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司法实践中立功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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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

如何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

如何认定为有⽴功表现或重⼤⽴功表现如果罪犯在监狱内有悔罪或者⽴功表现的,是可以申请减刑的,如果有重⼤⽴功的,应当予以减刑。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功和重⼤⽴功的认定,往往⽐较困难。

今天,店铺⼩编整理了关于如何认定为有⽴功表现或重⼤⽴功表现的内容,希望对您有⽤。

如何认定为有⽴功表现或重⼤⽴功表现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犯罪分⼦有⽴功表现或者重⼤⽴功表现,《刑法》第六⼗⼋条第⼀款规定:犯罪分⼦有揭发他⼈犯罪⾏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七⼗⼋条第⼀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徒刑的犯罪分⼦,在执⾏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功表现之⼀的,应当减刑:(⼀)阻⽌他⼈重⼤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技术⾰新的;(四)在⽇常⽣产、⽣活中舍⼰救⼈的;(五)在抗御⾃然灾害或者排除重⼤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贡献的。

《刑法》关于如何认定犯罪分⼦⽴功表现和重⼤⽴功表现规定的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为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中统⼀掌握⽴功表现和重⼤⽴功表现的认定,避免随意性,增加执法公正性。

《最⾼⼈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以下简称《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对《刑法》规定的⼀般⽴功表现、重⼤⽴功表现进⾏了细化,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功的表现形式更加多样化,《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对⽴功表现和重⼤⽴功表现的内容予以完善,详细列举了⽴功表现和重⼤⽴功表现的种种具体表现形式。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有⽴功表现:(⼀)阻⽌他⼈实施犯罪活动的;(⼆)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包括同案犯)的;(四)在⽣产、科研中进⾏技术⾰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事故中表现突出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浅议我国刑法立功的认定

浅议我国刑法立功的认定
化 犯罪 分子 的同盟壁垒 , 及 时有效 打击 犯罪 , 也可 以节 约司法 资 面 , 也是体 现 了公检法 三家 互相配合 、 制 约的 关系 。 因此 , 确认立 源, 约束 、 减少犯 罪 。随着社会 的发 展 , 立功 的情形 层 出不穷 , 立 功应 该是公 安机 关协助 做好第 一手 资料, 检察机 关根据材 料审 查 功 制度 不断被 人研 究, 分析其特 征 、 存 在 的问题 。为 了便于 司法 提 出意见 , 由审判机 关通过细致 审查做 最终确 认的三机 关相互协 实践, 本 文将从 立功制 度的特 征 、 形 式和规 范化等 角度 进一步 阐 作 , 相互配 合 。
1 . 立 功 的预防犯 罪 的效应 。 刑 罚具有 目的说, 在理 论上 存在
不 同观 点, 但是刑 罚具 有一般 预防 功能 和特殊 预 防功能 , 这 个是

功利 性是立 功制度 的基 本价值 , 这 是 由其 立法 目的 决定 的 。
致 的看 法 。而 立功制度 无 疑也 是体现 了这 一 目的 。一股 预防
有 效地预 防和抗 制犯罪 。。
3 . 认定 立功 的主 体特 殊性 。确 定立功 的主 体是 公检法 三家 正 从善 的可 能 , 今 后不再 犯罪 。 立 功制度 , 对 于犯罪 人本 身而言 , 均有 资格 认定 , 还 是各有 分工 ?如 果各有 立功认 定 资格 , 必然 可 立 功从宽 处罚 , 对 于犯罪 人的心理 具有 很强 的感 化作用 和教育 作 能 导致 立功 的混乱 。那么 , 法 院作 为认 定犯罪 , 做 出最 后处 罚 的 用, 可 以防止 其重 新犯罪 。 同时迫于 立功 的一股 预 防功能 , 也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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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的认定标准

立功的认定标准

立功的认定标准立功是指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协助公安机关成功破案或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立功的认定标准是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确定的,下面将结合相关内容进行阐述。

首先,对立功的认定首要条件是犯罪嫌疑人必须自愿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而不是被迫或欺骗的结果。

这要求公安机关在取证和讯问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来逼迫嫌疑人承认罪行。

其次,立功认定还需要犯罪嫌疑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或情况描述,这些证据或描述应与案件事实和已有证据相符合,并能够有力地协助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真相、破获犯罪嫌疑人。

这些证据可能包括与案件相关的物品、嫌疑人的口供、电子数据等等,但公安机关在认定立功时应对这些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和验证。

第三,立功还需要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信息具有一定的价值和重要性。

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据或情况应能够对案件的侦破起到实质性的推动作用,如能提供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组织构架等信息,或是能帮助公安机关获取其他重要证据的线索等。

第四,立功认定还需要犯罪嫌疑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程度。

合作程度越高,认定立功的可能性就越大。

合作程度包括但不限于主动提供案件信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取证工作、认罪悔罪态度等。

最后,立功认定还需综合考虑案件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性。

对于反映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即使犯罪嫌疑人符合前述认定条件,也需要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权衡和判断,确保对立功的认定更为准确。

总的来说,立功的认定标准是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安机关的实践经验而确定的,要求犯罪嫌疑人自愿承认罪行,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并具有一定的价值和重要性,同时还需要与公安机关的合作程度较高。

这些标准的确立和认定过程均应严格依法进行,以确保对立功的判断公正、准确的同时,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立功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论述

立功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论述

立功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论述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08)10-00摘要:立功对于我国的司法实践有着重大的意义,其给予犯罪分子除自首以外的又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立功体现了一种人道,一种人性。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立功的认定上却存在着许多问题。

为了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掌握立功,我们应该将理论与实践结合,对立功给予再认识。

关键词:立功主体确认主体表现形式一、立功行为的主体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立功的主体是“犯罪分子”,而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其规定具体的含义,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作出类似的规定。

所以造成“犯罪分子”的范围相当不确定。

使立功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被不同的司法机关认定的范围上存在着较大的区别,造成了立法的宗旨在司法实践中的不统一性,从而使各个司法机关在对相同的案件的处理上做出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

二、确认立功的主体在诉讼程序中共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三个司法主体,他们参与并主导着整个诉讼程序的进程。

那么立功是由他们中的某一个机关认定,还是由三个机关共同认定或是三个机关都有认定立功的权利呢?三个机关的职责不同,在诉讼程序中的作用不同,所以,由三个机关共同认定只能造成认定上的更加混乱而别无益处,故不能由三个机关共同认定。

那么是否三个机关各自都有认定立功的权力呢?在一般的案件中最先接触案件的是侦查机关,也是最先进入诉讼程序的,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立功行为也必须由侦查机关在实践中查证属实。

可以看出侦查机关在立功的认定上是存在优势的,但是,他也有其无法克服的弱点。

侦查机关在侦查中很可能产生先入为主的思想;也有可能为了掩盖自己在侦查中的过失或是错误,而无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立功行为;粗心的侦查机关也有可能将立功行为遗漏。

在没有一个良好的监督体制下这是相当危险的,会造成侦查机关的渎职,会对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嫌疑人不公,更会放纵其他的犯罪行为。

刑法立功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刑法立功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刑法立功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刑法立功的司法解释是: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情况涉及方面比较多,而且内容较为复杂,我们在正文中进行详细说明。

▲一、刑法立功的司法解释是什么?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二、关于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自首的性质犯罪分子到案以后,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自首,显然是一种对国家、社会有益的积极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予以鼓励和倡导。

问题的关键在于,犯罪分子归案以后规劝同案犯自首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立功。

1.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自首不同于供述犯罪事实。

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归案后供述犯罪事实,仅包括供述其本人与同案犯共同犯罪的事实和同案犯身份、体貌特征、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包括应司法机关要求同同案犯联系,促成同案犯归案的情形。

根据《解释》第1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指出,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基本情况,包括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式等信息,属于被告人应当供述的范围。

关于自首、立功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关于自首、立功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关于自首、立功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自首是自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而立功是自动交代(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以及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刑事案件的行为。

立功为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提供重大案件线索、协助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现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立功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立功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一、立功的司法解释是什么1、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犯罪分子被羁押或者归案后,不仅如实地交代自己的犯罪,而且还主动地揭发其他人的犯罪行为,包括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

这种揭发必须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

如果经过查证,发现其揭发的情况不是事实,或者无法证实,或者不属于犯罪行为,则这种的揭发不是立功。

2、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侦查机关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重要线索应是指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重要犯罪线索,即能够证明犯罪的重要事实、犯罪人或者有关证人等。

提供的重要线索必须是实事求是的,司法机关能够据此查明犯罪,侦破案件。

如果经过侦查,发现提供的线索不实,或者无法证明发生过犯罪,或者不属于犯罪行为的,就不应当认为是立功。

立功的司法解释是什么二、立功的处罚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注意《刑法修正案八》中删除了原《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其主要是考虑到“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过于轻纵宽缓,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

注意,自首加一般立功也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三、非法获得的举报线索是否立功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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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与重大立功的区分是怎样

立功与重大立功的区分是怎样

一、立功与重大立功的区分是怎样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情形。

它可以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种。

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对于一般立功的认定是:(1)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

对于未经查证或查证不属的“揭发”、“检举”不认为是立功。

(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从而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如果提供的线索对侦破其他案件没有帮助的,不是立功。

(3)协同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

以上四种情形,应当认定为一般立功。

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或者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含同案犯)的,或者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行为。

“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此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

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的区别:一般立功要求揭发他人的一般罪行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一般案件即可;重大立功则要求揭发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或者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较多的一般犯罪或犯罪线索,查证属实的。

由此可见,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对立功要求的“质”与“量”不同。

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同时该条第2款还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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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司法实践中立功的认定
立功是我国刑法中从轻、减轻刑事处罚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刑法》第6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是立功。

如果检举、揭发是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是重大立功。

在刑事辩护中,律师非常重视被告人是否构成立功,如果构成立功,就会从轻、减轻刑事处罚。

现就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构成立功的情形,论述如下:
一、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法律并不要求共同犯罪人必须交代出其他共同犯罪人单独实施的其他罪行,如果共同犯罪人主动揭发、检举其他犯罪分子(包括共犯)单独实施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就属于为立功。

二、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不属于立功,属于坦白。

三、劝说同案犯自首的行为构成立功。

在带领公安人员未能抓获同案犯的情况下,电话劝说同案犯自首的,该劝说行为对于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起到了协助作用,是立功行为。

四、被告人自首其窝藏罪时提供被窝藏地点的是余罪自首及立功。

最高人民法院的主流观点认为:被告人在自首其窝藏罪的同时,因提供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窝藏地点,使司法机关能够成功地抓获被窝藏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条件,应当分别构成自首和重大立功。

五、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立功线索的查证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如果被告人在一审、二审期间揭发他人犯罪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人民法院认为该线索内容具体,指向明确,应及时应交有关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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