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马路强讨引发交通事故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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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碰撞或涉及车辆的意外事件。

当事故发生时,确定责任并划分责任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探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的标准和原则。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1. 法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中违反交通法规的一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例如,如果有驾驶员违反红灯信号造成了事故,该驾驶员应承担主要责任。

2. 直接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基于直接原因和结果。

当事故中一方的违规行为与产生事故的结果直接相关时,该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例如,某车辆酒后驾驶与撞车直接相关,该驾驶员应承担主要责任。

3. 推定责任:根据常识和经验,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推定一方承担主要责任。

例如,在同车道发生追尾事故时,追尾的一方往往承担主要责任,因为驾驶员应保持足够的距离以预防碰撞。

4. 共同责任:某些情况下,两个或多个当事方都存在责任,共同导致事故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责任大小进行责任划分。

例如,在交叉路口发生碰撞事故时,如果一方闯红灯而另一方超速行驶,责任可能被划分为六、四或五、五。

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原则1. 驾驶员违法行为:如果一方驾驶员在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如酒驾、超速或闯红灯等,该驾驶员通常承担主要责任。

2. 事故发生地点:在某些情况下,事故发生的地点也会影响责任划分。

如果一方在无保护设施的非机动车道行驶,而与之发生碰撞的机动车在正常道路行驶,责任可能会更多地归咎于非机动车驾驶员。

3. 车辆类型: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也可能与车辆类型有关。

例如,当电动自行车撞击非机动车时,因为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较快且具有车辆属性,其驾驶员通常承担主要责任。

4. 驾驶员安全意识:在交通事故中,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措施也会影响责任的划分。

如果一方驾驶员在事故前没有采取适当的避让动作,而另一方驾驶员采取了适当的避让动作,责任可能更多地归于未采取避让措施的驾驶员。

在实际生活中,除了以上几个标准和原则,交通事故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交通信号灯、交通标线和交通标志等。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和功能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和功能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和功能杨华兴[内容摘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核心环节之一,体现了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价值观:安全是基础,畅通是目标。

保障这一价值观实现的手段是严格实行道路通行规则。

这一价值观应当得到尊重,但其不是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标准。

应当建立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在公开、公正、公平的条件下认定事故责任,并为法院侵权责任归责奠定基础。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此前交通事故的定义是: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见1991年国务院令第89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

交通事故立法定义层级(提高)和内涵(缩小)的变化,不仅导致了其外延扩展,更为重要的,交通事故处理的原则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主要有二:(一)2004年5月1日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为主体的道路交通事故的特别法与“民法通则”等侵权法规范系列的一般法形成了几乎是对峙的不和谐状态,(司法实践的)结果有所谓的“优先适用特别法”,(立法)结果是:2000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第50号令“哈尔滨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办法”,其他许多省市效法但层级为低,引发了“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激烈争论。

“安全法”颁布施行,相关法规废止,这种状态得以消除。

(二)从“处理办法”所确立的过错责任原则转变为以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构建起来的一个责任体系(安全法第76条),民法基本原则精神得以体现。

焦点集中在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这一环节。

交通事故判定标准

交通事故判定标准

交通事故判定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因车辆行驶而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交通事故的判定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赔偿的结果。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交通事故的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事故成因。

交通事故的成因是判定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的成因包括违反交通信号、违反交通标线、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酒后驾驶等。

如果事故是由于一方违反了交通法规而导致的,那么该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行驶轨迹。

事故现场的行驶轨迹也是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通过对事故现场的勘查和证据的收集,可以确定车辆的行驶轨迹,从而推断事故的发生经过和责任的划分。

行驶轨迹清晰的事故往往能够更加准确地判定责任。

三、证人证言。

事故现场的证人证言也是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证人可以提供事故发生时的客观记录,帮助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判定责任。

当然,证人证言也需要经过核实和比对,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四、相关证据。

除了行驶轨迹和证人证言外,还有一些其他的相关证据也可以作为判定事故责任的依据,比如事故现场的照片、监控录像、车辆损坏情况等。

这些证据可以帮助确定事故的发生经过和责任的划分。

五、法律法规。

最后,判定交通事故责任还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判定标准都有详细的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在处理交通事故时需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的判定标准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事故成因、行驶轨迹、证人证言、相关证据和法律法规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只有在充分调查和依据的基础上,才能做出公正、准确的判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法规,对当事人作出的定量、定性的结论;所谓定性,是指当事人有无责任;所谓定量,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应承担哪一种责任。

一、认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1、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某人无证驾驶,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了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谓“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场合,确定事故损害的一个标准;原因力的研究和运用,在我国目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实践中涉及较少;《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实际上为通过“原因力”来分配责任提供了法律空间;2、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事实,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观意识状态;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由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在存在双方或者多方事故当事人过错的场合,例如,机动车超速行驶,而被撞的行人又闯红灯,便面临一个对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进行比较的问题;比较过错又称为过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一项重要的责任确定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确了这种确定责任、分担损失的制度;但是,在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进行比较时,存在着技术上的障碍需要克服,主要表现为如何认定不同过错对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过错系数”问题;例如,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确定记分分值所依据的原则也是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因此,在这方面也具有了一定的基础;三、交通事故责任的分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交通事故调查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将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分为4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反映了当事人行为对在形成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交通管理机关将对负有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据其责任情况给予违法处罚和肇事处罚;现行处罚方式包括: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有关交通安全法律对其违法行为给予拘留或罚款、吊扣和吊销驾驶执照处罚;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方法1、根据因果关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造成事故损害后果与涉及违法的事故原因之间的直接关系,即事故的直接原因;引起事故的其他因素如道路、气候等,不应作为加重或减轻当事人责任的原因;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有独立、综合和参与因果关系3种形式;独立因果关系是指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只有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因此,全部责任均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这种因果关系有一因一果,多因一果的形式;一因一果是一个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多因一果,是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和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综合因果关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双方当事人都有违法行为,而且这些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即事故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共同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又分为重复综合和相互综合两种;如果任何一方的违法行为都可以单独地造成该起事故,则称为重复的综合关系;如果其中某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单独存在时,事故不一定发生,而在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存在并相互作用下才能发生事故,则为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一般负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都属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着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其他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发生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不过这种关系是间接的、偶然的,与其它因素发生关系后才起作用,这种因果关系就称为参与因果关系;在责任认定中,承担次要责任的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行为,基本上也属于参与因果关系;2、根据路权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1)路权路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的一定空间范围和时间内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路权包括通行权与先行权,“路权”规定充分体现了公民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交通法规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在事故责任认定工作中,须根据不同的道路条件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路权;通行权的确定:通行权是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某一空间范围内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交通参与者在自己通行的区域内享有通行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其他享有通行权者的权利;先行权的确定:先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所享有的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先行权建立在通行权的基础之上;有通行权的交通参与者在实现自己的通行权利时可能会遇到时间顺序方面的障碍,这就涉及到谁有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有先行权的交通参与者在规定范围内允许优先通行,而其他交通参与者,应保证有先行权者的权利得到实现;(2)根据路权认定责任大小按照路权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①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是违反通行权的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不是违反通行权的行为,则由违反通行权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②双方当事人都有通行权时,则由违反先行权的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③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通行权与先行权规定,如没有其他过错行为存在,则双方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④双方都没有违反路权规定或都有违反路权规定以外的过错行为,应通过分析安全因素,再认定事故责任的大小;(3)根据安全因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中明确体现了交通活动要确保安全的原则;特别是根据因果关系和路权规定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则应根据交通法规中有关“确保安全”的规定,区分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及其程度,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因此,在当事人都违反路权规定时,一方当事人违反确保安全规定,另一方未违反,则前者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为是次要原因;在当事人都违反路权规定和确保安全的规定时,一方违法情节严重,另一方情节相对较轻,则前者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为则是次要原因;在无法区分情节轻重时,则说明双方的过错行为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等效原因;(4)特别情况下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实施条例》的这些规定,是在特别情况下认定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事故逃逸是一种恶劣的行为,须严格予以禁止和惩治;刑法和《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但是,《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场合当事人民事责任的问题并未涉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必要补充;《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一款的规定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情况下,事故责任认定确立的原则;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逃逸当事人的责任可以有以下几种认定结果:①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场合,无论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实际过错如何,均推定逃逸方负全部责任;②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而对于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③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逃逸方有违法行为或者驾驶错误,他方没有过错,由逃逸方负全部责任;④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均有过错,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这里有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在事故处理的过程中,勘察、检验的结果是逃逸方对于事故的形成没有过错,但是因担心责任而逃逸,而其他当事人应当负全部责任却没有逃逸,这种情况是否仍然要逃逸方承担责任﹖对于这个问题,条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只要逃逸行为对于事故的发生或者损害的扩大没有因果关系,而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也没有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就不应当让逃逸方承担事故责任;至于因逃逸而应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是另外一回事,这不涉及事故责任;《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对上述承担责任的原则的理解,也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一方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该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②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行为场合,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均分责任;如果当事人的主观意图是为了图谋骗取保险等,则还须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或者责任;对于一方当事人虽然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但并没有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在这种场合,应当如何认定责任的问题,对此《实施条例》没有明确;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是属于有恶意的故意行为,即使对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也应当让该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应当加重该方当事人责任的比例,而不应当让该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5)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规则根据以上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方法,可以归纳成以下几条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则:当事人有过错行为,其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过错行为或者虽有过错行为,但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过错行为的一方应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行人、非机动车等交通参与者之间的碰撞、侧翻、失控等意外事件。

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需要对责任进行认定,以便给予相应的赔偿和处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的一套规定,下面将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一般认定标准。

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一般情况下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事故的发生地点和时间,其次是事故参与者的行为和责任,最后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和后果。

根据这些方面的情况,可以初步确定事故的责任认定。

1. 事故发生地点和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和时间是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如果事故发生在交叉路口、人行横道等交通要道,或者是在雨雪天气、夜间照明不足等特殊情况下,责任认定会有所不同。

同时,还需要考虑事故发生时参与者的行驶状态和速度等情况。

2. 事故参与者的行为和责任。

事故参与者的行为和责任是事故责任认定的核心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于违反交通规则、交通信号灯、道路标线等行为的参与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其责任。

3. 事故的直接原因和后果。

事故的直接原因和后果也是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需要考虑事故的具体经过和导致的损失情况,以确定责任的大小和赔偿的范围。

二、特殊认定标准。

除了一般认定标准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责任认定标准。

比如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有证人证言或者监控录像等证据,可以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来确定责任;在涉及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时,责任认定会更加严格;在涉及伤亡人员时,责任认定会更加谨慎和严肃。

三、责任认定的程序和要求。

在进行责任认定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

首先是要收集事故现场的证据和相关资料,包括事故照片、视频、警方调查报告等;其次是要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的调解和协商,尽量达成一致意见;最后是要依法进行责任认定和赔偿处理,确保公平公正。

总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是保障交通安全和维护交通秩序的重要依据,只有严格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认定,才能有效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解析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解析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解析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行人、非机动车等交通参与者之间发生碰撞、侧翻、碾压等意外事件。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伤害赔偿、保险理赔以及相关法律的适用。

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成为司法机关、保险公司以及交通参与者必须要了解和遵守的规范。

一、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责任一般可以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交通参与者在道路行驶中存在过错或者违规行为,导致事故的发生。

间接责任是指交通参与者没有直接导致事故的过错,但在事故发生前或后存在行为上的瑕疵,对事故的发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二、事故责任形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事故责任分为以下几种形态:1.过失责任:当交通参与者在一定的时期内,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其应承担过失责任。

2.故意责任:当交通参与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发事故,但仍然故意实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其应承担故意责任。

3.刑事责任:在一些严重的交通事故中,如果交通参与者的过失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导致他人死亡或者严重伤残,其应承担刑事责任,并受到刑法的惩罚。

三、责任认定标准责任认定标准是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形成的一套规范,用以判断交通事故中各方的责任比例。

1.前车后撞:一般情况下,后车与前车发生追尾事故,后车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后车应保持安全车距和注意前方行车情况。

2.逆向行驶:逆向行驶造成交通事故的,逆向行驶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

3.转弯致事故:转弯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转弯车辆承担主要责任。

但如果转弯车辆证明有权转弯并提前作出了合理预告,而与其发生事故的行人、非机动车或者其他车辆通过违反规定、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给转弯造成了事故,责任由通过方承担。

4.行人过马路:行人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马路导致交通事故的,行人负主要责任。

如果驾驶车辆存在超速、闯红灯等违法行为,导致行人受伤或者死亡,驾驶车辆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界定

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界定

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界定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交通事故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每年都有大量的交通事故发生,其中不乏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严重事故。

对于交通事故,法律对责任的界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界定。

二、交通事故责任的分类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交通事故中主要违法行为所引发的责任;次要责任则是指交通事故中次要违法行为所引发的责任。

三、主要责任的法律界定1. 违反交通规则当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违反交通规则,从而导致事故发生时,法律将认定其为主要责任方。

例如,一辆车在红灯下闯入路口,与其他车辆相撞,那么闯红灯的车辆将被认定为主要责任方。

此时,无论其他车辆是否存在一定的过错,闯红灯的行为已经直接违反了交通规则。

2. 驾驶员过失当一方在交通事故中存在驾驶员过失行为,并直接导致事故发生时,法律将认定该驾驶员为主要责任方。

例如,一个驾驶员因为驾驶时分心而导致与其他车辆相撞,法律将认定该驾驶员存在过失行为,并将其视为主要责任方。

3. 交通标志信号的违反当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违反交通标志信号,并因此导致事故发生时,法律将认定其为主要责任方。

例如,在速限标志为60公里每小时的路段,一辆车超过限速行驶,与其他车辆相撞,那么超速行驶的车辆将被认定为主要责任方。

四、次要责任的法律界定1. 相对安全停车当交通事故中一方因为避让情况发生事故时,法律将认定其为次要责任方。

例如,一辆车突然从侧面冲出,与其他车辆相撞,那么原本行驶正常的车辆将被认定为次要责任方,因为其未能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2. 强行让行当一方在交通事故中在道路行驶中不按交通规则优先让行而导致事故发生时,法律将认定其为次要责任方。

例如,一辆车没有按照标志指示礼让其他车辆,并与其发生碰撞,那么未礼让行驶的车辆将被认定为次要责任方。

3. 特殊交通场合特殊责任在某些特殊的交通场合,法律对交通事故责任的界定也会有所不同。

交通事故中的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强制执行

交通事故中的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强制执行

交通事故中的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强制执行交通事故中的交通事故法律责任强制执行交通事故是每天都在我们身边发生的现象,导致交通事故的原因多种多样,例如超速驾驶、酒驾、疲劳驾驶等等。

在交通事故中,对于造成事故的相关责任,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确保交通事故的处理和赔偿能够进行到位,并对交通事故中法律责任的强制执行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1. 违法行为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那么责任将完全由违反交通法规的一方承担。

例如,如果一方在交叉路口闯红灯导致事故发生,根据法律规定,违反交通法规的一方将全权负责。

2. 违约责任:交通事故中,如果一方未按照交通规则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进行行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例如,如果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速度行驶,导致事故发生,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其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侵权责任:在交通事故中,如果造成事故的一方违反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导致他人遭受损失,那么侵权责任将由他负责赔偿。

例如,如果一方追尾了前车,造成对方车辆和人员的损害,那么追尾的一方将承担侵权责任。

二、交通事故法律责任的强制执行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法律责任的有效执行,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所有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必须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该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交通事故的赔偿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2. 交通执法机关的监督与处罚:交通执法机关将根据证据和事实,对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调查并查明责任。

一旦责任确定,将会依法对负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相应处罚,包括罚款、暂扣驾驶证、行政拘留等。

3. 人民法院的裁决与执行:当交通事故的赔偿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将充分考虑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公正、公平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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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马路强讨引发交通事故行为的定性
导读:本文是关于也谈马路强讨引发交通事故行为的定性,希望能帮助到您!
作者:彭箭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报7月30日第四版刊登马路强讨引发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孙进虎上路拦车要钱,两次引起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检察院以涉嫌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对第二次交通事故以被告人孙进虎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

一:法院认定被告人孙进虎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妥,理由如下:1: 被告人孙进虎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资格,不宜定为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主体,包括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其中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如非司机违章开车等。

上述人员都属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或者承担保证交通运输安全责任的人员,具有一定的职业性,这应是法律规定的该罪主体范围的应有之义。

本案中被告人孙进虎为乞讨上路强行拦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63条规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不管孙进虎拦车是乞讨还是乘车,都应属于行人一类。

对于行人是否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理论界尚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行人不具有从事交通运输业或者保证交通运输安全的职业职责,相对于机动车一方,其属于弱势一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采纳曾经提出的所谓“撞了白撞”这一说法,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该法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及以人为本的精神。

在民事赔偿方面尚且如此,故在刑事谦抑原则下的刑事责任则应有更大的宽宥性,即对行人是否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应更慎重。

另外,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有将主体扩及乘车人的范围,但其对扩大的主体进行了限定,且仅以共犯论处。

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现行法律,司法解释未作明确的规定下,对交通肇事罪主体不应作扩大解释,为此,行人不宜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2:本案中,被告人孙进虎同样的强行拦车,同样造成交通事故伤亡,但因第一次事故中加入了第三辆车驾驶员的过失的共同作用从而认定孙不构成犯罪,对第二次事故则以孙制造了险情,造成驾驶员措手不及酿成交通事故而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

结果的发生有时是一因、有时是多因的共同作用,本案第一次事故是因孙的强行拦车与驾驶员的过错共同作用引发的,都属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由于存在其他原因的共同作用从而认定孙不构成
犯罪,而对第二次事故却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这就造成法律适用上的不一致。

二: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也与本案被告人的主观要件不相符合。

本案被告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是存在故意,但对交通事故后果却是过失,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故意犯罪,其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应是明知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故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三:被告人孙进虎的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首先,从主观方面来看,本案被告人为了乞讨采取强行拦车的方法,违反交通法规是故意的,但对交通事故后果则仅存在过失。

其次,在客观方面,本案的关键是被告人上路拦车行为是否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由于“其他危险方法”在未引起严重后果之前往往难以明确显示其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当用其他危险方法造成严重后果时才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在客观方面,(1)被告人上路拦车引起两次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危险性应与决水、失火、爆炸、投毒相当,被告人实施了这种危险方法,(2)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致不特定的多数人重伤,死亡,如果未造成危害结果或危害结果不严重,均不购成本罪.(3)严重后果是因被告人强行拦车的危险行
为所造成的。

综上所述,被告人孙进虎对两次交通事故后果均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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