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出租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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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
护出租客运市场稳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渝府发[2006]7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7.10
【实施日期】2006.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出租客运市场稳定的通知(二○○六年七月十日渝府发[2006]7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监察部等7部委《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城〔2006〕107号),建设部、交通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建城〔2006〕116号),建设部、公安部、监察部等6部委《关于印发〈关于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2006〕121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和稳定,规
范出租汽车行业的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负担,打击“黑车”,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创造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良好氛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协调体系
成立重庆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余远牧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程志毅、市交委主任丁纯任副组长,市政府纠风办、市信访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经委、市物价局、市地税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工商局、市市政委、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市质监局和市环保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委,市交委主任丁纯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交委副主任梁培军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为办公室工作人员。

办公室负责各成员单位间的工作协调、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同时对全市出租汽车规范和强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办公室联系电话:89783108。


各区县(自治县、市)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出租汽车规范和强化管理工作。

原已成立了整顿和规范道路客运秩序领导小组的,可合并开展工作。

二、依法行政,落实责任
主城区出租汽车行业的规范和强化管理工作由市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措施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在当前形势下出租汽车行业整顿和规范工作的特殊性、重要性和紧迫性,要认真研究解决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问题,积极开展各项工作,组织交通、公安、财政、物价等部门认真学习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文件精神,抓住重点、分清责任、落实目标。

要按照市政府规范和强化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要求,认真对照,逐项清理,及时展开,注意保持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

对不按照工作内容和要
求组织实施,引发出租汽车行业不稳定的,市政府将追究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责任并通报批评。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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