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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6.18•【字号】•【施行日期】2024.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劳务派遣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2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一)严格审批标准。
对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单位的资质开展实质性审查,严把行政许可“入口关”:在注册资本方面,确保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在场所设施方面,经营场所地址真实,与开展业务相适应,并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话、网络设备、网络服务和劳务派遣业务管理方面的信息管理系统等基本设施;在管理制度方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健全规范,制订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等;在专职管理人员方面,引导劳务派遣机构配备劳动关系协调员、人力资源管理师等与劳务派遣业务相关的专业管理人员。
(二)优化审批服务。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办理材料,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
通过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等线上渠道申请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变更、延续、注销、经营情况年度报告、设立分支机构报告与备案等行政服务事项,全面推行使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电子证照”,实现劳务派遣业务“一网通办”。
海沧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管理办法

海沧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本区人事制度改革,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非在编雇用人员的基本权益,根据《厦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厦委办发〔2006〕53号)和机构编制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是指本区(不含镇、街)机关事业单位在核定的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内,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且聘期在6个月以上、不行使行政权力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根据岗位不同,分为专业技术岗位、辅助岗位和工勤岗位。
(具体岗位设置见附件)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应按照“编内为主,编外为辅,严格控制”的原则,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充分发挥在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行政运行效率,控制行政运行成本。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由机构编制、人力资源、财政、机关后勤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具体用工指标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招聘及日常管理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工资待遇由财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非在编雇用人员的,应根据“自下而上”的原则,由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机构编制部门,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工作需要研究后提出具体意见,报区委编委会研究后下达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一般每半年研究一次。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应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性质限定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后自动失效。
确因工作需要,可按规定重新申报。
重新申报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的,应在指标期满前三个月提出。
未按规定程序申报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使用非在编雇用人员采用劳务派遣方式,即机关事业单位作为用工单位与本区劳务派遣机构签定派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后,由劳务派遣机构在核定的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内,向用工单位派遣非在编雇用人员。
李丽峰、中海评认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丽峰、中海评认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5【案件字号】(2021)闽02民终55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国如)【审理法官】(刘国如)【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海评认证有限公司;李丽峰【当事人】中海评认证有限公司李丽峰【当事人-个人】李丽峰【当事人-公司】中海评认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碧芬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杨钟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碧芬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杨钟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碧芬杨钟【代理律所】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海评认证有限公司【被告】李丽峰【本院观点】李丽峰于2020年8月提出转机构申请,但中海评公司以李丽峰构成违约应赔偿其损失为由拒绝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李丽峰是否构成违约及是否应赔偿中海评公司损失并非中海评公司拒绝配合办理转机构手续的正当理由。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无过错诚实信用原则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经查,中海评公司在其一审提供的《关于对(2020)闽0206诉前调4514号的回复》中述称,2020年8月李丽峰要求中海评公司配合其办理转机构手续,但中海评公司认为其作为利益受损方只要李丽峰根据《审核员培养协议》进行违约赔偿,中海评公司就同意其资格转出。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丽峰于2020年8月提出转机构申请,但中海评公司以李丽峰构成违约应赔偿其损失为由拒绝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李丽峰是否构成违约及是否应赔偿中海评公司损失并非中海评公司拒绝配合办理转机构手续的正当理由。
故一审法院酌情判决中海评公司赔偿李丽峰因未能及时办理转机构手续所造成的损失,并无不当。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人才派遣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人发[2005]138号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人才派遣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人发[2005]1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90b883e1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ff.png)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人才派遣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人才派遣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人发[2005]138号)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人才中介机构:为适应我省人事制度改革和人才资源开发的需要,创新人才中介服务模式,根据《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精神,特制订《关于开展人才派遣服务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十二日关于开展人才派遣服务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适应我省人事制度改革和人才资源开发的需要,创新人才中介服务模式,根据《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精神,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人才派遣是指人才派遣组织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人才派遣协议,为用人单位选派人才;与被派遣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选送被派遣人员按合同规定到用人单位服务的一种新型人才就业方式和用人模式。
第三条人才派遣组织是指经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为各类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派遣服务的人才派遣机构。
人才派遣服务集派遣就业和相关的培训教育、社会保障、依法维权为一体,实行企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人才派遣组织的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年度验证、人才交流会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管理按照《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及其配套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人才派遣的组织实施(一)人才派遣组织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人才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人才派遣协议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应包括协议期限、被派遣人员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协议变更终止条件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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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实用模板)

2023年毕业生就业协议书2023年毕业生就业协议书1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毕业学校:_________,专业:_________。
一、乙方因未落实就业单位,将人事档案委托甲方保管。
乙方从毕业离校时至就业前两年免缴档案保管费,超过两年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缴纳毕业生档案保管费_________元。
二、乙方如落实了就业单位,应凭市人事局签章的“报到证”或《毕业生就业申报表》、户口迁移证的复印件、接收单位调档函及时到甲方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三、甲方可为乙方出具人事档案中的'有关证明,办理因私出国(境)探亲、旅游、自费留学等政审。
根据省、市物价部门规定,出具各种证明材料每次_________元;办理出国政审每次_________元。
四、上述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皆依据省、市物价部门现行规定。
在本协议期间,如遇上述部门重新核定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则从变更之月起执行新的规定。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家庭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2023年毕业生就业协议书2甲方:中等专业学校乙方:(学生)为响应国家关于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政策,本着对学生认真负责,让家长放心,使学生满意的宗旨,做好学生入学后在校管理和毕业后就业安置工作。
本着相互信任和自愿的原则,现就学生在校外见习和顶岗实习及毕业后就业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1、按照教学大纲和实训大纲规定完成教学任务,培养学生实际操作技能,并组织学生进行实地训练。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相对人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相对人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3.27•【字号】厦人社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正文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相对人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厦人社规〔2020〕4号各有关单位:《厦门市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相对人诚信记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3月27日厦门市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相对人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印发〈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704号)、《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9〕2号)、《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诚信记录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业务分工的规定,负责诚信记录信息的采集汇总等工作。
第三条以下人员与组织的诚信记录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一)申领由本市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及补充保险基金(以下简称“本市三险种社保基金”)支付款项的各类事项的人员与用人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政府职能部门审核事项的通告(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政府职能部门审核事项的通告(五)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政府职能部门审核事项的通告(五)各区政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减少审批事项,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投资环境,根据《厦门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精神,现将我市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所保留的审核事项公布如下,请社会各界监督执行,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1、各单位保留审核事项的工作方式尽快规范,尽快在工作场所公开审批事项的审批内容、对象、条件、程序和时限等。
要实行窗口式办理。
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设立一个窗口。
2、由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实行联合审核事项,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负责答复。
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协助主办部门工作。
3、实行审核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监督、责任追究等事项,确保依法实施。
4、市监察部门和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为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行政审核的监督职能机构,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对已经确定取消的审核事项仍在审核的,或擅自设立审核事项实施审核行为,审核无效,并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因擅自设立审核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所得全额上缴市财政。
5、必须依法设立审核。
今后,凡新增审核事项,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明确规定,并经市政府核准。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实施审核。
6、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审核事项(五)(审批187项核准322项备案111项)市公安局一、审批(12项)1、集会、游行、示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6、7、8、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7、9、10、11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2、举办200人以上庆典、文化娱乐、体育比赛、表演、展览、展销以及其他公共安全活动依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1999年第44号令)3、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许可证以及爆破“四员”(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保管员)作业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4、枪支、弹药的运输携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30条5、户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6、中国公民因私出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5条7、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台地区依据:国务院《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6条,《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6条8、港、澳、台、侨胞入出境及在中国境内停留办证审批依据:国务院《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14条,国务院《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13、16、19条,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9、外国人入出境签证变更,延期加盖及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0、“蓝印户口”审批依据:《厦门市办理“蓝印户口”的暂行规定》第2条11、剧毒物品购买证、运输证依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2、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仅含按摩业,歌厅、舞厅、卡拉OK厅,旅馆业,印刷业,刻字业,旧货业)依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6条二、核准(21项)1、经济民警建队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的实施方案》(国发[1980]310号),公安部《经济民警着装规定》、《经济民警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第4条2、《台湾同胞登陆证》、《临时登轮证》依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第10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往边境地区通行证》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圳珠海经济特区边防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4、《台湾船舶聘用人员劳务证》依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办法》第3条5、金融等单位保卫系统枪支弹药配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枪支管理规定》([1987]公(治)76号)6、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单位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初审依据:《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省政府第41号令)第11条7、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许可证初审依据:《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省政府第41号令)第12条8、机动车报废车辆的延缓使用依据: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号)9、《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依据:公安部、交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加强沿海船舶、港口治安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0、《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依据:公安部、交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加强沿海船舶、港口治安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消防设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条,《厦门市消防条例》第8、34条,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4条12、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2、13条,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14条1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车辆准运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7条,《厦门市消防条例》第41条、第42条,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条14、停车场改变用途依据: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15、运输不可分割解体且体积超过规定的物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32条16、高速公路危险品运输依据:公安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9条17、机动车驾驶员发证及异动依据: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18、参与高层建筑停车场的规划依据: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19、机动车驾驶员教练资格认定依据:公安部《机动车辆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管理办法》第6条20、从事营运驾驶员资格认定(认定后,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岗位服务资格认定并发给服务证)依据:《厦门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厦府[1996]综205号)第3条,《厦门市客运出租小汽车管理办法》(厦府[1994]综142号)第18条21、印章刻制依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知》第9条三、备案(6项)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出口报备2、消防产品使用报备3、金融营业场所金库票据库建设设计方案4、单位自建保安组织5、国际互联网用户备案6、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市司法局一、审批(1项)1、法律援助申请依据:《厦门市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二、核准(7项)1、设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初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9、20条,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2、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初审依据: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1992]第21号令)第65至73条3、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初审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国发[1982]17号)第49条4、申请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初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6、7条,司法部《律师资格考核办法》第7条、《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9条5、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审注册依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21至25条、《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13条6、申领公证员执照及年度注册初审依据: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第5条7、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6条市民政局一、审批(4项)1、全市性或跨区级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登记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7条、第3、4章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3、设立殡葬服务单位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4、符合“三无”收养条件的社会孤老残幼、精神病人依据:民政部[1982]民福24号文,省民政厅[1982]闽民救214号文二、核准(14项)1、居民住宅区、商住楼、综合性办公楼等建筑物名称依据:《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第20条2、精神病人住院减免手续及费用;麻风病人生活困难补助费依据:《民政部关于城乡困难户治病医疗费减免问题给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局的复函》(民发[1980]17号),《关于加强麻风病人管理的通知》(卫防发[1991]第17号)3、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依据:民政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国内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4、收养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5条,民政部《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1992年第6号令)5、区、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驻地迁移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第2款,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4条、第5条,《关于加强行政区划管理的通知》(闽政办[1986]06号)6、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依据:民政部等七个部门《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福发[1990]21号)第6、7、8、10、11条7、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依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71号)第3条,民政部《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93]政联字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安发[1992]23号)第4条8、公墓建设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9、革命烈士称号依据: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0、接收安置本地及异地退伍义务兵依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福建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闽政[1988]64号)11、接收安置转业志愿兵依据:国务院《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号),公安部、民政部等《关于贯彻执行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1983]参务字243号)第9条12、因战因公人员伤残等级评定抚恤金依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6条,民政部《伤残抚恤安置暂行办法》13、城镇道路的命名与更名依据:《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第18、19条14、接受复员干部进我市安置依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2号)第8条三、备案(2项)1、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集镇、自然村片村的命名、更名2、区民政局救济款物使用情况市宗教局一、审批(5项)1、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及变更登记依据: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2条,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2、举办大型的宗教活动依据:《厦门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第17条3、接受境外大宗的宗教捐赠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国宗发[1993]214号)4、宗教院校负责人任免、机构设置及招生方案依据:《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发[1982]19号文),《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宗教院校工作的意见》(国宗发[1996]040号),市宗教局《关于进一步办好闽南佛学院的工作意见》(厦宗字[1999]02号)5、少数民族成份的恢复和改正依据: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国家民委办《关于严格执行公民更改成份规定的通知》二、核准(4项)1、在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建设、商业展览、拍摄影视片等活动依据: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11条,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2、经销宗教书刊、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依据:《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发[1982]19号文)3、宗教活动场所年检依据:《厦门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4、宗教团体组团出国出境依据:《厦门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三、备案(3项)1、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变更2、邀请国内其他地区人员来厦主持宗教活动3、境外宗教人士来访市法制局一、核准(1项)1、申领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依据:《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1号)第8条二、备案(1项)1、暂扣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市外事办一、审批(7项)1、颁发因公护照依据:外交部领事司《领事工作手册》2、颁发因公赴港通行证及签注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1997]20号文,《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签发因公往来香港通行证及赴港签注细则的通知》([1997]港办秘1484号)3、部分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审批依据:《关于调整临时出国人员审批权限的实施办法》(厦府[1993]综131号)第2条,《关于简化经贸人员出国审批手续的通知》(厦府办[1998]80号)第4条4、外国人来华、发通知签证函电依据:外交部领事司《领事工作手册》5、聘请外国专家依据:国家外专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外专发[1999]54号文)、《关于认真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外专发[1999]65号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授权市外办代市政府审批聘请外国专家的批复》(厦府办[1997]017号)6、副部级以上外宾团组访厦接待计划依据:《关于加强我市副部级以上外宾团组接待的归口管理及建立全市外宾接待登记制度的请示》(厦府办[1998]084号)7、为驻厦总领馆官员颁发签证、居留证明依据:外交部《领事工作手册》(签证部分)二、核准(3项)1、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依据:国家外专局、外交部、公安部《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外专发[1992]170号文)2、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来我市探视其被我司法机关关押的国民依据:外交部、公安部等《关于处理涉外事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1995]17号文)第4条第1款3、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来我市进行公务或采访活动依据:《关于地方外事工作若干规定》(中办发[1996]8号)三、备案(3项)1、因公护照、赴港澳通行证遗失2、涉外案件3、副部级以下外宾团组访厦接待计划——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