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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管理办法正规范本(通用版)

采购合同管理办法正规范本(通用版)

采购合同管理办法1. 引言采购合同是供应商和采购方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件,规定了双方约定的采购条件和责任。

为了确保采购合同的有效管理和执行,制定本《采购合同管理办法》。

本办法的目的是明确采购合同的管理流程,确保采购合同的执行和履约。

2. 采购合同的签订2.1 合同的准备在签订采购合同之前,采购方应向供应商提供详细的采购需求和规格要求。

供应商根据采购需求编写报价和合同草案。

2.2 合同的审批采购方应对供应商提供的采购合同进行审查,并审核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采购部门负责人在审核后签署合同,同时合同应经法务部门的审核。

2.3 合同的签订合同签署前,双方应对合同的内容进行最后的确认,并在合同上签字。

签约人员应确保在签署合同之前已阅读合同条款并理解相关义务和责任。

3. 采购合同的执行3.1 合同履约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的条款和约定,按时交付产品或提供服务。

采购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付款。

3.2 合同变更当双方需要修改合同内容时,应书面协商并签署合同变更协议。

变更协议需经采购部门负责人和供应商负责人的审批并签字。

3.3 合同解除当发生合同违约或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时,采购方或供应商可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

解除合同需经法务部门审核并经采购部门负责人批准。

4. 采购合同的管理4.1 合同归档采购方应建立合同归档系统,将签订的采购合同存档并编号。

归档系统应包括合同的基本信息和复印件。

4.2 合同监督采购部门应对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4.3 合同评估定期评估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包括供应商的履约情况、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风险等。

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改进合同管理。

5. 附则本办法由采购部门负责人负责解释和修订,并于发布之日起生效。

是《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的内容。

此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确保采购合同的执行和履约,提高采购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合同管理办法(文本)

合同管理办法(文本)

中铁六太法律[2006]88号关于印发《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公司各单位:为加强项目部的合同管理,现将《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六日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日益规范的建筑市场要求,减少和避免经济纠纷,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以事前防范为主、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为辅的合同管理体系,规避经营风险,减少法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及所辖各项目部在施工生产及经营过程中与公司以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平等、自愿、公平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各单位实施的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纠纷处理、监督检查、奖惩等行为。

本办法所指的合同,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设备租赁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周转材料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委托加工合同。

第三条:合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签订合同,保证合同内容、程序合法(二)规范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三)妥善保管合同管理过程中的各项文书、单据,保证合同管理资料的完整性(四)及时处理合同纠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从事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秩序、损害单位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活动。

第五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项目部。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第七条:公司成立合同管理领导组,负责统一管理公司范围内所有的合同管理,合同管理领导组是本系统内合同管理工作的权力机构。

2024年-(版)合同履约跟踪管理办法(范本文)

2024年-(版)合同履约跟踪管理办法(范本文)

合同履约跟踪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合同履约管理,规范履约行为,确保合同履约质量和效率,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合同履约活动的跟踪管理。

(一)合法合规原则:合同履约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二)全面全程原则:合同履约跟踪管理应涵盖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全过程;(三)风险防控原则:合同履约过程中应识别、评估、控制和应对各类风险,确保合同顺利履行;(四)效益优先原则:合同履约活动应注重成本控制,提高履约效益。

第二章合同履约跟踪管理职责与分工第四条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履约跟踪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合同履约跟踪管理制度和流程;(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合同履约工作;(三)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报告;(四)协调解决合同履约过程中的问题。

第五条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合同履约活动的实施,主要职责如下:(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二)及时报告合同履约过程中的重要事项;(三)配合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合同履约跟踪管理;(四)对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三章合同履约跟踪管理流程第六条合同履约跟踪管理流程包括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合同解除及终止等环节。

第七条合同签订阶段,合同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合理。

第八条合同履行阶段,各业务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报告履约情况。

第九条合同变更阶段,合同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变更事项进行审查,确保变更内容合法、合规、合理。

第十条合同解除及终止阶段,合同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解除及终止原因进行审查,确保解除及终止行为合法、合规、合理。

第四章合同履约风险防控第十一条合同履约过程中,各业务部门应识别、评估、控制和应对各类风险,主要包括:(一)合同履行能力风险: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能力;(二)合同履行质量风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等问题;(三)合同履行期限风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延期履行等问题;(四)合同履行成本风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成本超支等问题。

移动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实例范本)

移动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实例范本)

移动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加强合同管理,推进依法合规、诚信经营,防范运营和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省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V4.0)》以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本部及下属各企业(以下简称为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具有合同性质的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合同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企业签订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诚信经营原则。

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平等协商、诚实信用和有诺必践的原则,确保成本、质量、效益、时限和风险的有效管控。

(三)全面管理原则。

除企业另有规定外,企业对外开展经济活动应当签订合同。

(四)全生命周期管理原则。

企业应当对合同项目的立项、采购、谈判、合同订立、履行、评估等各环节进行全过程闭环管理,防范合同风险。

(五)高效支撑原则。

企业应采取信息化等多种手段,提升合同管理效率,有效支撑业务发展。

(六)分工协作原则。

企业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分工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协作配合开展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条除企业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条各企业应当加强合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全员依法合规意识,营造守法合规氛围。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七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与合同管理有关的事项,并直接向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

第八条企业法务部门是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实施;(二)为企业合同项目立项、采购提供法律支撑;(三)对合同文本进行法律审核,并提出法律审核意见;(四)负责办理合同签署的授权委托事项;(五)负责合同专用章、合同示范文本的管理及使用;(六)负责建立完善企业合同管理台账,建立健全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七)协助处理合同争议,归口管理合同诉讼和仲裁;(八)其他相关合同管理职责。

企业合同管理办法

企业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公司合同审批权限,规范合同及协议的签订、履行、变更与解除,防范和控制合同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的书面合同,包括冠以合同、合约、协议、契约、意向书等名称的规范性文件。

合同相关技术附件及有关修改合同内容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劳动合同的管理按照公司行政人事部有关规定执行,投资合同、融资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按照公司财务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参考公司体系文件中《文件制定程序》(QAP-SCXX-01)及《文件控制程序》(QAP-SCXX-02)编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公司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五条由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签订合同的,实行法人授权委托制度。

委托代理人凭法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和权限内签订合同。

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第六条发展与法规部负责制订和更新此办法,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审核和批准此文件。

第七条发展与法规部为公司合同管理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公司合同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拟定、修订合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公司对外订立重大合同的谈判工作。

(三)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合同文件的评审。

(四)对合同的订立、变更及终止(中止)进行审查,包括外聘律师事务所,对公司各类合同文本进行审核,并监督、指导并审核各部门根据律师事务所意见修改合同文本。

(五)协调公司内外部关系,对合同纠纷进行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

(六)组织编制各部门业务合同范本。

(七)组织公司经营活动相关法律法规的研判与汇编,并组织员工进行公司各类合同文本、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八)合同管理中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

第八条合同责任部门负责本部门合同的订立和管理工作,实行“水订立,谁负责”及“谁主管,谁负责”,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合同谈判。

合同管理制度范本(3篇)

合同管理制度范本(3篇)

合同管理制度范本(3篇)合同管理制度范本(通用3篇)合同管理制度范本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公司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的经济活动,均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八条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

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四条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五条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合同履约管理办法范本

合同履约管理办法范本

合同履约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的合同履约管理,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合同履约的效率和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的履约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服务合同、租赁合同等。

二、合同履约管理的组织与职责(一)成立合同履约管理小组,由公司的法务部门、财务部门、业务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

(二)法务部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审核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解决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问题。

(三)财务部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负责合同款项的收付和核算。

2、监控合同履行中的财务风险。

(四)业务部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

2、及时跟踪合同对方的履约情况。

三、合同交底合同签订后,业务部门应组织合同交底工作,向相关部门和人员介绍合同的主要内容、重点条款、风险点等。

四、合同履行计划(一)业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的要求,制定详细的合同履行计划,明确各阶段的工作任务、责任人、时间节点等。

(二)合同履行计划应报合同履约管理小组审核批准后执行。

五、合同履行监控(一)建立合同履行监控机制,定期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监控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双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风险和问题。

3、合同履行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要求。

(三)对于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六、合同变更管理(一)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要变更合同,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变更合同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

(三)变更协议应报合同履约管理小组审核批准后执行。

七、合同纠纷处理(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二)处理纠纷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三)对于重大纠纷,应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研究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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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DOC范本).DOC
为了加强公司合同管理,规范和完善公司各类合同的订立、
履行程序,避免合同漏洞,防止合同陷阱及合同欺诈行为,给公
司经营带来损失,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以及各职能部门代
表公司签订购销、网络接入及服务、财产租赁、房屋买卖、土地
使用权转让、建筑工程、合资、合作、广告发布、技术开发、专
利权及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和许可、非专利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
以明确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各类合同,除必须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应遵照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
大合同是指法律关系复杂或者标的额巨大,其签订和履行将对公
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房
屋买卖、土地使用权转让、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与许可、合作、
合资、重大工程施工等合同以及合同标的额超过如下标准的合
同:非业务类:10万元以上(非业务类合同指超出公司经营范
围,与公司业务无直接关系的所有合同,以营业执照上核准的经
营范围为准)业务类:10万元以上(业务类合同指属于公司经营
范围内的所有合同,以公司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第二
章 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和履行第一条 签订、变更、解除合
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由其授权
的委托代理人有权对外签订合同,被授权人对外签订合同应办理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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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办理机构为公司总经办。《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
委托代理的权限和有效期,加盖公司公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人员应在授权委
托书规定的权限的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第四条 合同签订程序:
一般合同:特指包括在公司各部门年度计划内、合同标的额为10
万元以下的合同。
不同意 销项存档合同→立项审批 授权范围内 签订合同要约
(部门经理) 同意 合同草案 部门经理 授权范围外 主管副总经
理 重大合同:特指合同标的额属于重大合同范畴内的、在公司各
部门年度计划外的合同。
不同意 销项存档合同→立项审批 要约 (总经理) 同意 授
权人合同洽谈 合同草案 财务会计部律师审阅 修改合同 总经理
签订合同 存档
第五条 对于单项购买合同标的为10万元以上的合同(包括所
有合同),必须采用招投标(或议标)的方式进行。合同的洽谈由招
投标委员会全权负责。公司常设招投标委员会,招投标委员会的
职责为负责组织和监管各项招投标(议标)事宜,招投标委员会
将根据每次招投标项目的情况,决定招投标的方式,并委派专人
组成招投标小组负责实施招投标事宜。招投标小组向招投标委员
会汇报
工作,并接受招投标委员会的监管。招投标的结果由招投标
委员会以多数通过方式决定。(具体事宜参见重宽发[200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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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关于实施招投标管理的通知”)第六条 公司合同的审批权分
为三级,即:总经理级、副总经理级及部门经理级。总经理为公
司合同最高审查责任人,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向副总经理授
权,副总经理向部门经理授权,其授权如下:总经理级副总经理
级部门经理级公司合同最高审查权合同标的额10万元以下(含)
由副总经理授权注: 以上授权范围特指在公司各体系、各部门年
度计划内之合同,对于年度计划外所产生的所有合同均需提请总
经理批准。业务类合同及工程施工类合同(指使用公司标准范本
之业务类合同、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额很难量化,因此,其具
体授权范围以业务类合同管理办法(附件1)、工程类合同管理办法
(附件2)为准,并作为本办法的附件。第六条 签订合同应尽量使
用国家有关机关公布的合同范本。第七条 签订合同应使用公司合
同专用章或公司公章,部门印章及其它印章不得用于签订合同。
合同专用章应用于业务合同(以公司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
准);公章应用于非业务合同。公司公章及合同专用章由总经办
管理。第八条 加盖合同专用章时应审查下列内容:
(一) 合同经办人员是否超越权限;
(二) 按公司的规定应当由有关部门审查的合同是否已获审
查批准;
(三)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应当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办理
有关手续的合同是否已获批准或办理了有关手续;
(四) 对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约资格和签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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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合同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主要条款,合同内容是否完
备、合法;
(六) 合同若有担保或抵押,应审查担保人是否合格、具有
担保能力或抵押手续是否完备、合法。第九条 重大合同和其它需
要加盖公司公章的合同必须经过法律顾问的审查,其他合同各部
门必须采用经律师审阅后的标准合同格式(如:工程施工标准合
同等),如对标准合同的重要内容有所修改,也必须经律师审阅
后方可签订。第条 任何人不得在空白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
司公章。第一条 合同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谏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第二条 合同经办人员在签订合同过
程中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一) 签订合同前应对对方的资金、技术、设备、产品质量
和信誉等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并可要求对方出示或提供营
业执照、税务证、银行帐号等有关证明文件或信息,必要时可要
求对方提供担保。
(二) 在签订合同时,应查验对方签约人员的《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 合同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条款,应遵守公司知识产权管
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四) 在各类合同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条款中,应明确:
“本合同签订地为重庆市XX区”、“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
纠纷应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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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第三条 合同签订生效后,我方应全
面严格履行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钱或物的交付、验收以及
其他履行行为都必须取得相应的有效书面凭证。第四条 合同签订
之后履行之前,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完全没有履行能力或根本不
准备履行合同,我方可在征求律师意见后,提出解除合同或要求对
方提供担保后再履行合同。第五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有证据
证明对方实际未履行合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我方应中止履行
合同或及时解除合同,合同经办人员应将前述情况及时报告主管
领导,并征求律师意见,共同提出补救方案,采取必要措施减少
损失。第六条 合同签订后以及履行过程中,根据需要按约定或法
定条件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须经主管领导
批准,并征求律师意见,若原合同还有其他批准或审查机构,则
还应取得原批准或审查机构的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
式通知对方,说明变更、解除合同的原因及答复期限,以达成变
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第三章 合同档案管理第一条 除劳动合同
和财务合同外,其他合同一律由总经办保管。第二条 合同档案除
包括合同的正文及附件外,还包括与合同事宜有关的来往信函、
电话记录、传真、票据、图表、音像资料以及合同双方变更或解
除合同的协议等。第三条 签订任何有款项往来的合同,应保证公
司至少有两份原件,一份由总经办存档,一份由财务会计部作付
款凭据。其它合同由总经办保留原件,签订合同部门均应保留一
份复印件备查。第四条 未经领导同意,合同文本不得随意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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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不得随意透露他人。第五条 合同档案应为永久保存。第
六条 各部门应建立本部门的合同档案,记录合同的签订、履行情
况。第四章 合同纠纷处理第一条 合同履行中若产生纠纷,应及
时向主管领导及律师汇报,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决
定是否聘请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其间的往来函件,必须经
过律师的审阅。第五章 奖惩及附则第一条 在签订、履行和管理
合同工作中成绩显著,避免和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由总经办报
请公司领导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第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总经办将依据损失大小报请公司领导批
准,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条 本办法如因情
况变化而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相符合时,以国家有关法
律规定为准。公司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
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总经办负责修改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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