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2.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条说明制订本规范的目的,即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人们为了及早发现和通报火灾,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扑灭火灾而设置在建筑物内或其它场所的一种自动消防系统。
它是一种应用相当广泛的现代消防设施,是人们同火灾作斗争的一种有力工具。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深入发展和消防保卫工作的不断加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一系列消防技术法规的贯彻实施,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推广应用有了很大发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安全防火工作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出日益显著的作用。
而另一方面,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推广应用的实践中,也存在法规不健全、管理不完善的问题,有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验收等方面还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科学合理的技术规范。
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消防工作者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验收等基本上无章可循。
即使有某些地区性和部门单位的规定或临时性技术措施,也不尽统一,不尽合理。
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正常、可靠运行和管理,也影响其效能的发挥。
本规范的制订,不仅为有关安装、使用等部门和单位提供了一个全国统一的较为科学合理的技术标准,也为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提供了一个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
这对于更好地发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安全防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1.0.2条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
本规范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16-88)的配套规范,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与该规范是一致的。
※第1.0.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是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需要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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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一、系统框架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系统框架包括三大部分:传感系统、控制系统和报警器系统。
2、传感系统:包括烟雾传感器、火焰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气体传感器等,负责监测防火区域的温度、烟雾浓度、气体浓度等状态参数。
3、控制系统:控制系统负责接收传感系统发出的报警信号,并根据报警信号控制输出装置,并处理各类故障信号。
4、报警器系统:报警器系统负责根据控制系统的报警信号发出警示信号,包括啊声、视频、监控显示和报警设备。
二、施工要求1、施工应当符合设计要求,采用正规品牌产品,并确保对传感器、控制器、报警设备等装置进行贴标、标识、编号,方便维护和管理。
2、报警器系统采用标准工艺施工,在安装过程中应当合理布线,保证信号连接畅通,并进行屏蔽工作,以保证报警器的正确运行。
3、在安装电源及接线之前,需要按照系统框架说明书针对报警系统组件安装要求,对每个工作节点进行验证,包括机械安装、标示校验、管路焊接、连接线安装、电源连接、灯管及报警灯安装等。
4、系统应当具备实时检测功能,控制器应安装功率指示灯以监测系统的电源情况,并保证系统的健康运行。
三、验收规范1、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作特点,对系统的传感系统、控制系统和报警器系统均应进行严格的验收。
2、传感系统验收:应按照传感器外形连接状态、接线长度、电源、抗震能力、温升能力、工作温度等要求进行检查;3、控制系统验收:应按照控制器类型、型号、外形、工作电压、控制节点、工作温度、抗震能力等要求进行检查;4、报警器系统验收:应按照型号标识、外形、工作电压、触发维持时间、报警准确性等要求进行检查。
本规范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通过对系统框架、施工要求和验收规范等三个方面进行说明,以确保系统的可靠性与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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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警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20071 总则2 基本规定质量管理设备、材料进场检验3 系统施工一般规定布线控制器类设备的安装火灾探测器安装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安装模块安装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和火灾警报装置安装消防专用电话安装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安装系统接地4 系统调试一般规定调试准备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调试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调试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调试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调试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调试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消防电话调试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调试系统备用电源调试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调试消防控制中心图型显示装置调试气体灭火控制器调试防火卷帘控制器调试其他受控部件调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系统性能调试5 系统的验收一般规定验收前的准备验收6 系统的使用和维护使用前准备使用和维护附录 A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附录 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附录 C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续表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续表续表续表附录 D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附录 E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记录附录 F 日常维护检查记录1 总则为了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质量管理分项工程应按附录 A 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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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警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20071 总则2 基本规定2.1质量管理2.2设备、材料进场检验3 系统施工3.1一般规定3.2布线3.3控制器类设备的安装3.4火灾探测器安装3.5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3.6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安装3.7模块安装3.8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和火灾警报装置安装3.9消防专用电话安装3.10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安装3.11 系统接地4 系统调试4.1一般规定4.2调试准备4.3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4.4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4.5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4.6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调试4.7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调试4.8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调试4.9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调试4.10 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4.11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调试4.12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4.13 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4.14 消防电话调试4.15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调试4.16 系统备用电源调试4.17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调试4.18消防控制中心图型显示装置调试4.19气体灭火控制器调试4.20防火卷帘控制器调试4.21其他受控部件调试4.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系统性能调试5 系统的验收5.1 一般规定5.2 验收前的准备5.3 验收6 系统的使用和维护6.1 使用前准备6.2 使用和维护附录 A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附录 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附录 C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表 C.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表 C.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续表 C.0.3表 C.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续表 C.0.4续表 C.0.4续表 C.0.4附录 D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附录 E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记录附录 F 日常维护检查记录1 总则1.0.1 为了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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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探测器安装
•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m; 探测器周围水平距离 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最近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 应小于 0.5m; 在宽度小于 3m的内走道顶棚上安装探测器时,宜居中安 装。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 不应超过 10m;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 15m。探测器 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安装 间距的一半; 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确需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 45°。
火灾探测器安装
• 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电缆桥架、变 压器等设备上安装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 在各种皮 带输送装置上敷设时,宜敷设在 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 敷设在顶棚下方的线型差温火灾探测器, 至顶棚距离宜为 0.1m,相邻探测器之间水 平距离不宜 大于 5m;探测器至墙壁距离宜 为 1~1.5m。
布线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用 500V 兆欧表测量每个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 该绝缘 电阻值不应小于 20MΩ。 • 同一工程中的导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选不 同颜色加以区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 一致。电源 线正极应为红色,负极应为蓝 色或黑色。
控制器类设备的安装
• 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区 域显示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控制器类设备 (以下 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 距地(楼)面高度宜为 1.3~1.5m,其靠近门 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 0.5m, 正面操作距离 不应小于 1.2m;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 地(楼)面 0.1~0.2m。 • 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 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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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般规定
•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系统图、设备 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消防设备联动逻辑 说明等必要的技术文件。
•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 设计变更、施工(包括隐蔽工程验收)、检验(包 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等相关记录。
• (4)近3年最低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1500万元。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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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条件
• (1)企业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40人。
• (2)企业专职技术骨干不少于20人,且专业配置合理,其中电 气、自动化、给水排水、暖通专业或其相近专业各不少于3人;
高级工程师或具有一级注册电气(结构、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 的执业人员不少于5人。
缝处,应装设两端固定的补偿装置,导线应留有 余量。
• ⑻电气线路沿发热体表面上敷设时,与发热体表
面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
• ⑼电气线路与管道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规定。
• ⑽配线工程采用的管卡、支架、吊钩、拉环和盒
(箱)等黑色金属附件,均应镀锌或涂防腐漆。
• ⑾配线工程中非带电金属部分的接地和接零应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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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管内或线槽内的配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 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配线前,应将管内或线 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因为有些暗敷线路若不清除杂物势必影响 穿线,内有积水影响线路的绝缘。
4、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 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 图及竣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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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布 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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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保障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之一。
为了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和功能的正常运行,制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以下是针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的规范措施。
一、施工规范1. 设计阶段规范:施工前要依据设计方案对系统进行详细的规划和设计,确定合适的设备布置、联动控制方案、线路布线方案等。
2. 材料选用规范:施工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具有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如材料检验报告、合格证明等。
3. 线路施工规范:线路布线要符合电气安全规范,保证线路接触不产生短路、断路现象。
线路穿透楼板的部位,要进行防火处理,确保不会引发火灾。
4. 设备安装规范:设备安装要严格按照生产厂家的要求进行,保证安装位置合理、牢固可靠,能够满足系统的检测要求。
5. 联动控制规范:联动控制设备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连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触发相关控制设备,例如启动排烟系统、关闭电源等。
6. 进出口设施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与室外空气之间的进出口设施,以确保系统检测环境的准确性。
7. 电源供应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源供应要符合相关的电气安全规范,电缆材料应具有耐火性能,并应有专门的断电监控设备。
二、验收规范1. 设计文件审查:验收前要对系统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认设计方案符合相关规范,并与实际施工情况相符。
2. 设备质量验收:对安装的设备进行质量验收,检查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及技术要求,设备的检测数据应与出厂检验报告相符。
3. 线路检测验收:对系统的线路进行检测,确保线路接触良好,无短路、断路等问题。
4. 系统功能测试: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功能测试,包括探测器的检测响应是否灵敏、报警信号的传输是否准确、联动控制设备是否可靠等。
5. 试运行检验:对系统进行试运行检验,模拟实际发生火灾的情况,测试系统的报警及联动控制能力。
6. 文件资料齐全:完成验收后,要确保相关文件资料齐全,包括设计文件、设备合格证明、验收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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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一、前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建筑物中防范火灾、保护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的一项技术。
为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过程和验收结果能够达到预期效果,本文将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详细阐述。
二、系统设计1. 设计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与规范,如《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
2. 设备布置根据建筑物的不同特点和使用要求,设计师应合理布置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位置。
设备的布置应充分考虑到火灾蔓延的可能路径、建筑物的结构特点等因素,以确保火灾的早期发现和报警。
3. 系统方案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面积、人员密集度等因素,设计师应合理选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类型和方案。
系统的类型可能包括有线系统、无线系统、有线无线混合系统等,设计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三、设备选型与采购1. 设备选型根据系统设计要求,选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设备进行采购。
在设备选型时,设计师应综合考虑设备的性能、可靠性、维护成本以及供应商的信誉等因素。
2. 设备采购设备采购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招投标过程中,应确保供应商的资质合规、技术能力和服务质量。
3. 设备安装设备的安装应按照相关规范进行,确保设备的固定稳固、线路的牢固可靠,以及设备与其他设施的正常协同工作。
四、工程施工1. 建筑物准备工作在进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先进行建筑物的准备工作。
该工作包括清理施工区域、保护好其他设施和设备,以及确保施工区域的安全。
2. 线路敷设线路敷设应保证线路的牢固可靠、不易被损坏。
对于防火墙、防火门等要求有特别防火防爆措施的区域,应遵守相关规范进行敷设。
3. 设备安装设备安装包括各类传感器、警报器、控制面板等设备的安装。
安装过程中,应确保设备的连接正确、固定稳固,并对设备进行必要的调试和测试。
4. 系统联调安装完所有设备后,进行系统的联调工作。
联调工作应按照设计方案进行,确保系统的各个部分能够正常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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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
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
第1.0.4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第二章系统的施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2.1.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
第2.1.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竣工图;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四、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五、竣工报告。
第二节布线第2.2.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2.2.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第2.2.3条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
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第2.2.4条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第2.2.5条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
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第2.2.6条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第2.2.7条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一、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时;二、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1个弯曲时;三、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2个弯曲时;四、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3个弯曲时;第2.2.8条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第2.2.9条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第2.2.10条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1.0~1.5m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一、线槽接头处;二、距接线盒0.2m处;三、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
第2.2.11条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第2.2.12条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第2.2.1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他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 。
第三节火灾探测器的安装第2.3.1条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二、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三、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四、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
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
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五、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
第2.3.2条线型火灾探测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等有特殊安装要求的探测器,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2.3.3条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
当采用焊接时,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第2.3.4条探测器的“+”线应为红色,“-”线应为蓝色,其余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它颜色区分。
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
第2.3.5条探测器底座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cm的余量,入端处应有明显标志。
第2.3.6条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后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2.3.7条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第2.3.8条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第四节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第2.4.1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墙上距地(楼)面高度1.5m处。
第2.4.2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并不得倾斜。
第2.4.3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0c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2第五节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第2.5.1条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不应小于1.5m;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山地坪0.1~0.2m。
第2.5.2条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第2.5.3条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二、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退色;三、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四、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cm的余量;五、导线应绑扎成束;六、导线引入线穿线后,在进行管处应封堵。
第2.5.4条控制器的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
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
第2.5.5条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第六节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第2.6.1条消防控制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装。
第2.6.2条消防控制设备的外接导线,当采用金属软管作套管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m,且应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m。
金属软管与消防控制设备的接线盒(箱),应采用锁母固定,并应根据配管规定接地。
第2.6.3条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第2.6.4条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第七节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第2.7.1条工作接地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不得利用镀锌扁铁或金属软管。
第2.7.2条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体的工作接地线,在通过墙壁时,应穿入钢管或其它坚固的保护管。
第2.7.3条工作接地线与保护接地线,必须分开,保护接地导体不得利用金属软管。
第2.7.4条接地装置施工完毕后,应及时作隐蔽工程验收。
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测量接地电阻,并作记录;二、查验应提交的技术文件;三、审查施工质量。
3第三章系统的调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第3.1.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应具备本规范第2.1.2条和第2.1.3条所列文件及调试必需的其它文件。
第3.1.3条调试负责人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所有参加调试人员应职责明确,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
第二节调试前的准备第3.2.1条调试前应按设计要求查验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
第3.2.2条应按本规范第二章的要求检查系统的施工质量。
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有文字记录。
第3.2.3条应按本规范第二章要求检查系统线路,对于错线、开路、虚焊和短路等应进行处理。
第三节调试第3.3.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警报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第3.3.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一、火灾报警自检功能;二、消音、复位功能;三、故障报警功能;四、火灾优先功能;五、报警记忆功能;六、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七、备有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
第3.3.3条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接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能自动转换。
第3.3.4条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其动作应准确无误。
第3.3.5条应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
第3.3.6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后,按本规范附录一填写调试报告。
第四章系统的验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4.1.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下,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参加,共同进行。
第4.1.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应包括下列装置: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等);二、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三、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控制装置;四、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消防控制装置;五、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讯、消防电源、消防电梯和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装置;六、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装置。
第4.1.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技术文件:一、系统竣工表(见附录二);二、系统的竣工图;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四、调试报告;五、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第4.1.4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操作、管理、维护人员配备情况检查。
第4.1.5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施工质量复查。
复查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等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二、消防用电设备的动力线、控制线、接地线及火灾报警信号传输线的敷设方式;三、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四、本规范第4.1.2条的一~五款中各种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功能及安装质量;五、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施工质量。
第二节系统竣工验收第4.2.1条消防用电设备电源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进行3次切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第4.2.2条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抽验:一、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抽验;二、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三、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但不少于5台抽验。
抽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被抽验控制器的基本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中的功能要求。
第4.2.3条火灾探测器(包括手动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试验和故障报警抽验:一、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10只;二、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实际安装数量5%~10%的比例,但不少于10只抽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