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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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

2023年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

2023年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案件的移送管理,依法维护行政执法权威,保障行政审判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行政机关间或行政机关与行政审判机关之间的行政案件移送。

第三条移送行政案件应遵循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案件移送的信息共享机制,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移送材料的真实、完整和及时。

第五条移送行政案件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包括移送函、移送通知等。

第六条移送行政案件时,应明确受移送机关、受移送人员及责任。

第七条移送行政案件的受移送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八条移送行政案件的受移送机关应当主动维护行政执法的一致性和权威性,确保移送的行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第二章移送条件第九条移送行政案件应满足下列条件:(一)受移送机关不属于行政案件所属行政区划的上级行政机关;(二)受移送机关具有处理该行政案件的法定权限;(三)受移送机关具备受理和处理该行政案件的条件。

第十条移送行政案件时,原移送机关应当提供移送材料、调查取证材料等相关证据和文件。

第十一条移送行政案件的原因应当明确,并附具体解释说明。

第三章移送程序第十二条移送行政案件应当经过双方机关的书面协商,并达成移送意见。

第十三条协商达成移送意见后,原移送机关应当向受移送机关发出移送函或移送通知。

第十四条受移送机关收到移送函或移送通知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确认收到,并进行立案登记。

第十五条受移送机关应当对移送的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并依法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六条受移送机关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原移送机关,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十七条受移送机关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原移送机关,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受移送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受理的行政案件,并按照程序进行调查、听证、裁决等。

第十九条受移送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决,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年修订)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年修订)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08.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施行日期】2020.08.0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公布根据2020年8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公安机关采取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判断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范文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范文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案件的移送程序,加强各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协作与配合,依法做好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案件的移送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案件的移送,是指将一个行政机关认定为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给另一个行政机关管辖的程序。

第三条行政案件移送应遵循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则,保障被告知情的权利,确保移送程序的合规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四条行政案件移送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五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案件移送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情况要予以妥善保护,并确保案件材料的安全。

第二章行政案件的移送程序第六条行政案件的移送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发现移送辖区之外的行政机关为适当行政机关的行政案件后,移送请求;(二)移送请求的受理;(三)移送程序的决定;(四)移送案件材料的交接;(五)移送案件材料的证据保全;(六)移送手续的完善;(七)移送通知的送达;(八)移送后的跟踪与协作。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行履行程序,主动承担起行政案件的移送义务,确保对异议行政事项的及时处理。

第八条非本行政案件的移送请求应当书面形式提交,并附有相应的案件材料及文件。

第九条接受移送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以书面形式回复是否接受移送。

第十条接受移送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案件审查,对移送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并于移送通知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移送机关提交移送意见。

第十一条移送程序决定应当包括移送确定的内容、移送理由及移送机关负责人签名,并告知移送请求人。

第十二条移送机关应当自行保存好案件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时间限制将移送案件材料及时送达接受移送的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移送案件的证据保全应当在移送材料交接时进行,由接受移送的行政机关负责将证据保全材料与案件材料一起送达接受移送的行政机关。

第十四条移送手续的完善要求移送机关将案件材料的移送手续予以完善,并告知接受移送行政机关。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三篇)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三篇)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是指在行政案件处理中,当出现需要将案件由一级行政机关移送至二级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进行处理时,需要遵守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1. 移送的适用范围:适用于需要行政机关间相互移送处理的行政案件,旨在提高行政机关之间的协作和配合。

2. 移送的原则:移送行政案件应遵循便民、高效、公正、溯及既往的原则,确保案件的顺利移交和处理。

3. 移送的程序:移送行政案件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以下步骤:接受移送、办案机关确认、移交案卷材料、发出交办函等。

4. 移送的要求:案件移送时需将相关的案卷、材料、证据等资料一并移交,确保移送后的机关可以充分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5. 移送的期限:依法移送行政案件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一般不得超过法定的案件处理期限。

6. 移送的审查:接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对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确保移送的行政案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处理程序。

7. 移送结果的通知:移送行政案件之后,移送机关应将移送结果通知原机关、当事人以及其他需要知晓结果的相关人员。

8. 移送追踪与协作:移送后,移交机关和接收机关应保持沟通与协作,确保案件的顺利过渡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行政机关可能会有不同的具体管理规定,以上为一般的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具体情况可以参照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二)根据法律的规定,行政案件移送管理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权的情形,需要将案件移交给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行为和程序。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移送权限:行政案件移送的权限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设立行政管理机构的组织机构决定。

2. 移送原则:行政案件的移送应当根据职权分工、案件性质和处理需要等原则进行,确保移送行政机关有完全的法定职权处理案件。

3. 移送程序:行政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应当制作移送文书,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等相应移交给接收行政机关。

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

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标 签】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警税协作,涉嫌犯罪案件【颁布单位】公安部【文 号】【发文日期】2016-06-30【实施时间】2016-06-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收稽查与处罚20152016525"”,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及时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并检查是否附有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行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

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 (二)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三)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四)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移送材料表明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已经或者曾经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检查是否附有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的二十四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三日内补正。

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第三条对接受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迅速进行立案审查;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退回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条对接受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案件的移送管理工作,保障行政案件的顺利办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案件的移送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案件的移送管理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案件的移送管理工作由行政案件移送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行政案件的移送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滥用权力,不得徇私舞弊。

第二章行政案件的移送程序第六条行政案件移送程序包括移送申请、受理审查、移送决定和移送通知。

第七条移送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附带相关证据材料。

第八条移送申请应当明确标明移送的行政案件类型和相关当事人信息。

第九条受理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阶段。

第十条初步审查阶段主要对移送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保材料齐全、合规。

第十一条实质审查阶段应当依法认真审查移送申请材料,查明案件事实,确认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对于存在争议、复杂的案件,可以组织听证、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移送决定应当明确说明行政案件的接收机构,说明移送的理由和依据,并做出明确的移送决定。

第十三条移送决定应当由行政案件移送机构负责签发,并及时通知移交的行政案件接收机构。

第十四条移送通知应当明确说明移送决定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并告知接收机构案件的相关背景、进展情况等。

第三章行政案件的移送要求第十五条行政案件的移送要根据行政案件的性质、范围、复杂程度等因素来确定。

第十六条移送的行政案件应当属于移送机构职权范围内的案件。

第十七条移送的行政案件应当符合行政案件移送的法定条件。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的移送应当尽量减少办案中的重复劳动,提高行政案件的办理效率。

第十九条行政案件的移送应当确保案件的完整性,防止案件材料损失或遗漏。

第四章行政案件的移送监督第二十条行政案件的移送工作应当定期进行督查,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行政案件的移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困难应及时报告上级行政机关,并寻求解决方法。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2024年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

2024年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

2024年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____年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案件的移送管理工作,加强各级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促进公正公平的行政案件处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需要移送的案件。

第三条行政案件的移送应该遵循公正、及时和高效的原则,确保行政案件的顺利移交和有序处理。

第四条行政案件的移送应当依法履行移送手续,并按照本规定的规定进行移送和接收。

第二章移送主体第五条行政案件的移送主体包括移送机关和接收机关。

第六条移送机关为查明违法事实并决定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

第七条接收机关为根据移送机关的决定,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或者强制执行的机关。

第三章移送范围第八条移送机关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自身职责权限,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移送给接收机关:(一)需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二)需要公安机关介入侦查的刑事案件;(三)需要司法机关处理的民事案件;(四)其他需要移送的行政案件。

第九条行政案件移送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拖延办理,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连贯性和高效性。

第四章移送程序第十条移送机关应当对需要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核和准备工作,包括查明违法事实、认定案件性质、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等。

第十一条移送机关应当向接收机关提交移送案件的相关材料和移送决定书,并及时通知接收机关。

第十二条接收机关收到移送案件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或者强制执行。

第五章协作机制第十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起行政案件移送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一致性和连贯性。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加强对移送案件的跟踪监督,确保移送程序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之间应当建立定期交流会议制度,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行政案件移送工作的制度和机制。

第六章监督与追责第十六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案件移送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移送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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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科技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范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案件移送是指我委按规定向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移送行政案件。

第三条对不属于我委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其他行政机关。

对我委办结的案件,需要其他行政部门追究行政相对人其他行政责任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第四条我委办理的行政案件,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条行政案件移送由我委政策法规处会同相关业务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因管辖权问题向其他行政机关移送行政案件,应当附送下列材料:
(一)行政案件移送书;
(二)涉案物品清单;
(三)案件证据材料原件。

以上材料由案件承办业务处提供,政策法规处审核,经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由案件承办业务处负责移送。

行政案件移送书副本与案件证据材料复印件留存。

第七条已办结的案件,因需要其他行政机关追究行政相对人其他行政责任,而向其他行政机关移送行政案件,应当附送下列材料:
(一)行政案件移送书;
(二)涉案物品清单复印件;
(三)案件证据材料复印件;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由案件承办业务处提供,政策法规处审核,经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由政策法规处三日内会同案件承办业务处办理移送
手续,紧急情况下经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及时移送。

行政案件移送书副本与案件证据材料原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或
处理决定书)原件留存。

第八条涉嫌构成犯罪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案件承办业务处应当立即指定二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
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经政策法规处审核,经主任办公会议
审定后移送。

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移送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移送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九条在移送犯罪案件至公安机关的同时,应当将移交案件材料一并报检察机关,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第十条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送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复制件),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当事人供述和辩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物证、书证以及专业机构的鉴定检验报告等;
(三)案件调查报告;
(四)已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制件),有罚没收入的,应附罚没票据复印件;
(五)先行登记保存或没收的物品清单(复制);
(六)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以上材料由案件承办业务处提供,政策法规处审核,经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由政策法规处会同案件承办业务处办理移送手续。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签收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后,我委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
送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

如不予立案,我委认为有必要坚持
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提请作出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复议,或者提
请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

通过上述程序仍不能立案的,我委移送前未作出行政处罚的,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在查办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应当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建立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机制,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相互制约,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十三条案件承办人员、政策法规处及相关业务处负责人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法定时限,各司其职;违反移送规定的,依法
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创新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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