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分论
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南京集会抗议小 泉拜靖国神社
南京举行“ 南京举行“烛光 悼念30 祭”巡游 悼念 万遇难同胞
广州十万学生强烈抗 议北约轰炸我驻南使 馆
三、公民的人身权利与自由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住宅不受侵犯; 公民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1、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2、人身自由权
①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非经 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②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限制、剥夺公民 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限制、 的人身自由。 的人身自由。 ③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五节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 义务的特点 一、 特点 1.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2.公民权利义务的平等性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二、原 则
1.权利和自由的相对性 2.权利和自由的有限制性 3.不损害整体利益
Hale Waihona Puke 公民的批评、建议权, 公民的批评、建议权,申 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 控告、 赔偿权 1994年 1994年5月《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法》
1、公民的财产权 2、劳动权 3、休息权 4、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5、物质帮助权
1、受教育权既是权利与 是义务 2、科研、文艺创作以及 科研、 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 利自由
4、公民的住宅权
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 宪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 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 侵入公民的住宅。 侵入公民的住宅。
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 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 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查机 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 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 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 由和通信秘密。 由和通信秘密。
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图文

宗教教育自由
公民有权接受宗教教育或参与 宗教培训,提高自己的宗教素
养和修行水平。
宗教财产自由
宗教团体和信教公民的合法财 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
人不得非法侵犯。
社会经济权利
工作权
受教育权
公民有权依法参加工作,获取劳动报酬, 享有劳动保障和劳动权益。
公民有权接受教育,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 义务,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 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等。
公民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款。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违反相关规定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纳税人也享 有相应的税收权利,如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等。
03
CATALOGUE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与义务的相互依存
权利的行使依赖于义务的履行
公民在行使权利时,需要依赖于其他公民或国家机关履行相应的义务,如受教 育权、劳动权等。
财产权
健康权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非法侵犯、占有或损害。
公民享有身体健康的权利,有权接受医疗 保健服务,并依法享有相应的医疗保障。
02
CATALOGUE
公民义务
维护国家安全
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 的义务,包括保守国家秘密、 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 为等。
公民应积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 的工作,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 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发展
法律应保障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法律在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时,应充分考虑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发展,避免出现权利过度扩张或义务过度限制的情 况。
平衡发展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通过平衡发展权利与义务,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进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同时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发展 。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公民应该履行的对国家、社会和他 人的某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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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1、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由宪法所确 认的,其内容和范围都来自宪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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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文化教育权利
(一)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公民有在由国
家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机构中或通过其他教育设 施和途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权利,有在一定 条件下依法接受一定程度教育的义务。
(二)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 动的自由
国家依法承认和保护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 作和其他文化活动,任何人包括国家机关和社 会组织都不得侵犯公民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 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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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一)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二)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保 护 九、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 和利益 华侨是指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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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整理课件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 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 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 民兵组织 五、依法纳税 六、其他义务
的出现而取得。
整理课件
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范畴不同
人民是政治概念,公民是法律概念
范围不同
人民比公民的范围小
后果不同
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并履行 全部义务,而公民中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人和专政对象则不能享有公民全部权利,也 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 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人身自由
(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人身权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 侵入公民的住宅。”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非经法 律许可,不得强行侵入,搜查或查封住宅。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国家保护。
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
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任 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侵犯而遭到损失的 的时候,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四、人身自由
1、主要内容有: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它是指公民在法律的范围内,人身和行动完全受自己支配, 有不受非法拘捕、管制、搜查以及侵害的权利。
三、公民权利义务的平等性:
表现:1、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我国公民不论民族、各族、 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 况和居住期限,一律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任何 公民都不得不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公民权利义务的平等性表现在,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 上一律平等。对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平等地加以保护 对任何公民的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动,一律予以追究;处 理违法案件时适用同一法律标准。
五、宗教信仰自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是指: (1)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2)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3)在同一宗教内,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 (4)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 信教的自由。 3、为什么要采取这样的政策? 宗教信仰问题有群众性、民族性、长期性、历史性、国际性 特点,又属于思想范畴的问题。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宗教信仰问题由公民个人自 由选择,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
政治法律: 法治社会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政治法律:法治社会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公民拥有一系列基本权利和义务。
这些权利和义务是确保公民享受自由、平等、正义以及个人尊严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介绍政治法律领域中与公民相关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1.言论自由: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可以自由表达个人意见、观点和批评政府。
2.宗教信仰自由:每个公民都享有选择宗教信仰以及宗教实践的自由。
3.隐私权:公民享有隐私保护,包括居住地、通讯内容和个人信息等方面。
4.人身安全:每个公民都享有不受非法侵害和暴力威胁的权利。
5.平等权利:所有公民在政府机构、就业、教育以及其他领域都应该受到平等对待,无论其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特征。
6.公正审判:每个公民都有接受公正司法程序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裁决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1.遵守法律:作为社会成员,公民有义务遵守法律并尊重规则,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2.尊重他人权利:公民应该尊重他人的权利、自由和尊严,并避免歧视和侵犯他人的权益。
3.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公民有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和政治活动,包括投票选举、参与志愿者工作和关注社会问题等。
4.纳税义务:每个公民都有纳税的义务,以支持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维护社会发展。
5.守信诚实:公民应该诚实守信,遵守契约和合同,并履行个人承诺。
结论在法治社会中,公民享有一系列基本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这些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成,在确保个人自由与平等的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稳定、正义和进步。
通过理解并履行这些基本权利和义务,我们可以建设一个更加文明、公正以及富有活力的社会。
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5、我国宪法基 本权利的类型
四大分类法—参政权;人身自由;信仰自由; 经济和教育文化权与特定人的权利。
五大分类法—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和 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特定人的权利
六大分类法—平等权;政治权利;精神、文化活动 的自由;人身的自由与人格的尊严;社会经济权利; 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一般主体——公民
特殊主体 ——法人与外国人
4、基本权利 的享有主体
特定主体 ——刑事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 、
妇女、老人、儿童、残疾人、华侨 。 外国人作为享有受庇护权的主体时, 则又可视为特定主体。
十大分类法—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 赔偿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妇女的权利和自由;有关婚姻、家庭、老人、 妇女和儿童的权利;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
第一,它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
第二,它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最主要、最基本而又是公民不可缺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它具有母体性,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第四,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与人的公民资格、法律地位不可分。
3、我国宪法中的人权与基本权利
2004年宪法修正以前,从《共同纲领》到历部宪法所使用的都是“基本权利” 这一概念,宪法文本中没有出现“人权”、“基本人权”这样的概念。其基本理由是: “人权”这一概念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品,世界上不存在抽象的人,人总是分为阶级的、 地域的、国家的,也就不存在抽象的所谓的人的权利;公民所享有的权利是通过 斗争而取得的,并不可能是与生俱来的,更不可能是“上帝”赋予的。在这一认识 和观念指导下,长期以来,理论上对人权持排斥态度。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后, 理论上对人权的认识发生了深刻变化,认为我国所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其内在要 求和基本内容就在于保障人的权利,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要从根本上提 高全国人民享受人权的水平,因此,其与人权观念和内涵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宪法学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PPT解读

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和特点P123 (一)概念: 公民的一般权利: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可作某种行
为以及要求国家或其他公民为或不为一某种行为的资格.【可放弃,转让】
公民的一般义务:指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某
我还想成为另一个 国家的人?怎么办?
是指根据个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根据一定 的法定事实的出现,依法定程序由入籍国批准而取得的国籍.
依申请取得,依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的出现(婚姻,收养, 领土转移等)。
加入我国国籍: 两个前提和三个条件之一: 两前提:一,申请人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 二,申请人出于本人自愿; 三条件之一: 一,为中国公民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三,有其他正当理由;
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P128
一,公民的平等权:
现行宪法第33条第2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 律平等”
平等权的概念:公民所享有并行使的不受任何差别对待
地、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以及要求国 家在任何情况下不分任何差别地予以保护的权利。
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以法律的 形式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含义: 1,立法上的平等权; 2,适用法律上的平等; 3,公民平等地参与执法;
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和特点 (三)人权与公民权的关系 P124 1,人权:是指作为自然的和社会的人
2004年我国宪 法修正案把 “人权”保障 写入宪法
所固有的权利,尤其是指一个国家宪法 和法律上规定的公民的实际能享受到 的法定的权利.
第五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我国公民参与政治方面的权利
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批评和申诉及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二、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三、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休息的权利、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它文化活动的自由
四、特定人的权利
保障妇女的权利、保障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保护婚姻和家庭以及母亲儿童和老人、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
第三节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二、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是: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照法律纳税
6、其它方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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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学》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二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分论一、平等权平等权在宪法上主要是作为一种基本权利而存在的,但它与其他基本权利不同,在整个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中具有一定的超越地位。
它不但通过民族平等、男女平等,而且还广泛地通过政治平等权、社会经济平等权以及其他具体的基本权利来体现其作为一种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为此是一种原理(原则)性的、概括性的基本权利。
(一)形式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在宪法学上又称之为"机会的平等"或"机会均等",是近代宪法所确立的平等原理,其在终极的意义上措的是宪法对各个人所保障的、各自在其人格的形成和实现过程中的机会上的平等。
实质上的平等是现代宪法对形式上的平等原理进行修正和补足的原理,指的是为了纠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依据各个人的不同属性采取分别不同的方式,对作为各个人的人格发展所必须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障。
(二)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与法律内容上的平等(三)平等与“合理的差别”合理的差别指的是根据实质上的平等原则,在合理程度上所采取的具有合理依据的差别。
它大凡有以下几种具体类型:1、由于年龄上的差异所采取的责任、权利等方面上的合理差别。
2、依据人的生理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
3、依据民族的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
4、依据经济上的能力以及所得的差异所采取的纳税负担上的轻重的合理差别。
5、对从事特定职业的权利主体的特殊义务的加重和特定权利的限制。
二、政治权利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政治参加的权利,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
政治权利其实就是民主权利,与此相应,政治权利的法性质,也受到民主制度之具体方式的制约。
政治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政治表现的自由。
此外,政治权利当然还包括其他各种政治参与的权利。
公民的政治权利,既构成了实现人民主权原理及其各种具体的民主制度的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同时又反过来体现了人民主权原理及其各种具体的民主制度的必然要求。
在此意义上,公民的政治权利可称之“主权上的权利”。
(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狭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指的是人们参加国家权力机关或代表机关的创设或组织所必需的那种选举中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广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则指的是人们为实现任何国家机关、公共团体乃至私人组织的创设或组织所必需的各种选举中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选举权的展开形态,罢免权:主要指的是罢免已通过选举产生的特定的代表的权利。
它是选举人或选举母体对代表实行监督的最为严厉的手段之一,是选举权的一种延伸或展开形态。
(二)表现的自由指的是人们通过一定的方式将自己内心的精神作用公诸于外部的精神活动的自由。
典型的方式主要有言论、出版、集会、结论、游行和示威。
言论和出版的自由,是表现自由的最基本的、最典型的类型。
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所谓集会,指的是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在一定的场所聚集形成一时性的集合体的活动;结社则指的是特定的多数人形成具有共同目的的持续性的结合体的活动。
(三)游行和示威的自由所谓游行,指的是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为了广泛地向世人陈诉或宣明一定的政治上或经济上的要求或愿望而在道路或露天场所行进的活动;而所谓示威则指的是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在露天场所或道路上以游行、集会、静坐等方式,对特定的对象诉求意愿、提出抗议或表示支持等活动。
三、监督权监督权是我国现行宪法所确立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指的是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
四、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即传统宪法学中的所谓精神的自由。
这一概念是对那些与人的精神作用或精神活动相关连的所有的自由权利的总称,其中主要包括思想和良心的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表现的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文化活动的自由等基本权利与自由。
(一)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内心的信仰自由;宗教上的行为的自由;宗教上的结社的自由。
其中主要包括设立宗教团体(如教会、教派)并举行团体活动、加入特定的宗教团体以及不加入特定的宗教团体等方面的自由。
我国现行宪法在其第36条相对比较明确地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的界限。
(1)禁止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禁止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2)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害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3)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二)文化活动的自由我国现行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我国现行宪法第40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所谓通信的自由,在传统上指的是人们通过书信、电话、电信等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进行通信而不受国家或公共权力干涉的自由。
对通信秘密的保障,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积极获知行为的禁止。
第二、泄露行为的禁止。
五、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一)人身自由我国现行宪法第37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身自由是近代以来伴随着个人的解放所确立的一项传统的基本人权,指的是无正当理由身体的活动不受拘束的权利,故尔又称身体自由(personal liberty)。
人身自由是人们一切行动和生活的前提条件,为此也是基本权利之中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人身自由的核心内容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是人身自由在起点意义上的内容,指的是公民享有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的权利,即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或剥夺的权利。
当面对国家司法权的作用时,人身自由这一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则转化为人身自由受限制的合法程序保障的权利。
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是指公民居住、生活、休息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或搜查的权利。
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是人身自由的一种延伸,同时,保障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与保护公民的私生活和家庭亦有着密切的关联性。
(二)人格尊严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有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狭义的人格权指的是与个人的人格价值具有基本关连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主要包括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以及陷私权;而广义的人格权则同时还包括构成人格本质的个人的生命、身体、精神以及与个人的生活相关连的利益等其他内容。
六、社会经济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宪法所保障的有关经济活动或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特质上的保障。
社会经济权利是一个复合的概念,是经济权利与社会权利的统一。
所谓经济权利,传统宪法学称之为“经济的自由”,其中主要包括选择职业的自由、营业的自由、合同自由、居住和迁徙的自由以及财产权等有关经济活动的自由和权利。
所谓社会权利,即通过国家对整个经济社会的积极介入来保障所有人的社会或经济生活的权利。
(一)财产权财产权是指财产上的私权,即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它不仅包括物权,也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私法上的权利,同时还包括具有财产权性质的公物使用权(如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水利权)等人公法上的权利。
现代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制度的规范内容主要蕴含了三重的结构,即:不可侵犯条款、制约条款和征用补偿条款。
所谓不可侵犯条款,又可称为保障条款,财产权不可侵犯或受宪法保障。
所谓制约条款,又可称为限制条款,即在不可侵犯条款的前提下,承认私人财产权具有一定的社会性,肯定对财产权的公共制约的条款,如规定财产权必须受公共福利的制约,或规定财产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等。
所谓征用补偿条款,即规定国家根据公共的需要而对私人财产进行征用时必须予以正当补偿的条款。
(二)劳动权劳动权又称劳动保障权,指的是获得劳动的机会和适当的劳动条件的权利。
(三)休息权休息权,指的是劳动者所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
休息权与劳动权具有内在的关连性。
休息权不仅与劳动权有着内在的关连性,而且还与劳动者的生存权以及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也有着密切的联系。
一般而言,休息权是劳动者实现生存权的一个重要条件,而劳动者对休息权的行使也可结合对精神文化活动自由的行使方式(如享受文化、娱乐生活)来得以实现的。
当然,作为一项社会经济权利,休息权的保障形态和实现程度当然也受到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
(四)生存权即公民享有维持其身体所必须的健康和生活保障权。
民行使这种权利,必须以无法实现劳动权或已经尽了劳动的义务为关提。
这是生存权作为一种权利所具有的内在界限。
生存权的实现受到一个国家或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经济发展程度以及人口状况等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
(五)受教育的权利教育,既是公民个人人格形成和发展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手段,我国现行宪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受教育的权利主要包括三个具体的内容,并分别要求不同的保障措施。
第一、学习的权利,即以适龄儿童和少年为主体的权利主体享有接受教育并通过学习。
而在智力和品德等方面上得到发展的权利。
这是受权衣权利的核心内容。
第二、义务教育的无偿化。
第三、教育的机会均等。
七、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基本权利一旦受到了损害或侵犯,则要求必须予以补救、恢复或对损害或侵害行为予以纠正和惩罚,这就是所谓的权利救济。
几种主要的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一)提起申诉、控告的权利。
(二)国家赔偿及补偿请求权。
八、公民的基本义务依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基本义务有五项,按条款顺序分列如下:(1)维护国家统一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2)义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职责和依法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5)依法纳税的义务。
此外,公民有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