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新《消法》实施半年典型案例分析
修订《消法》为时过早 专家称应首先落实条款汇总

修订《消法》为时过早专家称应首先落实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仅被有关部门建议列入5年立法规划,近两三年出台的可能性不大。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所长助理刘俊海日前告诉记者。
他这番话,针对的是前不久一些媒体“《消法》修改已成定局,有望尽快出台”的报道。
刘俊海说,《消法》颁布10年以来,其主要条款基本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际状况。
《消法》予以完善是有必要的,但当务之急不是修改,而是进一步将《消法》的条款落实到位。
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董京生也认为,《消法》目前还不具备马上提出修订的条件。
理由是:我国进入小康消费才两三年,有关消费实践还很不充分。
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对有关消费的法律关系给予很明确的规定,如商品住房是不是商品、患者是否属于消费者等问题至今仍在争论不休,在立法时怎么写?记者从中消协获悉,虽然《消法》已实施9年,但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现象依然严重。
在总体投诉量上升的情况下,消协为消费者挽回损失的数额却出现了下降。
今年上半年,消费者对商品房、汽车、移动电话的投诉居高不下,而解决的难度很大。
有些带有地方政府部门开发背景的商品房投诉一拖就是几年,投诉信转到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却得不到回音。
一些由于规划、质量或测绘部门的责任引发的电磁污染、房屋面积涨(缩)水、建筑质量不合格等问题,消费者换房或退房的合理主张很难实现。
刘俊海强调,其实,对上面的现象,《消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已有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
也就是说,不管是动产商品还是不动产商品,不管是医疗服务还是普通服务,都适用《消法》。
商品房买卖、物业服务和医患关系遇到纠纷,无疑应属于《消法》调整的范围。
他认为,当前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是:有的商家与消费者发生纠纷后,对消费者拒不理睬,拒不接受工商部门的调解,工商部门可否对其处罚;有的商家拒不履行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工商部门能否依法裁决、先行赔付;小额消费纠纷往往使消费者为几百元钱的商品,付出几千元的律师费等高额成本,能否由败诉商家承担费用;法院可否成立专门审理小额消费纠纷的消费法庭,依法用最简单、最快捷、最经济的手段审理消费纠纷,以减少消费者诉讼开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的节日。
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
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
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
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
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
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
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
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
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耗者权益维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今后,断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耗者的节日。
十多年来,《消法》对保证商场经济次序、晋升消耗者的维权认识、维护消耗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十多年来,消耗者维权走过了艰苦的路途,呈现了许多“首例”、“榜首”的维权经典案子。
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表现,又是我国消耗者走向老练的标记。
咱们撷取10个事例进行点评,借以回忆这些年的维权进程,并张扬为消耗者维权的消法精力。
向收餐具费表象说不———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抗2008年头,消耗者冯某在烟台市柳树居酒店成功路分店就餐时,作业人员没有向消耗者讲清楚可以挑选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耗者餐具费12元。
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柳树居酒店成功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过后,当即到消耗者协会向消耗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抵偿了由此而发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耗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供给包罗经消毒到达卫生规范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效劳,是长时间以来已获社会一同认可、约好俗成的根本效劳内容和职业效劳规范,是运营者的随附职责,也是消耗者承受就餐效劳时的条件。
效劳发生的费用是运营本钱的一有些,其费用已包罗在菜肴价钱内。
如今,有些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时间以来向消耗者供给的配套效劳,改为收费效劳,本质是变相下降与消耗者约好的效劳规范,转嫁随附职责,违反了餐饮业的诚信准则。
而很多消耗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运营者发生冲突而被逼承受额外收费,消耗者的公平交易权遭到了损害。
消耗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抗。
即使运用了收费餐具也可回绝“埋单”。
行使言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抵偿———对运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耗者的法定权力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宣布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安康的文章,提示消耗者“慎用”和“留神”,并对关联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实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实案例1. 假冒商品:消费者小明购买了一瓶名牌香水,但使用后发现香味不持久且颜色较淡,怀疑是假货。
他向卖家投诉并要求退货,卖家拒绝退款。
小明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退款和赔偿。
2. 欺诈宣传:某电商平台上的一家商家宣传其手机具备防水功能,吸引了很多消费者购买。
然而,当消费者使用手机时发现其并没有防水功能,造成了财产损失。
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商家索赔,并最终获得了赔偿。
3. 虚假陈述:一家健康食品公司声称其产品可以治疗某种疾病,吸引了很多患者购买。
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后,患者并没有看到任何改善。
患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退款,并成功获得了赔偿。
4. 商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小王购买了一台新电视,但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电视屏幕出现了亮点。
小王联系了卖家并要求维修或退货,但卖家拒绝了他的要求。
小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卖家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退货和赔偿。
5. 价格欺诈:某家电商平台宣称某款商品打折促销,吸引了很多消费者购买。
然而,消费者在购买后发现商品实际价格与宣传的价格不符,造成了经济损失。
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电商平台索赔,并最终获得了赔偿。
6. 购房合同纠纷:消费者小李购买了一套新房,但在交房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他与开发商协商解决问题,但开发商一直拖延不解决。
小李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维修和赔偿。
7. 服务质量问题:消费者小张在某家美容院消费,但服务过程中遭受了不当对待,导致皮肤过敏。
小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美容院索赔,并最终获得了赔偿。
8. 售后服务拒绝:消费者小陈购买了一台电视,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出现了故障。
他联系了售后服务部门,但遭到了拒绝维修的回应。
小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维修和赔偿。
9. 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某家互联网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其个人信息出售给第三方,导致消费者遭受了经济损失和个人隐私泄露。
消法案例分析1

一、消法案例分析1、某餐厅一日接待30余位就餐人员,饭后当天下午,就餐人员相继出现胃痛、呕吐、腹泻等症状,20余人到医院就诊或购药治疗,经医院检查化验:证实为细菌性食物中毒;工商部门也查明中毒原因是餐厅经营者不注意饮食卫生所致,对此合法的处理结果是什么?2、某厂商出售家用电脑时,向消费者声明:本店对机内预装软件是否有合法版权概不负责,机器售出后发生任何版权纠纷,概与本店无关。
厂商所作上述声明的做法应当如何认定?3、王某在电脑公司购买一台电脑,使用十个月后出现故障.在“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无法正常使用。
此时市场上已无同型号电脑。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该事件应如何处理?4、在甲公司举办的商品展销会期间,消费者李红从标明参展单位为乙公司的展位柜台购买了一台丙公司生产的家用电暖气,使用时发现有漏电现象,无法正常使用。
由于展销会已经结束,李红先后找到甲公司、乙公司,方得知展销会期间乙公司将租赁的部分柜台转租给了丁公司,该电暖气系由丁公司卖出的。
在这种情况下,李红可以向谁要求赔偿?5、【案情】原告:吴xx。
被告:某烟酒食品商店。
原告于1997年2月20日在被告处购买五香牛肉干和沙嗲牛肉干各10盒,同月23日,又在被告处购买上述两种牛肉干各15盒,共计50盒。
其中,五香牛肉干单价为每盒11。
50元,沙嗲牛肉干单价为每盒12元,共计587。
50元。
该牛肉干包装盒所标注的生产日期为1995年7月3日,保质期六个月,即原告购买之日,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一个月有余.同年3月5日,原告曾就他人于2月24日所购买的价值235元的上述牛肉干向被告索赔,被告退款并双倍赔偿共计739元。
嗣后不久,原告又就2月20日、23日两次所购买的牛肉干向被告索赔,要求双倍赔偿,因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某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双倍赔偿。
另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承担的其他损失有:交通费39元,其中某市小公共汽车发票三张,共6元,系原告与其他二位同志共同前往被告处所花费,某市出租车发票二张,共33元;诉状费3元,有法院收据;复印费2.60元,有发票;法律咨询费60元,无发票;误工费80元,电话费10元,均无相关证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3·15到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已在网上预热并引发关注。
买卖关系中,消费者往往是弱势群体,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在1994年即颁布实施,在如今更加多元、复杂的消费环境下已有明显脱节之感,消费者常常要面对“有法却无可依”的无奈,付出巨大的维权成本,权益维护得举步维艰。
新消法此次作出的调整,将维权的天平更向消费者群体作出了倾斜,其中被称为“亮点”的7个新增条款让人感到消费者离维权的春天似乎更近了一些。
为此,北京晨报特邀请法律专业人士从健康领域的消费切入,详解7个维权亮点。
亮点1:消费者享有7日“后悔权”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案例】母亲节前,张小姐在某网站购买了数盒保健品想送给母亲,隔天收到货品送往母亲家,没成想张小姐的姐姐也为母亲购买了同品牌的保健品数盒,这下张小姐发了愁,这么多保健品要吃到什么时候呢,于是想到了退货。
她联系网店店主,而店主却拒绝了张小姐,店主称:“我们不是七日无条件退换货的店,在小店购物不退不换”。
【律师说法】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
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
而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所以在新消法实施后,该网店的做法属于侵权,网店有义务为张小姐办理退货。
过去网购中只有部分商户属于“七日无条件退换货”,而新消法要求所有网上销售店铺均执行该条例,但消费者需注意的是,以下四类商品是不包括在内的。
进一步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中消协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进一步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中消协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李颖
【期刊名称】《中国质量万里行》
【年(卷),期】2024()5
【摘要】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对3月15日公布、将于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解读。
中消协表示,《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施行30年来首次出台的配套行政法规.
【总页数】6页(P34-39)
【作者】李颖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消费者权益保障保护法规更趋完善——解读《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2.规范无理由退货权降低消费维权成本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3.大力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实施全面开启消费者权益保护新篇章
4.基层执法人员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多向奔赴,共
筑消费者权益保护新防线5.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解读《消费者权盗保护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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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上半年消费者协会工作总结(二篇)

2024年上半年消费者协会工作总结2024年上半年,消费者协会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广泛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消费环境改善。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消费者协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效,现总结如下:一、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为了提高全市消费者对自身合法权益的认知,我们积极组织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通过举办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讲座、撰写消费提示文章、开展宣传广告等方式,向社会大众普及了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
同时,我们还利用社交媒体平台开展线上宣传,加大信息传播的力度,进一步提高了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二、加强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我们重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工作,建立了高效的受理机制。
通过建立24小时投诉举报热线和互联网投诉平台,消费者能够方便快捷地进行投诉。
我们及时受理并分析投诉,积极与相关企事业单位沟通协商,解决消费纠纷,实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积极倡导企事业单位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机制,引导市场经营者依法靠谱经营,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
三、推动消费纠纷调解工作消费纠纷调解是我们重点推动的工作之一。
我们组织培训了一批专业调解人员,建立了调解服务机构,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消费纠纷解决渠道。
我们还与相关部门合作,通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主题活动,培育和发展消费纠纷调解员队伍,积极推进消费者维权工作。
通过这些措施,我们有效化解了一批消费纠纷,提高了消费者的满意度。
四、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为了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我们加大了市场监管力度。
我们开展了消费品质量监督抽查,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还加强对关键行业的监管,严惩不法经营者,坚决打击虚假广告,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提高消费者选择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需要多方参与和支持。
我们积极与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合作,形成合力。
我们与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深入开展相关领域的执法检查和整治,形成了高效协同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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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新《消法》实施半年典型案例分析1、依法维权,12名小学生成功挑战餐饮行业霸王条款【案情简介】5月31日,福建省南平市实验小学六年级12名学生为迎接“六一”国际儿童节,到“牛太郎”自助烧烤城欢聚。
结账时,一名学生出示了该店折会员卡。
商家称店堂内有告示“节假日不打折”,当天是周六,不能打折。
孩子们只好按每位69元的原价结算,共支付828元。
离开后,孩子们仔细查看会员卡,发现没有标注“节假日不打折。
”次日,他们向南平市延平区消委会投诉。
【调解过程及结果】工作人员认真查看了打折卡,发现12名小学生反映情况属实,立即与商家取得联系,经调解,商家同意按折结算,退还12位孩子每人元,共计99元。
【案例评析】根据新《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意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若日后在餐饮服务中,仍然存在此现象,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维护自己的权益。
2、耐用商品出故障“举证责任倒置”成功维权【案情简介】2014年4月13日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会城南分会(以下简称城南分会)接到消费者林某的投诉,称在岳池县某品牌专卖店购买了一辆价值3000元的电动自行车,使用三天后,频繁出现间断性断电故障,并找到经营者多次维修。
林某质疑电动自行车存在质量问题,向经营者提出退货的要求。
经营者则以,电动自行车已经维修过多次,况且林某在没有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检测的情况下无法证明电动自行车属于质量问题为由,坚决不同意退货,只同意维修。
无奈之下,2014年4月16日林某向城南分会,提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请求。
【处理过程及结果】在依法受理投诉后,城南消委分会工作人员立即组织消费争议双方当事人到场,对投诉事项进行当面核实。
但争议的焦点仍然是对电动自行车质量问题上的认定,双方各执一词、争议较大,调解陷入僵局。
城南消委分会工作人员认为电动自行车应当属于耐用商品,符合新《消法》中新增权利和义务。
援引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之规定。
要求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但经营者无法证明电动自行车故障是由消费者人为因素造成的。
据此,电动自行车频繁断电故障应证实为商品质量瑕疵引起的故障。
经营者表示一时难以接受退车的调解意见,工作人员意识到经营者对新《消法》中的新增权利与义务自知甚少,于是采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方法,耐心细致地向经营者反复讲解、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最终使消费争议双方真正领会了新《消法》中新权利、新义务的含义,并达成了调解协议,经营者同意向消费者退还3000元购车款。
消费者对调解人员表示了感谢,同时表示要认真学习新《消法》的相关内容,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评析】本案适用于新《消法》新增权利、义务。
电动自行车应当属于技术构造较复杂、含有一定科技含量的耐用商品,而消费者缺乏相关专业知识,难以发现一些隐蔽性的质量瑕疵。
消费者在购买并使用商品过程中频繁断电故障属于性能故障,经多次维修均未能保障消费者的正常使用需求。
同时,在行车过程中可能难以避免会出现因为此类故障导致处置突发情况不当而造成的交通事故,为消费者和其他交通参与者人身、财产安全埋下隐患。
因此,耐用商品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经营者承担。
该案承办机构和人员对耐用商品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准确。
经营者应当通过举证或证明商品本身符合质量要求,或该瑕疵的存在是由于消费者使用不当或者外部因素所造成等,来完成自身举证责任,但经营者始终无法证明电动自行车故障是由消费者人为因素或因商品正常损耗造成。
因此,电动自行车频繁断电故障应证实为商品质量瑕疵引起的故障,应当支持消费者提出的退货要求。
3、网购商品退货难“商品完好”难界定【案情简介】消费者于2014年3月26日花费268元在网上购买了一个胎音仪,在3月31日收到货,认为并不实用,就与公司协商退货,公司当即同意退货,但事后收到的退货款却比购买时支付的价款少了55元,据该店负责人的解释:这是按照新修订的《消法》规定,对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可以退货。
之所以没有给予全额退款的理由是消费者已经拆封过该商品,公司与厂商经过协商,厂商认为要对该商品进行重新包装和清洗,需要55元的费用,故不能给予消费者全额退款。
而消费者表示:商品拆包后,在没有影响商品性能,外包装没有丢弃的情况下,公司理应给予全额退款。
【案例评析】新《消法》中明确,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而许多商家将此条款引申出不影响二次销售的规则。
一般情况下,“商品完好”包括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的情况,只要不是因消费者的原因造成价值明显贬损的,均属于“商品完好”。
消费者认为是正常试用,而商家则认为已经造成了价值的贬损,这才导致了消费者维权难。
4、超市标价涉嫌欺诈维权退款适用消法新标准【案情简介】2014年3月15日,江苏省如东消协栟茶分会在河口镇进行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现场咨询服务活动,栟茶镇刘姓消费者向工作人员投诉,称其于当日7时在栟茶镇好品德超市购买公斤莴苣,在结账时发现该超市出具的购货小票上标的价格与超市标明的该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不一致,多付款元,消费者认为超市存在价格欺诈,要求现场处理。
工作人员立即对该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超市莴苣标明的销售价格为元/公斤,而消费者结账的小票上标价是元/公斤,消费者付货款为元,实际付款价格高于所标价格元/公斤,超市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超市负责人称,莴苣的销售价格正常是元/公斤,3月14日,超市进行莴苣促销,促销价格为元/公斤,3月15日超市没有进行促销活动,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更改销售价格,收银系统又恢复到正常销售价格,超市不是主观故意,存在过失行为。
【处理过程及结果】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接受消协调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工作人员通过现场调解,超市赔偿消费者500元。
5、金融理财结算需告知及时消保委调解帮维权【案情简介】2011年2月28日,顾女士在江苏省盛泽某银行投资10万元购买了“乾元三号”理财产品,年利息为%;期限为三年,至2014年3月1日终止合同。
理财产品的说明书上银行告知了该产品的有关风险,签约后顾女士按约每年领取利息。
直至今年3月1日,顾女士在支取本金和利息时,被告知该理财产品的债务人已在3个月前提前还款,也就是说,顾女士第三年只能领取9个月的利息收益。
顾女士认为没有收到银行方面提前还款结算的通知,造成顾女士损失了3个月的利息收益,是银行的过错,她还认为银行也许是故意不通知储户而无偿占用资金,由于银行工作人员态度也十分强硬,多次交涉均无功而返,无奈之下顾女士来到江苏省苏州市消保委盛泽分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盛泽分会受理了该起投诉并开展调查,约见了银行负责人。
该负责人认为,造成利息损失完全是投资者自已的责任,银行没有过错,他们给出的理由是:一、理财产品是借款人委托银行代办的业务,它不同于储蓄,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一方面,投资人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已看过说明书,知道或者说应当知道理财产品的风险;另一方面,银行也与投资人签订了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有关的风险提示在协议书中写得很明确;二、银行没有占用投资人的资金。
银行认为借款人不管是提前还贷还是推迟还贷,只要款项回到银行,银行就立即将款项打到投资人账上,故不存在占用投资人资金而不付利息;三、借款人提前还款后银行已用短信告知投资人,只是顾女士当初留给银行是固定电话没有短信显示,而且银行打了两次电话均无人接听才未作进一步通知,该责任仍在顾女士身上。
分会工作人员在查看双方签订的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时注意到提前终止的条款“在本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产品管理人有提前终止权。
一旦产品管理人提前终止产品,将提前2个工作日以公告形式通知投资者,并在提前终止后3个工作日向投资者兑付应得的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理财收益按实际理财期限计算”。
根据这条规定,银行要以公告形式履行告知义务,在本案中消保委认为银行作为服务的提供者,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应当及时兑付存款额义务,也就是说要及时告知投资者结算,但这一点银行没有做到位,因此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经调解,银行一方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顾女士也接受了银行的赔礼道歉,双方达成“由银行支付顾女士10万元存款3个月的活期利息以及200元的礼金券”协议,双方握手言和。
6、公布消费者信息不应当,新消法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案情简介】3月27日,江苏省泰州姜堰消协接到投诉,姜堰区家居广场内经营户吴某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了公布。
消协工作人员立即前往了解,发现经营场所有消费者姓氏、性别及住所等个人信息。
经调查了解,这100多名消费者均为吴某客户,其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予以张贴公布。
吴某解释,公布信息是为了扩大其销售的某品牌建材的影响,宣传其产品信誉,并无牟利企图,同时承认了造成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事实。
【处理过程及结果】根据3月15日起正式实施的新《消法》中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姜堰消协工作人员明确指出经营者应该按照新《消法》落实各项工作,不得违法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最后,消协工作人员将此案件移交工商部门并立案查处。
新消法七大要点附案例3·15到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已在网上预热并引发关注。
买卖关系中,消费者往往是弱势群体,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在1994年即颁布实施,在如今更加多元、复杂的消费环境下已有明显脱节之感,消费者常常要面对“有法却无可依”的无奈,付出巨大的维权成本,权益维护得举步维艰。
新消法此次作出的调整,将维权的天平更向消费者群体作出了倾斜,其中被称为“亮点”的7个新增条款让人感到消费者离维权的春天似乎更近了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