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卷二《刑法》考点预习:没收财产

合集下载

2002-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

2002-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

2002-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2010年)51.关于罪过,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0年卷二多选第51题)A.甲的玩忽职守行为虽然造成了公共财产损失,但在甲未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就不存在罪过B.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但因为没有瞄准,将乙的名车毁坏。

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C.甲翻墙入院欲毒杀乙的名犬以泄愤,不料该犬对甲扔出的含毒肉块不予理会,直扑甲身,情急之下甲拔刀刺杀该犬。

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属于意外事件D.甲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甲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危害结果,既可能是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也可能只是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答案」ACD「考点」罪过「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是客观存在的,无论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不影响罪过的认定。

选项B说法正确。

甲本想杀人却射中名车,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

甲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未遂)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进行定罪处罚。

因故意杀人未遂重于故意毁坏财物既遂,因此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

选项C说法错误。

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退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

甲的侵害对象没有变化,都是针对“乙的名犬”,只是由原来的毒害变为了最后的拔刀刺杀,造成的结果是一样的,属于因果关系的错误。

因果关系的错误不影响犯罪的认定,甲依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选项D说法错误。

疏忽大意过失应预见的结果是法定的危害结果,在过失致人死亡时,行为人所应当预见的是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而不能是其他结果。

52.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多选第52题)A.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入乙的心脏,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

医院证明,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及解析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及解析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及解析受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委托,中国普法网现予公布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载。

本页内容如与考试试卷有出入的,以考试试卷为准;本页试题的题序或选项顺序与考生使用的试卷不同的,以试题选项内容为准。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

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

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

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

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B.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C.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D.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司法部答案】D【考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答案解析】本题实属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壳考查考生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掌握。

A项、B项、C项表述,均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均不当选。

《刑法》第276条之1第3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显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非“可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D项错误,当选。

2.甲与乙女恋爱。

乙因甲伤残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拉住乙不许离开,遭乙痛骂拒绝。

甲绝望大喊:“我得不到你,别人也休想”,连捅十几刀,致乙当场惨死。

甲逃跑数日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多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1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多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1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多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1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1.关于贿赂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62题)A.甲是公立高校普通任课教师,在学校委派其招生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考生家长10万元。

甲成立受贿罪B.乙是国有医院副院长,收受医药代表10万元,承诺为病人开处方时多开相关药品。

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C.丙是村委会主任,在村集体企业招投标过程中,利用职务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为其谋利。

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D.丁为国有公司临时工,与本公司办理采购业务的副总经理相勾结,收受10万元回扣归二人所有。

丁构成受贿罪正确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贿赂犯罪的认定。

A项:甲受国有事业单位委派从事招生公务时,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利用职权收取贿赂的,成立受贿罪。

故A选项正确。

B项:医疗机构中的医生利用自己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其谋取利益的,属于受贿,依据司法解释,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笔者认为,本例中行为人乙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可以满足受贿罪的成立条件。

司考答案仍然确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让人怀疑是教条主义理解司法解释的结果。

C项:丙以村主任身份,在办理村委会主管、管理的公共事务时收受贿赂的,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故C选项正确。

D项:丁在国有公司从事公务,即使不具备正式的编制,在履行职务时也是刑法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权收受回扣的,符合《刑法》第385条规定的“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的情形,成立受贿罪。

故D选项正确。

2.国家工作人员甲与民办小学教师乙是夫妻。

甲、乙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达300万元。

甲、乙拒绝说明财产来源。

一审中,甲交代300万元系受贿所得,经查证属实。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63题) A.甲构成受贿罪B.甲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C.乙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D.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正确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考试辅导:2011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三字口诀

考试辅导:2011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三字口诀

故意犯,当负责;过失犯,规定看;非故意,非过失,不可抗,不能见,不是犯。

满十六,负刑责;过十四,未十六,八种罪,当从减;精神病,不负责;间歇正,担责任;未全丧,可从减;醉酒的,负责任。

聋哑盲,可全三。

正当防,无责任;防过当,当减免;防暴力,无过当。

避险的,不负责;过限的,当减免。

预备犯,比照来,可全三;未遂的,比从减;止未损,应当免。

共同犯,都故意。

(要注意交通肇事逃逸的例外情形)集团头,负全责;主犯的,参与罚;是从犯,应全三,被胁迫,当减免。

唆他人,照作用;未成年,当从重;唆未犯,可从减。

单位犯,判罚金;主管人,责任员,并判刑。

主刑五,附刑三;附加的,可独用;外国人,可驱逐。

有损失,当赔偿;同被罚,先个人,后国家。

轻微的,可以免。

算刑期,判决日。

管制的,三到二;守规定,同工酬,期满后,当众宣,先羁押,一抵俩。

判拘役,一至六;就近行,每一月,可回家,一两天,劳动的,酌量酬,先羁押,一当一。

有期刑,半年上,到十五;进监狱,要劳动,先羁押,抵着算。

无期犯,要入监,和劳动。

死刑犯,罪极重,非立即,可以缓,最高核,缓刑的,高院判。

未成年,怀孕的,不能死。

死缓的,无故意,减无期;重大功,两年满,十五年,到二十,算刑日,死缓满。

故意犯,查属实,先核准,然后斩。

罚金额,从情节,期限内,一或分;期满后,不缴纳,强制行;不能全,可以追,无时限;不可抗,实有困,可减免。

政治权,主有四;选举权,言论等,担职务,当领导。

一年上,五年下;适用于,******************,破坏重。

管制的,同刑期;死刑的,和无期,剥终生;减有期,三年上,是念下。

效力算,完毕日,或假释,当及主。

收财产,一或全,必需的,当保留,不是的,不能收;有债务,正当的,经申请,应当还。

决刑罚,据事实,和性质,与情节,并危害,按规定;有从重,与从轻,当在限,判处刑。

具减轻,当法定,以下判;特殊况,最高院,来核准。

违法得,予追缴,或退赔;合法的,当返还;违禁品,犯罪涌,要没收,缴国库,不得挪,自行处。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刑罚种类危害国家安全罪模拟试卷1_真题-无答案(386)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刑罚种类危害国家安全罪模拟试卷1_真题-无答案(386)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刑罚种类、危害国家安全罪)模拟试卷1(总分64,考试时间90分钟)1. 单项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我国刑法中的主刑的种类?( )A. 死缓B. 有期徒刑C. 管制D. 无期徒刑2.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说法,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 犯罪人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或者主刑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B. 犯罪人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C. 犯罪人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D. 犯罪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与主刑期相同3. 关于管制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管制是我国的主刑之一B.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C. 管制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2年以下,最长不可能超过2年D.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由人民法院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宣布解除管制4. 根据我国刑法的实际规定,下列哪一种刑罚不能单独适用?( )A. 剥夺政治权利B. 罚金C. 没收财产D. 驱逐出境5. 张某犯了A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A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下列哪一选项的判决符合我国刑法规定?( )A. 甲法官考虑到张某的犯罪情节和其身无分文的情况,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没有判处罚金B. 乙法官考虑到张某的犯罪情节和其身无分文的情况。

判处张某拘役5个月,没有判处罚金C. 丙法官以张某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张某管制6个月,没有判处罚金D. 丁法官以张某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单独判处张某罚金1000元,没有判处主刑6.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B.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一般要剥夺政治权利,其刑期与主刑相等,同时执行C. 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与主刑刑期一样,同时执行D.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7.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后,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任务的,应按下列哪一选项处理?( )A. 只定叛逃罪B. 只定间谍罪C. 叛逃罪和间谍罪数罪并罚D. 叛逃罪和间谍罪择一重罪处罚8. 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某,见单位档案室里的几包材料上没有标明密级,但根据工作经验其知道这些材料事关国家安全和军队建设,仍提供给境外的某组织。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练习题及答案(2)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练习题及答案(2)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练习题及答案(2)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犯罪未遂的是( )。

A.丙绑架赵某,并要求其亲属交付100万元。

在提出勒索要求后,丙害怕受刑罚处罚,将赵某释放B.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

李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

”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C.黄某向检察机关投寄诬告信,捏造马某贪污国家财产5万元的事实,后惧怕承担法律责任,遂在检察机关立案追究前撤回控告D.刘某夜间潜入某妇女房内企图实施****,他摸索着往该妇女床前走时不慎踢响地上脸盆。

该妇女惊醒后大呼有贼,刘某害怕,迅速逃离参考答案:ABCD2、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教唆未遂”。

大家能够根据对29条第2款的理解,来判断下列哪种情形里,甲某属于教唆未遂,且应按照29条第2款处理:()A.甲某告诉乙,说看见丙某和乙妻有染,教唆乙某杀害丙某,乙某答应下来,却不什么也没做。

B.乙某、丙某是邻居,两人同时爱上了的一位姑娘,但姑娘却对丙某情有独钟,甲某教唆乙某杀害丙某,乙某表示接受并当晚磨了菜刀,但因乙某在晚上磨刀的声音太吵,被周围的革命群众即时报警,第二天刚一出门即被警察抓获。

C.乙某、丙某是邻居,两人同时爱上了本地的一位姑娘,丙某每天前往姑娘家献殷勤,乙某非常气愤,于是甲某教唆乙某去敲断丙某的腿,乙某接受教唆并着手实行对丙某的伤害,但是遭到丙某的激烈反抗,乙某一怒之下竟将丙某杀死。

D.乙某、丙某是邻居,两人同时爱上了外地的一位姑娘,但姑娘却对丙某情有独钟,姑娘每天都会给丙某寄一封情书,乙某非常嫉妒。

于是甲某教唆乙某,每天把姑娘寄到丙某家信箱里的情书撕掉,乙某认为这样做不厚道,拒绝了。

参考答案:AB3、请问下列选项中,哪些行为人犯罪行为属于犯罪既遂(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某打算叛逃国外,一日傍晚,甲某怀揣机密文件朝国境线跑去,被边防战士即时发现,在甲某距国境三米远处,抓获了甲某。

没收财产与罚金,罚款分别是什么意思

没收财产与罚金,罚款分别是什么意思

没收财产与罚⾦,罚款分别是什么意思
没收财产与罚⾦、罚款分别是什么意思?
没收财产,属财产刑,他是指将犯罪⼈个⼈所有的财物、现⾦、债权等财产全部或部分收归国有,不能涉及犯罪⼈以外的⼈的财产;没收全部财产的,还应当为犯罪分⼦个⼈及其扶养、抚养的家属及⼦⼥留下很必要的⽣活费⽤,对犯罪⼈在没收财产前的正当债务,经债权⼈申请还可没收财产,属财产刑,他是指将犯罪⼈个⼈所有的财物、现⾦、债权等财产全部或部分收归国有,不能涉及犯罪⼈以外的⼈的财产;没收全部财产的,还应当为犯罪分⼦个⼈及其扶养、抚养的家属及⼦⼥留下很必要的⽣活费⽤,对犯罪⼈在没收财产前的正当债务,经债权⼈申请还可以归还;被判没收财产的,不得因任何理由向⼈民法院申请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罚⾦,与没有财产同属财产刑,但其罚⾦的数额由犯罪情节决定,犯罪分⼦缴纳罚⾦,可借债缴纳,数额较⼤的,还可分期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的罚⾦,⼈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犯罪⼈有可以执⾏的财产,随时可以追缴,如果被判罚⾦,在遭遇到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确有困难,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减或者免缴。

没收财产、罚⾦,都是刑法,⾮须经⼈民法院判决不得执⾏。

罚款,是⾏政处罚,是指⾏为⼈的⾏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商、⾏政、税务等各⾏政法规的规定,⾏政执法部门依据⾏政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决定罚款数额,他不由⼈民法院判决,因此在性质上与没收财产、罚⾦有本质上的区别,但没收财产、罚⾦、罚款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占⽤、私分,必须上缴国库归国家所有。

2021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没收财产

2021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没收财产

2021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没收财产2021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没收财产没收财产【相关法条】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第六十三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知识要点】1.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犯罪人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1)必须是犯罪分子所有的合法财产。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经典考题】(2021年试卷二第11题)关于犯罪数额的计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15周岁时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价值3万元;17周岁时抢劫他人财物价值2万元。

甲的犯罪数额是5万元B.乙收受贿赂15万元,将其中3万元作为单位招待费使用。

乙的犯罪数额是12万元C.丙第一次诈骗6万元,第二次诈骗12万元,但用其中6万元补偿第一次诈骗行为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丙的犯罪数额是6万元D.丁盗窃他人价值6,000元的手机,在销赃时夸大手机功能将其以1万元卖出。

丁除成立盗窃罪外,还成立诈骗罪,诈骗数额是1万元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核对犯罪数额的理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9年司法卷二《刑法》考点预习:没收财产
【相关法条】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没收全部财产的,理应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
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
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理应偿还。

第六十三条因为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
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理应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
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理应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理应即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
本人财物,理应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
挪用和自行处理。

【知识要点】
1.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犯罪人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
的财产。

(1)必须是犯罪分子所有的合法财产。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理应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理应即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理应予以没收。

【经典考题】(2009年试卷二第11题)关于犯罪数额的计算,下列哪一选项是准确的?
A.甲15周岁时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价值3万元;17周岁时抢劫
他人财物价值2万元。

甲的犯罪数额是5万元
B.乙收受贿赂15万元,将其中3万元作为单位招待费使用。

乙的
犯罪数额是12万元
C.丙第一次诈骗6万元,第二次诈骗12万元,但用其中6万元补
偿第一次诈骗行为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丙的犯罪数额是6万元
D.丁盗窃他人价值6,000元的手机,在销赃时夸大手机功能将其
以1万元卖出。

丁除成立盗窃罪外,还成立诈骗罪,诈骗数额是1万

准确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核对犯罪数额的理解。

犯罪数额通常是以被害人遭受的财产损失作为判断标准,而不是
以行为人最终获得的数额为标准,因为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犯,即对
他人法益的侵犯水准,而不是行为人获利多少为准。

A选项说法准确。

15周岁的甲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成立
抢劫罪,数额为3万;17周岁抢劫他人财物2万。

甲对两个抢劫行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犯罪数额为5万元。

B选项说法错误。

乙收受贿赂15万元,其犯罪数额为15万元。

之后乙如何使用受贿的财物,都不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

C选项说法错误。

即使丙最终只获得了6万元,但丙两次诈骗共侵犯了被害人18万元,所以犯罪数额应为18万元。

对这种连环诈骗的
情形,判断犯罪数额的时候,不以犯罪人最终获利多少作为数额判断
的标准。

实际上,犯罪分子在每次诈骗得手的时候,诈骗罪已经既遂,
即使返还了先前诈骗的数额,这只属于犯罪既遂之后返还财产的表现,不影响已经对被害人财产法益侵犯的判断。

D选项说法错误。

即使丁最终获利1万元,但丁只成立盗窃罪一罪,计算犯罪数额的时候,只能计算盗窃的犯罪数额,即6000元。

其后销
售赃物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成立犯罪。

(2)需要区分罪犯个人所有财产和家属所有财产的界限。

不得没收
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应有的财产,是指家庭共有中
应属于家属的财产)。

(3)没收全部财产时,理应给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
要的生活费用。

注意,这里的被扶养的家属,既包括子女,也包括成
年人(例如没有独立生活水平的人)。

2.执行问题:
(1)财产刑由一审法院执行。

(2)没收财产之前犯罪分子所负正当债务,理应偿还的,经债权人
请求,理应偿还。

人民法院不能未经请求主动实行偿还。

(3)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
责任的被执行人,理应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经典考题】(2005年试卷二第5题)甲在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法院依法判处罚金并赔偿被害人损失,但甲的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
罚金和承担民事赔偿。

下列关于如何执行本案判决的表述哪一项是准
确的?
A.刑事优先,理应先执行罚金
B.理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按比例执行罚金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D.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减免罚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