫正
(一)概念 (二)性质 (三)工作对象 (四)工作任务及其相互关系 (五)社区矫正的主体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 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 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 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 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基本情况




2012初至2013年5月,我省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处于快速增长期, 月均增长率超过10%;自2013年6月份开始,增幅明显放缓,增 幅基本上保持在3-4%,月均净增长人数稳定在1500左右。 现有社区服刑人员中,按矫正类别分:管制2389人,占5%;缓 刑42594人,占88.3%;假释1939人,占4%;暂予监外执行 1213人,占2.5%;剥夺政治权利117人,占0.2%。缓刑仍然占 最大比重且占比持续上升,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管制的占比均 有所下降。 危害国家安全占0.4%;危害公共安全占15.8%;破坏经济秩序占 8.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占27.3%;侵犯财产占17.9%;妨害社 会管理秩序占14.4%;贪污受贿占2.9%;渎职占0.4%;其他类 型犯罪占12.8%。 农村户籍80.9%,男性90.1%,未成年人3%,61周岁以上2.4%。
(三)分级分类管理

分级条件 严管: 1、入矫教育期间表现较差; 2、风险评估被评定为高风险等级; 3、无稳定住所和收入,入矫教育期间情绪低 落或有较严重抵触情绪,再犯罪可能性较大。
▲入矫教育期间一律实行严管
(三)分级分类管理
普管: 1、入矫教育期间表现良好; 2、风险评估被评定为中度风险等级; 3、有稳定住所和收入,再犯罪可能性较低。

(五)居住地变更审批


社区矫正执行地 社区服刑人员的居住地 怎样认定社区服刑人员的居住地(省衔接规定13条) 居住地变更程序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 (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 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 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二)基本情况



全省累计开展社区矫正调查评估16044次;建立社区 服务基地263个,管理教育服务中心(中途之家)8个, 教育基地63个,就业基地75个。共有13个市131个县 开展了信息化建设工作,对19432名社区服刑人员实 行手机定位管理;建立社区矫正小组35241个。 漯河等5市设立了社区矫正科,24个县区成立了社区 矫正科(股),地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17 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247人,社会工 作者728人,社会志愿者14785人。 14个地市、73个县区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外出务工的变通
(六)教育矫正

学习教育 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 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 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 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 小时。
(六)教育矫正

谈话教育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矫正工作者 应当及时对其进行谈话教育: 1、矫正地点变更的; 2、受到奖励或惩处的; 3、请假前后的; 4、家庭出现变故时; 5、与他人发生重大纠纷时; 6、主动要求谈话时; 7、其他需要进行个别谈话教育的。
(三)分级分类管理
宽管: 1、入矫教育期间表现优秀; 2、风险评估被评定为低度风险等级; 3、人身危险性、再犯罪可能性较低,社会 化程度较高。
(三)分级分类管理

分级教育管理措施: 1、(严格限制活动区域,)不得/限制/可以请假外出; 2、每周/半个月/电话报告一次,每半月/每个月/到司 法所报到一次,每月/每两个月/书面报告一次本人的思 想和活动情况; 3、每月个别谈话教育不少于两次/一次/每季度一次, 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十二小时/十小时/八小时; 4、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十二 小时/十小时/八小时。

主体资格 县级司法局与司法所的职权划分
二、我省社区矫正工作 开展情况
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
(一)发展沿革 (二)基本情况 (三)主要问题
(一)发展沿革


2009年,我省在郑州、焦作、漯河三市开展 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工作规律,为 我省社区矫正全面开展积累了经验。 2011年8月3日,省司法厅联合省综治办等13 家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 作的意见》,搭建了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 框架 。

(一)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

调查评估事项 1、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 2、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家庭和社会关系; 3、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表现; 4、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 5、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 6、拟禁止事项; 7、其他委托调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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