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工作,健全考务工作制度,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严格遵循科学、安全、公平、规范的原则。
考务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考试安全保密相关规定。
第二章考务管理机构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对考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设立考区。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推荐各考区考试承办机构,报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研究确认后,负责各考区的考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考试承办机构主要职责为:(一)组织、安排本考区考生报名,负责审核报名人员相关资料;(二)设置考点,布置考场;(三)组织本考区考务工作人员培训;(四)负责本考区试卷的接收、保管、分送、回收和返送;(五)组织、部署本考区的考试实施,按照规定的职能和权限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六)指导、监督考点具体考试组织工作。
第六条考试承办机构应根据考务工作规程要求,结合本考区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工作规程和收费、违纪、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及考核制度。
第三章考务工作人员第七条考务工作人员指参与考试考务组织实施工作的人员,包括组织考试、受理报名、审核资格、编排考场、监考、巡考、运送与保管试卷等人员。
第八条考务工作人员应具有考试业务工作经验,熟悉考务工作程序。
资格审核、考试组织、监考、巡考等人员应接受相应工作培训。
第九条考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严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
涉密考务工作人员应签定保密责任书(见附件1)。
第十条有直系亲属或配偶参加当年考试的考务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当年试(答)卷管理、监考、成绩评阅等考试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引言概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是评价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的重要途径,为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考务工作的规范性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阐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包括考试组织、考试内容、考试方式、考试评分和考试安全。
正文内容:1. 考试组织1.1 考试时间安排:考试机构应提前确定考试时间,确保考生有充分的准备时间。
1.2 考试地点选择:考试地点应符合考试要求,保证考场环境安全、宽敞、舒适。
1.3 考试人员组织:考试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负责考务工作,包括考试监考、考务管理等。
2. 考试内容2.1 考试科目设置:考试科目应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需求进行科学合理的设置,覆盖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
2.2 考试题目编写:考试题目应具备一定难度和广度,能够全面考察考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2.3 考试内容更新:考试内容应与时俱进,根据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进行及时更新,保持与实际工作的紧密联系。
3. 考试方式3.1 笔试形式:通过书面答题的方式考察考生的理论知识水平。
3.2 实操考试:通过实际操作的方式考察考生的实际技能水平。
3.3 计算机辅助考试: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考试,提高考试效率和准确性。
4. 考试评分4.1 评分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评分标准,明确每个考点的评分细则,确保评分公正、客观。
4.2 评分过程:采用双人评卷或多人评卷方式,确保评分结果准确可靠。
4.3 成绩公布:及时公布考试成绩,为考生提供查询和申诉渠道。
5. 考试安全5.1 考试保密:对考试内容、考题等进行严格保密,防止泄题和作弊行为。
5.2 考场管理:加强对考场的管理,确保考试过程的秩序和安全。
5.3 考试监控:利用监控设备对考场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考试作弊行为。
总结:考务工作规程是保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公正性和规范性的重要保障。
考试组织、考试内容、考试方式、考试评分和考试安全是考务工作的关键要素。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二)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二)
- 考务工作规程的目的是什么?
- 考务工作规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 考务工作规程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 考务工作规程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 考务工作规程的实施方式是什么?
考务工作规程是指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一系列
规定和措施。
它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考试的公正、公平、公开,保障考
生的合法权益,提高考试的质量和水平。
考务工作规程适用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监督
和管理等方面。
无论是考试机构、考试场所、考试人员还是考生,都
必须遵守这些规程。
考务工作规程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公平、公开、严格、高效和便民。
这些原则是考试工作的基石,也是考试工作的保障。
考务工作规程的具体内容包括考试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等方面
的规定。
比如,考试的时间、地点、形式、科目、标准、评分、成绩
等都需要明确规定。
同时,还需要规定考试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以及考生的报名、准考证、考试纪律、违规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考务工作规程的实施方式包括宣传、培训、监督和检查等方面的措施。
考试机构需要积极宣传考试规程,加强考试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考
试监督和检查机制,确保规程的贯彻执行。
总之,考务工作规程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考试质量和水平、保障考生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人社部关于人事考试基地建设的相关材料

人社部关于人事考试基地建设的相关材料涉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规程和继续教育基地申报等内容。
具体如下:
1. 考务工作规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这是指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和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时需遵循的规定。
2. 考试工作计划:人社部会定期发布年度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其中包括了考试的时间安排、科目设置等重要信息,这对于考试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有着直接的指导意义。
3. 继续教育基地申报:对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申报,需要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按照属地管理要求报送至所在地省级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预审。
这一过程也涉及到考试基地建设的相关内容。
4. “十四五”规划:人社部与其他部委联合发布的“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中,可能包含了对人事考试基地建设的宏观指导和规划。
综上所述,这些材料为各级人社部门和相关机构提供了关于人事考试基地建设的规范和指导,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考试安全管理。
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文件内容,可以访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官方网站或联系相关部门获取正式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1.03.11•【文号】人社厅发〔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部门,中国外文局人事部,有关协会、学会: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们制定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1年3月11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部考试中心”)组织实施或与其他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的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第三条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安全规范和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部考试中心负责拟定考务制度、工作标准、技术规范、考务文件,组织实施资格考试,统一管理和维护考务信息,承担职业资格证书便捷化服务具体工作,指导各地人事考试机构考务工作,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授权发布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等。
第五条省级人事考试机构负责拟定本地区考务制度、资格考试实施方案及考务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本地区资格考试,设置考区、考点,配备并管理监考、巡考队伍,指导考区、考点考务工作,按照权限认定、处理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生成并管理考务信息,承接相关考试阅卷及证书发放工作等。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一、考务工作组织与管理1. 考务工作组织与管理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和管理。
2. 考务工作组织与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考试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3. 考务工作组织与管理应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考务手册,明确各项工作任务和责任。
4. 考务工作组织与管理应配备足够的考务工作人员,确保考试期间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5. 考务工作组织与管理应与监考人员、考生和考试场所等相关方面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调。
6. 考务工作组织与管理应制定相应的考试场所设置、考生信息管理、考试材料管理、考试过程监督等相关制度和规定。
7. 考务工作组织与管理应加强对考务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试知识的宣传,提高其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二、考生报名与资格审核1. 考生报名应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通过网络平台或指定地点进行线上或线下报名。
2. 考生报名时应提供准确和完整的个人信息,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主办单位应严格审核。
3. 考生报名后,主办单位应及时确认并通知考生,告知考试的时间、地点和相关考试事项。
4. 若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主办单位应及时通知考生,并退还已缴纳的考试费用。
5. 主办单位应建立考生信息管理系统,对报名考生的信息进行规范和科学的管理。
三、考试过程管理1. 考试场所应满足安全、舒适、保密的要求,保证考生的正常考试活动。
2. 考试材料应提前准备并密封,保证考试的安全和保密性。
3. 考试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考试时间和考试流程进行,维护考试的顺利进行。
4. 考务工作人员应全程监督考试过程,防止作弊行为的发生。
5. 考务工作人员应合理安排抽查考场和监考人员,确保考试的公开和公正。
6. 考试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及时对考试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制作成绩报告,并依法公布考试成绩。
四、考试成绩发布与证书颁发1. 考试成绩应在规定时间内公布,并向考生下发成绩通知书。
2. 考试成绩发布时应确保考试的结果真实、准确和完整。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
1. 考试组织机构,规定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组织机构,
包括主办单位、承办单位、考试委员会等,明确各个单位的职责和
权限。
2. 考试计划和安排,规定了考试时间、地点、科目、考试形式
等具体安排,以及考试的计划制定和调整程序。
3. 考试报名,规定了考生报名的条件、时间、方式和程序,包
括资格审核、报名费缴纳等事项。
4. 考试内容和标准,明确了考试科目的范围、内容和考核标准,确保考试内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5. 考试监督和管理,规定了考试监考人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以及考场秩序、作弊处理、考试纪律等方面的规定。
6. 考试成绩和证书,规定了成绩的统计、审核、公布和查询程序,以及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7. 考试后事务,包括考试材料的保管和处理、考生意见和申诉的处理程序等。
以上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一些主要内容,这些规程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考试的公平公正至关重要,也是考试工作的基本保障。
考试工作规程

考试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风和学风建设,维护正常考试秩序,使考试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对学生的学习效果、知识能力水平进行考核,评价教师教学效果的基本方式和手段,对教学进行信息反馈,从而改进教学和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考试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试资格审定第四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或考查)。
第五条考试前,各任课教师应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考试前一周星期三报教务处.教务处于考试前一周星期五公布考试资格审查结果。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资格:1、学生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六分之一,2、学生缺课(含病、事假、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课程免听除外),3、学期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者,4、课程含有实验,实验考核不合格。
笫七条学生因病、因事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领导批准,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缓考补考不及格,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第八条凡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补考或重考,必须办理重修手续。
第九条各系应按时填报《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资格审查表》,并将不能参加考试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考试组织及考场安排第十条教务处负责组织考试日程安排,负责领导巡视安排,各系(部)主管教学工作的主任要安排好相关课程出卷教师巡回解答问题工作。
第十一条各系(部)领导要做好任课教师、监考人员和学生的考前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学生座位及监考人员安排.学生须按学号顺序纵排对齐就座,每班两考场奇数学号学生在一考场,偶数学号学生在二考场.学生与学生之间至少隔一个座位。
一般每25个考生安排1人监考。
第四章考试命题与试卷管理第十三条考试(或考查)的方式按专业教学计划执行,如变更须由系(部)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试卷命题应以教学大纲的内容和要求为基本依据,体现严格要求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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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管理,提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部考试中心”)组织或与其他机构共同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第三条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安全规范和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部考试中心负责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包括拟订考务制度、工作标准、技术规范及每项考试考务文件,发布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的考试调整事项,承办有关专家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实施考试,承担考务信息统一管理与维护,承担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具体工作,指导各地人事考试机构考务工作等。
第六条省级(含部分副省级市)人事考试机构负责本地区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包括拟订本地区考务制度、考务应急预案及每项考试实施方案,设置考区、考点,配备并管理监巡考队伍,指导考区、考点考务工作,组织实施本地区考试,认定、处理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生成并管理考务信息,承接相关考试阅卷及证书管理具体工作等。
第七条考务组织实施中,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应当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按确定的分工各司其职。
第八条对于重大考试或在特殊形势下组织实施的考试,各地人事考试机构应当通过考试主管部门向当地政府、党委报告,建立教育、工信、公安、交通、卫生、保密、电力等部门参与的考试安全协调联动机制。
第九条各级考试主管部门、人事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巡考巡视等监督机制,加强考试组织实施的过程监督,保障资格考试严肃性、公正性。
第十条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等核准、审批或备案的收费标准收缴有关考试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保密保管、考点考务、车辆租赁、工作人员劳务、技术服务等保障考务实施的各项费用,规范考试收支管理。
第三章命题组织第十一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部考试中心或专家委员会按照职业资格制度规定、考试实施办法等明确的职责分工,负责编写考试大纲。
经考试主管部门审定后,考试大纲应当在考试实施6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考试大纲应当合理体现职业资格有关政策精神和考试评价目的,明确相应知识或能力水平要求,说明考试内容和形式。
第十二条命题责任部门应当按照考试大纲要求命制试题、组配试卷,规范征题、审题、组卷、题库管理等流程,建立试题试卷质量评估和审查机制,确保考试评价正确政治导向,保障试题试卷科学性、原创性、针对性。
对于已实施3年以上的考试科目,考试合格分数线和合格率应保持相对稳定;考试成绩应能有效区分合格、未合格人员的知识或能力水平。
第十三条参与考试大纲编写、试题试卷命制的人员,应当具有较高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修养,在相应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一般应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第十四条命题组织一般采用集中管理方式。
对于风险较高或近两年曾发生重大命题泄密事件的考试,命题组织应当采用全程入闱封闭管理方式,并采取专家轮换和抽签、按专业模块或题型分组独立命题等安全保密措施。
命审题期间,命审题人员和工作场所应集中管理,命审题专用设备和有关资料须专人保管、使用,试题试卷、标准答案及过程资料等须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参加试题试卷命制的人员须填写命审题人员登记表,签订保密责任书,服从— 2 —命题集中管理,履行安全保密义务。
第四章报名第十五条考试报名工作由部考试中心统一部署,按省区市由省级人事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报考人员原则上应在现工作地或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六条考试报名工作基本流程:(一)报名准备。
部考试中心负责设定考试科目、报考条件、考试实施时间、报考信息填报要求、考试规则等全国统一事项,生成并下发考前规则模板。
省级人事考试机构负责设定报名日期、考试收费标准、报名申请程序、准考证获取方式等需要结合当地实际的具体事项。
(二)报名发布。
由省级人事考试机构负责在考试报名开始前向社会发布报名相关事项和具体要求,并将报考条件、报考人员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责任等一次性告知报考人员。
(三)报名实施。
部考试中心按考试项目开通并维护全国报名平台;省级人事考试机构负责受理报考申请,提供咨询服务,处理异常情况。
报名实施过程遇有政策解释问题,应提交考试主管部门确定答复口径。
(四)报考信息核验。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核验报考人员填报的身份、学历学位、工作年限等相关信息。
自报名开始,报考信息核验贯穿考务实施全过程。
一经发现报考人员承诺不实或报考信息虚假,应按事中事后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五)准考证下载打印服务。
省级人事考试机构应当按公开发布的时限,在全国报名平台上为本地区应试人员提供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服务。
第十七条报考人员在报名过程中应当准确、完整填报信息,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报考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内容,并按当地省级人事考试机构发布的要求履行报名申请程序。
对于报考人员委托他人或机构填报的报考信息、代替本人作出的书面承诺,人事考试机构可视作无效报考处理。
— 3 —第五章考点考场设置第十八条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并报部考试中心备案后,省级人事考试机构可以在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以外符合条件的城市设置考区、考点,由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事考试机构承担相应考区、考点的具体考务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考点设置应当选择交通便利、供电稳定、便于集中管理的场所,首选人事考试机构标准化考点、大中专院校、高考或中考定点学校。
电子化考试考点还应具备足够数量、符合有关软硬件配置要求的计算机、网络等设备。
考试期间,每个考点设1名主考,按需设若干名副主考、流动监考和考务保障服务人员;电子化考试考点另设至少1名系统管理员。
考点入口处一般应有“XXX考试XXX考点”标识,并在显著位置张贴考场分布示意图、入场路线标识、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和考场规则等。
一般应设置考务办公室和考试安全警戒区域,便于考务动员部署、指挥协调、试卷发放和答卷回收,强化防火、防盗、防断电、防失泄密等安全工作。
第二十条考场设置优先选择光线充足、通风良好、环境安静、配备视频监控设施的房间。
纸笔考试考场座位应当保持一定距离,横向间距不少于一个座位。
电子化考试机位安排应综合考虑试题试卷变换情况、作答干扰程度等因素,有条件的可加装间隔挡板或防窥膜等辅件。
考试期间,每个考场设至少2名监考人员。
电子化考试考场至少有1名监考人员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
监考人员责任考场原则上应在考试当天随机确定。
考场入口处应标明考场号等提示信息,便于应试人员核对入场。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应当按管理权限履行考点考场管理责任,落实防控考试安全风险的制度措施。
(一)按照统一规则随机编排应试人员参加考试的考场和座位,不得违规人工干预。
(二)规范选派监考人员,不得通过志愿者招募、社会招聘等方式选派监考人员。
(三)封闭考点考场前,应对考点考场布置情况、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等进行检查验收,电子化考试考点还应组织模拟测试。
不符合规定的,应按要求予以纠— 4 —正。
(四)承担考区考务组织实施的人事考试机构,须与考点签订合作协议和考试安全责任书,明确考点考场设置、管理的具体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试卷管理第二十二条试卷管理实行全程零报告制度。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应当明确每项资格考试试卷流转各环节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具体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纸笔考试试卷管理的基本流程和要求:(一)试卷预定。
省级人事考试机构应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向部考试中心报送试卷预定单。
试卷预定的规格、种类、数量等信息,须与报名缴费的报考人员数量、考试科目设置、考点考场设置等情况匹配,防止漏报、错报、多报。
(二)试卷印制。
试卷、答题卡或答题纸等印制工作由部考试中心委托具有国家保密部门认定资质的单位承接。
印制过程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并按部考试中心核定规格、种类、数量进行装封和配发。
部考试中心应对印制过程安全保密情况和试卷印制质量进行检查。
(三)试卷运送。
考前试卷从印制单位至省级人事考试机构、考区、考点的递次运送,以及考后答卷从考点至考区、省级人事考试机构、指定阅卷场所的递次运送,应当选择安全可靠的交通工具及线路,选派至少2名人员专门押运。
(四)试卷交接。
交接考前试卷或考后答卷时,交付方、接收方各需至少2名人员同时在场,由双方人员清点核对,对种类、数量、包装和密封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必要时,可邀请纪检、监察等部门到场监督。
(五)试卷保管。
保密期内的考前试卷、考后答卷交接后,应当存入专门的、已开启监控的保密室(或指定场所),并安排至少2名人员24小时值守。
监控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
(六)考点试卷管理。
考前试卷从考点保密室(或指定场所)至考务办公室、考场的依次传递,考后答卷从考场至考务办公室、人事考试机构的依次传递,应全程实行监控或监督。
监考人员在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在考场内拆封、分发、使用、回收试卷及回收、清点答卷,在考务办公室装封、交接试卷和答卷等,应按统一规则和方法操作。
— 5 —(七)考后保管。
考后试卷由省级人事考试机构负责保管,评阅完的答卷由省级人事考试机构或评卷责任单位负责保管。
考后试卷保管自考试结束之日起,应当不少于6个月;考后答卷及相关考务资料保管自成绩发布之日起,应当不少于6个月;涉及严重、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重大异常情况处理的考后试卷、答卷及相关考务资料保管,自成绩发布之日起,应当不少于5年;试卷、答卷、相关考务资料等按规定要求转化成电子文档的,电子文档应长期保存。
考后试卷、答卷销毁,可参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电子化考试试卷以刻录光盘方式流转的,应当参照纸笔考试试卷进行管理。
电子化考试试卷相关信息以网络传输方式进行流转的,必须经过碎片化等特定技术处理,接收信息的考务操作应当在监督下限时完成,有关接入介质、设备等应当专人专用、专人保管。
电子化考试试卷投入使用前,应当专门校验试卷类型与考试科目的对应关系、试卷编排变换与答案的匹配性以及试题呈现的准确性。
第七章考试实施第二十五条考区、考点、考场及相关工作人员须按考务文件、考试实施方案和考务应急预案等,规范组织考试,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或异常情况。
第二十六条考试期间,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和各考点应安排专人值班,设立值班电话,联通人事考试指挥平台等相关设施设备,保障考试指挥和协调联动畅通、高效。
第二十七条考试实施前,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和各考点应当按管理权限核实确认监考人员、系统管理员、流动监考等身份,并组织培训,明确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