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令回执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在民事案件中规范律师调查令的规定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在民事案件中规范律师调查令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律师调查令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审理阶段,依据申请人申请签发的,授权持令人向国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法律文书。
本规定所称的申请人是指民事审判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
本规定所称的持令人是指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在代理权限内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执业律师。
本规定所称的协助调查人员是指调查令载明的须向持令人提供指定证据的国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第三条在案件审理阶段,申请律师调查令应当在案件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二审程序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限于新证据且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对于存放于国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处,与案件审理存在关联性的证据材料,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签发调查令调查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登记材料、档案材料、财务凭证、权利凭证、交易记录、户籍信息、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
不可持调查令向本案证人收集证人证言。
第六条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需经法定程序质证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律师调查令收集相关信息:(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三)涉及个人隐私的;(四)申请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调查的;(五)证据不为接受调查单位所占有、保管、控制的;(六)其他不宜由代理律师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
涉及上述情形的证据,当事人可以提交相关线索,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收集。
第八条持令人应将调查收集的证据直接送交签发律师调查令的人民法院,不得以拍照、复印等方式另行留存及使用。
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作出书面承诺,对所收集的证据进行保密。
第九条申请律师调查令应当提交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书。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10.18•【字号】赣高法〔2021〕100号•【施行日期】2021.10.1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办法(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21〕100号全省各级法院,各设区市、各县(市、区)司法局:现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一庭、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办法(试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查明案件事实,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律师调查令是在民事案件立案、审理和执行阶段,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调取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委托代理律师申请向律师签发的,由律师在人民法院授权范围内向协助调查人调取、收集证据的法律文书。
本办法所称的律师包括社会执业律师、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
本办法所称的协助调查人是指调查令载明的须向持令律师提供指定证据的组织或个人。
二、律师在立案阶段申请调查令,应当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及相关证据后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管辖受理有关的起诉证据。
律师在审理阶段申请调查令,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可以另行申请。
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规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为了确保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准确、全面地查明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进一步增强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能力,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程序中的调查令是指在执行阶段,因申请执行人无法获取相关证据、履行相应的举证责任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批准签发的供指定律师向有关单位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法律文书。
本规定所称的申领人是指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
本规定所称的持令人是指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持调查令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申请执行人所委托的代理律师。
本规定所称的接受调查人的指调查令载明的须向持令人提供指定证据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
第二条调查令适用于对被执行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的证据调查收集,包括:(一)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三)被执行人是否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四)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调查收集的证据除外。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调查令收集相关的证据:(一)涉及国家机密的;(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三)与执行案件无关的;(四)其他不宜持令调查的。
第四条使用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形式仅限于档案材料权利凭证、电子书证、信函电报等书证,不得包含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形式。
第五条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收集证据的,必须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执行人委托的代理律师代为申请调查令或者持令调查的,必须有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
第六条申请执行人申领调查令的,必须提供下列材料:(一)申领调查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申领人和持令人的身份情况、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目的及其理由等;(二)申请调查特定证据的线索;(三)委托代理人的权限证明及其合法有效的《律师执业证》。
受案回执查询最简单方法-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受案回执查询最简单方法-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受案回执查询是指通过特定的渠道和方式查询案件已被受理的确认文件。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事务处理变得越来越普遍,人们需要了解他们的案件是否已经被受理,以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处理和进展。
受案回执查询的简单方法可以帮助人们快速了解案件状态,节省时间和精力。
在本文中,将介绍受案回执查询的概念、重要性和可靠的查询渠道,为读者提供更简单、快捷的受案回执查询方式。
1.2 文章结构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在引言部分中,首先对受案回执查询进行概述,然后介绍文章的结构和目的。
在正文部分,将详细介绍什么是受案回执查询,为什么需要进行受案回执查询以及哪些渠道可以进行受案回执查询。
最后,结论部分将总结出最简单的受案回执查询方法,并探讨受案回执查询的实际应用价值和未来的发展趋势。
通过分析这些内容,读者将能够全面了解受案回执查询及其重要性,同时也可以获得一些实用的查询方法和展望未来发展方向的建议。
1.3 目的:本文的主要目的是介绍受案回执查询的最简单方法,帮助读者了解如何轻松地进行案件受案回执查询。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可以掌握受案回执查询的基本概念、重要性以及可操作的渠道。
同时,本文还旨在提高读者对受案回执查询的实际应用价值的认识,让读者了解到这一过程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最终,本文还将展望未来受案回执查询的发展趋势,为读者提供一些对未来发展的思考和预测。
通过本文的阐述,相信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利用受案回执查询,从而为自身带来更多便利和价值。
2.正文2.1 什么是受案回执查询受案回执查询是指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查询和确认案件是否已经被接收或受理的过程。
在司法和行政领域中,当人们提交案件或申请后,往往需要等待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受理,并给予回执通知。
受案回执查询就是为了确认案件的处理进度,以及验证自己的申请是否已被受理。
当一个案件被立案后,通常会生成一个案件受理号或受案号,这个号码是案件的唯一标识,通过这个号码可以进行受案回执查询。
四川高院关于民事审判、执行阶段适用调查令的办法(试行)

(川高法【2017】214号)四川高院关于民事审判、执行阶段适用调查令的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当事人在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的合法权益,强化当事人、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规范调查取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四川法院民事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再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取证,或者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确有困难,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由其向协助调查人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书。
本办法所称执行程序包括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民事执行案件;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民事执行案件;不服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所提出的民事执行异议案件;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可以适用调查令的其他民事执行案件。
本办法所称协助调查人是指调查令载明的需向持令律师提供指定证据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调查令的持令人必须是经当事人委托并已向法院提交相关代理手续、取得有效执业证书、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参加审判或者执行程序的律师。
第四条调查令的申请人须是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民事案件一审、二审、再审以及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
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包括申请执行人和履行义务顺位在后的被执行人。
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代为申请的,应当由当事人特别授权。
第五条民事案件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中,申请人必须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调查令的书面申请。
第六条持令调查的证据系与本案有关、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经法官审核内容固定明确、载体稳定、便于封存转交的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特定证据。
第七条当事人申请调查令的范围包括:(一)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向公安部门调取当事人(自然人)户籍登记信息和向工商行政部门调取当事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工商登记、变更、注销等相关信息;(二)受诉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向物业公司、村(居)委会及街道办事处等组织机构调查一方当事人居住情况的证据;(三)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四)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或者未到期债权的信息;(五)证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信息;(六)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责任财产的信息;(七)其他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调查收集的证据。
中共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省法院《关于规范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办法》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省法院《关于规范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03•【字号】浙委法办函〔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省法院《关于规范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办法》的通知浙委法办函〔2020〕19号各设区市党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省律师协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依法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作用,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省法院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办法》。
经省委领导同意,现将《关于规范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律师调查令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法治浙江(法治政府)建设考核。
中共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依法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作用,维护司法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持令调查有别于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系人民法院依法授权其进行。
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通过正常的调查取证途径无法自行调查取证,经代理律师申请,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签发调查令,由持令律师在人民法院授权范围内向协助调查人调查收集证据。
在执行阶段(含执行异议和复议),经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签发调查令,由持令律师在人民法院授权范围内向协助调查人调查收集证据。
本办法所称的协助调查人是指调查令载明的须向持令律师提供指定证据的组织或者个人。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事审判、执行阶段适用调查令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事审判、执行阶段适用调查令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7.11•【字号】川高法〔2017〕214号•【施行日期】2017.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执行程序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事审判、执行阶段适用调查令的办法(试行)》的通知川高法〔2017〕214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本院各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执行阶段适用调査令的办法(试行)》已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霣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拫省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7月11日关于民事审判、执行阶段适用调查令的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当事人在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的合法权益,强化当事人、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规范调查取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四川法院民事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再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取证,或者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确有困难,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由其向协助调查人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书。
本办法所称执行程序包括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民事执行案件;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民事执行案件;不服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所提出的民事执行异议案件;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可以适用调查令的其他民事执行案件。
本办法所称协助调查人是指调查令载明的需向持令律师提供指定证据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调查令的持令人必须是经当事人委托并已向法院提交相关代理手续、取得有效执业证书、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参加审判或者执行程序的律师。
协助调查函及回执样式

附件3:
编号:
政策类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协助调查函
____________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
申请人身份证号现已在我街(乡)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该家庭申报的基本情况为:申请家庭人口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平方米,家庭年收入元,家庭总资产净值万元。
该家庭现居住地址:,请协助开展入户调查和实际居住地公示工作。
请函复。
______街(乡)住房保障部门(盖章)
联系人:联系电话:年月日
骑缝处盖章
政策类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协助调查回执
编号:
____________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
编号为协助调查函收悉。
申请人家庭,现居住地址为:,经我单位入户调查,该房屋为楼房/平房,使用面积平方米,权属性质为,产权人/承租人为,现实际居住口人,分别为,家庭年收入元,家庭总资产净值万元,我们自至已对该家庭申请情况进行公示,结论是。
特此函复。
街道(乡镇)科(盖章)
联系人:联系电话: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