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020年与2019年法考考试大纲变化对比表(刑法)
2020年法考刑法罗翔案例分析的解释技巧和重点提醒

案例分析题的解释技巧及重点提醒(修订版)很多同学在做案例分析题的时候,最大的痛苦是:不是写的太多,就是写的太少。
其实案例分析题只要答到点上,简单阐释即可得满分。
何谓简单阐释,那就是回答出该知识点的精髓和本质。
以下给同学们总结一下各重要知识点的精髓。
回答出要点,只要进行下面这些阐释就可以了。
当然,所有的定性后面都要跟着法律后果。
再次提醒,无需引用法条,也无需按照大前提小前提答题。
只要答到要点,简单阐释即可。
切忌长篇大论。
一、基本答题模板:主客观相统一例1:盗窃罪: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窃取了他人的财物例2:(入户)抢劫罪: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行为,客观上强行劫取他人财物。
同时有入户情节,所以应当在抢劫罪的加重量刑幅度内量刑。
例3:抢劫致人死亡: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行为,客观上抢劫和死亡有因果关系,所以属于抢劫致人死亡,应当在加重量刑幅度内量刑。
例4:诈骗: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虚构事实让他人陷入认识错误获取财物。
例5:绑架:主观上有勒索的目的,客观上绑架了他人。
二、常见要点(注意下列内容也系考试重点)(一)构成要件1.单位犯罪答:主营业务系犯罪,故不是单位犯罪。
2.不作为犯答:创造了法益侵犯危险的危险,因此有作为义务。
注意1:不作为犯和故意、过失犯罪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如果在客观上又作为义务,在主观上是故意,那就是不作为的故意犯罪。
注意2:正当防卫与不作为犯,甲攻击乙,乙反抗,致甲重伤,甲让乙送医,乙拒绝。
如果出现死亡结果超出防卫限度,则属于防卫过当,成立不作为犯,但如果死亡结果没有超出防卫限度(特殊防卫),则属于正当防卫,没有救助义务。
3.因果关系答:行为与结果存在高概率联系,介入因素没有切断因果关系。
注意:不作为犯作为介入因素无法切断因果关系,甲将李四的女儿扔入河中,李四没有救助,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李四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系甲的片面帮助犯。
4.犯罪故意答: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依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234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关于罪数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在车站行窃时盗得一提包,回家一看才发现提包内仅有一支手枪。
因为担心被人发现,甲便将手枪藏在浴缸下。
甲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B、乙抢夺他人手机,并将该手机变卖,乙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数罪并罚C、丙非法行医3年多,导致1人死亡、1人身体残疾。
丙的行为既是职业犯,也是结果加重犯D、丁在绑架过程中,因被害人反抗而将其杀死,对丁不应当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8章>第2节>结果加重犯【答案】:B【解析】:①甲主观上意图盗窃普通财物,客观上却盗窃了枪支,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在主客观一致的范围内成立盗窃罪既遂。
事后又将枪支藏于家中的行为,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
由于之前的行为成立侵犯财产的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侵犯了新的法益,而且对行为人具有期待可能性,即既然行为人意图盗窃普通财物,在发现是枪支后,法律能够期待行为人别再实施持有枪支的行为。
所以,对于甲的行为应当数罪并罚,其中持有枪支的行为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A选项说法正确。
②抢夺罪属于状态犯,即在抢夺行为结束之后,他人财物2.在符合“执行期问,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前提下,关于减刑、假释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11题.单选)A、甲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已服刑10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
对甲可以假释B、乙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已服刑5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
对乙可优先适用假释C、丙犯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拒不交代贪污款去向,一直未退赃。
丙已服刑20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
对丙可假释D、丁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已服刑3年,一直未退赃。
丁虽在服刑中有重大技术革新,成绩突出,对其也不得减刑>>>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2章>第2节>假释的条件【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减刑、假释。
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841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为杀人而盗窃枪支,实施完杀人行为后被抓获,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与盗窃枪支罪,属于牵连犯B、甲将盗窃的仿真品(价值数额较大)冒充文物出卖给他人,骗取财物的,成立盗窃罪与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C、甲教唆乙盗窃,随后甲又与乙共同实施盗窃行为,甲成立盗窃罪与盗窃罪的教唆犯,应当并罚D、甲窃取属于国家秘密的国有档案,成立窃取国有档案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8章>第2节>想象竞合犯【答案】:D【解析】:A选项错误,甲先实施盗窃枪支的行为,后实施杀人行为,是两个犯罪行为,且两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没有极高的并发性,不属于牵连犯,应当数罪并罚。
B选项错误,甲先实施了盗窃的行为,后又实施诈骗行为,属于两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应当数罪并罚。
C选项错误,在案件中有一个盗窃的违法事实,甲既有教唆行为,又有正犯行为,应当按主行为认定犯罪,甲成立盗窃罪的正犯。
D选项正确,甲只有一个窃取行为,但既窃取了国有档案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一行为触犯两罪,任何一个罪名不足以全面评价案件事实,应认定为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2.关于犯罪形态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8年仿真模拟题)A、张三在地下工厂制造假保健品,价值达到三十万元,尚未出售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张三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既遂B、李四以营利为目的,生产淫秽物品,后担心违法,将其全部销毁,因为李四以营利为目的,但主动销毁,所以构成犯罪中止C、赵、钱、孙、李四人共谋越狱,某日发生地震,赵某趁机放火制造混乱,成功逃出,其余人被抓回,剩余三人构成脱逃罪既遂D、甲为了谋杀仇人乙,破坏乙汽车的刹车系统,经查乙外出九天后才回家,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未遂>>>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5章>第3节>犯罪未遂的类型【解析】:本题考查犯罪形态。
2024年法考随堂笔记之刑法篇(四)

2024年法考随堂笔记之刑法篇(四)八、因果关系与犯罪形态(一)因果关系1、日常生活行为、合法行为、降低危险的行为不是刑法上的因,即便和危害结果看似有关联,也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二重因果(100%+100%)/重叠因果(50%+50%):多个行为人均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3、介入因素是否中断因果链条的判断标准、处理结论(1)中断因果链条:介入因素异常(独立发生)且作用大→结果的发生归责于介入因素。
结果与前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前面有中止行为、真诚努力,成立犯罪中止,否则成立犯罪未遂。
(2)不中断因果链条:介入因素不异常(不独立发生)或作用不大→结果的发生既要归责于介入因素,也要归责于前行为。
结果与前行为有因果关系,前行为人成立犯罪既遂。
(二)犯罪形态1、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分:是否已着手实行(分则罪名实行行为+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
部分很危险的犯罪,不需要实行行为,也属于着手【如入户抢劫:入户时就很危险已着手,在营业的电焊店泼汽油,泼完还没来得及点火,也属于放火罪着手,因为这种场所泼汽油时就很危险】。
隔离犯的着手:邮寄物品途中没有危险,则收件人收到打开时属于着手(中途因意外没到达就只是犯罪预备);邮寄物品途中有危险,则寄出时就是着手,如爆炸物、易碎传染性物品。
2、犯罪形态具有终局性+不可转换性:一个犯罪只会有一种犯罪形态。
只要犯罪已终局性停止(主客观都停止犯罪),后面发生什么都不会改变前面行为的性质,如成立犯罪既遂、犯罪未遂后有悔罪表现的不成立犯罪中止,改变不了已形成的犯罪形态。
3、犯罪中止的自动放弃(能达目的而不欲):能不能继续犯罪应以行为人主观判断为准,客观能不能是陷阱。
【例:盗窃时听到脚步声,认为是主人回来不可能再盗窃了便放弃,实际上是路人,还能继续犯罪。
应成立犯罪未遂。
】4、犯罪中止的成立场景:(1)如果“没种下因(犯罪行为没作用到被害人身上)”,自动放弃即成立犯罪中止:.(2)如果“种下了因”,要么自动放弃+中止行为+有效性,要么自动放弃+中止行为+异常的介入因素导致了结果,才成立犯罪中止。
2019年众合法考名师考前密押黄金28题(第二版本)(1)

2019法考名师考前密押黄金28题题目:2019法考名师考前密押黄金28题第1题1/ 56【不定项】2017年5月1日,王某自书遗嘱:死后财产全部归长子王大继承。
6月10日,王大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留有各类遗产若干。
王大死亡时妻子张某已怀孕三月有余。
7月10日,王某与儿媳张某签订书面协议:“如把孩子顺利生下来,就送500万元给孩子。
”11月10日,医院为张某孕检时要求张某输液,因未严格消毒,导致张某早产,婴儿出生即残疾,为治疗花去医药费200万元。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本题由孟献贵密押】题目:2019法考名师考前密押黄金28题第2题2/ 56【不定项】2018年10月2日,家住北京市通州区的张某夫妇乘坐MH360航班从马来西亚飞回北京。
飞机中途失事,夫妻双亡。
张某夫妇有二子,长子张顺已成年(某上市公司董事长,年薪2000万人民币),次子张利刚刚年满6周岁。
关于张利的监护人设定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本题由孟献贵密押】题目:2019法考名师考前密押黄金28题第3题3/ 56【不定项】2014年6月1日,家住北京市通州区的韩某乘坐MH360航班从马来西亚飞回北京。
飞机中途失事,至今下落不明。
韩某妻子何某欲将儿子小韩送养以便再嫁。
韩某的父母不知如何处理,咨询刘律师。
关于刘律师的答复,下列说法错误的是?【本题由孟献贵密押】题目:2019法考名师考前密押黄金28题第4题4/ 56【不定项】关于基金会法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本题由孟献贵密押】题目:2019法考名师考前密押黄金28题第5题【不定项】2015年1月2日,孟某委托李某采购一批信阳毛尖茶,并给了李某一份1年期限的授权委托书。
5月1日,孟某通知李某取消委托,并要求李某交回授权委托书,李某因故未交回。
11月2日,李某以孟某代理人的名义与不知情的曹某订立了一份价值10万元的大红袍茶叶买卖合同。
关于本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有?【本题由孟献贵密押】题目:2019法考名师考前密押黄金28题第6题6/ 56【不定项】2019年1月5日,天津市幸福村村民孟某与村委会签订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2020年法考第二编《法理学》新考点汇总(考前必看)

2020年法考第二编法理学新考点第一章法的本体(静态分析) 1【知识点】法的概念的争议围绕着三个要素,核心是内容的正确性:(1)内容的正确性:强调法和道德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应当符合道德。
(2)权威性制定:强调法和国家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应当由国家制定。
(3)法的实效:强调法和社会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应当具有实际的社会效果。
2【知识点】围绕法和道德之间的关系,一般区分出两大法学流派:(1)法实证主义: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2)非实证主义:认为法和道德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即法律应当符合道德的要求。
3●【知识点】传统自然法学强调法的内容的正确性是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也即恶法非法。
3●【知识点】法实证主义只要求权威性制定和法的实效两个要素,围绕这两个定义要素的不同组合,可以分为两个主要流派:(1)分析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奥斯丁、哈特,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
主张“恶法亦法”。
(2)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
4【知识点】法的特征(1)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①法的调整对象不是人本身,而是人们的行为。
②法律是社会规范,调整对象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社会关系。
(法律不是技术规范,技术规范主要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①法形成于国家的立法机关,因此,法具有国家意志性,这是法区别于其他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如宗教、政策等的关键区别。
②法经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形成,这是区别于道德、习惯等自发演进生成的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
(3)普遍性: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①普遍有效性,即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即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的效力。
【例如,判决书只能针对特定主体适用,因此不是法律】●②普遍平等对待性,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③法律不可以强人所难,其内容应当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
法考《中国法律史》复习题集(第192篇)

2019年国家法考《中国法律史》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频繁,法律法规数量繁多体系庞杂,对其法律体系描述不正确的是:( )A、以大陆法系法律制度为蓝本,并采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一些内容B、效仿西方的法律,并未对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予以保留、延续C、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这一特征在该法律体系中表现得极为明显D、立法文本与司法实践脱节严重>>>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5章>第4节>国民政府立法概况【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南京国民政府“六法体系”的相关知识。
从法律内容上来看,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是继受法与固有法的混合,一方面大量采用、引进、吸收西方近代以来的法律学说、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以大陆法系法律制度为蓝本,并采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一些内容:另一方面,则继续保持、延续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一些特性。
从法律文本层次上来看,特别法效力高于普通法,政府奉行“特别法应先于普通法,如特别法无规定者。
始适用普通法”的原则。
从立法文本与司法实践层面看,两者脱节严重。
因此,B项错误。
2.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吸收了中西方的思想,其中属于中国传统部分的是:( )A、司法权,行政权B、行政权、监察权C、监察权、考试权D、行政权、考试权>>>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5章>第1节>孙中山的法律思想【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
孙中山提出了五权宪法理论,认为“用五权宪法组织的政府,才是完全政府”。
政府五权包括: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五权。
孙中山的宪法思想,受到了西方国家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同时将中国传统的考试和监察纳入其中,具有独创性。
因此,C项正确。
3.《左传》云:“礼,所以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系对周礼的一种评价。
关于周礼,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年卷一16题,单选)A、周礼是早期先民祭祀风俗自然流传到西周的产物B、周礼仅属于宗教、伦理道德性质的规范C、“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D、西周时期“礼”与“刑”是相互对立的两个范畴>>>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章>第1节>西周以降的法律思想【答案】:C【解析】: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
2024年法考随堂笔记之刑法篇(三)

2024年法考随堂笔记之刑法篇(三)六、主观阻却事由(一)刑事责任年龄1、刑事责任年龄的判断以周岁为准,生日当天为不满,生日第二天才满。
2、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负责,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即可(不是指具体罪名),包括法律拟制(法律特别规定)的行为(但不包括269条的事后转化抢劫)。
【例:15周岁的人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虽然不能构成绑架罪,但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就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二)其他1、原因自由行为(预见到自己可能犯罪,仍然故意或过失地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降低责任能力状态实施了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违法性认识错误:行为人因为不知法律的存在、对法律概念理解有误、以为自己具有阻却事由而实施的犯罪行为,通常不影响故意的认定,仍然构成犯罪。
七、客观阻却事由1、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要求是现实的、客观的、有进攻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1)非现实属于假想防卫,有过失的认定为过失犯罪,无过失的是意外事件,无罪;(2)未成年、精神病人的侵害属于不法侵害,可以实施防卫;(3)对贪污受贿、卖淫嫖娼等不具有进攻性、紧迫性的行为不宜实施正当防卫。
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1)不法侵害结束后再实施“反击”的属于事后防卫,构成犯罪。
(2)提前设置的防卫装置,在不法侵害进行过程中起作用的,是正当防卫,不是防卫不适时。
(3)在财产犯罪的场合,当场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可以适当延长防卫时间。
3、防卫行为可以针对不法侵害人本身、使用的犯罪工具实施,也可以对正在现场实施教唆、帮助的共犯人实施。
4、偶然防卫:没有防卫意识,但实施的侵害法益的行为偶然起到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效果。
结果无价值论认为没有实际侵害值得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不构成犯罪;行为无价值论认为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主观上有犯罪故意,从规范行为的角度看,构成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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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十六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十六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十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 第二十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
序罪
第二十八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妨害司法罪 第二十八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妨害司法罪
第二十九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妨害国(边) 第二十九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妨害国(边)境
(2019)13 号
6
害税收征管罪
收征管罪
第二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侵 第二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侵犯知
犯知识产权罪
识产权罪
3
第二十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8):扰 第二十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8):扰乱市
乱市场秩序罪
场秩序罪
第二十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源保护罪
护罪
4
第三十三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 ):走私、贩 第三十三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 ):走私、贩卖、运
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十四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8 ):组织、强 第三十四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8 ):组织、强迫、引
迫、引诱、容留、介绍
诱、容留、介绍
卖淫罪
卖淫罪
2
第十六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六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十七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 十七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
销售伪劣商品罪
伪劣商品罪
第十八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走私 第十八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走私罪
罪
第十九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妨害 第十九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妨害对公
2020 年与 2019 年法考考试大纲变化对比表
2019 年刑法大纲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二章 犯罪概说 第三章 犯罪构成 第四章 犯罪排除事由 第五章 犯罪未完成形态 第六章 共同犯罪
2020 年刑法大纲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二章 犯罪概说 第三章 犯罪构成 第四章 犯罪排除事由 第五章 犯罪未完成形态 第六章 共同犯罪
1
第七章 单位犯罪 第八章 罪数形态 第九章 刑罚概说 第十章 刑罚种类 第十一章 刑罚裁量 第十二章 刑罚执行 第十三章 刑罚消灭 第十四章 罪刑各论概说 第十五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七章 单位犯罪 第八章 罪数形态 第九章 刑罚概说 第十章 刑罚种类 第十一章 刑罚裁量 第十二章 刑罚执行 第十三章 刑罚消灭 第十四章 罪刑各论概说 第十五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增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 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 年 4 月 8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65 次会议、2019 年 6
5
月 28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 20 次会议 通过 2019 年月 2 日公布自 2019 年 9 月 4 日起施行)法释
境管理罪
管理罪
第三十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妨害文物管理 第三十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妨害文物管理罪
罪
第三十一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危害公共卫 第三十一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危害公共卫生罪
生罪
第三十二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6):破坏环境资 第三十二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6):破坏环境资源保
对公司、企业的管理
司、企业的管理
秩序罪
秩序罪
第二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破 第二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破坏金融
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一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金 第二十一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金融诈
融诈骗罪
骗罪
第二十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危 第二十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危害税
第三十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9):制作、贩 第三十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9):制作、贩卖、传
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十六 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十六 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十七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十七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十八章 渎职罪
第三十八章 渎职罪
第三十九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三十九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