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证照办事指南

合集下载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1.06.17•【文号】矿安综〔2021〕33号•【施行日期】2021.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行政许可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1〕3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有关要求,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改革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工作部署,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至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承担,实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放得下、交得清”、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得住、管得好”,确保移交前后审查标准不降、监管监察有力、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二、移交事项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承担的煤矿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移交至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承担。

三、具体工作任务1.编制移交方案。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监察机构)要结合实际情况,主动沟通,分别制定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方案,明确移交工作负责人和工作完成时间、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

2.熟悉业务流程。

监管部门要依据法定审批流程,尽快明确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受理、材料审查、审批,许可证颁发、变更、延期、暂扣、注销、吊销,许可证制作等相关部门及负责人,并熟悉安全生产许可证网上办理流程及操作要求。

监察机构要安排负责许可证办理的业务人员到监管部门开展指导培训业务系统使用等工作。

煤矿开采证理流程

煤矿开采证理流程

煤矿开采证理流程
一、采矿许可证办理流程:
1、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2、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4、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5、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6、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7、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二、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2、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5、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6、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7、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煤矿手续办理实施方案

煤矿手续办理实施方案

煤矿手续办理实施方案一、前言。

煤矿手续办理是煤矿生产经营的重要环节,是确保煤矿合法合规运营的重要保障。

为了规范煤矿手续办理工作,提高煤矿生产经营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办理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煤矿手续办理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矿业权审批、采矿许可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环境保护手续办理等。

三、办理流程。

1. 矿业权审批,申请人应向当地煤炭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最终由煤炭主管部门颁发矿业权证书。

2. 采矿许可证办理,申请人应向当地煤炭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采矿许可证。

3.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4. 环境保护手续办理,煤矿企业应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递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后颁发环境保护手续。

四、办理要点。

1. 提前规划,煤矿企业应提前规划好办理手续的时间节点,合理安排办理流程,确保手续办理的顺利进行。

2. 完善材料,申请人应准备齐全、准确的申请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主动沟通,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应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办理进展情况,配合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4. 合规办理,在办理手续过程中,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合规办理手续,不得违规操作。

五、办理效果。

经过规范的煤矿手续办理工作,可以有效提高煤矿企业的合法合规水平,保障煤矿生产经营的安全稳定,为煤矿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六、总结。

本实施方案旨在规范煤矿手续办理工作,提高煤矿企业的管理水平,确保煤矿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

希望煤矿企业能够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手续办理工作,为煤矿行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办法

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办法

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办法分类名称能源公布机关煤炭工业部效力状况有效公布日期1997-05-19施行日期1997-05-19失效日期--(1997年5月19日煤炭工业部令第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开办煤矿企业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开办煤矿企业,适用本办法。

开办煤矿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采矿登记和煤矿建设。

第三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开办煤矿企业的登记、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办煤矿企业的条件第四条开办煤矿企业应符合全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

开办中外合资煤矿企业和中外合作煤矿企业应符合国家开办涉外企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开办年生产能力6万吨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有经过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开办年生产能力6万吨以下或进行复采、残采、开采极薄煤层及平衡表外储量的煤矿企业,须有由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开采方案。

第六条开办煤矿企业应划定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制订资源综合利用方案。

第七条开采具有工业价值的与煤共生或伴生的矿产资源,应有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技术措施或方案。

暂时不能综合开采的,应有保护措施。

第八条开办煤矿企业应有满足煤矿开采需要的经批准的煤田地质勘探报告、水源勘探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开办煤矿企业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开办小型煤矿企业应符合《小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条开办煤矿企业应确定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并有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开办煤矿企业应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保护方案。

第十二条开办煤矿企业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条件。

矿山安全许可证办理全攻略

矿山安全许可证办理全攻略

矿山安全许可证办理全攻略矿山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但其开采及运营过程中存在危险和风险。

为了保障矿山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在进行矿山开采和运营前,需要办理矿山安全许可证。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矿山安全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让您能够顺利办理矿山安全许可证。

一、矿山安全许可证的介绍矿山安全许可证是一种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用于证明一家矿山企业在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具备了保障矿山安全的能力和条件。

矿山安全许可证是矿山企业开展生产经营的法定凭证。

二、矿山安全许可证办理的流程1. 准备材料- 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矿山企业的营业执照;- 矿山规划许可证;-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措施方案;- 安全设备清单及购置合同。

2. 主管部门审核提交申请材料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所有必备材料的齐全和合规。

3. 现场检查行政主管部门派遣人员对矿山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和检查,确认其符合相关的安全生产要求和标准。

4. 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及现场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并决定是否批准发放矿山安全许可证。

5. 颁发证书移交相关手续和缴纳相关费用后,行政主管部门将正式颁发矿山安全许可证给企业。

三、矿山安全许可证办理的注意事项1. 提前准备办理矿山安全许可证需要准备大量的材料,为了节省办理时间,企业应提前进行材料整理和准备。

2. 完善制度在办理矿山安全许可证之前,企业应严格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并完善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确保通过现场检查和审核。

3. 合规运营矿山企业在办理矿山安全许可证后,应按照许可证的要求和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确保所有的操作都符合安全要求。

4. 定期复审矿山安全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2-5年,企业在证照有效期内需要定期进行复审,确保持续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四、矿山安全许可证的意义1. 提升安全水平办理矿山安全许可证要求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要求和标准,在规范的安全管理系统下,提高矿山开采和运营的安全水平。

2024年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3篇)

2024年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3篇)

2024年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一、总则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许可证的种类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一般许可证和特殊许可证两种。

1. 一般许可证适用于规模较小、技术水平较低、安全风险较小的煤矿企业。

2. 特殊许可证适用于规模较大、技术水平较高、安全风险较高的煤矿企业。

三、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核1. 申请资格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具备煤矿企业的法人资格;(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3)具备独立核算和审计的能力;(4)具备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具有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标准的煤矿设备和设施。

2. 申请程序企业需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递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3. 审核程序(1)初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不合格者通知企业补正材料。

(2)现场检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符合初审条件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综合评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综合考虑企业的资质条件、安全管理、技术水平等进行评估。

(4)审核决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允许企业获得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许可证的有效期与管理1.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需重新申请。

2. 许可证持有人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水平的评估,确保安全生产措施的有效性。

3. 许可证持有人应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煤矿企业的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况。

4.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权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五、许可证的撤销与罚款1.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权在下列情况下撤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许可证持有人丧失了煤矿企业的法人资格;(2)许可证持有人丧失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3)许可证持有人丧失了独立核算和审计的能力;(4)许可证持有人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水平的评估;(5)许可证持有人存在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安全事故。

矿山证照管理制度

矿山证照管理制度

矿山证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山证照管理工作,保障矿山生产经营安全和环境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矿山企业的证照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山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审批、领取和使用相关证照,并且将证照相关信息保存完整和准确。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证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加强对证照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证照信息档案,定期进行整理、更新和备份,确保证照信息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员工的证照培训,提高员工对证照管理制度的理解和遵守水平。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定期对证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高证照管理水平。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外部合作单位的证照管理监督,确保外部单位的证照合法有效。

第二章证照分类管理第九条矿山企业的证照应当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分为生产经营证照、环保证照、安全生产证照等。

第十条生产经营证照主要包括矿业权证、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用于矿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环保证照主要包括环保许可证、污水排放许可证等,用于矿山企业的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证照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使用证等,用于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根据各类证照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证照管理流程和手续。

第三章证照申请和审批第十四条矿山企业申请证照应当提交相关资料,如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

第十五条证照审批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对矿山企业的证照申请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按照证照审批的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证照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矛盾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申请单位补正或者说明。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证照审批机关的工作,配合对照审批机关要求的文件和信息。

第十九条证照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并告知矿山企业相应的审批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须知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须知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méitàn)生产许可证管理须知煤炭生产(shēngchǎn)许可证申领一、煤矿投产前,煤炭(méitàn)企业需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二、取得(qǔdé)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一)依法取得(qǔdé)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二)具有依法批准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三)建设项目已通过安全设施及条件、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和消防设施等竣工验收,并通过综合验收、质量标准化验收。

三、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程序(一)煤矿建设项目达到申领煤炭生产许可证条件后,由煤矿企业向旗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领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申请表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统一印制,复制无效,逐级发放(不收费)。

(二)煤矿企业按照填表说明,使用碳素笔认真、如实填写申请表,及时报旗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预审。

(三)旗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接到煤矿企业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签署预审意见,及时报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四)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及时上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

(五)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受理后,按工作流程办理。

四、申领煤炭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一)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矿长任命文件、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特殊工种人员劳务合同及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意见书》、《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批复文件(wénjiàn)》、《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文件》、《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文件》、《消防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文件》、《质量标准化验收批复文件》原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项目初步设计报批(省煤管局、省发改委)项目初步设计报批办事指南一、主要依据1、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2、《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二、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1、项目核准批复(复印件);2、地质勘查报告(1套);3、采矿证(复印件);4、初步设计5套(审查用);三、办理程序1、上报材料;2、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会审;3、设计单位补充修改设计;4、修改上报5、下发批文。

二、煤矿安全设施设计报批(省煤监局)煤矿安全设施设计报批办事指南(信息来源:贵州煤监局)一、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2、《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3、《煤矿安全监监察条例》;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5、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二、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纸质1套):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及申请表2、政府有关部门对该建设项目核准(或批准)文件3、采矿许可证或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4、安全预评价报告书;5、井田勘探(精查)地质报告(小型煤矿必须符合《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要求);6、煤矿初步设计;7、煤矿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8、其她需要说明的材料(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工商营业执照》、《煤矿主要负责人(包括法人或投资人与矿长)安全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三、办理程序1、窗口受理;2、组织处室、专家会审;3、返回修改;4、修改上报5、下发批文。

三、土地征用手续省政府批准的“圈外”单独选址与“圈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征用手续办事指南(信息来源:省国土厅网站)一、适用范围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及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二、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与国宪法》;2、《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5、《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6、《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62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纸质1套、电子版本1套);1、建设用地单位报送的资料:(1)用地申请(原件);(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或核准文件;(3)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5)有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材料与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核查表及或评审意见(原件);(6)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7)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拟征(占)用土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与勘测定界图(原件);(8)环保、建设、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9)占用耕地的,提供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凭证,提出补充耕地方案,涉及25度以上坡耕地的,提供证明及确认材料(原件);(10)涉及复垦的,提供复垦方案(报告书、报告表)、评审结论(原件);(11)涉及交通、水利、能源等建设项目的,提交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报告表、评审表)。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1)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原件)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2)征(占)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颁证的,须填写土地证号,并附证书复印件;未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颁证的,须由县级土地登记机关出具有关说明);(3)拟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须提供草签的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4)土地征前公告、地类确认、补偿安置听证材料(对于用地量大的项目,地类确认可报汇总材料,基础资料由县归档保存);(5)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与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应有图名、图例、图签、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章(原件);涉及规划修改的,对不涉及基本农田,且其所在乡镇规划属于州(市、地)政府批准权限的,报批用地时,附政府对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准文件(原件);其她乡镇规划修改方案在报批用地时一并上报;(原件)(6)涉及补充耕地的,出具《新增耕地合格证》(原件);(7)州(市、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建设用地审查意见(原件);(8)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征地补偿款预存到帐证明、金融(银行)部门出具的预存征地补偿款进账凭证;(9)就是否压占测量标志的审核意见(原件)。

3、市(州、地)政府(行署)与县级人民政府报送的资料:(1)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原件);(2)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合理性、征地补偿费用兑现承诺;采取多途径安置措施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说明及承诺(原件);(3)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建设用地请示文件((原件,2份)。

四、办理程序1、窗口受理;2、相关处室会审、审核;3、厅领导审定或签发;4、出具审批结果。

五、办理结果1、审核合格,出具审核意见。

2、审核不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六、收费项目(详见国土厅《收费指南》)七、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八、注意事项:1、本指南“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凡未注明原件的,申请人提交原件、复印件均可,但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凡注明电子版本份数的无须提交电子版本资料。

2、委托人办理的,除提交委托书原件外,还应提交委托两方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与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3、本指南所列办理时限均为工作日,内部管理时限不计入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限。

四、采矿证手续(申请新立采矿权)(省国土资源厅)一、适用范围新立采矿权办事指南(信息来源:省国土厅网站)二、主要依据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2、《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3、《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定》(黔国土资发[2002]203号);4、《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5、《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6、《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6]96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纸质1套)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2、采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与经办人身份证);3、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涉及压占测量标志的,附迁建落实情况)(原件);4、矿山企业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材料(原件);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6、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7、土地复垦方案(含报告书、报告表、评审表,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原件);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含评审意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10、申请开采煤炭的,提交发改部门的项目核准批复;申请开采金矿的,提交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复印件);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提交取水许可证(复印件);申请开采河道或航道内矿产资源的,提交有关批准手续(原件);11、申请范围拐点坐标(原件,另附国家直角坐标三度带Excel格式1套);12、以招拍挂方式取得采矿权的,提交价款“一般缴款通知书” (原件)。

四、办理程序1、窗口受理;2、相关处室会审、审核;3、厅领导审定或签发;4、出具审批结果。

五、办理结果1、审核合格,出具审核意见。

2、审核不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六、收费项目(详见国土厅《收费指南》)七、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八、注意事项:1、本指南“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凡未注明原件的,申请人提交原件、复印件均可,但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凡注明电子版本份数的无须提交电子版本资料。

2、委托人办理的,除提交委托书原件外,还应提交委托两方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与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3、本指南所列办理时限均为工作日,内部管理时限不计入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限。

五、开工备案并正式开工建设(省煤管局)开工备案办事指南一、主要依据1、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2、《关于加强大煤保大电煤矿建设项目建设进度调度工作的通知》黔煤建监字[2008]80号二、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报件份数:纸质1套):1、《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登记表》;(3份)2、煤矿建设项目核准批复文件(复印件);3、煤矿开采方案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复印件);4、煤矿安全设施设计及批复文件(复印件);5、采矿许可证(复印件);6、项目施工与监理单位资质证(复印件);7、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8、项目中标文件(复印件);9、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复印件);10、矿长资格证与矿长安全资格证(复印件);11、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分别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12、建设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姓名、专业、职务(或职称)、工作简历;1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提交防突机构设置、防突管理人员、防突管理制度及相关仪器、仪表配备情况等;14、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情况等;三、办理程序1、窗口受理;2、处室审查;3、局领导审定;4、出具备案表。

六、联合试运转(省煤管局)联合试运转办事指南一、主要依据:1、《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2、《关于加强大煤保大电煤矿建设项目建设进度调度工作的通知》黔煤建监字〔2008〕80号;3、《关于贵州省煤矿开采方案(设计) 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煤规字[2005]259号);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报件份数:纸质1套):1、煤矿生产系统与安全设施完工情况说明;2、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情况;3、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复印件及汇总表、入井人员培训情况;4、矿山救护队组织情况或已与具有资质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三、办理程序1、窗口受理;2、处室审查;3、现场复核4、局领导审定或签发;5、下发批文。

七、项目综合验收(省煤管局)项目综合验收办事指南一、主要依据:1、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国家核准项目验收材料上报省发改委,省内核准项目验收材料报至省煤炭管理局;二、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报件份数:纸质1套):1、申请验收报告;2、建设单位工程建设报告;3、设计单位工程设计报告;4、施工单位工程情况报告;5、监理单位工程监理报告;6、质监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7、煤监部门安全设施验收结论;8、环保部门环境保护验收结论;9、卫生部门劳动卫生验收结论;10、公安部门消防设施验收结论;11、水保设施验收结论;12、档案部门档案验收结论;13、工程质量认证报告;14、联合试运转报告;1、窗口受理;2、处室审查;3、现场复核4、局领导审定或签发;5、下发批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