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
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

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
1.设立和执行放射安全规则:核医学单位应制定并执行放射安全规则,确保人员正确使用放射源和相关设备,遵循操作程序和操作流程以及应急
预案,减少辐射事故的风险。
2.人员培训和资质要求:核医学工作人员需要接受专业培训并具备相
应资质,包括了解辐射生物学、辐射安全和应急处理知识,熟悉操作程序
和设备使用,掌握相关放射性物质的特性和防护措施等。
3.辐射监测和记录:核医学单位应设立辐射监测系统,对放射性物质
的辐射水平、工作环境和个人剂量进行监测和记录,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
的辐射泄漏和工作人员过度暴露的情况。
4.防护措施:核医学活动中需要采取一系列防护措施,包括使用防护
设备如防护衣、手套、眼镜等,确保关键设备的辐射防护和屏蔽措施的有
效性,防止辐射源的泄漏和扩散等。
5.废物管理和环境监测:核医学单位需要进行废物管理,包括对废弃
物的分类、封装、处置和监测,以防止核医学活动对环境造成污染。
6.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核医学设备需要定期检查、校准和维护,以
确保其放射防护措施的有效性和操作的安全性。
7.事故和应急处理:核医学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人
员对放射事故和应急处理进行及时、正确的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辐射事
故对人员和环境的影响。
总之,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是为了保护核医学工作人员、病人和公众
的健康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包括设立和执行放射安全规则、人员培
训和资质要求、辐射监测和记录、防护措施、废物管理和环境监测、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以及事故和应急处理等方面。
只有全面执行和落实这些要求,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放射性物质对人体的辐射影响,保障核医学活动的安全可持续发展。
核医学防护标准

核医学防护标准
核医学工作场所的分级和分区:
核医学的开放型工作场所根据操作放射性核素的权重活度分为三级。
供计算权重活度用的核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毒性权重系数。
依据核医学操作性质而确立的修正系数。
核医学工作场所依据管理需要可分为三区,即控制区、监督区和非限制区。
控制区:
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照射剂量可能超过年限值十分之三的区域,如制备、分装放射性药物的操作室、给药室、治疗病人的床位区等。
监督区:
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的照射剂量一般不超过年限值十分之三的区域,如使用放射性核素的标记实验室、显像室、诊断病人的床位区、放射性核素或药物的贮存区、放射性废物贮存区等。
非限制区:
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的照射剂量,一般不超过年限值十分之一的区域,如工作人员办公室、电梯、走廊等。
核医学工作场所的防护要求:
按照工作场所分级对活性实验室、病房、洗涤室、显像室等场所室内表面及装备结构的防护要求。
生产和操作放射性核素或药物的通风橱,在半开的条件下风速不应小于1m/s.排气口应高于附近50m范围内建筑物屋脊3m,并设有活性炭过滤装置或其他专用过滤装置,排出空气浓度不应超过有关限值。
核医学诊断防护制度(标准版)

核医学诊断防护制度
1.熟练掌握业务技术及防护知识,掌握放射源基本状况
2.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方可上岗。
3.在操作放射性同位素时必须采用屏蔽,尽量增大与源旳距离和缩短接触时间等措施进行个人防护。
4.搞好常常性安全防护监测检查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放射事故发生。
5.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佩戴个人剂量元件,按规定参与健康体检和防护知识培训。
6.加强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法规和宣传旳学习,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
7.放射性“三废”按有关规定解决。
8.专人负责好放射源及有关技术资料,健全档案。
9.工作场所只能在“许可证”规定旳许可范畴从事放射工作。
临床核医学的放射防护与评价

(4)控制污染 ①污染的限制 操作放射性物质难免发生污染,因此要把它 们限制在一定的区域,与办公室、休息室、资料 室、仓库等非放射性房间分开。即采取三区制原 则(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和非限制区),各区内 的使用物品不能互相换用。 放射性核素的分装和制备应在通风橱内进行。 室内应有良好的通风,尤其是使用气态放射性核 素133Xe,85Kr和具有挥发性的131I时。 Xe, Kr和具有挥发性的 已被污染或疑被污染的用具要专门收集,单 独保存在指定的地方。
各类表面污染的导出限值Bqcm 各类表面污染的导出限值Bqcm-2
表面类别
核素的毒性权重系数分 类 A B 300 30 30 C 3000 300 300
控制区表面和装置表面 监督区和非限制区表面个人被服、 医院床单等 身体表面
30 3 3
(三)核医学中患者的防护 1.核医学诊断中患者的防护 1.核医学诊断中患者的防护 (1)临床医生和核医学医生的职责 (2)放射性药物的选择及检查程序监督 选择放射性药物时要考虑药物的物理、 化学和生物特性,选择能使患者受到的吸 收剂量和其他危险性最小,而又能给出所 需的诊断信息的放射性药物。 (3)减少患者的吸收剂量 可以通过一些简单的措施就能明显减 少放射性药物所致的吸收剂量。
③哺乳妇女 对哺乳妇女当给予放射性药物时,放 射性核素可能分泌到乳汁中,导致人乳哺 育婴儿受照。因此应当在婴儿受照射危险 和母亲的疾病得到诊治所受利益之间作出 权衡考虑是否确实需要做核医学检查或把 这种检查推迟。 ④患者家属 由于大多数诊断用放射性药物的有效 半衰期都比较短,所以他们受到的辐射照 射剂量通常是比较小的。患者家属只要在 用药后的最初几个小时内减少与患者的密 切接触,可以避免这种照射。
(2)内照射危害来源 内照射来源于直接摄入和由于污染引 起的间接摄入的放射性核素。 核医学工作人员进行放射性核素操作 时,尽管十分小心,也不可能完全避免使 放射性液体洒落、气体泄漏造成工作台面、 地面、设备表面的污染和室内空气污染。 一般发生在放射性核素的开瓶、分装、给 药、注射和制作敷贴器等过程。特别是对 于具有挥发性的131I,在隔离不完备的情况 下操作,容易污染空气,继而被吸附于固 体表面上,造成表面污染。
核医学科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核医学科安全防护管理制度一、总则1.1 目的为了确保核医学科工作人员、患者及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免受放射性污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核医学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核医学科的辐射防护、放射性物质管理、设备维护、应急预案及安全管理等方面。
二、辐射防护2.1 辐射防护原则核医学科应遵循合理、有效、经济的辐射防护原则,采取各种措施降低辐射剂量,确保工作人员、患者及公众的辐射剂量在安全范围内。
2.2 辐射防护措施(1)个人防护:工作人员应根据实际工作需求,穿戴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铅衣、铅手套、防护眼镜等。
(2)环境防护:核医学科应设置合理的工作区,将高剂量区与低剂量区分开,设置防护门、防护窗等设施,降低辐射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设备防护:定期检查放射性设备,确保设备性能稳定,辐射防护装置完好,防止设备故障导致辐射泄漏。
(4)培训与宣传:加强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意识和能力,向患者及公众宣传辐射防护知识。
三、放射性物质管理3.1 放射性物质采购放射性物质采购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选择有资质的供应商,确保放射性物质的质量和安全性。
3.2 放射性物质储存放射性物质应储存于专用的储存柜或储存室,确保储存环境安全、干燥、通风,并定期检查储存设施,防止放射性物质泄漏。
3.3 放射性物质使用放射性物质使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工作人员、患者及公众的安全。
使用过程中,应密切监测放射性物质的辐射剂量,确保辐射剂量在安全范围内。
3.4 放射性废物处理放射性废物应分类收集、储存,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放射性废物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
四、设备维护与安全管理4.1 设备维护定期对放射性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设备性能稳定、辐射防护装置完好,防止设备故障导致辐射泄漏。
4.2 安全管理(1)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职责。
医院核医学工作人员防护制度

医院核医学工作人员防护制度
(1)对就业前的核医学工作人员,须进行体格检查,不适合病症者不得参加此项工作。
(2)对已从事核医学工作的人员,应定期(两年- -次)进行体格检查。
(3)工作人员操作放射性设备前,应充分做好准备,要有相应的防护措施,操作者事先应做好冷试验,做到技术熟练。
(4)在操作带挥发性放射源时(如”I等),须在通风橱窗或工作箱内进行。
必要时穿隔离衣,戴橡皮或塑料手套。
(5)操作液体放射性物质时(如放免),应在塑料、不锈钢、玻璃或搪瓷的台面或盘内进行,其内铺放吸水纸。
(6)用吸管吸取放射性液体时,决不许用口吸取,应用橡皮球或联长塑料管的注射器。
(7)操作γ放射性核素时(如 ECT),根据其剂量大小在工作人员和放射源之间设置铅砖、铅玻璃等防护屏。
(8)操作β放射性核素时(如敷贴治疗),应使用原子系数较小的材料(如有机玻璃等)制成的防护屏或戴防护镜,以保护脸部和眼睛。
(9)放射性物质可经呼吸道、消化道进入体内,或经皮肤、黏膜经伤口人侵。
工作人员禁止工作场所吸烟、吃食物。
(10)接受放射性药物治疗和注射显像剂后的病人,应限制其活动范围,以减少工作人员的外照射。
试对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0-2006)的商榷与建议

、
c ) 在 源 的设 计 、 建 造及 运 行 中 留有 足够 的安 全 裕
d ) 考虑 技术 标准 的 发展 , 以及 防 护 与安 全 方 面 的
在4 . 6 . 1规 定 “ 应在不同阶段 ( 包括选址 、 设计 、
临床核 医学使 用非 密封 源 的特 点决 定 了在操 作 过
损坏 、 丢失 或被盗 与对 环 境 人员、 患 者和 工作场 所环境 周 围造成 污染 , 所 以对其 场 程 中有 发生 非密封 源泄 漏 、 污 染事 故 的危 险 。为 此 应对 可 能 发 生 的 事 所 的选址 、 设计 、 建造 应 比仅 有外 照射 的工 作场 所更 严 造 成照射 、
中存 在较 多 的污染 隐患等 。有 时单位 法人 与使 用人 员
造成按《 基 本 标 准》 太 《 标 准》 3 . 1 规定“ 获 准 开 展 临床 核 医学 工 作 的单 亦不 知应遵 循哪些 具体 的规 范 ,
按《 标准》 要 求不 具 体 , 最 后形 成使 用 者 或 设 计 位… , 应按 G B 1 8 8 7 1规定 做好 临床核 医学 工作 场所 的 原则 , 基本标 准》 的理解去做的结果。 选址 、 设计 和建 造 ” ; 由于 临床 核 医学 是 使 用非 密封 源 者按各 自对《 型辐 射源 ( 放射 性药 物 ) 进行 放 射诊 疗 , 有 可 能 对工 作
・
2 0・
中 国辐 射 卫 生 2 0 1 5年 2月 第 2 4卷第 1 期
C h i n J R a d i o l H e M t h, F e b 2 0 1 5 , V o l 2 4 N o .1
医疗照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概况

医疗照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概况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放射卫生法规和放射卫生防护相关标准来规范医学诊疗行为,作为医生全面了解和掌握放射卫生防护相关标准现状十分必要,在如何正确理解和应用相关标准的同时,关注对患者、受检者以及扶持者的辐射防护,对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会起到一定的推进作用。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体系概况现行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体系由三种标准组成,即国家标准(GB)、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和卫生行业标准(WS)。
截止到2011年10月底,共有102项标准,包括国家标准28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66项,卫生行业标准8项;强制性标准有58项,推荐性标准是44项。
按放射卫生专业特点分九大类,主要包括:基础标准、职业照射防护、医疗照射防护标准、公众照射防护标准、应急准备与响应标准、检测规范与检测方法标准、防护设施与器材标准、管理标准和其他标准。
医疗照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概况医疗照射防护基本原则和要求(3项):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Z179-2006医疗照射防护基本要求,GBZ/T146-2002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名词术语。
医用辐射防护标准(15项):GBZ120-2006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1-2002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126-2002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GBZ130-2002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本标准,GBZ131-2002医用X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138-2002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GBZ/T147-2002X射线防护材料衰减性能的测定,GBZ/T152-2002γ远距治疗室设计防护要求,GBZ161-2004医用γ射束远距治疗防护与安全标准,GBZ165-2005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68-2005Xγ射线头部立体定向外科治疗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76-2006医用诊断X射线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标准,GBZ/T180-2006医用X射线CT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GBZ/T184-2006医用诊断X射线防护玻璃板标准,GBZ/T201.1-2007放射治疗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第1部分: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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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 for clinical nuclear medicine
GBZ120-2002
前言
本标准第3-11章和附录A、附录B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16360-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医科大学放射医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临床核医学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临床核医学应用放射性核素和药物进行诊断和治疗(不包括敷贴治疗)的单位和工作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133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
3 工作场所的分级和分区
3.1 核医学的开放型工作场所根据操作放射性核素的权重活度分为三级,见表1。
表1 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分级1)
注:1)根据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第57号出版物。
计划的日最大操作活度×核素毒性权重系数
2)权重活度=
操作性质修正系数
3.2 供计算权重活度用的核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毒性权重系数见表2。
表2 核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的毒性权重系数
3.3 依据核医学操作性质而确立的修正系数见表3。
表3 不同操作性质的修正系数
3.4 核医学工作场所依据管理需要可分为三区,即控制区、监督区和非限制区。
3.4.1 控制区
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照射剂量可能超过年限值十分之三的区域,如制备、分装放射性药物的操作室、给药室、治疗病人的床位区等。
3.4.2 监督区
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的照射剂量一般不超过年限值十分之三的区域,如使用放射性核素的标记实验室、显像室、诊断病人的床位区、放射性核素或药物的贮存区、放射性废物贮存区等。
3.4.3 非限制区
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的照射剂量,一般不超过年限值十分之一的区域,如工作人员办公室、电梯、走廊等。
4 工作场所的防护要求
4.1 按照工作场所分级对活性实验室、病房、洗涤室、显像室等场所室内表面及装备结构的防护要求见表4。
1)
表4 按不同级别工作场所室内表面和装备的要求
注:1)依据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第57号出版物。
2)仅指实验室。
3)下水道宜短,大水流管道应有标记以便维修。
4.2 生产和操作放射性核素或药物的通风橱,在半开的条件下风速不应小于1m/s。
排气口应高于附近50m范围内建筑物脊3m,并设有活性炭过滤装置或其他专用过滤装置,排出空气浓度不应超过有关限值。
5 放射性物质贮存的防护要求
5.1 放射性物质的贮存容器或保险箱应有适当屏蔽。
放射性物质的放置应合理有序,易于取放,每次取放的放射性物质应限于需用的那部分。
5.2 放射性物质的贮存室应定期进行剂量监测,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5.3 贮存和运输放射性物质时均应使用专门容器。
取放容器中内容物时,不应污染容器。
容器在运输时应有适当防护。
5.4 贮存的放射性物质应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生产单位、到货日期、核素种类、理化性质、活度和容
器表面擦抹试验结果。
6 放射性药物操作的防护要求
6.1 操作放射性药物应有专门场所,如给药不在专门场所进行时则需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药物使用前应有屏蔽。
6.2 给药用的注射器应有屏蔽。
难以屏蔽时应缩短操作时间。
6.3 操作放射性药物应在衬有吸水纸的托盘内进行,工作人员应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6.4 放射性碘化物操作应在通风橱内进行,操作人员应注意甲状腺保护。
6.5 在控制区和监督区内不得进食、饮水、吸烟,也不得进行无关工作及存放无关物件。
6.6 为体外放射免疫分析目的而使用含3H、14C和125I等核素的放免药盒可在一般化学实验室进行,无需专门防护。
6.7 工作人员操作后离开工作室前应洗手和作表面污染监测,如其污染水平超过附录A(规范性附录)所列相应的导出限值,应采取去污措施。
6.8 从控制区取出任何物件都应进行表面污染水平监测,以保证超过附录A(规范性附录)所列有关导出限值的物件不携出控制区。
7 辐射监测
7.1 对控制区的工作人员应进行常规个人剂量监测。
对监督区内的工作人员仅在需要确定工作场所是否安全和对个别操作安全性进行验证时才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7.2 个人剂量计应佩戴在左胸位置,必要时可在手指、腕部加戴监测局部剂量的剂量计。
剂量监测应有专人组织实施。
7.3 在使用挥发性或放射性气体的操作区应进行气体、气溶胶活性浓度常规监测。
7.4 在验证防护屏蔽效果时应进行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的外照射水平监测。
7.5 实验室、病房、洗涤室、给药间应经常进行表面污染监测。
7.6 各项监测结果应记录在案,包括地点、日期、使用仪器型号和监测人员姓名。
8 放射性废物处理
8.1 放射性废物处理应按GBZ133进行。
8.2 控制区和监督区都应备有收集放射性废物的容器,容器上应有放射性标志。
放射性废物应按长半衰期和短半衰期分别收集,并给予适当屏蔽。
8.3 液体或固体放射性废物应及时从工作场所移去。
固体废物如污染的针头、注射器和破碎的玻璃器皿等应贮存于不泄漏、较牢固、并有合适屏蔽的容器内。
8.4 Ⅰ级工作场所和有放射药物治疗任务的单位应设有污水池,存放放射性污水直到符合排放要求时方可排放。
废原液和高污染的放射性废液应专门收集存放。
9 事故应急救援
9.1 应急救援措施应预选制定,有明确的责任分工,应急救援措施的实施应有专职或兼职防护人员负责
9.2 放射性操作区应展示简明的应急救援措施指南,并指定该区域的防护负责人。
9.3 工作区应备有急救药品和设备。
现场急救应根据污染和危险情况而定。
9.4 在采取应急救援措施使场所污染程度达到要求后,可宣布结束应急状态。
10 临床核医学诊断时的防护要求
10.1 诊断用场所的布局应有助于工作程度,如一端为放射性贮存室,依次为给药室、候诊室、检查室。
应避免无关人员通过。
10.2 给药室与检查室应分开。
如必须在检查室给药,应具有相应的防护设备。
10.3 候诊室应靠近给药室和检查室,宜有专用厕所。
10.4 仅为诊断目的使用放射性核素的受检者,进行手术时不需特殊防护措施。
11 监床核医学治疗时的防护要求
11.1 使用治疗量γ放射体药物的区域应划为控制区。
用药后病人床边1.5m处或单人病房应划为临时控制区。
控制区入口处应有放射性标志,除医护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得入内,病人也不应该随便离开该区。
11.2 配药室应靠近病房,尽量减少放射性药物和已接受治疗的病人通过非限制区。
11.3 根据使用放射性核素的种类、特性和活度,确定病房的位置及其防护墙、地板、天花板厚度。
病房应有防护栅栏,以与病人保持足够距离,或使用附加屏蔽。
限制工作人员在附近工作时间。
11.4 接受治疗的病人应使用专用便器或设有的专用浴室和厕所。
11.5 治疗病人的被服和个人用品使用后应作去污处理,并经表面污染辐射监测证明在附录A(规范性附录)所列导出限值以下后方可作一般处理。
11.6 使用过的放射性药物腔内注射器、绷带和敷料,应作污染物件处理或作放射性废物处
理。
11.7 接受131I治疗的患者,在出院时体内允许最大活度为1.1×109Bq
11.8 对近期接受过放射性药物治疗的病人,外科手术处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a)应尽可能推迟到病人体内放射性水平降低到可接受水平不需要辐射安全防护时再作手术处理;
b)进行手术的外科医师及护理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计;
c)对手术后的手术间应进行辐射监测和去污,对敷料、覆盖物等其他物件也应进行辐射监测,无法去污时可作放射性废物处理。
11.9 对近期使用过治疗量放射性核素的病人,其死后尸体的处理应遵循如下原则:
a)在附录取规范性附录)列出的不同放射性核素上限值以下时尸体的掩埋、火化、防腐无需特殊防护;
b)尸检应符合第11.8条关于外科手术处理的原则;
c)尸检样品的病理检查,如所取组织样品放射性明显,应待其衰变至无放射性时进行。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表面污染导出限值
A.1 表面污染导出限值见表A.1。
表A.1 各类表面污染的导出限值 Bq·cm-2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无需特殊防护即可处理的含放射性核素尸体的上限值
B.1 无需特殊防护而处理含放射性核素尸体的上限值见表B.1。
表B.1 无需特殊防护即可处理的含放射性核素尸体的上限
值 MB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