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规范(GB
建材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 双预防 双重预防

建材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
1
前言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提高建材行业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能力,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预防、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特组织编写了《建材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
该手册结合了建材行业企业的安全特点,针对易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生产作业场所、环节、部位和作业行为,依据国家、行业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通过吸取相关事故教训,运用对照经验法、类比法、事故分析法等方法,提出了建材行业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的主要内容及其防范措施,供有关企业在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及制订防范措施中参考,供监管部门作为重点执法检查内容参考。
由于建材行业门类众多,企业千差万别,加之编写时间和水平所限,本手册中难免存在不足之处,欢迎大家在参考使用的同时,多提宝贵意见,以便于及时改进完善。
二○一六年二月
2
目录
一、水泥制造 (4)
二、平板玻璃制造 (16)
三、建筑卫生陶瓷制造 (23)
四、耐火材料制品制造 (30)
五、石膏板制造 (32)
3
建材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一、水泥制造
4
5
6
7
8
9
10
1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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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5
二、玻璃制造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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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9
20
21
22
三、卫生陶瓷制造
23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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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27
28
29
四、耐火材料制品制造
30
31
五、石膏板制造
32
33。
建筑工程国家规范和技术规程目录(现行)

〖GB50325-20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2013年版)
2010/8/18
2011/6/1
46
〖GB/T50326-2006〗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2006/6/26
2006/12/1
47
〖GB50327-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2001/12/9
2002/5/1
48
2011/6/1
76
〖GB/T50621-2010〗钢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2010/8/18
2011/6/1
77
〖GB50628-2010〗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010/11/3
2011/10/1
78
〖GB/T50640-2010〗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
2010/11/3
2011/10/1
62
〖GB/T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2007/10/23
2008/3/1
63
〖GB/T50448-2008〗水泥基灌浆材料应用技术规范
2008/3/31
2008/8/1
64
〖GB/T50476-2008〗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
2008/11/12
2009/5/1
65
〖GB50496-2009〗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
2010/8/18
2011/6/1
73
〖GB50601-2010〗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2010/7/15
2011/2/1
74
〖GB50608-2010〗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建设工程应用技术规范
2010/8/18
2011/6/1
GB6952卫生陶瓷解读

• 以及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 的, • 不得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
强制性标准法律责任
•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 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 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 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 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 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GB6952-2005 的发布和实 施
强制性国家标准
• 定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 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 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 实施——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 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 和进口。 • 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 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10、水封表面面积 water seal surface
• 当坐便器中水充至存水弯挡水堰时,坐 便器中静止的水表面面积。 11、安装孔平面installing hole surface • 比安装孔半径大10㎜的环形平面。
本标准定义的技术性术语
12、排污口安装距 sewage draining exit installing size 下排式便器排污口中心至完成墙 的距离;后排式便器排污口中心 至完成地面的距离。
本标准定义的分类术语
三、增加了与卫生陶瓷相关的术语和定义 1、冲水装置: 连接在供水管道和便器之间的一种阀 门,启动时,水能以一定速度和预定的 水量流到便器里执行冲洗过程,然后慢 慢关闭,并使存水弯里重新形成水封。
本标准定义的分类术语
2、水箱(重力)冲水装置flush tank(gravity type) • 能储存一定水量,开启时由于重力作用而排出 定量的水(含供水系统内同时排出的水)进入 便器。 3、压力冲水装置pressurized flushing device • 利用供水水压形成冲水压力的装置。如冲洗阀 和压力式冲洗水箱。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细则(建筑卫生陶瓷)

未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的,不
得分;无会议记录的,扣2分;未跟
4
踪上次会议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的 或未制订新的工作要求的,不得
分;有未完成项且无整改措施的,
每一项扣1分。
2.2职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全 责 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
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组织建立、健全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并保证有效执行;
建筑卫生陶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 准
考评说明
1.本标准所指的建筑卫生陶瓷企业包括具有完整 生产线的陶瓷砖、卫生陶瓷、烧结瓦及建筑琉璃等 陶瓷制品的生产企业,适用于建筑卫生陶瓷企业开 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及各级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审核等相关工作。
2.依法生产的建筑卫生陶瓷企业,在考核年度内 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参加安全 生产标准化等级考评。
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生产安
三级 ≥60 全事故累计死亡人员不超过2 人。
8.建筑卫生陶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 有效期、等级证书和牌匾等按照《全国冶金等工贸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安监总管四 〔2011〕84号)中有关要求执行。
建筑卫生陶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自评/评审单位:
保障伤亡员工获取相 应的保险与赔付。
有关保险评估、年费、返回资
料、赔偿等资料不全的,每一项扣2
5
分;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不得 分;伤残等级鉴定每少一人,扣2
分;赔偿每一人不到位的,本项目
不得分。
小计
26
得分小计
4.1法 建立识别、获取、评 律法 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标规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 准规范度。
分。
企业应按照规定定期识
《QBT6017-2020日用陶瓷厂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日用陶瓷厂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Domestic Ceramics PlantQB/T6017—20XX条文说明修订说明《日用陶瓷厂设计规范》QB/T6017-202X经工业和信息化部202X年X 月X日以第XX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征求意见及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工程建设设计及咨询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参照原《日用陶瓷厂设计规范》QB/T6017-1997修订本规范。
与1997规范相比,《日用陶瓷厂设计规范》QB/T6017–20xx有以下修改和变动:1、增加第2章“术语和符号”、第14章“节能”、第16章“职业安全卫生”。
2、将原第2章由“总平面布置”修订为第3章“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并增加了有关厂址选择的条文内容。
3、中国作为世界制造业大国,具备十分完善的工业制造体系。
目前,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化,外部协作配套功能十分完备,新建工业项目的维修、保全等均实行社会化服务。
因此,本标准删除了原第3章第8节“维修车间”及条文。
4、将原第5章“燃料”的条文进行了大幅的删减,并增加了天然气等清洁燃料的条文。
5、将原“给水排水、消防章”章节拆分为两章,分别为第11章“给水排水”和第13章“消防”。
6、删除原来条文说明中的隧道窑长计算。
7、在第4章“工艺”中增加了第4.7节“包装仓储车间”及相关条文。
8、对原规范中不适应技术进步发展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I9、按照《工程建设规范编写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原规范中部分条款进行了文字性修改和调整。
1997规范的主编单位:中国轻工总会长沙设计院(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的原名)1997规范的主要起草人:黄秉刚张福君翁新藩史维治吴鸣宁诚娃薛瑞元潘凯玲周尔惠李湘洲彭世辂杨泽洪潘瑞珍董光武本次修订过程中,1997规范的一些主要起草人如吴鸣、宁诚娃、彭世辂等,作为本次修订的顾问专家,对规范的修订原则、指导思想及具体条文的技术规定等,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和建议。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规范(GB50560-2010)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规范》(GB50560-2010)4 厂址选择及总体规划4.1.1 厂址选择应满足工业布局,地区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4.1.2 厂址选择应对建设规模、原料及燃料来源、产品流向、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企业协作条件、场地现有设施、环境保护、文物古迹保护、人文、社会、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1.3 厂址应有利于邻近企业和城镇的协作,不宜将厂十单独设在远离城镇、交通不便的地区。
4.1.4 厂址选择应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
4.1.5 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并应避开有用矿藏。
4.1.6 厂址应位于城镇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选在窝风地段。
4.1.7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
场地高低不宜低于防洪标准的洪水位加0.5M。
若低于上述标准高时,厂区应有可靠的防洪设施,并在初期工程中一次建成。
当厂址位于山区时,应设计防、排洪的设施。
4.1.8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防洪等级应符合表4.1.8的规定。
表4.1.8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防洪等级表4.1.9厂址选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执行。
4.1.10大、中型建筑卫生陶瓷工厂选址时,桥涵、隧道、车辆、码头等外部运输条件及运输方式应满足运输大件或超大件设备的要求。
4.2 总体规划4.2.1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总体规划应满足所在地区的区域规划、城镇规划的要求。
4.2.2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总体规划应结合当地的技术经济、自然条件等进行。
4.2.3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总体规划应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审批程序。
4.2.4 同一区域的建筑卫生陶瓷企业要充分利用配套协作条件。
4.2.5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总体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规范(GB50560-2010)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规范》(GB50560-2010)4 厂址选择及总体规划4.1.1 厂址选择应满足工业布局,地区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4.1.2 厂址选择应对建设规模、原料及燃料来源、产品流向、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企业协作条件、场地现有设施、环境保护、文物古迹保护、人文、社会、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1.3 厂址应有利于邻近企业和城镇的协作,不宜将厂十单独设在远离城镇、交通不便的地区。
4.1.4 厂址选择应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
4.1.5 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并应避开有用矿藏。
4.1.6 厂址应位于城镇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选在窝风地段。
4.1.7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
场地高低不宜低于防洪标准的洪水位加0.5M。
若低于上述标准高时,厂区应有可靠的防洪设施,并在初期工程中一次建成。
当厂址位于山区时,应设计防、排洪的设施。
4.1.8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防洪等级应符合表4.1.8的规定。
表4.1.8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防洪等级表4.1.9厂址选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执行。
4.1.10大、中型建筑卫生陶瓷工厂选址时,桥涵、隧道、车辆、码头等外部运输条件及运输方式应满足运输大件或超大件设备的要求。
4.2 总体规划4.2.1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总体规划应满足所在地区的区域规划、城镇规划的要求。
4.2.2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总体规划应结合当地的技术经济、自然条件等进行。
4.2.3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总体规划应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审批程序。
4.2.4 同一区域的建筑卫生陶瓷企业要充分利用配套协作条件。
4.2.5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总体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26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通知》的要求,GB50325-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正式正式施行,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如下: 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为:内照指数和外照指数均不大于1.0。
3.1.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的分类标准(A类、B类)。
3.2.1 室内用人造木板,必须测定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4.1.1 新建、扩建前必须进行本底氡浓度的测定,并提供检测报告。
4.2.4 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3-5倍以下时,应按"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4.2.5 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倍以上时,除按上条进行处理外,还应按《新建低层住宅建筑设计与施工中氡控制导则》的有关规定,采取综合建筑构造措施。
4.2.6 一类民用建筑工程的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倍以上时,应进行工程点土壤中的镭、钍、钾的比活度测定。
当内照指数大于1.0或外照指数大于1.3时,工程地点土壤不得回填。
4.3.1 一类工程必须采用A类无机非金属材料和装修材料.4.3.3 一类工程的室内装修必须采用E1类人造板材及饰面人造木板。
4.3.10 室内装修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4.3.11 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释放量不应大于0.10%。
5.1.2 建筑和装修材料进场检验,不符合设计和本规范要求的,禁止使用。
5.2.1 无机非金属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检测报告.5.2.2 室内装修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释放量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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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规范》(GB50560-2010)4 厂址选择及总体规划4.1.1 厂址选择应满足工业布局,地区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4.1.2 厂址选择应对建设规模、原料及燃料来源、产品流向、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企业协作条件、场地现有设施、环境保护、文物古迹保护、人文、社会、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1.3 厂址应有利于邻近企业和城镇的协作,不宜将厂十单独设在远离城镇、交通不便的地区。
4.1.4 厂址选择应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
4.1.5 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并应避开有用矿藏。
4.1.6 厂址应位于城镇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选在窝风地段。
4.1.7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
场地高低不宜低于防洪标准的洪水位加0.5M。
若低于上述标准高时,厂区应有可靠的防洪设施,并在初期工程中一次建成。
当厂址位于山区时,应设计防、排洪的设施。
4.1.8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防洪等级应符合表4.1.8的规定。
表4.1.8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防洪等级表4.1.9厂址选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执行。
大、中型建筑卫生陶瓷工厂选址时,桥涵、隧道、车辆、码头等外部运输条件及运输方式应满足运输大件或超大件设备的要求。
4.2 总体规划4.2.1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总体规划应满足所在地区的区域规划、城镇规划的要求。
4.2.2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总体规划应结合当地的技术经济、自然条件等进行。
4.2.3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总体规划应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审批程序。
4.2.4 同一区域的建筑卫生陶瓷企业要充分利用配套协作条件。
4.2.5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总体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
4.2.6 外部运输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厂外运输方式宜根据当地运输条件确定。
2 场外道路与城镇及居住区公路的连接应平顺短捷。
4.2.7 厂外道路应满足城乡规划或当地交通运输规划的要求,并应合理利用现有的国家公路及城镇道路。
4.2.8 场内动力设施宜靠近负荷中心或主要用户。
4.2.9 工厂内不可单独设置居住区。
5 总图运输5.1 一般规定5.1.1 总图运输设计应根据生产规模、工艺流程、建设内容、交通运输、环保节能、安全卫生和厂区发展等要求,结合场地自然条件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优选出布置协调、生产可靠、技术先进的总体设计。
5.1.2 总平面设计应严格总受国家土地政策、有关法规和工业建设用地规定。
5.1.3 建筑物或构筑物等设施应采用联合、集中、多层布置,厂区功能分区及各地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
5.1.4 改建、扩建的建筑卫生陶瓷工厂总平面设计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场地和设施,减少新征土地面积,减少建筑物拆迁废弃。
5.1.5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总平面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工程质地、水文地质等条件,合理布置建筑物或构筑物等有关设施。
5.1.6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总平面布置应合理的组织物流和人流。
5.1.7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总平面设计应进行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并应列出以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1 厂区用地面积(万m2)。
2 建筑物或构筑物及露天设备用地面积(m2)。
3 露天堆场及作业场地面积(m2)。
4 建筑系数(%)。
5 厂内道路及广场用地面积(m2)。
6 绿地率(%)。
7 土石方工程量:挖方(土方、石方)(m3)、填方(m3)、挡5土墙垢工工程量(m3)。
5.2 总平面布置5.2.1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划分功能分区,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协调、外形整观,单个小建筑物宜合并或并入大型厂房内部,并不应突破建筑红线。
公用设施、生产辅助设施、厂前区及生活设施应严格限制用地。
5.2.2 大型建筑物或购置物、重型设备和生产装备等应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能力大的地段,对较大、较深的地下建筑物或构筑物,宜布置在地下水位较低的填方区。
5.2.3 产生高温、有害气体、烟尘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风频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形开阔、通风良好的地段。
5.2.4 需要大宗原料、燃料的生产设施宜与其原料、燃料的存储及加工辅助设施靠近布置,并应位于上述辅助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2.5 动力公用设施的布置宜位于其负荷中心或靠近主要用户。
5.2.6 总降压变电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总降压变电所应靠近厂区边缘地势较高地段。
2 总降压变电所应便于高压线的进线和出线。
3 总降压变电所应避免设在有强烈振动的设施附近。
4 总降压变电所应避免布置在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和有水雾的场所,并应位于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和有水雾场所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5.2.7 压缩空气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压缩空气站应位于空气洁净的地段,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害气体及粉尘等的场所,并应位于上述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2 压缩空气站的朝向,应结合地形、气象条件,使站内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
5.2.8 煤气站、石油液化气站、油库和天然气配气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煤气站、石油液化气站、油库和天然气配气站应位于主要用户的全年最小风频风向的上风侧;2 煤气站、石油液化气站、油库和天然气配气站应位于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风频风向的上风侧;3 煤气站、石油液化气站和油库应布置在运输条件方便的地段;4 储煤场和灰渣场宜布置在煤气站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5 天然气配气站宜布置在靠近天然气总管进厂方向和至各用户支管较短的地点。
5.2.9 锅炉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锅炉房应靠近热负荷中心,并应根据室外管网的布置,在技术经济上合理。
宜设在厂前区附近或主要用热建筑与厂前区之间地势较低的地方。
2 锅炉房应设在厂前区、生活区全年或冬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3 锅炉房附近应有能存放5d~10d用煤的煤堆场和3d~5d灰渣堆场。
堆场的位置应方便运输、有利防尘、符合防火要求。
当锅炉房采用联合上煤、联合除渣时,还应有运煤、除渣设施用地。
4 锅炉房与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5.2.10 污水处理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污水处理站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或百般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2 污水处理站宜位于厂区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势较低的地段;3 污水处理站与水源地和居住区之间应有卫生防护距离;4 污水处理站应靠近工厂污水排出口或城镇污水处理厂5.2.11 机修仓库区宜布置在生产区与厂前区之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气仪表修理和机钳修理厂房宜布置在环境洁净,朝向、采光及通风条件较好的地段,机钳修理厂房室外应设堆场。
2 铆、锻、焊厂房应布置在距厂前区较远地段,并应有室外操作场及堆场。
3 材料为大宜靠近主要生产蔚蓝色和机修区布置,并应有室外堆场。
4 备品备件库宜靠近机修区布置。
5.2.12 汽车稀的布置应位于有较多称量车辆行驶方向道路的右侧。
5.2.13 仓库与堆场应根据储存物料的性质、货流出入方向、供应对象、储存面积、运输方式等因素,按不同类别集中布置。
5.2.14 生产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布置,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布置在便于生产管理、环境洁净、靠近主要人流出入口、与城镇和居住区联系方便的地点。
5.2.15 生产写明主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总面积严禁超过厂区总用地面积的7%。
5.2.16 厂区出入口的位置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总体规划、厂区用地面积及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
5.2.17 围墙至建筑物、道路和排水明沟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2.17的规定。
表5.2.17 围墙至建筑物、道路和排水明沟的最小间距表注:1 表中间距除注明者外,围墙自中心线算起;建筑物自最外边轴线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2 围墙至建筑物的间距,当条件困难时,可适当减少;当设有消防通道时,其间距不应小于6m;3 传达室、警卫室与围墙的间距不限。
5.3 交通运输5.3.1 厂内道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厂内道路应满足生产、运输、安装检修、消防及环境卫生的要求。
2 厂内道路应与厂区内主要建筑物轴线平行或垂直,且呈环行布置;个别边缘地段作心疼式布置时,应设回车场或回车道。
3 厂内道路路面标高应与竖向设计相协调并应与雨水排队相适应,同时应低于附近车间室外散水坡脚标高,以满足室外场地排水的要求。
4 厂内道路应与厂外道路连接方便、短捷。
5 洁净厂房默默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有困难时,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6 建设工程施工道路应与永久性道路相结合。
5.3.2 厂内道路路面结构设计,除根据交通量、路基因素外,还应结合道路性质、当地材料、施工及养护维修条件,优选出经济合理的路面结构组合类型。
5.3.3 厂内道路路面宽度应根据车辆通行和行需要确定,并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
5.3.4 厂内道路最小圆曲线半径不宜小于15m。
5.3.5 厂内道路交叉口路面内缘转弯半径应根据其行驶车辆的类别确定,并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表5.3.5 厂内道路交叉口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表注:1 当场地受限制时,表列数值(6m半径除外)可行当减少。
2供消防车通告单车道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得小于9m。
5.3.6 厂内道路设计应考虑基建、检修期间大件设备运输与吊装的要求。
5.3.7 生产装置和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应根据需要设置与出入口或大门宽度相适应的引道或人行道,并就近与厂内道路连接。
5.3.8 地磅房进车端的道路应为平坡直线段,其长度不宜小于2国人车长,在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1国人车长;出车端的道路应有不小于1辆车长的平坡直线段。
5.3.9 消防车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车道应与厂区道路连通,且距离短捷。
2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
5.3.10 厂区内人行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人行道的宽度不宜小于0.75m;沿主干道布置时可设为1.5m。
当人行道宽度超过1.5m时宜按0.5m倍递增。
2 人行道边缘至建筑物外墙的交通距,当屋面为无组织排水时可设为1.5m,当屋面为有组织排水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5.3.11 厂区内道路的互相交叉宜彩平面交叉。
平面交叉应设置在直线路段,并宜正交。
当需要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
5.3.12 厂内主、次干道平面交叉处的纵坡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