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委托95名香港律师为委托公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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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2024年度注册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2024年度注册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2024年度注册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香
港)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23.12.29
•【文号】司发通〔2023〕82号
•【施行日期】2023.12.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证
正文
司法部关于印发2024年度注册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
单的通知
司发通〔2023〕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的规定,我部经审查,决定对林汉武等450名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予以2024年度注册。

现将2024年度注册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印发你们。

请即转各地司法局、各公证处,作为核验受理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办理的涉港公证文书的依据。

附件: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2024年度注册名单
司法部
2023年12月29日。

香港产生的证据大陆使用公证认证手续如何办理?

香港产生的证据大陆使用公证认证手续如何办理?

香港产生的证据大陆使用公证认证手续如
何办理?
香港产生的证据大陆使用公证认证手续如何办理?
这个问题我要阐释一下,区分2种不同公证:
1、委托大陆律师在国内起诉,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香港人本人在法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载明受托人和授权事项;一种是在大陆内的公证处办理公证书,公证香港人在委托书签名。

2、关于在香港内形成的文书证据,需要在大陆使用的,必须找经过司法部认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签章,否则不具有证明效力。

从香港地区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的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出具有关公证文书,再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

香港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予以认可。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其持护照等可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当事人是企业或组织,有权代表该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其持符合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23条规定的经公证认证的材料,表明其本人身份的合法性,可以在法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

香港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受托人是律师的,还需向法院提交律所函及律师证。

来源于/html/cjwt/4691.html。

在香港怎样办理委托公证手续

在香港怎样办理委托公证手续

在香港怎样办理委托公证手续
香港不像国内,在香港没有公证处,香港公证通常指三种:
(1)在香港本地使用的香港律师公证;
(2)在大陆使用的中国委托公证;
(3)到世界各国使用的国际公证。

因此根据文件适用地区的不同,办理不同类型的公证。

香港已经回归中国,但是很多涉及香港得分事务还视作境外,和其他国外的处理方式一样,香港的文书拿到中国使用,首先就必须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

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国外的文书证据在国内使用前,要办妥当地公证和该国外交部及中国领事馆认证。

但是对于香港来说,外交已经由中国统一对外管理。

因此,鉴于此种情况,司法部在香港律师中请过挑选,任命了数百位资深律师作为委托公证处人,来处理发往中国大陆使用的文书公证,这些律师就叫做中国委托公证人,经过他们公证后,然后送到司法部驻港的办公室-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转递章的手续,之后就可以送往中国使用了。

来源于/html/cjwt/4145.html。

委讬公证30年:发展和成就

委讬公证30年:发展和成就
委 公 3 O年 : 展 和成 就 黉
张恚初 ( 香港大睾法挈 院教授 、副院畏 )

委 公 趱 人是 虑 逼 内地 改 革 朗放 和 促造 舆 香 港交 往 迫 切 需 求 而 蕤生 的一 项 有劁 造 性 的制 度 。 自 18 年 司 91
人 的耳 槽 ;1 9 战 9 1年 司法 部在 中圆法 律 服 ( 香港 )有 限 公 司 毅立 窖 核 蒋遁 辨 公 室 ,封 委 公 人 出具 的文 害连
04 E A寅施 以柬 ,委 公 惹人 虑喾履行相嗣的 明手绩。遣一规定寅隙上要求在香港 供 了新 的活 力 , 自 20 年 C P E A有 嗣 的 公 文 害近 1 . 4莴件 ,禺 雨 地 经 贸 地 匾形 成 的 趟攘 在 内地 程序 中使用 前 须 辨 理委 公 辨 理 舆 C P 趱 , 遣 既有 助於 解 泱跨 境取 的 困鞋 ,也 可在 一 定程 度 上 避免 雨地 蠲的法 律 衙 突。20 年 雨地 簧署 《 03 更紧 密 缝
作 内容等 三 侗方 面。 委 公 蠢人 初 劁 睛 主要 是 解 泱 因 雨 地 公 趱制 度 差 巽 ,香港 居 民 回内地 虎 理 法律 事 没有 軎 朗制 度而 廑 生 的 同题 。在 改 革 阴放 初 期 所需 要 公 的多
是 婚 姻 收善 、规 属 葫 同 、缝 承赠 舆 及 侗人 委 方 面 的事
法 部 首批 委 八 位 香 港律 师 届 委托 公 人 以柬 ,遗一 制
行 加 章 蒋 遁 ,以 防 箍 重 後 公 、不符 合 格 式 指 引要 求 、
度不馑兄 了内地社台主羲市埸经滂的高速疆展和内地 偶造印章及委托公 人筱名等同题 ,使委 公 工作程 舆 香 港 民商 事 嗣 保 日益 密 切 ,而且 已成 届 r 圆雨 制 J 序更焉殷格 ,公 文害在真寅合法性上也更有保 障。 自 一 95 中园委 公 人( 港 ) 理辨法 ( 香 管 弑 下 连 接 内地 和香 港 雨 佃不 同法域 和 推 勤 雨地 融 合 的重 要 19 年 司 法部颁 怖《 行 ) 以柬 ,连 绩 出 台 了 一 些 规 筑 性 文 件 ,封 委 公 》 纽带。

司法部关于向获准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

司法部关于向获准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

司法部关于向获准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颁发律师执业证有关事宜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文字号】司发通[2004]90号【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日期】2004.06.03【实施日期】2004.06.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司法部关于向获准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颁发律师执业证有关事宜的通知(2004年6月3日司发通[2004]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规范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管理,根据《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颁发香港、澳门居民的律师执业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香港、澳门居民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应当提供的材料及颁发律师执业证程序香港、澳门居民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符合《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的,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材料中,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同时还须说明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核予以颁发律师执业证的,应当自颁证之日起30日内将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名单及执业登记材料报司法部备案。

登记材料备案的格式由司法部统一制定(见附件)。

二、律师执业证的填制要求1.香港、澳门居民律师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印制。

2.香港、澳门居民律师执业证中“资格证书类型”一栏应填写“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证号”一栏应填写该证相应的证号。

3.香港、澳门居民的律师执业证编号办法和其他栏目的填写,比照《司法部关于1995年换发新<律师执业证>的通知》(司发通[1995]033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中国委讬公证人制度大事记(1981—2011)

中国委讬公证人制度大事记(1981—2011)

1月2 日,司法部 骚怖 《 2 7 网於 韶真孰行我部委
理 的虑 予采信 。
1 9 年 90
香港律 师辨 理髅往 内地使用 的公 害必 须加盖蒋返 章 的通 知 》 ( [ 3]司公 函1 9 ),要求 各公 虚在 9 5虢 辨理涉港公 ,特别是涉港 商 品房 预售 ( 或销售 ) 公
1 9 年 9 3
6 1 月 日,司法 部第4 次共 委 3 位 香港 律师成 届 5 中团委托公 人 。9 1 月 日,又委 耗4 香港 律师新 增 位
([ 9]司骚公字第 0 4 ),规定香 港 同胞辨理 在 成禺 中园委 公 人 。经遇 四次 委 ,中团委 公 8 2虢
内地房屋虚榷事宜 中所 提供的赠舆 、蒋蘸 、委 等 有 人 增 至 8 位 。 8 嗣公 文害 ,经 司法 部委 的2 位 中圆委 公 恙人 辨 6
定 的通 知 》 ( 1 8 ] 0 ),规定 港澳 同胞 同 内 民[9 3民2 虢 地公 民之 同辨 理婚姻登 ,需提交 中囡委瓿公 人辨
1 8 年 98
8 月2日,司法部 在 《 网於 如何 碴 韶香 港 高等 法
院遗 嘱榆定 害事 的, 函 》 (8 ] 愎 【8司公 字第 6 虢 )中提 7
香港 居 民到 内地 收饕 子女 的法 律 手绩 圈题 的後 函 》
1 6
( [ 8]司公 字第8 虢 )中规 定 ,香港居 民 回内地收 著 委 公 文耆謇核转遁制度正式建立 。 8 3 着子女所提供 的文件需 由中园委瓿公 人 核 。
9 8 月2 日,中园委托公 人 协合有 限公 司在 香港
1 月2 日 ,司法部在 《 2 4 後北京市 司法局 网於香港 公恙柴耪筘 圈。 民政庞辨理 的聱 明害效 力 的莆示 》( 8 】 【1 司公字第 1 3 7 虢) ,首 次明 碓规定 涉港 收善 子女 和财鏖 耱禳等 涉 中

在香港地区形成的证据如何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在香港地区形成的证据如何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在香港地区形成的证据如何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根据《证据规则》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至于如何发履行证明手续,该规则没有作进一步的说明。

因些很有必要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甚至部门规章对这一问题作一梳理。

首先我们要明白一个前提,那就是在《证据规则》没有颁布之前,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也是不能直接作为证据在我国内地法院使用的。

从1981年起,司法部就已经开始委托其认可的香港律师对发生在香港的有关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公证事宜,1991年11月12日以后,情况稍为有些变化,因为司法部在当日发布的《关于再委托23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中,在原来香港律师公证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程序,即香港的公证律师在公证书上签字盖章后,还要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驻深圳办事处的“转递章”,此后在1996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司发通(1996)026号《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及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再次确认了这一公证做法。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对于在香港形成的证据,须先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进行公证,然后加盖中国法律服务公司的转递章,才符合《证据规则》中所说的履行了证明手续,解决的只是证据的合法性问题。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香港律师的公证只是对发生在香港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公证,一般不对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换言之,香港律师的公证进行的也是形式方面的审查,而不作实质上的审查,对于内容的真实性,仍然需要法院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

顺便提一下,对于在澳门地区形成的证据,由于司法部没有在澳门建立委托公证人制度,只要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或者澳门司法事务室下属的民事登记局出具公证证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

司法部关于再委托二十三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再委托二十三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再委托二十三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1.11.12•【文号】司公通字[1991]170号•【施行日期】1991.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关于再委托二十三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司公通字〔1991〕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为了方便香港同胞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我部先后于一九八一年、一九八五年共委托香港二十六位律师(其中王泽长先生已去世),办理香港同胞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要的有关公证书。

实践证明,其效果是好的,既方便了香港同胞,保护了香港同胞和内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香港同胞与内地的往来和经济贸易发展。

但是,随着香港与内地往来和交流的日益增加,涉及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经济民事公证法律事务越来越多。

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进一步推动香港与内地民事关系和经济贸易发展,团结香港更多的律师,使之发挥更大的作用,今后要逐步扩大委托香港律师的人数。

同时,根据十年来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公证证明的经验,也要逐步改进委托香港律师办证的方式。

经商新华社香港分社、国务院港澳办等有关部门,决定再增加委托二十三位香港律师并改变其原出证方式。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商香港新华分社和广泛听取香港律师界的意见,在原来委托二十五位律师的基础上,再增加委托叶天养等二十三位律师。

二、增加委托人数后,原来委托的二十五位律师和增加委托的二十位律师,全部实行定期委托制,原委托的、新委托的一律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四日起,委托期限为三年,原发委托书继续有效。

委托期满,通过考核的可以连续委托,不受委托次数的限制。

三、增加委托人数后,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业务的范围,仍按我部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一日《关于委托香港八位律师办理公证的若干问题的通知》〔(85)司发公字第251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除了可以办理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法律事宜使用的有关证明外,还可以办理香港公司团体等到内地处理经济方面的法律事务所需的各种证明文书,如公司资信情况证明;公司章程证明;委托代签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纳税情况证明;银行担保证明以及香港公司在内地人民法院诉讼、仲裁机关仲裁所需的各种证明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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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委托95名香港律师为委托公证人(附名单、背景)
中国司法部23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仪式,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向新增委托的何绮莲等五十三名香港律师、向连续委托的马豪辉等四十二名香港律师颁发了委托公证人证书。

委托期限从今年一月十八日至二00六年一月十八日。

新增委托的五十三名委托公证人名单如下:何绮莲、莫志伟、关家宝、彭雪辉、林秀明、黄淑芸、余玉莹、李德祥、吴慧思、黄瑞华、黄英琦、黄得胜、刘之璇、黄新民、邓志聪、练绍良、周慧文、朱海明、郭冠英、林洁屏、张霭文、何君尧、李家祥、梁云生、梁伟民、胡家为、林月明、赖显荣、邓宛舜、郑炎潘、黄国基、林靖寰、苏绍聪、苏锦梁、杨培才、孔蕃昌、钟卓成、文达良、林新强、毕文泰、梁德丽、岑文伟、蔡小玲、冯蔼荣、杨锦祥、何佩仪、毛慧贤、林健雄、黄嘉纯、陈美嫦、吴绪煌、白鸿滕、范楚文。

连续委托的四十二名委托公证人名单如下:马豪辉、叶成庆、邝来兴、许次钧、江焯开、朱仲华、庄善庆、吴金源、李伟斌、李企伟、李国康、陈仕鸿、陈家乐、陈健生、陈炳焕、岑文光、宋荣光、张永财、张家伟、张植源、周少琪、周永健、周卓如、罗婉文、林锡光、胡文锦、骆兴华、徐佩文、郭敏生、郭威、莫玮坤、顾恺仁、顾增海、唐汇栋、黄德富、萧泽宇、曾文兴、曾金泉、谭子玲、廖国辉、潘展鸿、黎耀权。

新闻背景:委托公证人制度
为了更好地保障香港同胞回内地办理有关民事法律事宜,进一步沟通内地与香港的法律事务联系,一九八一年,司法部委托香港阮北耀等八位律师负责为香港居民办理涉及内地的民事法律事务的公证文书,从而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

委托公证制度建立初期,委托公证人主要办理涉及内地的婚姻、继承、收养、到香港定居等公证文书。

但随着香港与内地的交往增多,委托公证人所办理的业务范围已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一九八五年司法部进一步扩大委托公证人办理发往内地使用的证明文书的范围:规定对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均可予以公证。

同时,为使公证文书更加规范,有效地防止不法分子制作假公证文书,经商国务院港澳办、新华社香港分社,对委托公证人的出证程序进行了改革。

香港委托公证人的签名、印章不再送内地有关部门备案,统一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后发往内地使用。

委托公证人的期限也改为定期委托制,委托期为三年,委托期满,通过考核,可以连续委托。

一九九五年三月司法部发布第三十四号令,颁布了《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二000年又进一步修改,完善了这一办法,对委托公证人的委托条件、委托程序、业务范围、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从而使委托公证制度更加法制化、规范化,逐渐成为中国公证制度有机的组成部分。

委托公证人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不仅有效地减少了双重认证公证文书的时间和费用,方便了香港居民和法人,保障了证明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促进了香港与内地的民事、经济和法律界的交往,沟通了贸易、投资信息,同时在解决历史遗留的法律问题和不同法律区域间的法律冲突方面也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支持和赞扬。

一、委托公证制度为探索在“一国两制”的形式下,沟通两个不同法律区域公证文书的往来起到了示范作用。

委托公证制度采用一种由非官方出具公证书,经过非官方的确认,并能在内地产生法律效力的形式较好地解决了在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法律体系的情况下公证文书往来使用的问题。

二、委托公证制度的建立,为香港居民、公司、团体、在港人士到内地处理日益繁多的民事及经济事务提供了一条便捷、有效的法律服务途径。

三、委托公证人制度对团结香港律师和法律界广大爱国爱港人士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委托公证制度作为一项沟通香港与内地民事、经济活动的法律服务制度,有着深厚的发展潜力和经济收益。

四、委托公证制度对促进香港与内地法律界交流与合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中新社 2003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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