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银保监罚决字〔2019〕69号 陈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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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宜春监管分局2021年第35号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中国银保监会宜春监管分局2021年第35号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中国银保监会宜春监管分局2021年第35号行政处罚信息公
开表
【主题分类】保险
【发文案号】宜银保监罚决字〔2021〕35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710000
【处罚日期】2021.12.23
【处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宜春监管分局
【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
【处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宜春监管分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宜春市
【处罚对象】陈小芳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1.06 17:27:49
(陈小芳)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宜银保监罚决字〔2021〕35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个人姓名
陈小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锦鸿营
销服务部)
单名称
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锦鸿营销服务部拒绝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中国银保监会宜春监管分局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1年12月23日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津银保监罚决字〔2022〕5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津银保监罚决字〔2022〕5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津银保监罚决字〔2022〕5号
【主题分类】银行
【发文案号】津银保监罚决字〔2022〕5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80997480120
【处罚日期】2022.04.20
【处罚机关】天津银保监局
【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
【处罚机关】天津银保监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执法级别】省级
【执法地域】天津市
【处罚对象】冯喆(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5.26 19:08:09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冯喆)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银保监罚决字〔2022〕5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全
称个人姓名冯喆(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
要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对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违规开展尽职调查、租赁物权属调查、确权等管理工作存在严重不足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天津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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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津银保监罚决字〔2022〕16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津银保监罚决字〔2022〕16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津银保监罚决字〔2022〕16号
【主题分类】保险互联网
【发文案号】津银保监罚决字〔2022〕16号
【处罚依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3100861010130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3100861010180 【处罚日期】2022.05.30
【处罚机关】天津银保监局
【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
【处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省级
【执法地域】天津市
【处罚对象】赵全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6.30 10:56:39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赵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银保监罚决字〔2022〕16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全

个人姓名赵全(中策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
要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对中策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自营网络平台财务管理未与股东单位有效隔离、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不充分行为负有直接
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第(三)(八)项。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罚款合计人民币1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天津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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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遵银保监罚决字〔2022〕10号)

遵义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遵银保监罚决字〔2022〕10号)

遵义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遵银保监罚决字
〔2022〕10号)
【主题分类】保险
【发文案号】遵银保监罚决字〔2022〕10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720000
【处罚日期】2022.01.21
【处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遵义监管分局
【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
【处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遵义监管分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遵义市
【处罚对象】胡兵平(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2.22 13:53:5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遵银保监罚决字〔2022〕10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个人姓名
胡兵平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遵义中心支公司)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销售误导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罚款二千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遵义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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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宜春监管分局2021年第22号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中国银保监会宜春监管分局2021年第22号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中国银保监会宜春监管分局2021年第22号行政处罚信息公
开表
【主题分类】保险
【发文案号】宜银保监罚决字〔2021〕22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710000
【处罚日期】2021.12.23
【处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宜春监管分局
【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
【处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宜春监管分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宜春市
【处罚对象】张园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1.06 17:27:50
(张园)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宜银保监罚决字〔2021〕2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个人姓名张园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 单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
由)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以及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编制虚假的报表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中国银保监会宜春监管分局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1年12月23日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宁波银保监局关于对市政协十六届二次会议109号提案答复意见的函

宁波银保监局关于对市政协十六届二次会议109号提案答复意见的函

宁波银保监局关于对市政协十六届二次会议109号提案答复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银保监局•【公布日期】2023.06.14•【字号】甬银保监函〔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校园安全正文宁波银保监局关于对市政协十六届二次会议109号提案答复意见的函甬银保监函〔2023〕14号邹亚委员:你在市政协十六届二次会议上的提案《关于完善中小学生平安保险理赔的建议》(第109号)收悉。

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并积极与市教育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沟通协商,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一、学平险业务情况2021学年(即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辖内共计有115.91万名学生参保学平险,已赔付4.58万件,赔付金额累计8744.53万元。

2022学年(即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辖内共计有113.55万名学生参保学平险。

由于现行的学平险业务常因各机构条款责任存在差异、运行机制不公开、赔付水平不高、缺少区域特色保障等问题,始终无法得到行业和社会的广泛认同。

故2022年,我局联合市教育局在辖内学校探索开展普惠型数智化学平险(以下简称“甬学保”)试点。

“甬学保”改革以“政府指导、商业运作、赔付优先”为原则,率先在市教育局直属的28家学校试点,相关学校参保学生共计5.3万人,参保率达到91.41%。

二、我局开展的工作我局联合市教育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在辖内学校探索“甬学保”试点,推动学平险实现产品定制化、交易公开化及赔付标准化,并统一了学平险的保险责任、申请机制和赔付标准。

(一)优化保障范围,统一保险责任“甬学保”作为中国特色普惠保险的新尝试,是宁波地方政府和我局根据区域风险状况并结合当地学生实际,向上海保险交易所提出保险产品定制需求,并由其设计开发的产品组合。

2022学年“甬学保”统一了参与经营的保险机构的产品责任,目前产品责任既包含了意外伤害、疾病身故与全残等死伤给付,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疾病门诊医疗、住院与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住院津贴等费用补偿责任,又设置了因意外引起的面部伤害美容针、骨折护理津贴等特色保险责任;该产品最高保额123.72万元,保障额度和责任范围优于市场产品。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违规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典型问题的通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违规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典型问题的通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违规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典型问题的通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违规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典型问题的通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要求切实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有效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近期,按照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组织开展了小微企业融资收费专项检查,对群众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的有关问题线索进行了核查,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对有关突出问题进行了暗访督查。

督查检查发现,银行保险机构总体能够认真执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不断加大减费让利力度,但仍有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到位,对监管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贷款中违规收取应减免费用,强制捆绑销售,收取高额服务费和代理手续费,抬升了综合融资成本,削弱了小微企业获得感。

现将有关典型问题通报如下:一、工商银行部分分支机构违规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投融资顾问费等“两禁两限”费用。

《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规定,除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经查,2017年1月至2019年10月,工商银行江西分行、河北分行、河南分行、上海分行、江苏分行、四川分行、广西分行、辽宁分行、山东分行等9家分行违规向20户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投融资顾问费等“两禁两限”费用2284.87万元。

中国银保监会宜春监管分局2022年第43号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中国银保监会宜春监管分局2022年第43号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中国银保监会宜春监管分局2022年第43号行政处罚信息公
开表
【主题分类】保险
【发文案号】宜银保监罚决字〔2022〕43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710000
【处罚日期】2022.08.15
【处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宜春监管分局
【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
【处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宜春监管分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宜春市
【处罚对象】谢柒华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9.02 16:56:40
(谢柒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宜银保监罚决字〔2022〕43号
被处罚当事人个人姓名谢柒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公司)
姓名或名称

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公司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罚款2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中国银保监会宜春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2年8月15日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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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Hale Waihona Puke 卫正)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银保监罚决字〔2019〕69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名称
陈卫正
单位
名称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对所在机构违规开展存贷款业务、违反信贷政策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宁波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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