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论述题
国际私法论述答案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论述论述题1、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A冲突法调整。
又称间接调整,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内国法,什么情况下适用外国法,然后再按照冲突规范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休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B实体法调整。
又称直接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休规范直接规定法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统一实体规范能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可以消除法律冲突。
2、A、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314—1357)创立的。
他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有效。
物法具有域内效力,凡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
B、法国的法则区别说法国法学家杜摩林从理性自然法出发,赞成把法分成人法和物法,他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在契约关系中,他主张应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
法国法学家达让特莱也主张将法律分成人法和物法,他强调法的属物性,认为法律和习惯大都属物法范畴,只有少数例外情况下才具有人法性质。
3、论系属公式。
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常用的系属公式有以下几种:(1)属人法属人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份、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
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不同的原则。
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本国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住所地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2)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是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论述题

国际私法论述题论述及简答1、试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点是什么?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上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所谓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内容这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发生联系或存在外国成分。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a这种法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因此,它与一个国家的对外联系几及对外政策紧相关。
b这种法律关系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发生联系,或存在外国成分。
c这种法律关系是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它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还包括各种商事法律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关系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它不仅包括含有涉及外国的民事关系,而且还包括含有涉及外法域的民事关系。
2、论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分类国际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根据本国缔结的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对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
国际民事管辖权是一国主权中的司法权在涉外民事案件审判上的体现。
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分类1、以管辖的对象为准,国际民事管辖可分为普通管辖和特别管辖。
普通管辖即为属地管辖,侧重于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地域性质或属地性质,强调一国法院对于其所属国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法律事件和行为都具有管辖权,管辖权的基础是被告在法院地国境内设有住所或惯常居所,或者物之所在地火法律事件和行为发生地位于该国领域内。
特别管辖即针对特别规定的诉讼类型进行管辖规定,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以管辖的排他性为标准,国际民事管辖可分为专属管辖、平行管辖和排除管辖专属管辖指一般将标的与国家公共政策或重大的政治、经济问题联系紧密的法律关系无条件的划归国内法院专属管辖的范围,而排除任何其他国家法院的管辖权。
如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在中国境内的属于中国法院专属管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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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七、论述题1、论系属公式。
答: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常用的系属公式有以下几种:1、属人法。
属人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份、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
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不同的原则。
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本国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住所地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2、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是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
物权冲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公认的物权法则,这一法则起源于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规则,现已广泛适用于解决动产物权法律冲突。
3、行为地法。
行为地法是指涉外民事行为发生地的法律。
涉外民事行为是多种多样的,所以行为地法可以分解为若干个系属公式,如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婚姻缔结地法等等。
4、法院地法。
法院地法是指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在有些情况下也用来解决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
5、旗国法。
旗国法是指悬挂在船舶上或涂印在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发生法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当事人按双方意愿自主选择的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当事人这种对法律的选择又称为"意思自治",主要用于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7、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指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但这一法律适用原则的真正确立是在20世纪70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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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论述题1、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
在国际私法上,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冲突法调整。
又称间接调整,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内国法,什么情况下适用外国法,然后再按照冲突规范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采用间接调整的方式解决法律冲突,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最主要的方法。
(二)实体法调整。
又称直接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解决法律冲突时,在统一实体规范存在的情况下,首先要考虑适用统一实体规范,在没有统一实体规范的情况下适用冲突规范。
2、论法则区别说。
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314—1357)创立的。
他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有效。
物法具有域内效力,凡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
3、论系属公式。
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常用的系属公式有以下几种:(1)属人法。
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分、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
(2)物之所在地法。
是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
(3)行为地法。
指涉外民事行为发生地的法律。
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的习惯原则,用来解决行为内容方面的法律冲突。
(4)法院地法。
是指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5)旗国法。
指悬挂在船舶上或涂印在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发生法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国际私法简答和论述题(17页)

国际私法简答题论述题目录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2)简述动产三分说。
(2)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
(3)简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3)简述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3)简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
(3)简述本地法说。
(4)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4)当事人选择处理涉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4)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5)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
(5)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
(5)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5)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
(6)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6)论最密切联系原则。
(6)论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7)论《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
(8)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8)论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9)简述准据法的概念及特点。
(10)简述识别的概念及产生原因。
(10)简述仲裁协议的概念及形式。
(10)简述住所的概念及住所冲突的解决。
(10)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根据。
(10)简述国际礼让说。
(11)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11)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
(11)简述我国关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 11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
(12)简述我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12)简述本地法说。
(12)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12)当事人选择处理涉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应注意那些问题? (13)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
(13)简述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13)简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13)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14)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及特点。
(14)简述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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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课程论述题1、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
在国际私法上,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主要有两种:(1)冲突法调整。
又称间接调整,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内国法,什么情况下适用外国法,然后再按照冲突规范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采用间接调整的方式解决法律冲突,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最主要的方法。
(2)实体法调整。
又称直接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解决法律冲突时,在统一实体规范存在的情况下,首先要考虑适用统一实体规范,在没有统一实体规范的情况下适用冲突规范。
2、论法则区别说。
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314—1357)创立的。
他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有效。
物法具有域内效力,凡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
3、论系属公式。
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常用的系属公式有以下几种:(1)属人法。
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分、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
(2)物之所在地法。
是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
(3)行为地法。
指涉外民事行为发生地的法律。
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的习惯原则,用来解决行为内容方面的法律冲突。
(4)法院地法。
是指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5)旗国法。
指悬挂在船舶上或涂印在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发生法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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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2.试论我国关于涉外侵权损害赔偿法律适用原则的规定。
答:1、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是我国处理涉外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问题的一般原则。
2、侵权行为地的认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如果两者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选择适用。
3、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3分)1、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
答:在国际私法上,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冲突法调整。
又称间接调整,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内国法,什么情况下适用外国法,然后再按照冲突规范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采用间接调整的方式解决法律冲突,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最主要的方法。
(二)实体法调整。
又称直接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解决法律冲突时,在统一实体规范存在的情况下,首先要考虑适用统一实体规范,在没有统一实体规范的情况下适用冲突规范。
2、论法则区别说。
答: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314—1357)创立的。
他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有效。
物法具有域内效力,凡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
3、论系属公式。
答: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常用的系属公式有以下几种:(1)属人法。
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分、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
(2)物之所在地法。
是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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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理解涉外性: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至少有一个或二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1,主体:含有涉外因素是指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有时也可能是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无国籍人;2,客体:含有涉外因素是指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国外;,3,内容:含有涉外因素是指产生、变更或消灭民商事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前提条件)2.各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并结成大量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客观基础)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特点1.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跨国法律冲突2.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法律在空间上的冲突3.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私法冲突4.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平面冲突三、连接点的相关理论问题(一)连接点的发展方向:1.由僵硬向灵活方向发展由于传统的冲突规范极为概括,往往只给某一类法律关系规定一个连结点,这就越来越不能适应当今法律关系的复杂多样化。
因此,国际上出现了对传统冲突规范进行“软化处理”(softening process)的潮流,“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确立和发展是其主要标志。
2.由简单向复杂方向发展这一方面表现在连结点数量的增多,另一方面表现在复数连结点类型的增加。
3.连结点含义的多样化趋势战后,某些资本主义国家对诸如住所、侵权行为地等连结点因使用的场合不同,为达到不同目的、执行不同功能而赋予不同的含义。
(二)连接点的软化处理softening process1.用灵活开放性的连结点取代僵固的封闭性的连结点。
采用灵活的开放性的连结点代替传统的僵硬的封闭性的连结点来进行软化处理并非没有限度,否则,整个冲突法规范都可归结为一句话:“涉外法律关系由与该法律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支配”,这样等于否定了国际私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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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公共秩序,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时,■因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的一种保留制度。
因此它有时又被称为“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制度,在国际私法中又被称为“安全阀”制度。
(1)公共秩序是一个弹性条款
(2)国内民法上的公共秩序与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在法律效力上是有区别的不能将两者完全等同起来。
后者,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只有在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内国法时,才是必须予以适用的;而前者,甚至在冲突规范指定外国法时,也是必须予以适用的。
(3)公共秩序的运用不应与他国主权相抵触,■并且不应和外国公法的排除相混淆。
外国
刑法、行政法、财政法等公法不为内国法院所适用,这几乎是各国过去一致的立场。
其根据
就是认为公法本身只有域内效力,所以,没有必要把公共秩序用来作为排除外国公法适用的根据。
(4)是否可以援引公共秩序制度来限制条约中的同一冲突规范的效力。
几乎所有的统一冲突法公约都规定有公共秩序保留条款。
但应严格控制其适用,否则便会损害缔结统一冲突法的宗旨,故多以“明显地违反法院地公共秩序”作为限制。
(5)在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并不可一律代之以法院地国的内国法。
总之,在运用公
共秩序保留时应注意避免以狭隘的民族利己主义或狭隘的国家主义歪曲公共秩序的本意。
2涉外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自意大利巴托鲁斯提出“法则区别说”以来,该冲突原则为各国普遍采用。
侵权行为地法仍
然是解决侵权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或者一般原则。
1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各国司法提出了各种原则:第一,依加害行为完成地为侵权行为地,有法国、日本等。
第二,依损害结果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有美国、土尔其、加蓬等。
第三,依侵权行为过程中的任一地点作为侵权行为地,包括加害行为地、损害结果发生地及与侵权行为有联系的任一地点。
2选择适用法院地法现代有些国家在立法或司法实践方面,基于公共秩序的考虑,开始选择适用法院地
法。
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①在重叠适用时,主要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辅助适用法院地法;
②“双重可起诉原贝『即在确定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时,■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并主张主要适用法院地法,辅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4)侵权行为自体法侵权行为自体法就是与事件和当事人有最重要联系国家的法律。
当事人在侵权行为某个问题上的权利义务,依在该特定问题上,与该事件及当事人有最重要联系的州的本地法。
(5)我国涉外法律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住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
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5评述普及破产主义和地域破产主义.
普及破产主义:破产制度在于对债务人和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做一次性的解决。
一旦国内法对债务人作了破产宣告,其效力就及于债务人在国内外的财产。
也就是说,当债务人在一国被宣告破产,其财产不管位于何处,均应归入破产财产,其它国家应帮助破产管理人收集当地的财产,禁止个别债权人的自行扣押;地域破产主义:一国法院所做的破产宣告,其效力仅及于破产人在该国领域内的财产,其位于外国的财产应继续保留在债务人手中,除非它们被财产所在国债权人扣押或在财产所在国又开始了一次破产程序。
6法人属人法的适用范围
法人属人法的适用范围一般主张法人属人法是决定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准据法,■即确定法人身份、构成和法律地位的法律。
法人属人法主要适用一下事项:(1)法人的成立和法人的性质;2)法人的权利能力。
这包括法人能从事何种活动,能取得何种财产权利,法人能否为“权限外的行为”,法人有无侵权行为责任能力,法人有无诉讼能力等问题;(3)法人的内部体制和对外关系;(4)法人的解散;(5)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对前法人债务的继承问题等。
具体的权利和行为能力除适用法人属人法外,还得同时受内国的外国人法的约束。
7简述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如何适用法律?
(1)主要问题依法院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2)该问题对主要问题
来说本身就有相对独立性,可作为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并且它有自己的冲突规则可以
援用;(3)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则和依法院国适用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并且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从而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也不同。
8简述准据法表述公式的基本类型.
(一)属人法传统上属人法是以当事人的国籍和住所为连接点的一种准据法表述公式。
属人法一般用于解决人的身份、能力、婚姻、亲属和继承等领域的法律冲突。
属人法中还有一种法人属人法,主要是法人的国籍国法,常用来解决法人的成立、解散及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方面的问题。
(二)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是作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物所在的地方的法律。
它常用于解决物权方面,特别是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三)行为地法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或行为的损害结果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
(四)
法院地法法院地法是指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五)旗国法旗国法是指船舶所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六)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
律是指当事人双方合意选择的那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或者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七)与案
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它是对各种客观因素经由法官的主观判断加以认定的一种“准据法表述公式”。
10•你认为国际私法是否需要反致制度?
反致是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
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我认为不需要反致制度。
理由:(1)
采用反致显然违背了本国冲突法的宗旨,反致与国际私法的真正性质相抵触。
(2)采用反致有损内国的立法权。
因为承认反致就说将法律冲突的解决交由外国冲突法决定,■等于是放弃了本国对涉外民事关系加以调整的立法权。
(3)采用反致于实际不便,会大大增加法官和当事人证明或调查外国法的任务。
(4)采用反致会导致恶性循环。
11谈谈你对中国区际法律冲突解决途径的认识?
随着一国两制构想的付诸实现,中国已出现“一国两制四法域”的局面。
根据“一国两制” 的精神和有关的法律文件,内地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是平等地位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具有自己的特点:①是一种特殊的单一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②既有属于同一社会制度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又有社会制度根本不同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③既有属于同一个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又有分属不同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④不仅表现为各地区本地法之间的冲突,而且有时表现为各地区的本地法和其他地区适用的国际条约之间以及各地区适用的国际条约之间的冲突⑤由于个法域都有
自己的终审法院,而在各法域之上无最高司法机关,因此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方面,无最高司法机关加以协调⑥在立法管辖方面,无中央立法管辖权和各法域立法管辖权的划分因此,解决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必须在促进和维护国家统一的前提下,采取比解决国际法律冲突更优惠的立法原则。
为此,既要坚持“一国”,又得彼此尊重法律与司法的特殊性,并且在解决彼此法律冲突与相互提供司法协助方面提供更多的方便与优惠。
具体来说,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必须坚持以下四项基本原则:①促进和维护国家统一原则②“一国两制”原
则③平等互利原则④促进和保障正常的区际民商事交往原则试论我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
法院判决的条件
1、涉外民事关系: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具有涉外因素。
3、域内效力: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4、域外效力: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该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个都具
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5、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6 、国内判例: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
判具有拘束力
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
7 、国际惯例:
为准则
8、冲突规范: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
9、统一实体规范: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
权利义务的规范。
19、连接点: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27、准据法: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34 、外国法的查明: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
49、婚姻实质要件:指法律规定的,在实体上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禁止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