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合同法教材(共8篇)
成人自考合同法

成人自考合同法《成人自考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宗旨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合同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原则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条订立合同的形式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五条合同订立程序合同的订立,应当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指一方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对方对要约表示接受。
第六条合同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七条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
第八条履行期限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九条履行地点合同履行地点按照合同约定;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和当事人意愿确定。
第十条履行方式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债务。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商补充;不能协商补充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十一条合同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合同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转让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第十三条合同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合同解除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自考合同法教材(共8篇)

诺成性合同,又称诺成合同,指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合同。实践性合同,又称践成合同,指除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实施实践行为后才能成立的合同。区分两种合同的意义在于,表明着两种合同不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
合同客体,又称合同标的,是合同义务人的给付。合同的标的物是指给付的对象,可以是物、权利、行为等。合同的标的依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决定。
合同的标的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合法性和社会安妥性;2.可确定性;3.可能性。
合同之债,即依法订立的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合同关系是债的关系的一种。
债的相对性早在罗马法中就已被揭示。罗马法“债务奴役制”。债权与物权的区别:债权的实现依
合同义务有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给付义务和不真正义务四种。
主给付义务,是决定合同性质、反应合同特征、确定合同种类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是为了辅助主给付义务、确保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圆满实现而形成的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是合同没有约定、法律没有规定,在合同发展过程中依据诚实守信原则、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形成的忠诚、协力、告知、维护、
保密等义务。不真正义务,是指不以民事责任的承担为后果,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附随义务的特点:1.非自始确定,随债之关系的发展而形成;2.具有普遍性,并非专属某一类合同之义务;3.依法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附随义务,以及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主给付义务不构成对价关系,因而不履行附随义务不适用双务合同履行之抗辩。4.随访义务因不能事后履行而不能独立诉请履行。
束己合同,指不对外发生效力的合合同的协议。本约,即为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
2024年4月自考合同法

2024年4月自考合同法合同双方: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消防施工工作,乙方同意承接该项目并承担相关安全责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合同基本信息1.1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 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1.4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5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6 合同总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安全责任2.1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2.1.1 乙方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安全法规和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2.1.2 乙方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2.1.3 乙方应制定详细的安全施工方案,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2.2 人员安全管理2.2.1 乙方应确保所有施工人员具备合法的上岗资格,并持有相应的安全操作证书。
2.2.2 乙方应定期检查施工人员的安全操作行为,确保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2.3 乙方应为施工人员购买必要的工伤保险,并处理工伤事故。
2.3 设备与材料管理2.3.1 乙方应对施工设备进行定期检修,确保其安全可靠。
2.3.2 乙方应选择合格的消防材料,并确保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2.3.3 乙方应对设备和材料的存放、运输和使用过程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2.4 事故应急处理2.4.1 乙方应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并在施工现场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
2.4.2 乙方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报告甲方及相关部门。
自考合同法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1.合同的概念: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合同特征:1.合同是一种合意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3.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7.本约(本合同)与预约(预备合同)8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4.有名合同的概念: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由法律赋予其特定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主要有15种: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5.无名合同的概念: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相对于有名合同或称典型合同的一个概念,即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未明文规定合同名称和调整范围的合同.即有名合同之外的其它合同.6.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分类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无名合同,则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另外,因为无名合同的内容可能涉及到有名合同的某些规则,因此,也可以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对无名合同进行处理.7.双务合同的概念: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8.单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9.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意义:①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10.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11.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14.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15.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分类的意义:主要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影响合同的生效.16.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它合同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17.从合同:指以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18.主合同与从合同分类的法律意义:这是根据合同的主从关系来划分的.在有相互关联的合同中,凡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反之,必须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己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从合同如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都是从合同.合同的这种分类,其法律意义在于:从合同以主合同存在为前提;主合同的消灭,从合同也将随之消灭.19.本约(本合同):以后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为本约,又叫本合同.20.预约(预备合同):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协议为预约,又叫预备合同.21.本约与预约分类的法律意义:违约责任的内容不同 a对预约的违反,预约权利人只能请求对方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能直接要求履行本约的义务 b 即使在预约中,明确了标的物及价金范围,也不能认为本约成立.22.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为自己订立的合同: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式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23.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人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24,区分第二种合同的意义:a 合同相对性的突破b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发生第三人违约时,仍遵守合同相对性.25.合同关系的构成: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26.合同关系的相对性: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27.合同的概念: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28.合同的特征:①是一种合意;②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③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29.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所谓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传统民法又称为非典型契约,例如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瘦身美容.信用卡.加盟店.企业咨询等现代新型合同都是法律没有规定的无名合同.从原则上说,合同法不仅不禁止当事人订立无名合同,而且还鼓励当事人订立无名合同.合同法关于有名合同的规定,并不是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也不是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有名合同的规定来订立合同,只是要求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适用合同法的规则.《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它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这就确定了无名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规则.30.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合同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其不同于其它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所谓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诉讼,也不能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约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一.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请求.具体的说,首先,由于合同关系仅是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诉讼.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或诉讼.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说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说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在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另一方承担义务才使一方享有权利,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因此权利人的权利必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三.责任的相对性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义务是责任产生的前提,而责任则是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表现,责任与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由于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而合同债务则主要体现在合同义务之中,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所谓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9条和第121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违反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债务人应对其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所谓债务履行辅助人,是指根据债务人的意思辅助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债务代理人,二是代理人以外的根据债务人的意思事实上从事债务履行的人.履行辅助人通常与债务人之间具有某种委托与劳务合同等关系,但他与债权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因此债务人应就履行辅助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如果因为履行辅助人的过错而致债务不履行,债务人应对债权人负违约责任.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21条对此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既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必需的.当然,如果第三人行为已经直接构成侵害债权,那么,第三人可依侵权法规定向债权人负责.我国民法也确认了债务人应就第三人行为向债权人负责的原则.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其它人因不是合同的主体,所以债务人不应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为违约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害的,债务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所以,在违约的情况下,法律为制裁违约当事人的行为,对违约方处以罚款.收缴其非法所得等,都不是违约责任,而是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尽管多种责任有时同时并存,但不丧失其各自固有的性质,违约责任依然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而罚款和收缴非法所得属于其它责任范畴.总之,合同相对性规则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但集中体现于合同的主体.内容.责任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的相对性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的. 31.合同关系的概念:指由合同法所规范的财产关系,即由合同法所确认和保护的财产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合同关系简单地说是一种基于合意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与所有的法律关系一样,合同关系也包括三方面的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合同的效力主要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债的相对性的体现.包括: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和合同责任的相对性物:对世权.绝对权.所有权.物的诉讼;债:对人权.相对权.请求权.人的诉讼.33.合同法的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34.合同法的特征:(1)合同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2)合同法以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为原则.第二章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包括两个方面:⑴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⑵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包括:①缔结合同的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④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⑤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⑥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⑦选择裁判的自由.2.合同自由原则的概念:合同自由原则的含义主要是指: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合同自由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选择裁判的自由.3.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甚至合合同订立阶段,基于缔约联系而依诚信原则负有附随义务:忠实义务,不得欺诈.不得恶意谈判.相互照顾和协助.遵守允诺.(2)订立后履行前: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履约准备(不得随意中止履行.不得擅自单方解约).(3)合同履行阶段:履行标的.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数量.履行方法.(4)合同的解除方面:不得随意解除.特定情形下提前通知.(5)合同的终止:后合同义务.4.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5.合法原则的内容: (1)合法原则首先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中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2)在合同订立方面,尽管我国合同法没有采纳计划原则,在实践中当事人也极少按照指论性计划订立合同,但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需要考虑,国家也可能会给有关企业下达指令性任务和国家订货任务,因此,《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它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而不得拒绝依据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者订货任务的要求订立合同.(3)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6.鼓励交易原则的体现:极大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严格区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严格区分无效和效力待定;严格区分合同成立和生效;明确规定了事实合同;严格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7. 鼓励交易原则的必要性: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1.鼓励交易是促进市场发展所必须的;2.鼓励交易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3.鼓励交易是与维护合同自由.实现合同当事人意志和订约目的密切联系在一起.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9.要约邀请的概念: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10.要约撤回的概念: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之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11.要约撤销的概念: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1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种意思表示.2.要约一经发出,邀请方可以不受自己的要约邀请的约束,即受要约邀请而发出要约一方当事人,不能要求邀请方必须接受要约.13.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1)对要约人的拘束力:不可随意撤销.变更要约;(2)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获得承诺的资格,即承诺适格.14.要约撤销的条件: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15.承诺的概念和要件: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承诺须具备条件才能生效: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达到要约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16.承诺迟延及其法律效力: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知,则承诺有效;特殊的迟延,一般为有效承诺;要约人如果及时通知不接受,则承诺无效.17.合同确认书的概念及其性质: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常常会提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问题,即合同的确认订立.这种订立形式是指双方当事人采用信件.电报或电传方式达成买卖协议后,如果一方在要约或承诺中提出了签订确认书的要求,那么即使双方当事人已经以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协商一致,合同还是不能成立,只能将一方提供的确认书邮寄对方交换签字后,作为正式成立的依据,合同方告成立.但当事人所为的确认是否果真是对双方原有协议的“确认”,关系着合同的成立与否.而确认行为只有符合特定条件,合同才能成立.确认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基于约定而为的要式的承诺,是对要约所作出的最终的.明确的.肯定的承诺.具体而言,1.确认书原则上不能改变或增加来往函电协议的内容,如确认书对来往函电协议内容作了增改,只要增改并不构成实质性修改,其确认行为依然成立.2.对确认书的答复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期间内作出,逾期答复无效.必须注意的是,签订确认书不是函电成立方式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在双方达成协议时,即在载有承诺内容的函电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应采用明示的方式,不能以缄默或不作为的方式.18.确定承诺生效的标准: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权利和义务.因此,承诺的生效时间至关重要法.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法.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法.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法.19.合同的实际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对于要式合同,必须履行特定的形式,合同才能成立.然而,在实践中,当事人虽未履行特定的形式,但已经继续履行了合同,则可以从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中推定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合意和合同关系.因此,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6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不得以未采取书面形式或未签字盖章为由,否认合同关系的实际存在.20.缔约过失的概念和特征: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但的损害赔偿责任.依诚信原则所应负的义务;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21.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其它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22.合同条款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条款是合同条件的表现和固定化,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和内务的根据.即从法律文书而言,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的各项条款.因此,合同条款应当明确.肯定.完整,而且条款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否则将影响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以及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1: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 又称主要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所谓非必备条款又称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即使合同不具备这些条款也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成立,如有关履行期限.数量.质量等条款在缺少这些条款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填补漏洞.,〈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等八项条款,有的学者称这是合同的提示条款,这些条款中有的是合同必备条款,有的是非必备条款.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是指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非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与对方协商的条款.3: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 凡是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条款都是实体条款.如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的规定等都是实体条款.而程序条款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序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4:有责条款和免责条款 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条款,即违约条款.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排除}或限制其末来责任的条款.23.合同条款的草拟:在草拟合同时,除了在格式上要标准.规范之外,同时还必须注意遵守法律.符合常识.顾及对手等四个方面的关键问题.1首先,草拟合同必须遵守法律.2其次,草拟合同必须符合惯例.3再次,草拟合同必须合乎常识.4最后,草拟合同必须顾及对手.24.合同解释的概念和原则: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广义上,任何人都可以在必要时对合同进行解释,但只有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所作的解释,才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拘束力.原则主要有: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体系解释原则,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统一整体;历史解释原则,斟酌签订合同时的事实和资料;符合合同目的原则;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25.合同漏洞的补充:合同漏洞是指合同关于某事项应有规定而未规定.补充的合同解释所探求的不是当事人的真意,而是所谓假设的当事人意思,即双方当事人在通常交易上合理所意欲或接受的合同条款.实践中,补充协议是弥补合同漏洞的最有效的方式,通过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可以全面彻底的弥补合同中漏洞.无疑是首选的方式.26.格式条款的解释: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本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包含三个层次内容:(1)通常理解规则.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以一般人的.惯常的理解为准,而不应仅以条款制作人的理解为依据,对某些特殊术语,也应作出通常的.通俗的.一般意义的解释,亦即依据订约者平均的.通常具有的理解能力予以解释. (2)不利解释规则.不利解释规则古已有之,现代各国民法均予以采纳. (3)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规则.非格式条款即个别商议条款,其效力应优先于格式条款,这样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也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释为只免除违约责任;未指明是免除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无过错责任;未指明是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或者不符合特定目的。
合同法学习资料8篇

合同法学习资料8篇篇1甲方(学习者):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提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双方对合同法的学习需求,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达成以下合同协议:一、学习目的甲方希望通过学习,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规则和实践应用,提高合同意识和法律素养。
乙方同意提供相关的合同法学习资料,帮助甲方达到学习目的。
二、学习内容1. 合同法基本原理:包括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及法律地位等。
2. 合同订立:包括要约与承诺、合同的形式与内容、缔约过失责任等。
3. 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的成立、生效及效力范围等。
4. 合同的履行:包括履行原则、履行方式、履行抗辩等。
5.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包括协议变更、法定变更、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等。
6. 合同违约责任:包括违约行为的认定、违约责任的类型、赔偿损失的原则等。
7. 合同法的适用:包括合同法的适用规则、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等。
三、学习方式1. 乙方提供纸质或电子版的合同法学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材、案例、法律条文等。
2. 双方可通过线上或线下形式进行交流讨论,解答疑问。
3. 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的学习计划和学习进度进行学习。
四、学习期限本合同协议的学习期限为______个月,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学习期限内,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料和支持,甲方应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五、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完整的合同法学习资料,并按时完成任务。
2. 甲方应遵守学习计划,认真学习并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3. 乙方有权监督甲方的学习进度,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4. 乙方应按时提供学习资料,并对学习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5. 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协议的各项条款,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照学习计划完成学习任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救并继续学习。
2. 如乙方未按时提供完整的学习资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提供。
3. 如因乙方提供的学习资料存在错误或缺陷导致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自考合同法重点

自考合同法重点
合同标题,自考合同法重点合同范本。
甲方,(委托方/雇主/出租方/买方/服务方/借款方等)。
乙方,(受托方/雇员/承租方/卖方/承包方/借款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下列合同事项达成如下约定:
一、合同目的,(明确合同的目的和内容)。
二、合同期限,(合同的有效期限)。
三、合同内容,(具体描述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条款)。
四、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和后果)。
六、争议解决,(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七、其他事项,(其他需要特别约定的事项)。
八、附则,(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九、合同生效,(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时间)。
十、签署,(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自考合同法

自考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民法总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和变更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规则。
合同是法律保护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石和保证。
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市场秩序。
合同法实施以来,在推动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民事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合同法明确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和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买卖的标的和合同的内容等。
合同的成立分为邀约、要约、承诺和合同生效等过程。
合同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发挥法律效力。
其次,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内容和权利义务。
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是平等的,不得以不公平、欺诈等手段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再次,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效力和变更。
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形式的不同,合同可以是口头的或书面的,也可以是固定期限的或者无固定期限的。
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变更合同,但必须经过协商一致,并符合法律的规定。
最后,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违约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合同法为当事人提供了多种解决纠纷的途径,确保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总的来讲,合同法是保护民事权益的重要法律,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合同法的实施,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保障,使合同关系更加稳定和有序。
合同法的完善和实施离不开法律体系的完善,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
在未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深化,合同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适应发展需求。
特别是在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则和监管机制,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学习资料7篇

合同法学习资料7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对合同法的学习需求,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学习资料内容1. 甲方提供与合同法相关的专业书籍、学术论文、案例分析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法总论、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变更与转让、合同解除与终止等方面的内容。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认真学习并熟悉掌握合同法相关知识,按时提交学习成果。
二、学习期限本合同协议的有效期为______个月,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期满后,如双方有意续签,可根据实际情况再行协商。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按照约定收取学习资料费用。
(2)甲方应提供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合同法学习资料。
(3)甲方应对学习资料进行更新,确保学习内容的时效性和实用性。
(4)甲方应对乙方的学习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乙方能够掌握合同法知识。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学习资料费用。
(2)乙方应认真学习和掌握甲方提供的合同法学习资料,按时提交学习成果。
(3)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学习规定和要求,积极参与学习和交流活动。
(4)乙方应对学习资料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四、学习成果及考核1. 乙方在学习期间应提交学习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学习笔记、心得体会、案例分析等。
2. 甲方将对乙方的学习成果进行考核,考核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作业、测试、论文等。
3. 如乙方未能达到约定的学习成果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学习并重新提交学习成果。
五、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提供的学习资料费用为______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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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等义务。不真正义务,是指不以民事责任的承担为后果,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附随义务的特点:1.非自始确定,随债之关系的发展而形成;2.具有普遍性,并非专属某一类合同之义务;3.依法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附随义务,以及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主给付义务不构成对价关系,因而不履行附随义务不适用双务合同履行之抗辩。4.随访义务因不能事后履行而不能独立诉请履行。
2.合同法律关系:
合同法律关系,又称合同关系,是依法成立生效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该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为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客体。
合同的主体是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其法律地位平等。
合同关系的内容为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
合同权利是债权的一种,指合同权利人受领、请求合同义务人为特定给付的权利。具有领受给付和请求给付的权利。请求给付其职能是合同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的经济性权能。请求给付的权能是诉讼时效的客体。合同权利具有受领力、保持力、请求力、处分力、保全力的效力。
我国作为法典形式的《合同法》,于也无须征得监护人同意。3.在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中,撤销有偿合同与撤销无偿合同的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不同。4.有偿合同是对待给付合同,适用对待给付规则。
诺成性合同,又称诺成合同,指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合同。实践性合同,又称践成合同,指除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实施实践行为后才能成立的合同。区分两种合同的意义在于,表明着两种合同不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
要式合同,即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或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形式。不要式合同,即合同的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区分两种合同的意义在于表明合同有效要件的不同。
租期在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主合同,即不依赖于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即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成立的合同。从合同具有从属性,依据主合同的发生而发生,变更而变更,消灭而消灭。区别两种合同的意义在于明确从合同的效力具有从属性。
等为中心。1.合同成立的概念与条件。
2.合同自由原则。自由是平等的合同成立,指缔约各方就特定民事出发点和终极点。合同自由理念可以追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消灭协商溯到罗马法“合意契约”。契约自由是一致达成协议的事实状态。资产阶级民法三大原则之一。合同自认定合同是否成立,属于认定一个由的内容包括:1.缔约与否自由。2.选择事实有无发生,也即认定当事人是否实对象自由。3.选择缔约方式自由。4.决定施过合同订立行为,是否形成协议。立的必要条款【要约应具备合同的必要
自考合同法教材(共8篇)
篇一:全国自考合同法讲义
第一.合同的概述1.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1.民事合同以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行政合同内容则不然;2.民事合同的当事人为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行政合同当事人中的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行政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
束己合同,指不对外发生效力的合合同的协议。本约,即为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
预约的效力是依约订立本约。具体解释如下:1.预约双方必须在预约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本约内容的磋商。2.预约双方必须按照预约的内容订立本约。3.变更、转让、终止等行为所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一切法律规定。形式意义上的合同法,即合同法典。合同法典是将所有的合同制度经高度概括、抽象进行体系化编撰后所形成的法律文件。
附随义务有两种:1.维护合同当事人缔约利益、履行利益的附随义务;2.维护合同权利人固有利益的附随义务。
不真正义务的特点:1.属于一种法定义务;2.具有约束力,属于义务主体应为之行为,该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3.不履行该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即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也不承担侵权责任;4.不履行义务的将给不履行义务的合同主体带来不利益。
利他合同的效力:1.受约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向受益人给付。2.受益人享有对受约人的给付受领权和给付请求权。3.约定人负有不得变更、撤销所设定之权利的义务。
负担合同,又称“由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第三人给付合同”,指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合同权利人为给付的合同。
负担合同的效力:1.第三人不受合同约定的限制;2.约定人无义务向相对人给付,单是第三人拒绝为给付的约定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约定人有权利向相对人为给付。
双务合同,即合同各方均负担义务,且各方的义务构成对价关系的。义务的对价关系是一种典型的交换关系。
有偿合同与双务合同的不同:在有偿合同中,构成对价关系的是双方的给付行为,在双务合同中,构成对价关系的是双方的义务行为。由于合同的义务是特定的给付行为,故此任何一种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给付行为并不都是义务行为,故有偿合同并不都是双务合同。
合同义务有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给付义务和不真正义务四种。
主给付义务,是决定合同性质、反应合同特征、确定合同种类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是为了辅助主给付义务、确保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圆满实现而形成的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是合同没有约定、法律没有规定,在合同发展过程中依据诚实守信原则、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形成的忠诚、协力、告知、维护、
实施合同的行为包括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履行、终止等行为。
合同法是以调整交易关系为核心的法律,合同法确立了“市场经济的核心交易规则”。私法自治的核心内容是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之本个人意志。私法自治的表现形式是义务自主。
所谓“民商事立法分立”,即在制定民法典的同时又制定商法典。2.合同法的基本规则
单务合同,即合同的一方有义务而合同的另一方无义务的,或者合同的各方虽都有义务但各义务没有对价关系的。同。涉他合同,指第三人为给付或以第三人受领给付为内容的合同。【分利他合同与负担合同】
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的信托合同属于利他合同。
利他合同与束己合同的根本区别在于,利他合同使第三人直接取得债权,而束己合同并无使第三人取得权利的约定。
要约的变更,指要约人于要约生效前变更要约内容的行为。
合同内容自由。5.确定违约责任自由。6.确定解决争议方式自由。强制缔约是指法律规定从事特殊行业的民事主体就相对人的订约提议负有承诺的义务。3.合同公平原则。即追求合同正义,要求合同当事人实现实质上的平等,排除形式平等掩盖下的实质上的不平等。公平原则要求实质平等和合同正义,还表现为对合同内容的介入,禁止订立不公平合同。4.诚实守信原则。其所要维护的是两个平衡,即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合同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其原则滥觞于罗马法,发展于近代民法。其功能包括直接规范功能和补救成文规定不足的功能。其属于强行规定,合同当事人不得通过特约排除之。5.鼓励交易原则。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严格限定合同的无效;2.严格限制合同部生效;3.确立合同效力待定制度;4.严格区分合同成立与生效;5.提高缔约效率,促进合同成立【合同的成立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过程】;6.尽可能认定合同有效;7.严格限制合同的解除;8.确立了可预见赔偿制度。第三.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条件包括:一般成立条件和特别成立条件。一般成立条件包括:1.存在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2.各方当事人必须向
赖于债务人的特定给付,该给付表现为特定的作为或特定的不作为,物权的实现则需义务人抽象的不作为。
债是特定的权利人受领、请求特定的义务人为特定给付的法律关系。
债的相对性存有特例。罗马法中的“利他契约”便是。另外包括涉他契约、债的保全、债权物化权【主要形式表现为“买卖不破租赁”、“预估登记”制度】、债权的不可侵性【1853年,英国创立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民事责任制度】。3.合同的分类
处分合同权利的形式包括:让渡合同权利、在合同权利上设定负担、抛弃合同权利。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合同权利性质决定不能使合同权利转让外,合同权利均可能被处分。
保全债权的行为有两种:其一,通过行使债权达到保全债权的目的;其二,通过自力救济维护合同权利。
合同义务,是合同义务人为满足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和实现合同权利人的意志而应为特定行为之约束。
内容,包括法律规定、要约人意思确定以及合同性质决定的必要条款】。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灯为要约邀请。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4.撤回通知必须以排除要约发生的效力为内容。
要约的撤回发生阻却要约生效的效果,使要约不发生效力。
合同法有实质意义上的合同法和形式意义上的合同法。实质意义上的合同法是调整因实施合同的订立、履行、1999.3.15日颁布,同年10.1日实施。
合同法的特征:1.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当事人行为的法律;2.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动态财产关系的法律;3.合同法的规定基本属于任意性规范;4.合同法既调整民事合同关系又调整商事关系。
实定合同,指以现实、确定的最终利益的给付为内容的合同。射幸合同,指以不确定的最终利益的给付为内容的合同。射幸合同与附条件合同不同,射幸合同的条件设在利益取得上,附条件合同的条件设在合同的生效上。区分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的意义在于明确合同最终给付利益是否确定。第二.合同法的概述1.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法:是调整特定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行为所发生的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有偿合同,指当事人双方存在对价给付关系的合同。无偿合同,指当事人双方无对价给付关系的合同。【主要包括:一是单向给付的合同,如赠送合同;二是双向给付的合同。】赠与合同、无息借款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
托合同等,都属于无偿合同。
合同区分有偿、无偿的意义在:1.有偿合同当事人注意的程度较无偿合同但是人注意的程度为高。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作为无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进行纯获利益的行为,而无须他人代理,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意义在于:1.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顺序履行抗辩、不安抗辩的双务合同抗辩规则。2.双务合同发生合同义务对待履行的其他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