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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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土地房屋测绘成果样式汇编》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土地房屋测绘成果样式汇编》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土地房屋测绘成果样式汇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5.31•【字号】津国土房测[2011]216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土地房屋测绘成果样式汇编》的通知(津国土房测〔2011〕216号)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相关测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房屋测绘工作,统一测绘成果样式,更好的服务于城市发展和经济建设,现将根据《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1)、《城市测量规范》(CJJ8-99)、《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等相关技术规范制定的《土地、房屋测绘成果样式汇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增强《土地、房屋测绘成果样式汇编》的可操作性,明确衔接事项如下:一、土地征转测绘中《土地分类面积表》及《勘测定界图》中土地权属、地类的确定,由测绘单位将确定的用地范围提供给用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分局按照《关于在一张图工程系统中土地权属地类信息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10〕286号)要求,提供权属地类信息,测绘单位按照分局提供的权属、地类信息,在测绘成果成图中进行记载。

二、划拨项目的划拨宗地平面界限图中,土地供应前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界限图中填写宗地编号,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不需填写。

本文件下发前的有关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的通知(2011年修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的通知(2011年修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0.20•【字号】津国土房资[2011]403号•【施行日期】2011.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11〕403号)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滨海新区规国局:《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试行一年多来,各区县及相关部门提出了宝贵的意见。

经修订,现将《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正式下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Standard for Land Consolidati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in Tianjin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一一年十月)前言为加强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和项目管理,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及资金管理,确保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37号)要求,参照国家、行业、地方现行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经验,编制《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共8章和3个附录,主要包括以下技术内容:--总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工程类型区与工程布局--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附录A--附录B--附录C本《标准》主持机构: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本《标准》解释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本《标准》主编单位:天津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天津师范大学城市与环境科学学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中夫张志强俞晓群孟广文刘丽萍崔嘉昕马振兴李玉娥毕芳英王利香 XXX 张辉赵敬媛本《标准》主要参与起草人:汤津岑刘铭吕晋津柳海岩秦楠辛悦张媛媛朱苹目录1 总则2 建设目标2.1 总体建设目标2.2 具体建设目标3 建设条件3.1 项目合法性3.2 自然条件3.3 社会经济条件3.4 基础设施条件4 工程类型区和工程布局4.1 工程类型区4.2 工程布局4.3 工程体系5 土地平整工程5.1 一般规定5.2 耕作田块修筑工程5.3 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6 灌溉与排水工程6.1 一般规定6.2 水源工程6.3 输水工程6.4 喷微灌工程6.5 排水工程6.6 渠系建筑物工程6.7 泵站及输配电工程7 田间道路工程7.1 一般规定7.2 田间道7.3 生产路8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8.1 一般规定8.2 农田防护林工程8.3 沟道治理工程8.4 坡面防护工程附录A 标准用词说明附录B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特征表附录C 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体系表1 总则1.0.1 为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规范化管理,结合天津特点,参照国家、行业、地方有关现行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本《标准》。

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补充规定

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补充规定

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补充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房屋面积测算工作,统一房屋面积测算的依据,结合《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2000)、《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相关技术文件和实际情况,经研究,对《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进行补充。

一、房屋建筑面积测算(一)《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3.0.6.4条规定“地下相通、地上不相连,或以过道、通廊相连的若干房屋,各自为一幢。

”通常情况下,不论是通过开门还是走廊方式连通或以共用墙相连,地下相通部分指定为一幢。

(二)《规范》4.1.12 条规定“门斗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凹进建筑物主体的入口视为门斗,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所述凹进建筑物主体的入口指全部凹进建筑物主体且前方无任何柱、墙等围护结构,其上盖应为建筑物主体结构且不超过两层层高,则凹进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三)《规范》4.2.3 条规定“未封闭阳台,上盖水平投影范围大于等于未封闭阳台外围,按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二层阳台下方,与一层室内相通有围护结构不封闭的部分,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所述二层阳台下方中“与室内相通”指“与成套房屋套内相通”。

“一层有围护结构”指围护结构必须满足不封闭阳台的条件(即三面由坎墙、栏杆完全包围)。

露台下方或平台下方参照二层阳台下方的规定执行(四)《规范》4.3.2条规定“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飘窗、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烟道、壁炉等不计算建筑面积。

”对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中,明确为飘窗用途的房屋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对于未明确为飘窗用途的类似建筑形式,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房屋中类似飘窗的建筑部位,当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大于或者等于0.3米,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距离小于或者等于0.6米,窗台面至飘窗顶板底高度小于2.2米时,按飘窗对待,不计算建筑面积。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的通知(2016)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的通知(2016)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的通知(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6.13•【字号】津国土房发〔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6〕10号各有关单位: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政令第125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1〕197号)有效期届满。

为加强公有住房租金管理,统一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计算办法,现将《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6月13日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第一条为统一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计算办法,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镇范围内的公有住房租金计算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产住房和单位自管产住房。

第三条公有住房租金,按照按质论价原则,以房屋结构、装修、设备条件为基础,以地段环境、楼层、朝向等条件为调剂因素,不同质量不同地段的房屋租金保持适当的差价。

第四条公有住房按照使用面积计算租金,以平方米为计租单位。

计算方法是以标准房屋确定基本租金分数,与标准房屋条件不同的,依照租金调剂条件予以增减。

第五条标准房屋以砖混结构二等单元式楼房及其相对应的装修、设备条件构成。

符合标准房屋条件的,每平方米基本租金分数为100分。

第六条使用面积包括居室面积和附属面积。

附属面积包括方厅、过道、厨房、厕所、卫生间、储藏室(杂房)、居室外壁柜等。

第七条居室面积租金分间评定。

附属面积租金随同单元(非单元式房屋随同层)居室单位租金较低的计算(不加朝向条件)。

第八条附属面积合用的,其租金按户分摊,原来已由分房单位、房管部门、街道、派出所等调解划分好的或已长期沿用的,按原划分或沿用的面积分摊计租。

天津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天津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管理,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国家经委《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和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城镇区域的房产登记、交易、评估、抵押、仲裁的面积测量计算。

第二章房屋市及其附属建筑面积计算第一节计算建筑面积围第三条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设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四条多层建筑物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第五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的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第六条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和深基础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时,其层高超过2.2M,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条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门厅、大厅设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八条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垃圾道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第九条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条建筑物设备管道层,其层高超过2.2M时,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有柱的雨棚、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蓬、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突出屋面的有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建筑物外有维护结构的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阳台、挑廊、走廊等,按其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建筑物外有柱和顶盖走廊、檐廊、按柱外围水平计算建筑面积,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2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2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2号各区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我局制定了《关于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政策平稳实施,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一、切实做好培训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市局培训工作的要求,做好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确保每个住保工作人员全面、准确地熟悉相关规定和办理程序,提高窗口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办理相关手续。

二、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各单位要选派认真负责、业务熟练的工作人员在住保办件大厅进行政策咨询,并设专人接听咨询电话,耐心解释、解答。

同时,密切关注新情况、新动向,提高敏感性,确保稳定。

三、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已经取得《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以下简称《资格证明》)的家庭,需将未婚子女纳入家庭人口的,可向区房管局申请家庭人口变更手续,不计入家庭成员累计申请次数,有效期不变;《意见》中《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有效期限以及重新申请程序依照《资格证明》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有摇号入围家庭放弃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其限价商品住房申请相应注销。

2017年10月31日关于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要求,打击投机性购房,进一步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切实保障中低收入家庭自住需求,就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使用、上市管理等意见通知如下:一、严格购买条件审核(一)本通知下发后,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于符合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不再核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统一调整为核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附件1)。

[文档]《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

[文档]《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

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1 总则1.0.1 为规范房屋面积测算工作,统一房屋面积测算标准,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和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交易、租赁、拆迁等房屋的面积测算,不适用古建筑及构筑物的面积测算。

1.0.3新建房屋面积计算依据的房屋建筑施工图纸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2 术语2.0.1 房屋:具有承重支柱(墙),有上盖及围护墙(柱)体,以钢、钢筋混凝土或以钢筋混凝土、砖、石、木等材料建造的作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或经营场所的建筑物。

2.0.2幢:是指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整体。

2.0.3 围护结构:将空间竖向分割成相对独立,不易通行的两个或多个部分的实体,如墙、柱、栏杆等。

2.0.4 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室内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5 斜面结构屋顶高度:指由本层地面板上皮到斜屋面板上皮的垂直高度。

2.0.6 地上层数:即房屋的自然层数,指室内地坪±0.00以上的按楼板结构分层的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层数。

地上层数用自然数表示。

2.0.7地下层数:室内层高在2.20米以上的地下室(包括半地下室)的层数。

地下层数用负数表示。

2.0.8房屋总层数:房屋的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夹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2.0.9夹层:位于两自然层之间的楼层,一般指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

2.0.10 技术层:指用作水、电、暖、通风等设备安装的局部层。

2.0.11避难层:是指高层建筑中,用作消防、避难的楼层。

2.0.12阁楼:是指位于斜面结构屋顶层,层高不是全部为2.20米以上的非正式层。

2.0.13过街楼:是指跨越街道,连接街道两侧建筑物的房屋。

2.0.14骑楼:是指建在道路旁,底层是行人道的楼房或底层用做街巷、道路通行部分的房屋。

2014新版《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津国土房测〔2014〕142号)

2014新版《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津国土房测〔2014〕142号)

2014新版《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津国土房测〔2014〕142号)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1总则1.0.1 为规范房屋面积测算工作,统一房屋面积测算标准,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和《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销售、权属登记、租赁等房屋的面积测算,不适用构筑物的面积测算。

2 术语2.0.1 幢:房屋面积测算和共用面积分摊的单元,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整体。

2.0.2 围护结构:将空间竖向分割成相对独立,不易通行的两个或多个部分的实体,如墙、柱、门、窗、栏杆等。

2.0.3 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4 夹层:位于两自然层之间的楼层,一般指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

2.0.5 技术层:指用作水、电、暖通等设备安装的楼层。

2.0.6 避难层:是指高层建筑中,用作消防、避难的楼层。

2.0.7 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斜面结构屋顶高度指由本层地面板上皮到斜屋面板上皮的垂直高度。

2.0.8 过街楼:是指跨越道路(含小区道路),连接道路两侧建筑物的房屋。

2.0.9 骑楼:是指建在道路(含小区道路)旁,底层用做道路通行的房屋。

2.0.10 走廊: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包括挑廊、檐廊、与房屋相连有上盖的室外通道等。

2.0.11 门廊、门斗:房屋的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0.12 飘窗: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3 一般规定3.0.1 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共用建筑面积和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3.0.2 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整幢房屋外墙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的永久性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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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面积测
算技术规范》补充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测[2011]217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5.31
【实施日期】2011.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补充规定的通

(津国土房测〔2011〕2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房屋面积测算工作,统一房屋面积测算的依据,结合《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2000)、《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相关技术文件和实际情况,经研究,对《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进行补充。

一、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一)《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3.0.6.4条规定“地下
相通、地上不相连,或以过道、通廊相连的若干房屋,各自为一幢。


通常情况下,不论是通过开门还是走廊方式连通或以共用墙相连,地下相通部分指定为一幢。

(二)《规范》4.1.12 条规定“门斗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凹进建筑物主体的入口视为门斗,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所述凹进建筑物主体的入口指全部凹进建筑物主体且前方无任何柱、墙等围护结构,其上盖应为建筑物主体结构且不超过两层层高,则凹进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三)《规范》4.2.3 条规定“未封闭阳台,上盖水平投影范围大于等于未封闭阳台外围,按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二层阳台下方,与一层室内相通有围护结构不封闭的部分,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所述二层阳台下方中“与室内相通”指“与成套房屋套内相通”。

“一层有围护结构”指围护结构必须满足不封闭阳台的条件(即三面由坎墙、栏杆完全包围)。

露台下方或平台下方参照二层阳台下方的规定执行。

(四)《规范》4.3.2条规定“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飘窗、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烟道、壁炉等不计算建筑面积。


对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中,明确为飘窗用途的房屋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对于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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