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政报》.doc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规定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13•【字号】潭政办发[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规定的通知(潭政办发〔20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三日湘潭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湘潭市适当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湘价函〔2010〕137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的种类:(一)纳入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的费种原则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二)本次进入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的费种是“二费三基金”,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价格调节基金。
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由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收费办公室单列征收,所征费用直接进入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账户。
第三条调整后的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标准(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征收范围:凡我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含风景名胜园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指原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改变原有性质等)、扩建住宅、办公用房、工业及商业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的征收标准和方式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除本规定减免项目之外的划拨土地,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的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2]18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2]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88045222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cf.png)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2〕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湘潭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区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农贸市场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区农贸市场的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开办者为经营者、消费者进场集中交易农副产品,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等服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市场。
第三条农贸市场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交易、诚实信用、保证食品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九华经开区、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所辖区域内农贸市场的建设(含提质改造)、经营秩序、市场管理、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及治安、消防等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商务部门。
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商务、卫生、环境保护、物价、城乡规划、城管执法、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消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场建设第五条建设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农贸市场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06•【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6日湘潭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事项进驻第四章人员进驻第五章运行机制第六章行为规范第七章监督与考核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服务大厅管理,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22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 号,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2011年)等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务服务大厅的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县市区(园区)政务服务大厅运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政务服务大厅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信息咨询、行政审批、政务服务、投诉监督于一体的综合性政务服务场所,包括综合性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和“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
第四条市政务服务大厅是市人民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平台,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载体,展现文明城市的重要窗口。
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利企便民、廉洁高效的原则。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14•【字号】潭政办发〔2022〕30号•【施行日期】2022.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14日附件湘潭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2019年)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26号)等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运、铁路民航、水利等工程项目。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土、通信、电力、能源等工程项目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
工程项目未明确资金来源、不能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发改部门不予办理立项审批;对违反立项审批程序的工程项目,应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追究项目属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或有关监管部门的责任。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政府投资和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按照工程建设合同总价款的5%~8%协商确定,其他工程项目可参照上述比例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和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或开工备案时,应严格审验工程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和工程款支付担保情况,凡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开工备案。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5•【字号】潭政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潭政发〔2020〕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方针,按照“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的总体思路,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持续推动湘潭生态文明建设,努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湘政发〔2020〕12号)精神,结合湘潭实际,现就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坚持“保护优先、分区管控、动态管理”的基本原则,加快构建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加快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2020年,在省级“三线一单”成果的基础上,按照省、市“一张图”的要求,根据湘潭实际情况,建立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确保“三线一单”成果得到有效应用,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到2025年,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性约束,将生态文明建设理念融入空间布局、经济发展、产业结构等,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显著提升。
到2035年,建成完善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根本好转,基本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湘潭市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湘潭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机关各单位:《湘潭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湘潭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湘潭市财政局2014年9月26日附件:湘潭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并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市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我市以《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为基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参照湖南省财政厅公布的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27•【字号】潭政办函〔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潭政办函〔2022〕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27日湘潭市“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数字政府建设,充分释放数字化发展红利,实现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湖南省“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湘政办函〔2022〕23号)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国、省、市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进政府治理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和履职能力提升,构建数字化、智能化的政府运行新形态,充分发挥数字政府建设对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生态的引领作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加快建设“四区一地一圈一强”,奋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湘潭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统筹全局,系统推进。
强化系统思维,统筹推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全面提升数字政府集约化建设水平,以及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数字政府建设与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协调发展。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11•【字号】•【施行日期】2022.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11日湘潭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推动全市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促进行动(2021—2025年)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27号)和《湖南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1〕81号)等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时期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政府主导,坚持医防融合、平急结合、中西医并重,强化公立医院主体地位和公益属性,以实施中央财政支持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为契机,以建立和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目标,加快推进公立医院体系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探索建立城乡融合发展、资源布局均衡、功能定位清晰、专业特色明显,上下联动、区域协同、优质高效的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体系,打造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湘潭样板”。
到2022年底,明确各级公立医院定位,公立医院改革和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的顶层设计基本完善,紧密型城市医联体和县域医共体建设稳步推进,临床诊疗能力持续提升,全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收入占公立医院医疗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3.5%,人员薪酬中稳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公立医院门诊和住院患者满意度均达到95%以上;到2025年底,全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收入占公立医院医疗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6%,人员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逐步提高,人员薪酬中稳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公立医院门诊和住院患者满意度以及医务人员满意度均达到95%以上,创建湖南省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示范性医院2~3家、湘潭市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示范性医院达到5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湘潭政报》
2016年第9期总第170期
目录
1、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2、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3、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1、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精美湘潭·美丽乡村”行动方案》的通知
3、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湘潭市绩效考核(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1、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淘汰黄标车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2、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综合保税区招商
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人民政府支持湘乡市省直管县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老年人办理“幸福卡”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方案》的通知
5、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6、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湘潭市广告业发展和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1、市政府人事任免(8月份)
湘潭统计月报(1-8月份)
市政府大事记(8月份)
8月份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发文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