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计取标准)_secret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建筑工程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是保障工人安全并保持工地环境整洁的重要手段。
为了有效管理这些费用和措施的使用,建筑单位需要建立合理的费用核算和使用管理制度。
首先,建筑工程安全防护费用的管理。
建筑工地存在很多安全隐患,如高处坠落、机械设备操作、电气安全等。
为了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建筑单位需要投入一定资金用于购买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带、安全网、防护栏杆等。
对于安全防护费用的管理,建议建筑单位采取以下措施:1.预算核算:在建筑工程的预算中,应提前计划安全防护费用,并将其列入费用预算表中。
预算核算需要考虑到每个施工阶段的安全防护需求,并做出相应的费用预估。
2.采购管理:建筑单位应根据安全防护需求,制定采购计划并按计划进行采购。
同时,在与供应商进行合作时,要选择有资质和信誉度好的供应商,确保购买到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
4.费用分摊:安全防护费用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合理的分摊。
建筑单位可根据相关规定,将费用按工程进度、工种或其他合理的分摊方式进行分摊,并与各分包单位进行协商确定。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和使用管理是为了保持建筑工地环境整洁、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提高施工管理水平。
为有效管理这些费用和措施的使用,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预算核算:在建筑工程的预算中,应提前计划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将其列入费用预算表中。
预算核算需要考虑到工地环境整治、垃圾清理、粉尘防护等一系列文明施工措施的需要,并做出相应的费用预估。
2.费用管理: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管理主要包括相关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以及与文明施工相关的劳务费用支出。
建筑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进行费用支出,并做好相关记录和凭证的保存,以备审核和核对。
3.使用管理:建筑单位需要明确文明施工措施的具体使用和落实责任。
对于环境整治、垃圾清理等措施,可以设立专门的工作小组或派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指导施工现场的使用情况,并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4.效果评估:建筑单位应定期对文明施工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南昌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办法

南昌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鼓励创建样板工地,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计取标准(见附件一)。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支付方式另行约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按《江西省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计取标准(见附件一)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单独计入总价,不得列入商务标价格竞争。
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见附件二)。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
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江西省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计取标准(见附件一)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第七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费用,并约定该费用的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前,应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一次性存入到建筑安监机构指定的安全专项帐户,并提交临时设施费支付计划。
南昌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南昌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
规定
一、定义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措施费用):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过程中支付的相关费用。
二、收取范围
1、本处费用收取范围包括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全部费用,如施工安全防护设施安装费用,施工安全宣传工作费用,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等等;
2、如果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过程中需要租用他人的施工安全防护设备,也需要收取相关的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
3、在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过程中,如果有其他开支,也将收取相应的措施费用。
三、收费标准
1、施工安全防护设施安装费用:按每个安装费用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另行结算;
2、施工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针对不同的施工安全措施,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有不同的收费标准,收费以施工安全措施的种类、性质及数量等为依据;
3、施工安全宣传工作费用:根据施工安全宣传工作的面积、作用、效果等,按具体宣传工作费用的情况收取费用;
4、其他费用:如有其他开支,也将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相应的措施费用。
四、使用管理
1、措施费用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支付;
2、措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时。
南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办法

南昌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鼓励创建样板工地,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计取标准(见附件一)。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支付方式另行约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按《江西省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计取标准(见附件一)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单独计入总价,不得列入商务标价格竞争。
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见附件二)。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
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江西省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计取标准(见附件一)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第七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费用,并约定该费用的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前,应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一次性存入到建筑安监机构指定的安全专项帐户,并提交临时设施费支付计划。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属各项目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措费)的使用管理,根据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参考原《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号文件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按照国家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安措费包括:购置、更新、改善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以及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
二、公司审计部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项安措费,并按照建设厅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足额计取,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应按实一并计入,不得下浮。
各项目施工单位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编制本项目安措费使用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批。
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计划实施,确保投入到位、实施到位。
三、公司经营部在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按中标通知书内容单独注明安措费金额,并明确支付方案。
安措费支付方案应符合以下规定: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前将安措费一次性支付到位;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前支付安措费的50%,剩余50%应在工程开工满一年前支付到位;合同工期在两年以上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前支付安措费的50%,开工满一年前,再支付安措费的30%,开工满二年前将剩余费用全部支付到位。
四、各项目施工企业应设立安措费专用账户,建立相应的安措费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安措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南昌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办法

南昌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鼓励创建样板工地,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计取标准(见附件一)。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支付方式另行约定。
第四条南昌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城区内(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控工作。
各县、湾里区、英雄经济技术开发区、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控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按《江西省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计取标准(见附件一)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单独计入总价,不得列入商务标价格竞争。
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见附件二)。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作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及抢检修工程。
二、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后附表。
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三、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措费)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 号)以及《建筑安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 号)中所列项目清单中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以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
四、项目责任目标书中应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
安措费总费用由生产部确定,临时设施的费用按照临时设施管理程序确定,项目管理委员会批准,并报经营部、财务部备案。
五、产部建立各项目部安措费台帐,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及现场实际发生的费用拨付措施费进度款。
六、项目成立后,生产部根据工程特点,首月预付项目部安措总费用的20—30%,项目部及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业环境和公司制定的文明施工标准对施工现场进行临水、临电的布置,场地围档、五牌一图及施工大门、施工道路的布置,提出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生产部审批,按照审批后的方案来实施,确保责任目标书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七、项目开工后,项目部安全员每月20 日前将下月根据工程进度拟采取的安措费计划报生产部,生产部主任审批后执行。
八、每月18 日,项目部安全员将本月实际发生安措费的项目明细及汇总情况报生产部,生产部予以审核认可(外部项目部由其分公司安全员行使生产部的权利予以审核认可),生产部于20 前将审核值报经营部,财务部按审核值拨付进度款。
南昌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办法

南昌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鼓励创建样板工地,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计取标准(见附件一)。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支付方式另行约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按《江西省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计取标准(见附件一)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单独计入总价,不得列入商务标价格竞争。
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见附件二)。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
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江西省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计取标准(见附件一)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第七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费用,并约定该费用的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前,应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一次性存入到建筑安监机构指定的安全专项帐户,并提交临时设施费支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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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鼓励创建样板工地,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计取标准(见附件一)。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支付方式另行约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按《江西省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计取标准(见附件一)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单独计入总价,不得列入商务标价格竞争。
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见附件二)。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
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江西省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计取标准(见附件一)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第七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费用,并约定该费用的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前,应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一次性存入到建筑
安监机构指定的安全专项帐户,并提交临时设施费支付计划。
未存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未提交临时设施费支付计划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安全监督手续,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存入专项帐户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管理采用施工过程中定量预付、工程竣工后结清的方式进行。
(一)合同工期为一年以内的:
1、开工时预付总费用的50%;
2、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完工、装饰及其他工程完成工程量的70%时支付40%;
3、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的10%。
(二)合同工期为一年以上的建筑工程
1、开工时预付总费用的30%;
2、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工程量完成50%、装饰及其他工程完成工程量的50%时支付30%;
3、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完工、装饰及其他工程完成工程量的80%时支付30%;
4、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的10%。
第九条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阶段验收单(见附件三)和监督评定单(见附件四)为依据。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阶段验收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
验收合格的,由施工单位通知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阶段监督评定。
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在二个工作日内,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标准进行监督评定。
有特殊情况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四个工作日内进行。
评定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按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重新要求监督评定,若第二次监督评定仍不合格,不予支付该阶段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评定合格的,建筑安监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手续。
第十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总承包单位不按本办法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在省、市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受到处罚、通报批评的工程项目,视为该阶段监督评定不合格,不予支付该施工阶段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发生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不予支付余下所有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后,因阶段验收和监督评定不合格、在省、市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受到处罚和发生死亡生产安全事故而不予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费应连同同期发生的利息一并返还给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未按规定存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未提交临时设施费支付计划的建筑工程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和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未按规定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监督评定的;
(四)对监督评定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手续的;
(五)在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
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费用)计取标准
2、临时设施费计取标准
二类
三类
工料机费
工料机费
附件二:
(2)排水沟、排水设施通畅;
系统要求配备五芯电缆、四芯电缆和三芯
规范确定。
如修订法律法规和标
准规范,本表所列项目应按照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调整。
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