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沈阳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沈阳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沈阳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沈阳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在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工业、人防、隧道、地铁等地下管线工程。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已经形成和正在形成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区、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范围负责接收和管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并接受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各种管线工程档案目录。
各地下管线有关管理部门和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其进行专业培训。
浅谈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

案馆查询施工地段 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 ,取 得该施工地段 地
下管线现状 资料 。建设 或规划行政 主管部 门及其所属的城建 档案馆 ,负责本行政 区域 内城市地下管线工 程档案的管理工
建设 步伐加快 , 电力 、 电信 、 供水 、 水 、 排 燃气等设 施也大量 、 快 速建设 ,但是 由于各个建设单位隶属各 个行业 ,缺乏 统一管 理 ,地下管线建设情况包括设计 图纸 、竣工资料等都 各 自管
求 分别 向城建档案馆 ( ) 室 移交地下 管线 工程竣工档案 、 专业 管线 图 、 5 0城市地形 图等工程档案资料 。 1: 0 建设单位在 申 领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前 , 施工单位 在施工前 , 应当到城建档
资料 和依据。近年来 , 市经 济快 速发展 , 城 对城市地下管线 功 能的要求 不断提高 , 各地 加大了城 市地下空 间、 地下管线 的开 发利用 。但 由于一些地 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 、 管理单位不能及
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 门送交地下管线档案 ,致使地下 管线 档 案信 息的集中统一管理和查询服务工作不 能适应城市 建设 发 展的需要 , 工中挖断地 下管线 、 施 停水 停 电 、 煤气 泄漏甚 至爆
炸、 交通阻断等 事故屡有 发生 , 严重影 响 了社会 、 经济 的健 康
发 展和人民生活的正常秩序 ,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因此 , 城市 地下管线 档案 的管理 问题 已成为我们必须关注 的重要问题。 古城泉州 , 改革 开放 前经济 比较落后 , 市政基础设 施建设 严重滞后 , 从南 至北 几乎只有一条 中山路 。改 革开放后 , 城市
城市地 下管线 是城 市基 础设施的重要组成 部分 ,担负 着
城市能源供给 、 信息传输 、 污水排放等任务 , 被称 为城 市的 “ 血 管”、 神经 ” “ 和生命线。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城市地下管线 布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办[1997]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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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办[1997]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城市管线工程档案对于搞好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加强对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现将《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需要,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管线工程是指城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地上杆线、地下管线以及相关的地下工程。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日常业务工作由城建档案馆(处)负责。
第四条凡在城市道路、道沟、各种管线及其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城建档案馆查清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情况,然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工程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必须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竣工档案。
第五条为保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及时报送,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须向城建档案馆预交相当单项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档案保证金,待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合格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后,即如数退还。
不按规定编制和报送档案的,保证金即转作该管线工程的补测补绘和竣工文件的编制费用,其不足款项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六条建设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上。
绵阳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条 绵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指导、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等业务工作,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规划、公安、交通、电讯、电力、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和协助做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对于地下管线档案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等,市城建档案馆不得出售和转让。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因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已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进行清查、整理后,在2007年底以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条 已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无档案技术资料或档案技术资料不完整、不准确的,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应当在2008年底以前完成补测补绘工作,并将测绘成果及时报送市城建档案馆。
第十七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根据建设单位、产权单位、专业管理单位、工程测量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成果,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综合的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市城建档案馆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系统,对地下管线档案信息做到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的管线工程档案应当是原件,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档案资料必须完整、准确、真实,不得涂改和伪造。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

任人必须是亲笔签字,不能代签。
332 认真落实国家建设部领 ..
2 5 工程档案 资料 要坚持预验收制度 。凡列入市城建 .
档 案 馆接 收 范 围的工 程档 案 ,建 设单 位 在组 织竣 工 验收
前 ,应提请 市城建档案馆 对工程档案 资料进行 预验收 ,凡 未取得验 收认 可的不得组 织工 程竣 工验收。
● 工 { i 地 作 园
城 市地下 管线工程档案 管理
■ 耿 玲玲
1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现状与存在的 主要 问题
目前 ,我 国城 市 的地 下 管线 基本 上 由各 管线 权 属单
城 市道 路下面闲置的空间不能得到有效使用 。
13 地 下管线 资料不 齐全 , 案资 源整合 、共享度 . 档
档 案数 字化扫 描 中的 问题 及对 策
程 熙 、 婷在 《 刘 兰台世 界 》2 1年 1月 中旬刊撰 文 , ,1 2 0 发现档 案数字化 扫描 中存 在一些 亟待解决 的问题 ,并提 出 了解决这些 问题 的对策 。作 者认 为 :
当前 ,档案 数 字化 扫描 中存 在 的 问题 主要 有 三 本和 时间成
12 地 下空间缺乏合理 的规划管理 。因各管线权属单 .
位对 城市地 下空间都有 使用权 ,加之缺乏 统一规划 管理 ,
22 工程档 案资料要全面反映整 个工程建设的真实情 .
况 。 质量 检验记录 中的主控 项 目、一般项 目实测点偏差值
则 。档案专题 数据库建设 的实施 步骤 ,一 般包括 :档案材 料筛 选 ,整 序与编研 i特定 主题 档案 的数 字化转换 ——档 案 扫描 、图像 处理 、图像 存储 、目录建库 、数据 的核校与 审定 等 。要搞好 档案专题 数据库建 设 ,须 加强档案 管理各 阶段工作 ,不 断完善档案 目录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建设 。
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在2004年6月2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上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昌平二00四年七月二日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以及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给水、排水、燃气、工业、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沟)道和电缆。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接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接收、鉴定、统计、保管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二)负责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和管线信息系统的建立、管理、维护和更新;(三)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服务。
第五条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批准手续时,应将批准情况抄送市城建档案馆并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批准情况。
第六条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施工。
设计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上。
第七条管线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应交由具备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0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0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0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人防、地铁以及其它地下管线工程和附属设施。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档案信息和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下管线的建设使用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节约资源、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的普查测绘、信息系统和动态管理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第七条新建的各类管线,应当敷设于地下。
已建成的架空管线应结合城市道路建设等市政工程或小区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九条各类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埋深应当综合规划,遵守下列原则:(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严禁空中扩容;(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净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都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治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6号《都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治理方法》已于2004年12月15日经建设部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一月七日都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治理方法第一条为了加大都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治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都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治理。
本方法所称都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都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都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有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都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治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都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治理工作,并同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都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都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治理工作,并同意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都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治理机构)负责。
各级城建档案治理机构同时同意同级档案行政治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治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治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觉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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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