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更换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核查和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核查和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4.03•【字号】豫人社函〔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核查和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函〔2020〕40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有关行业协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后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6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7部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8号)要求,现就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资格核查和证书发放管理等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格核查按照人考中心函〔2019〕68号文要求,资格核查对象是指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
按照豫人社〔2019〕8号文资格审查有关要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核查由省、省辖市两级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未设置省辖市级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资格核查由省级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由行业协会管理的考试由行业协会负责资格核查(以上统称为资格核查机构)。
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称)对考试资格核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成绩合格标准发布后,省人事考试中心向省级资格核查机构提交全省成绩合格人员名单和考生在网报平台上传材料。
省级资格核查机构负责统筹安排全省的资格核查事宜。
资格核查主要采取抽查和公示两种形式。
各地资格核查机构对本地成绩合格人员报名材料进行抽查和现场人工核查,并保存相关核查材料备查。
省人事考试中心与省级资格核查机构对全省成绩合格人员进行联合公示(公示样式见附件1),公布成绩合格人员名单及各地举报电话。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职业资格证书补办(换发)申请表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
职业资格证书补办(换发)申请表
注;1.本表由考生本人填写签字,考生须确认本人以上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因误填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贡.
2.补证提供以卜材料: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女印件,并将双卬件粘贴在申清表背面指定的位置;申请人电子照片1张(JPG格式,像素295X413,2.5X3∙5cm,白色,大小约为IOkb∙以身份证号命名).
3.换证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及IE反面发印件,并将处印件粘贴在申请表存面指定的位次:交回原始证书。
身份证正面粘贴处身份证反面粘贴处。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鲁人社函〔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管理便利化改革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提升人社部门公共服务水平,理顺工作职责和流程,切实提高证书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证书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证书发放工作(一)新版证书发放各市须统一使用“山东省人事考试证书管理系统”发放新版证书,为考生提供邮寄与现场发放两种方式。
考生申请邮寄的,要及时推送EMS(邮政特快专递)安排投递;考生现场领取的,要积极利用省厅配发的高拍仪、电子签名板、身份证阅读器等硬件设备留存领证电子材料。
通过该系统实现证书发放信息化管理,确保证书去向可查、可追溯。
(二)旧版证书发放各市要严格按照《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旧版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245号)要求,做好考生的资格审查和材料报送,有序开展旧版证书发放工作,在审核、填报《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执(职)业资格考试登记表》时,要确保表格中关键字段填写完整、内容准确无误、印章规范清晰。
二、证书补换工作(一)规范工作流程1.及时上报申请。
为更好地服务考生补换证书、缩短补办等待时间,证书补换申请由按季度报送改为按月报送。
各市要及时整理、汇总受理的考生补换证申请,审核无误后于每月末报送省人事考试中心。
2.严格审核信息。
对提出证书补换申请的考生,要认真核对其姓名、证件号码、级别、专业、批准日期等信息是否与证书数据库一致。
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一、考试成绩一般在考试后三个月左右公布,全部成绩合格人员按规定的时间,由单位或考生本人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领取(或网上下载)《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二、考生认真填写《登记表》,经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连同考生的准考证、2寸照片2张、工本费,由单位或考生本人按规定的时间交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
三、证书办理完毕,由单位领回,证书由考生本人妥善保管,《登记表》装入考生人事档案。
四、资格证书(包括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丢失申请补发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如下步骤办理补证手续:(一)在市级(设区的市)以上报纸(如:潍坊日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声明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证书名称、获得证书时间、证书编号和作废声明。
(二)提出本人亲笔签名的书面补发证书申请,填写《补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登记表》(从本网下载);(三)所在工作单位审查出具证明,在单位证明和《补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登记表》上盖章,并经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四)市直和上属驻城区单位的考生携带有关资料和证书工本费,到市人事考试中心办理补证手续;县市区范围(包括上属驻各县市区的考生)到所在县市区人事局办理补证手续。
补办证书资料:1、本人补发证书申请一份;2、经主管部门审查盖章的单位证明一份;3、刊登“遗失证明”的潍坊日报一份;4、存档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5、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查盖章的《补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登记表》两份;6、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和照片三张(要求小二寸、与准考证同底版,两张贴在补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登记表“照片”处,一张办理证书用)。
按照省人事考试中心规定,证书补发每半年集中办理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五月下旬前和十一月下旬前。
教师资格证补发换发申请书

尊敬的教育行政部门:您好!我是一名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我的教师资格证书不慎遗失,为了能够正常开展教学工作,我希望能够申请补发一份新的教师资格证书。
特此,我向贵部门提交教师资格证补发换发申请书,请您予以审批。
首先,我简要介绍一下我的基本情况。
我于XXXX年毕业,同年通过教师资格考试,获得了教师资格证书。
自毕业以来,我一直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深知教师这一职业的重要性和责任感。
我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学生,关心学生的成长,努力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
在工作中,我始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行业的相关规定,恪守教师职业道德,为学生的全面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然而,不幸的是,我的教师资格证书在近期不慎遗失。
在没有教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我无法证明自己的教师资格,这给我的教学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为了能够继续正常开展教学工作,我希望能够申请补发一份新的教师资格证书。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我了解到教师资格证书遗失需要申请补发,因此我特此向贵部门提交教师资格证补发换发申请书。
在此,我承诺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如有任何虚假陈述,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了便于贵部门审核我的申请,我特此提供以下材料:1. 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附件1):我已经按照要求填写了申请表,并贴上了近期免冠照片。
2.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以供审核,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 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由于原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我无法提供原件,因此提供一份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以证明我的教师资格。
4. 人事档案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提供一份存放在我人事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以证明我具备教师资格。
5. 公开发行的报刊遗失声明原件:我已经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了教师资格证书遗失声明,并提供一份原件供贵部门审核。
希望贵部门能够审批我的申请,给予我补发一份新的教师资格证书。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修改、遗失补发申请表(个人)

申请表(个人)
申请人 姓名
身份证号
证书基本信息
职业名称
证书编号
证书级别
申办事项
□遗失证书
遗失声明
本人证书遗失,现申请证书补发。
□证书修改
错误项及错误信息
更正后信息
取证
方式
□到受理点领取□邮政快递(到付,邮费需要签收人支付。)
□EMS速递单号:
申
请
人
声
明
本申请表所填内容正确无误,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联系电话:
日期:年月日
以下栏目由受理部门填写
受
理
部
门
意
见
受理日期:年月日
备
注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74号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74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3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张福森二○○二年七月八日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颁发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申请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凭证。
第三条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本省(区、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
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
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地(市)司法局可以委托县司法局接收申请材料,转交地(市)司法局进行初审。
第五条参加当年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应当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地(市)司法局申请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地(市)司法局不予受理。
第六条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如实填写《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二)申请人身份、学历证明原件(由受理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第七条地(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复审。
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07.16•【字号】粤司办[2009]276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广东省司法厅2009年7月16日以粤司办〔2009〕276号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律师执业证的申领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执业证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执业证中各记载事项必须由省司法厅填写完整,并加盖省司法厅印章。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律师执业证管理,应当遵循依法、高效、规范、透明、公正、便民的原则,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律师执业证申领第五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领律师执业证:(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六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
第七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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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更换《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附:身份证、资格证正(或副)本复印件、遗失申明报纸原件、补办副本的2寸照片1张。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遗失补证所需材料:
1、个人申请(其中说明原因及申请事项)——“补发更换《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2份)。
2、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3、资格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或正副本复印件。
4、在省级报纸上刊登遗失申明;《申请表》后附报纸一份,另一份报纸裁剪下来粘贴在《申请表》上。
《云南法制报》要便宜些。
5、补证副本:需提交2寸(46mmX32mm)彩色证件照片3张,其中2张分别粘贴在《申请表》上,另1张用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制证。
补证正本:只需提交2寸照片2张,分别粘贴在《申请表》上。
6、该《申请表》及附件材料一式两套。
其中一套材料,省厅审核后,报司法部审核换证;另一套材料,省厅审核盖章后,退回州市司法局存档备查。
7、州市司法局书面报告。
8、州市司法局考试机构受理申请后,随同12月份(全国批次)或7月份(大三批次)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厅,复核后统一报司法部审核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