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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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模式

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模式

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模式摘要: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传统知识的一部分在利益保护上,不同的立法模式代表了不同的利益均衡点。

著作权模式、数据库模式和传统资源权模式分别代表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利益较量。

民间文学艺术在选择知识产权立法保护下,关键点在于利益的对价与衡平。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著作权模式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民间文学艺术(folklore),与此相关的表达有传统文学艺术、民间美术工艺、民间文学表达形式、民俗等等。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首先对传统部族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界定并寻求保护。

后来视野拓宽到生物资源、传统医药等领域,民间文学艺术也被其上位概念”传统知识”所代替。

世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中”民间文学表达形式”系指由传统艺术遗产的特有因素构成的、由一国的某居民团体(或民营该团体的传统艺术发展的个人)所发展和保持的产品,尤其指下列内容:1、口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2、音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器乐;3、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4、有形的表达形式,诸如:(1)民间艺术品,尤其是笔画、彩画、雕刻、雕塑、陶器、拼花、木制品、金属器皿、珠宝饰物、编织、刺绣、纺织品、地毡、服装式样;(2)乐器;(3)建筑艺术形式。

我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称传统工艺美术,是百年以上、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有完整的工艺流程、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并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有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由某个社会群体(而非个人)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创作出来并世代相传、集体使用的,构成民族文化遗产基础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装饰艺术等表现形式或艺术风格。

综上,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定义有广狭之分。

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不易被识别的主体(包括个人和社区群体)所创作并在其延续过程中不断被改进发展的或者是由社区群体世代沿袭传承的知识单元,从而构成某一群体文化遗产基础的文学艺术表达形式,包括口头表达形式、音乐表达形式、活动表达形式、有形载体表达形式等等。

【精品】试析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模式-word格式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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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羽利小编又为朋友编辑了“试析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模式”,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和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尽管国际社会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讨论由来已久,但因各国对文化、法律的理解上的分歧,各国对概念和术语的使用一直未能形成统一。

1997年《成立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班吉协定》称相应的概念为“民间文学艺术”,我国《著作权法》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WIPO和UNESCO于1982年制定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损害性行为国内示范法》则称其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

有学者提出虽然在理论层面这几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有所不同,但在规范性文件以及各国的立法实践中,三者并没有做严格的区分。

笔者认为,三个概念可以通用,但使用民间文学艺术或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更为合适。

毕竟,所谓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一般意义上的作品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二者从涵盖的范围、所保护的利益主体、所涉权利的属性,保护期限都不尽相同。

二、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立法现状我国现阶段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法律依据,除在《著作权法》中可找到过于简单粗放的条款外,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的相关规定。

无论是早已颁布实施的著作权法,还是刚通过不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其在法律规定中和相互协调中都存在一定缺陷,无法给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充分有力的保护。

(一)《著作权法》中的的保护性条款及缺陷我国1990年制定的《著作权法》第6条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多年来,国家版权局一直致力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的制定与出台。

早在1996年,曾起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第一稿,201X年在第一稿的基础上又起草了第二稿。

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之法律保护模式 论文

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之法律保护模式 论文

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之法律保护模式探究一、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之争鸣民间文学艺术应当给予保护,对此国际社会已经达成共识。

但是,对于是否应当给予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应当给予何种知识产权保护则各执一词,这源于各方对民间文学艺术不同的认识和利益诉求。

学术界一般认为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模式有版权保护、特殊权利保护、邻接权保护、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等几种。

其实,在这些模式中,邻接权保护的对象并不是民间文学艺术,而是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的传承活动,这种保护模式不能作为直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选择模式。

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等只能在市场环境中从一个侧面发挥作用,如地理标志保护只能在市场竞争中保护注册了证明商标或者地理标志的民间文学艺术,防止“搭便车”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能赋予权利人在市场环境中排除不当竞争行为的权利,不能规定权利人的积极权利,而不正面确定权利人的权利内容,就无法准确认定他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简言之,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属于辅助性的保护手段,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主要的、基本的制度要么是特殊权利保护,要么是版权保护。

因此,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之争实质上就集中在特殊权利保护与版权保护这两种模式的选择上。

仔细比较可知,无论是在版权体系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抑或是构建独立的民间文学艺术特殊权利保护体系,都是在承认民间文学艺术特殊性的基础上展开具体保护模式探讨的。

以上两种主张在出发点上具有相当的一致性。

它们的区别仅仅在于具体保护路径上,主张版权保护模式的学者强调版权体系的包容性,认为在版权体系内建立特殊版权制度即可妥善处理该问题;主张特殊权利保护模式的学者则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客体的特殊性使其难以被包容于既有的法律保护制度之中,主张摆脱已经发展成熟、具有较固定保护范围的版权体系而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独立的制度构建。

笔者认为,相比之下,特殊权利保护模式更具有优势。

论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

论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

论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内容摘要民间文学艺术记录着一个民族的历史,体现着一个民族的文化传统和民族精华,是进行文化创新的源泉,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生存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任何一种现代科技与文化成果都有其发展的根基,都离不开传统文明的铺垫。

中国是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保护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有利于发挥我国的优势,更有利于传统文化的传播和发扬光大,因此应当积极推进国际范围内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的有效保护和发展利用。

但是,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还存在着诸多复杂的问题,一种理想保护模式的建立还需要理论界、实务界等的共同努力。

笔者认为单一保护模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采取综合保护的模式是较好的选择,即民事保护和行政保护相结合的模式;基于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在客体上和性质上的差异,因此知识产权制度不能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全面完整的保护,故还需要对该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

在此,本文从概念、示例、国内外立法概况等问题入手,对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几个问题进行思考,最后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模式法律保护引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年通过了《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003年10月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5年10月通过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这些公约的签订,说明国际社会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保持文化多样性的足够重视。

民间文学艺术是由劳动人民创造的,经传承与借鉴,世代流传的知识产品,它记录着一个民族的生活历史,体现一个民族的传统精神和民族精华,是文化创新的源泉,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生存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任何一种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的创新,均不可避免地借鉴、汲取前人的知识和经验。

中国具有5000年文明史,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祖先创造并积累了各具特色的华夏文化,每一寸中华沃土都留下了祖辈们勤劳智慧的轨迹。

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有利于传承与发展,防止灭绝和失传,有利于弘扬光大中华文明;有利于保持文化多样性,维护各民族的特色文化并增进交流,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的创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与进步。

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

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

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一、概述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人类文化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一个民族或群体的历史记忆、情感表达与审美追求。

在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中,民间文学艺术面临着被忽视、被边缘化甚至被滥用的风险。

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不同的保护模式可能带来不同的效果和影响,通过著作权保护可以激励创作者的创作热情,促进作品的传播和利用而通过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则可以维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原始性和完整性,防止其被不当利用。

在选择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模式时,需要充分考虑其特殊性。

民间文学艺术往往具有集体性、传承性、地域性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得其保护需求与一般的文学艺术作品存在差异。

我们需要在尊重民间文学艺术特殊性的基础上,探索适合其特点的保护模式。

我们还需关注不同保护模式之间的协调与互补。

著作权保护与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并非相互排斥,而是可以相互补充的。

在构建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体系时,我们可以综合考虑各种保护模式的优势与不足,选择最适合的保护方式,以实现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有效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我们需要深入研究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性与需求,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保护模式,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1. 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及价值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一种源远流长的文化表现形式,蕴含着丰富的历史记忆、民族情感和文化智慧。

它涵盖了诸如民间故事、传说、歌谣、舞蹈、戏曲、美术、手工艺等多种艺术形式,这些形式往往通过口头传授、行为示范或实物展示等方式在民间广泛流传。

民间文学艺术不仅是一个民族或社群文化身份的重要标识,也是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宝贵组成部分。

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体现在多个层面。

它具有文化价值,作为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民间文学艺术承载了一个民族或社群的共同记忆和价值观,对于维护文化多样性和促进文化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是一个民族或群体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传承和发展而来的文化瑰宝,它承载着一个民族或群体的历史记忆、文化传统、价值观念和审美情趣,是人类文化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全球化的推进,民间文学艺术面临着被滥用、歪曲、失传等诸多威胁,因此,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民间文学艺术具有独特的特点和价值。

首先,它具有集体性,通常是由某个民族或群体共同创造和传承的,而非个人的创作成果。

其次,它具有传承性,通过口口相传、师徒传承等方式代代相传,不断发展演变。

再者,它具有地域性,与特定的地域环境、生活方式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

此外,民间文学艺术还具有活态性,它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时间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和创新。

正是由于这些特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方面,权利主体难以确定。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是集体创作和传承的,其权利主体可能是一个民族、一个社区甚至是整个国家,这使得权利归属问题变得复杂。

另一方面,保护范围难以界定。

民间文学艺术形式多样,包括民间故事、歌谣、舞蹈、戏曲、工艺等,如何准确界定哪些属于应受保护的范畴存在困难。

目前,国际上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种是以版权法为基础的保护模式,将民间文学艺术视为作品进行保护。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能够利用现有的版权法律体系,但也存在局限性,如版权法对保护期限的限制可能不适合民间文学艺术的长期传承特点。

另一种是专门立法保护模式,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

这种模式能够更有针对性地解决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中的特殊问题,但立法难度较大。

在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也在不断探索和完善。

虽然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为民间文学艺术提供保护,但仍存在不足。

例如,著作权法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范围和权利主体的规定不够明确。

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保护范围、保护期限、权利内容等方面的内容。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其法律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其法律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其法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各民族、群体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和传承下来的宝贵文化遗产。

它们承载着丰富的文化内涵、民族精神和传统价值观,具有极高的文化、历史和艺术价值。

然而,在现代社会中,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面临着诸多威胁和挑战,如未经授权的使用、滥用、歪曲等,因此,对其进行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畴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民间故事、传说、诗歌、歌谣、戏曲、舞蹈、音乐、绘画、雕刻、剪纸、刺绣、民俗活动等。

这些作品通常是由某个群体或社区共同创作和传承的,具有集体性和传承性的特点。

例如,我国的《梁祝》传说、蒙古族的长调民歌、藏族的唐卡绘画等,都是典型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独特的价值。

首先,它们是文化多样性的重要体现。

不同的民族和群体拥有各自独特的民间文学艺术,这些作品反映了其生活方式、信仰、审美观念等,共同构成了丰富多彩的人类文化景观。

其次,它们具有历史价值。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往往记录了一个民族或群体的发展历程、重大事件和社会变迁,是研究历史的重要资料。

再者,它们对于增强民族凝聚力和认同感具有重要意义。

共同的文化传统和民间文学艺术能够让一个民族或群体产生归属感和自豪感,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然而,当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保护方面面临着诸多困境。

一方面,由于其创作和传承的特点,权利主体往往难以确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常是由一个群体或社区共同创作和传承的,不像一般的著作权作品有明确的作者。

这使得在法律保护中,确定权利归属成为一个难题。

另一方面,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也给保护带来了困难。

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方面存在诸多不适应之处,例如保护期限、权利内容等规定都难以直接适用。

为了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权利内容、保护期限等重要问题,为保护工作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

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
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 选择
01 一、背景介绍
目录
02 二、现实问题
03 三、法律保护
04 四、模式选择
05 五、结论
06 参考内容
内容摘要
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人类文化的宝贵财富,具有独特的艺术价值和历史意义。 然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和发展面临着诸多挑战。如何 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次演示将探讨 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以期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和发展提供有益 的建议。
四、模式选择
四、模式选择
针对不同问题,本次演示分析了以下几种法律保护模式的优缺点及实际案例:
四、模式选择
1、著作权法保护:对于具有著作权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可适用著作权法进 行保护。优点在于明确权利主体和客体,保障了创作者的权益。然而,著作权法 保护模式对于一些传统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和发展可能造成不利影响。例如,蒙 古族长调民歌在传承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流派和风格,难以确定单一的著作权人。
一、背景介绍
一、背景介绍
民间文学艺术是不同地域和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的结晶,反映了 人们的生活习惯、价值观念和审美标准。全球范围内,民间文学艺术都呈现出了 丰富多样的特点。不同国家和地区根据自身历史、文化和政治背景,采取了不同 的保护模式。
二、现实问题
二、现实问题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民间文学艺术面临着许多实际问题。首先,随着社会 的发展,一些民间文学艺术因缺乏传承而逐渐消失。其次,创新不足使民间文学 艺术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导致受众流失。此外,商业开发的无序和过度利 用也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生存环境造成了破坏。
四、可行的解决方案
3、促进传承与发展:政府应设立专门的基金,资助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收 集、整理和研究工作。同时,应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到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与发展 中来,使其在保持传统的同时,能够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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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摘要]民间文学艺术是特定民族或者世代居住于同一地域的特定群体在长期共同生活和劳动屮不断创作、积累而产生的宝贵文化遗产,具有极高的文化、经济和政治价值,亟须对其进行法律保护。

其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是该领域当今最具争议的问题么一。

通过对版权保护和特殊权利保护两种主要法律保护模式的客观比较可见,其间并不存在根本差异,仅有具体保护路径之别。

民间文学艺术在保护客体、保护目的、保护方式等诸多方面与传统版权客体具有较大差异,特殊权利保护模式能够更为充分地体现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需求,为较优选择。

此外,在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制度屮应当融入公法性质的保护手段,并整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他保护方式,以求实现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全面保护。

[关键词]知识产权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保护特殊权利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民间文学艺术(TCES/EoFs)是人类最宝贵的精神财富和文化遗产,是各个民族赖以彰显其个性的最重要特征。

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关系到各个不同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也关系到国家文化凝聚力的形成和延续。

遗憾的是, 我国乃至世界各国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至今都存在着关于权利性质、权利主体、保护模式等方面的争议,遑论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了。

其中,法律保护模式问题不仅直接影响国家的立法,而且关涉其他争议问题的解决。

有鉴于此,笔者将从分析民间文学艺术本身的特点入手,提出有关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立法建议。

•、几个相关概念的区分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界定是一个必须首先明确的问题。

在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对民间文学艺术有几个十分相似的概念:“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雹这几个概念分别在不同的法律文件或场合出现,各有所指。

“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概念的规范性解释,首先出现在197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共同制定的《发展屮国家突尼斯版权示范法》(以下简称《突尼斯示范法》)中。

《突尼斯示范法》将“民间文学艺术,'定义为:在某一国家领土范围内可认定由该国国民或种族群落创作的、代代相传并构成其传统文化遗产基本组成部分的全部文学、艺术与科学作品。

①从这-•概念的界定上可以看出,“民间文学艺术”实际上指的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即包含着“民间文学"这一特定要素的一种作品。

正是从这一点出发,《突尼斯示范法》将其归入版权范畴内进行保护。

1977 年《关于建立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班吉协定》(以下简称班吉协定)也对“民间文学艺术"作了界定。

其附件7第46条将“民间文学艺术''定义为: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技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作品。

这是关于“民间文学艺术''最为宽泛的规范性定义,其外延几乎与传统意义上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理解相同。

《班吉协定》在1999年的修订中将这一定义限缩,表述为:由社区或满足社区愿望的个人创造或传承,体现传统艺术遗产特色要素的产品,包括民间传说、民间诗词、民歌和器乐、民间舞蹈、宗教仪式屮具有艺术表达形式的庆典活动以及民间艺术产品。

显而易见,立法者认为并非所有形式的传统意义上的民间文化都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受到法律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必须具备作品的一般特征,即具有表达形式。

而没有表达形式的传统民间习俗等,则难以在同一法律体系内受到保护。

至于“民间文学艺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两个概念的关系,当置于两个层面上来认识。

首先,在规范性文件上,两者是可以互换通用的, 如《突尼斯示范法》中的“民间文学艺术"其实就是指“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其次,在理论层面上,“民间文学艺术“可以泛指一切具有传统文化艺术遗产特征的客观存在,外延大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二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仅是“民间文学艺术',中具有作品特征的那一部分,它排除了传统民俗等不具表达形式的那一部分。

“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是WIPO和UNESCO于1982年制定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法》)和WIPO于2006年发布的《传统知识保护的政策目标及核心原则(草案)》②所使用的一个概念。

“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内涵是:由具有传统艺术遗产特征的要素构成,并由某一国家的一个群落或者某些个人创制并维系,反映该群落之传统艺术取向的产品。

WIPO在《知识产权与传统文化表达小册子》中列举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特征,意在强调一些不具有作品特征的包含着民间传统的客观存在也应当包含其屮。

③因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外延大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理论层面上的“民间文学艺术,'几近重叠,但仍应是其下属概念。

这三个概念尽管有所差别,但在WIPO或UNESCO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以及各国的立法实践屮,并没有作严格区分。

因此, 笔者仍倾向于在理论探讨时统一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一词,并认为,它指的是由特定区域的社会群体或特定民族集体创造、体现该特定区域的社会群体或特定民族的特定品质或文化的代代相传并不断发展的具有一定表达形式的文学、艺术成果。

二、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之争议民间文学艺术应当给予保护,对此国际社会已经达成共识。

但是,对于是否应当给予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应当给予何种知识产权保护则各执一词,这源于各方对民间文学艺术不同的认识和利益诉求。

(一)国内外立法实践1.国际立法实践《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是最早涉及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国际公约。

其第15条第4款规定:“(a)对于作品未曾出版,作者身份未详,但却有足够理由推定该作者系本联盟某成员国国民的情况,该成员国可自行以立法指定代表作者的主管当局,以便在各成员国屮保护及行使作者的权利。

(b)按本款作出上述指定的本联盟成员国,须以书面声明将此事通知总干事,详细开列被指定的主管当局的全部情况。

总干事应将此声明立即通知本联盟所有其他成员国。

“④但该规定十分原则,不便操作,实践屮鲜有利用者。

1961年10月6日在罗马通过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公约》(以下简称《罗马公约》)和1996年12月20日WIPO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都将民间文学艺术纳入了邻接权保护体系屮。

这对《伯尔尼公约》的保护是很好的补充。

但由于邻接权制度只能直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演绎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仍存在严重缺陷。

1982年生效的《班吉协定》和1999年2月24日通过的《关于〈1977年3月2日关于建立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班吉协定〉修改协定》(以下简称《新班吉协定》)都涉及民间文学艺术的直接保护。

《新班吉协定》对《班吉协定》做了大量修改,但两者在保护模式上是一致的,都将民间文学艺术视为一种特殊作品而规定了一些特别条款,主张在版权法体系中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

与上述国际公约和地区性条约所采用的版权保护模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WIPO和UNESCO所制定的有关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文件都采取了特殊权利保护模式,即将民间文学艺术与版权客体作品两种客体作区分,在版权体系之外另行立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

其中,《示范法》和《传统知识保护的政策目标及核心原则(草案)》为了区分作品与民间文学艺术, 还特别使用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一词来彰显其保护对象。

除了国际公约外,世界各国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保护情况呈现出一个特殊局面。

世界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广大的非洲国家都以立法的形式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而在发达国家中则鲜有以单独立法的形式明确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

只有英国以类似《伯尔尼公约》规定的方式,将民间文学艺术和匿名的未出版作品归为一类进行保护,⑤但这并不意味着发达国家不保护民间文学艺术。

有些国家通过判例或者商标法、地理标志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如澳大利亚1995年通过的《澳大利亚商标法》第161-183条所专门规定的证明商标制度⑥成功地保护了部分民间文学艺术产品。

也有部分国家制定相关的行政法,如日本、韩国、白俄罗斯、立陶宛等国都有专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俄罗斯、西班牙等国的法律屮也有相关内容。

⑦2.国内立法实践我国对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工作一直都有所关注。

1990年9月7日通过并于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虽然国务院至今没有作出规定,但《著作权法》这一条文表明了我国立法者在当时已经意识到了民间文学艺术与作为著作权保护对彖的作品之间的差别,而没有贸然将其在版权法屮进行规定。

这也就为我们现在认真思考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模式预留了空间。

1982年颁布的《屮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化部1984年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国务院1997年颁布实施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也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其屮,《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规定了国家保护传统工艺美术的原则、认证制度、保护措施、法律责任等,是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方面的重要文件。

除此之外,云南、贵州、宁夏、浙江、江苏、福建、安徽省淮南市、云南省丽江市等地方也相继制定了一些民间文学艺术专项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⑧另外,在实践中我国还通过商标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有关民间文学艺术的地理名称可以注册为证明商标,如将“景德镇J “青田石雕"和“虫草青棵酒”⑨等具有民间文学艺术特色的地理标志注册为证明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

(二)特殊权利保护与版权保护之争依据上述国内外立法实践,学术界一般认为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模式有版权保护、特殊权利保护、邻接权保护、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等几种。

其实,在这些模式屮,邻接权保护的对象并不是民间文学艺术,而是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的传承活动,这种保护模式不能作为直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选择模式。

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等只能在市场环境屮从一个侧面发挥作用,如地理标志保护只能在市场竞争屮保护注册了证明商标或者地理标志的民间文学艺术,防止“搭便车"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能赋予权利人在市场环境屮排除不当竞争行为的权利,不能规定权利人的积极权利,而不正面确定权利人的权利内容,就无法准确认定他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简言之,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属于辅助性的保护手段,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主要的、基本的制度要么是特殊权利保护,要么是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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