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教程第二章保险概述精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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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保险
➢特指商业保险,即通过合同形式,运用商业化 经营原则,由专门机构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 建立保险基金,用作对被保险人在合同范围内 的财产损失进行补偿、人身伤亡以及年老丧失 劳动能量者的经济损失给付的一种经济保障制 度。
狭义
➢从经济的角度看,保险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是 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
第二章 保险概述
数字化实验室 二○○六年五月
§2.1 保险的概念
一、保险的科学表述
➢ 保险,Insurance or Assurance,以缴付保险费 的代价来取得损失补偿
➢ 广义的保险 ➢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专门 用途的保险基金,并对投保人负有法律或合 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和给付责任的一种经济 制度。
非投机性 (non-speculative risk)
➢ 要求风险为纯粹风险
商业保险与类似制度比较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比较 商业保险与储蓄比较 商业保险与救济比较 商业保险与赌博比较
与社会保险比较
社会保险是国家以立法形式,为依靠劳动生 活的劳动者及其家属保持基本生活条件,促 进社会安定而举办的保险。 1、实施方式不同。 2、举办的主体不同。 3、保费来源不同。 4、目的不同。
生,无风险则无保险。 ➢保险制度上的风险包括下列三种情况
第一,风险的发生与否不确定。 第二,风险发生于何时不确定。 第三,时间发生后的结果不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十大症结
➢ 全民交通安全意识不强 ➢ 驾驶员素质不高 ➢ 人为降低车辆的安全性能 ➢ 部分损坏路面的修复和路标完善更新不及时 ➢ 客货运输管理尤其是对个体客运管理不力 ➢ 超载、超限、超速现象严重 ➢ 农用车辆违章载人,无牌无证上路行驶 ➢ 违规运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和污染物等物品 ➢ 执法不严、以罚代纠现象仍然存在 ➢ 各有关部门的配合要进一步加强
理解,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进行: ➢1、保险的本质特征:经济补偿。 ➢2、保险的基础:数理预测和合同关系。 ➢3、保险的费用:来源于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基金。 ➢4、保险的结果:风险的转移和损失的共同分担。
我国《保险法》关于保险的定义
第一,保险是一种合同关系。《保险法》意义上的保险不同于社会保 险、社会救济等由社会(或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建立的保障 制度。在这里,保险仅指商业保险关系。
➢从法律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保 险关系双方的一种法律制度。
➢从社会角度看,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 成部分,是社会生活和生产的精巧的稳定器。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
综合定义
➢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 度,这一制度通过对可 能发生的不确定性事件 的数理预测和收取保险 费的方法,建立保险基 金,以合同的形式,将 风险从被保险人转移到 保险人,由大多数人来 分担少数人的损失。
可能性并不很大。损失发生频率高 ,损失发 生频率低。 概率性(Probability of loss)
➢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以被确定的 。
大量性 (Large number)有大量的相似的保险 标的 。
➢事件发生损失达400万元,100个人投保,则 每人至少需交4万元保费;但若有1000人投 保,每人只需4000元保费,对投保人和保险 人都有利。
保险必须对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保险属于善后对策,是一种经济补偿。经济补 偿要求风险损失必须在经济上能计算价值,否 则难以保险。
➢人身保险是用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办法来弥补这 种经济收入上增加的负担,而非保证人们恢复 已失去的劳动力或生命。
保险必须为较长期的经济制度
➢保险是一种事故善后方法,同时为未来预测风 险事故发生及其结果的一种准备制度,具有相 当的持续性和责任性。
第四,保险事故的发生是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投保人和保险 人无法预见或者难以控制的。如果在投保时投保人或者保险人知道事 故已经发生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则保险合同无效。
第五,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承担给付金钱或者其他类似补偿。保 险人在通常情况下,支付货币,履行给付义务。
二、保险的要素
保险必须有特定风险的存在 ➢建立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应付特定风险事故的发百度文库
与储蓄比较
共同点:同为处理经济不稳定的善后措施 不同点:
➢ 1、主体不同。 ➢ 2、行为性质不同。 ➢ 3、主张权力不同。 ➢ 4、运行机制不同 ➢ 5、受益期限不同 ➢ 6、给付对等原则不同
三、保险的对象
保险的对象是指保险人在观察大量风险现象的基 础上,敢于承担责任的各类风险客体。 保险主要两类标的物 ➢物质标的物:有形标的物和无形标的物 ➢人身标的物 ➢两类标的物的区别
标的估价、损失的复原以及标的的转让等。
四、保险的特征
经济性(feasibility in economy ) ➢即损失的潜在严重性大,但是,损失发生的
第二,保险合同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明确规定、且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合同。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负有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 保险合同的规定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事故或事件是否发生或者何时发生必须是不 确定的。如果约定的事故一定发生,保险人无法承保;如果约定的事 故肯定不会发生,亦无保险需要。只有订立保险合同时危险是否发生 或何时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时,保险法律关系才成立。
偶然性( Occasion of loss )
➢1、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和行为风险的发生;
➢2、大数定律是保险运作的基础,而大数定 律的应用以随机(偶然)事件为前提。
定量性(Quantitative)
➢ 损失是可以确定和计量的
意外性(Accidental)特大灾难一般不会发生
➢特大灾难指两种情况:1、所有的或绝大部分的 标目都面临同样的风险因素和事故。 2、保险 受损标的价值巨大,一旦发生,其后果很严重。
保险必须有互助共济关系
➢保险制度是通过采取损失分散到众多单位分担 的办法,减少遭灾单位的损失。
保险分担的金额必须合理
➢保险金额的计算必须建立在过去发生的大量自 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统计资料,得出风险事故 的发生率,预测未来的发生率,从而确定分担 金额。
➢由于保险标的不同,环境不同,风险发生的可 能性以及导致损失的后果业不相同,其保险分 担金额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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