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构建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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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建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如何构建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是和监禁矫正相对的一种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对社区范围内的假释、监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罪犯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不仅是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也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但也必须看到,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在试点过程中,由于城镇、农村社区建设的不成熟,当前法律框架的束缚,以及社区矫正管理机制的滞后,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社区矫正经验,在本土化时遇到了水土不服的问题。因此,必须从现实的角度,着眼于当前法律性、机制性等问题,既要以“拿来主义”吸收国外先进的行刑理念和经验,又要以改革和创新精神勇于突破、构建和完善适应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制度。

一构建社区矫正制度的必要性。

一、社区矫正顺应了世界行刑理念的变更交替和发展趋势。

20世纪5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的刑罚适用逐步进入以非监禁刑为主的阶段,“报应主义”刑罚观念逐渐被“目的主义”刑罚执行观所代替,社区矫正模式开始成为刑罚适用的主导。许多国家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主要不是采用关押在监狱里,而是放在社区中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这种不使罪犯和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社区矫正方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惩罚和改造罪犯的重要方式。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统计数字,2000年就缓刑和假释两项,加拿大适用社区矫正比例最高,达到79.76%,澳大利亚为77.48%,美国为70.25%,韩国为45.9%,俄罗斯为44.48%,在我国则不到15%。近几年,随着宽严相济形势政策的逐步深入人心,罪犯缓刑假释率一度提高,但还是远不足30%。

二、社区矫正能有效降低行刑成本,更好地配置行刑资源。

我国历来推崇重刑主义,在实践中大量使用的监禁刑,使国家行刑成本居高不下。2003 年财政部和司法部联合下达了监狱经费支出标准,按照这个标准全国监狱系统实际需要高达 210 亿元经费才能正常运转; 到了2008年,根据《河南省监狱体制改革方案》和配套文件的规定,仅河南一个省监狱经费财政拨款总额就达到13.58亿元。高比例的监禁刑,势必带来高额的行刑成本、超押的监狱规模、过重的政府负担。现代刑罚理论认为:犯罪本身是对社会的一种破坏,社会要存在和发展,就必须投入人力、物力来弥补,刑罚是国家和社会迫不得已的选择,要尽量使这种投入最小化、而使产出最大化。西方国家在这方面就摸索出了社区矫正这一控制刑罚成本、提高刑罚效益的有效措施。众多西方国家适用社区矫正的实践表明,广泛适用社区矫正并不会导致犯罪的大量增长。根据中英量刑制度比较研究课题组代表团的赴英考察,在社区服刑的每个犯人的经费支出,只相当于在监狱内服刑的犯人经费支出的十分之一,而二者刑满释放后的重新犯罪率相当。因此,社区矫正一方面能够极大地降低行刑成本,缓解监狱改造的压力,可以使监狱机关能够集中更多财力、人力、物力矫正那些恶习较深且社会危害性大的罪犯;另一方面也可以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充分地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

三、社区矫正是贯彻首要标准,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长期的监禁,使罪犯对日新月异的社会缺乏了解和认知,使其丧失学习新生活技能的机会,不能跟上社会的发展。根据行刑社会化理论,一些刑释解教人员因长期处于监狱单调、机械的生活环境中,以至出狱后仍按照监狱的生活方式接人待物,不能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这就是所谓“生活节律监狱化”。“生活节律监狱化”的危害很大,它不仅使罪犯出狱后不能加强“有规则的游戏”,不能正常参和竞争,不能尽快适应社会,而且容易导致罪犯重新犯罪。监禁时间越长,释放后适应社会生活的困难就越大,适应社会的能力就越弱。如果罪犯在刑满释放后不能很好的适应社会,他们就有可能重新犯罪。据调查,罪犯回归社会的第一年是重新犯罪的危险期、高峰期,这期间重新犯罪的比率约占三年重新犯罪的50%,这是由于刚释放的罪犯不能很好的适应社会的缘故。而社区矫正没有将罪犯和社会隔离开来,它不仅不阻碍犯罪人回归社会,反而有利于犯罪人和社会

的再融合,更好地、更快地适应新生活。因此,大力发展社区矫正刑,对于降低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率,构建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立法的相对滞后给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形成阻力。

目前,我们在基本法中仍然没有对社区矫正做出相关规定。关于社区矫正的正式发文, 2003年7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两高两部)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江苏、浙江、山东6省市启动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5年1月,两高两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将试点扩大到河北、内蒙古、重庆等12个省(区、市)。2009年9月2日,两高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从2009年起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也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全面运行。由两高两部发布规范性文件对社区矫正的规定,虽然使试点工作过渡到正式开展,但这种规范性文件,仅仅是个权宜之计,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应当将社区矫正严格地限制在法律范围之内。2011年5月1日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提出了社区矫正概念,更是从反面督促立法者,必须加快制定出一部统一的《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社区矫正机构和工作者、社区矫正的措施及管理办法、社区矫正执行程序、社区矫正的监督、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等一系列问题进行全面规定。

二、社区矫正主体不明确,且没有专业的矫正队伍,严重制约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

由于专门的社区矫正法没有出台,实践中对于社区矫正的机构一直模棱两可。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来执行。这一规定存在很大弊端:一是名不正,言不顺。公安机关属于刑事侦查机关,它的主要职能是维护社会治安、侦查和打击犯罪,刑罚执行权理应由专门的机关来执行。二是从实践情况看来,公安机关本身任务

繁重,警力不足,所以不可能投入太多的精力对被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和教育,而被判处社区矫正的犯罪分子,虽然其人身危险性小,在社会中执行刑罚,但对他们还是应该监督、改造,并非放任自流、不管不问,如果教育改造措施跟不上,刑事惩罚的力度不够,犯罪分子就不能得到应有的教育、改造,也就不能实现刑罚的目的。三是双重主体。根据《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工作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而《刑法》中对于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双重的主体既不利于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又容易造成执法的推诿和托辞,严重影响刑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四是社区矫正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仅仅依靠“拆东墙,补西墙”的人员配置是远远不够的,(虽然多数试点地区也从监狱、公安系统抽调了一批有经验的干警来帮助司法所工作人员,但这毕竟是权宜之计)。矫正教育需要一大批复合型的专业人才,包括具备心理学、法学、社会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必须建立起一直独立的高素质的社区矫正队伍。

三、社区矫正刑适用率低,是推进社区矫正发展的重大缺陷。

《刑法修正案(八)》虽然明确提出了对于管制、缓刑、假释必须进行社区矫正。但是由于传统的重刑主义思想根深蒂固,无论是民众还是基层审判人员都不由自主地认为“治世用重刑”,这样才能威慑犯罪分子、降低犯罪率。于是在司法实践中,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非监禁刑适用条件太窄、太严,适用率较低,社区矫正的对象普遍减少,更谈不上如何发展和创新这项制度了。

三构建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主要做法

一、更新行刑理念,是构建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价值基础。

现代刑罚理论认为:刑罚除了体现对犯罪人的惩罚、实现司法威吓、满足民众报应心态之外,更重要的功能是实现特殊预防的目的,也就是说在给予一定的法律惩处之后,还要采取各种矫正措施把违法犯罪的人员教育挽救过来,而不单单仅是报应、惩罚、威慑。社区矫正是基于对监禁刑的

反思之下提出来的先进行刑方式,基于刑罚个别化、经济化、行刑社会化、恢复性司法理念等,使构建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有了先进的价值基础。

(一)行刑个别化。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对于罪行较重的犯罪分子采取比较严厉的刑罚进行制裁,而对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则可以适用比较轻缓的刑罚予以矫正。个别化原则要求根据犯罪分子罪行的轻重,社会危害性大小,人身危险性的大小给予不同严厉程度的刑罚方法。

(二)行刑社会化。

人类刑罚的发展史大致沿着死刑——监禁刑——非监禁刑的轨迹发展。对于那些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将他们置于社会之中,使他们融入社会生活能较快地促使他们改造。行刑社会化的目的是要避免给犯人打上监狱化的烙印,尽量使行刑的过程、方式、环境和社会的生活过程、方式、环境相一致,以便罪犯回归社会后,能够很快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

(三)刑罚经济性。

刑罚是一种有限的社会资源,在行刑过程中,监禁刑的运作成本极高,力求以最小的投入获得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最大的社会效益。把罪犯放在社区矫正,既可以利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促使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又可以缓解监狱压力,符合经济学上的成本效益原则。

(四)恢复性司法理念。

恢复性司法认为:犯罪就其本质而言,首先侵害的是被害人权利,其次侵害了社区的权利,最后才侵害了国家的法律秩序。因此,犯罪人的责任,不是被动的接受刑罚惩罚,而是积极地挽回因犯罪造成的不良后果,消除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和社区的损害。同时,由于犯罪是社区关系不良的

一种体现,社区成员应当对犯罪集体负责,每一个犯罪人身边的人,都应该对犯罪人悔过自新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

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依据,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条,形成配套的刑事司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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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社区矫正法》。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奠定了基础。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刑罚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按照我国目前试点工作的情况,社区矫正是作为刑罚执行方式而存在的,因此社区矫正的有关工作应当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制定一部统一的《社区矫正法》。

2、扩大管制适用范围。

管制刑是我国独创的一个非监禁刑刑种,它是将罪行较轻且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犯罪人放在社会上由专门机关在有关社会组织的协助下对犯罪人进行必要的管束控制的一种刑罚。对于那些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过失犯、偶犯、未成年犯等尽可能地采用管制刑。在实践中,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刑犯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建议在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法定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刑条款中,全部增加管制刑。

3、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

法律对于适用缓刑的条件规定太笼统,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缓刑的混乱,建议在立法中列举出适用缓刑的具体情形,比如: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犯;过失犯;胁从犯;没有造成损

害的中止犯;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者等等.这些情形中,有的属于主观恶性不大,有的属于生理方面的缺陷导致认知能力的欠缺,对他们适用缓刑,有利于其认罪悔罪,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对于未成年犯,应施以特别的适用缓刑条件,应当比照成年人把标准适当放宽,只要没有法定禁止适用缓刑的情节,就应该尽可能地适用缓刑。

4、灵活适用假释。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刑法》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笔者认为对累犯假释适用上的限制,并进行从严管理,重点矫治,会有利于犯罪的预防,但对于重刑犯适用假释的限制规定却过于宽泛有悖于刑罚个别性原则。例如:同是因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由于地理环境、生活经历、家庭背景、受教育程度、人格特征等方面的不同,在犯罪的主观恶性、犯罪的倾向方面仍存在显著性差异。此外,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罪犯属于初犯、偶犯和激情犯他们中大多数人主观恶性并不深,并且确有悔改表现,如果剥夺这些人的假释权显然有失公正,并且和刑罚的目的相违背,建议有区别性地放宽假释的适用条件,给予重刑犯假释适用权。

三、培育建立规范的社区组织。

社区矫正工作立足于社区,社区组织的广泛参和是社区矫正成功推行决定性的因素。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社区组织从不发达到发达,组织制度从不规范到规范,组织结构从不完善到完善一般都要经历长达上百年甚至数百年的时间。因而,社区组织的发育和社区组织结构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国社区建设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开始被重视,各种类型的社团中介组织不断涌现并在城市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特殊意义上说也就是发挥社区接近民众的天然优势,充分发

挥其防控犯罪的能力。社区组织之间的关系应当是“以共同利益为纽带的自愿式互动和以共同目标为基础的认同式互动为互动的主要形式,而在行政压力驱动下的强迫性互动正在被逐渐抛弃”。这些组织以不同身份代表本社区参和社区之间的互动和交流,发动居民关心社区事务,调动社区居民的积极性,社区组织的工作可以为社区居民提供民主参和的窗口,能够提高社区共同体意识,实现社区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

四、组建高素质的社区矫正队伍。

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在国外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必须受过专业知识训练,具备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管理学等专业知识,要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和工作经历,有责任心。虽然社区矫正主要是在社区中进行,在执行方式、方法上和监禁刑存在着许多的不同之处,但它们本质上都是国家刑罚的执行。在我国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等五类罪犯,涉及到的不仅有刑种不同,还有执行场所的变更。由于他们适用的法定条件不相同、撤销的程序和条件不相同,执行的方法和监管的措施也不相同。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者要能清楚地了解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并能根据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措施。因而从这一点上来说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工作比起监狱警察来说,对象类别更多,工作内容更复杂。社区矫正工作者还要掌握和社区矫正工作性质相符合的科学的矫正方法。和监禁矫正中行刑个别化发展趋势相同的是,由于罪犯犯罪的原因不同、犯罪心理、家庭背景不同等等的不相同,社区矫正工作者在工作中要针对不同对象采取各不相同并且是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法和监管措施。

此外,由于社区矫正在社区中执行,和监禁矫正有所区别。监禁矫正在一个完全封闭的状态下,其矫正效果往往要等到罪犯出监后才能显现出来。而社区矫正是在一个开放式的矫正过程中,矫正的效果可以说是社区的居民所有目共睹。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工作认识的偏差以及不支持,也会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工作产生许多无形的压力,而且矫正效果的好坏、能否有效地控制罪犯也可能会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人身安全和社区居民的安全。由于矫正对象还存在着暴力犯罪的可能

性,作为一种开放式的“监狱”,社区矫正工作者有可能或甚至比监狱警察所承担的风险还要大。因而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工作方法必须符合社区矫正是刑罚在社区中执行的这一特殊性质,符合在社区中执行对罪犯进行矫正的特殊规律和要求。

(作者:陈军、王璟工作单位:江苏省无锡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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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调解的司法确认

人民调解制度一直被西方誉为“东方经验”,但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却逐渐受到冷落甚至误解, 致人民调解制度的功能逐步弱化。尽管这几年对人民调解工作很重视,但成效不是很明显。重要原因之一, 就是以人民调解为代表的非诉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缺乏法律强制力。因此推进调解工作, 关键要在肯定人民调解等非诉调解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前提下, 通过制度设计, 使诉讼程序和非诉调解程序直接对接,从而有效提高司法效率,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温岭法院推行的“司法确认机制”,正是从制度构建上成功地实现了这种对接,对完善我国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无疑是一个突破性的探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农村常见的一些新矛盾纠纷,呈现出了复杂化、多样化的特点。其中,以农村山林、土地、轻微人身伤害、邻里纠纷、赡养纠纷、家庭纠纷、城镇征地拆迁、重点项目建设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更是日益增多,造成集体上访、涉法上访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还到党政机关和重要场所聚集滋事,严重影响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如不及时有效调处,很容易激化为群体性事件、治安案件,甚至刑事案件。因此,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把矛盾化解在激化之前,显得尤为重要。可由于一些制度体制方面的原因,该项工作在实际开展的过程中,却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笔者认为:探索一条高效、优质、合法的调解机制,加强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成为了农村调解工作的当务之急。

一、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现状和存在的实际问题

人民调解工作是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确立的司法救济制度,是正确处理矛盾和问题,化解各类纠纷,维护辖区乡镇经济发展和稳定大局的调解制度。该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和谐社会建设目标的实现,对发展和繁荣地方市场非常重要。

2002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对于村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调解案件,乡镇综合治理办公室及镇司法所应提前介入,组织进行调解,对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均应遵守。同时,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对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反悔的,应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内容,依法下达民事调解书,进行司法确认。以便进一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通过法院以诉讼的形式合法固定下来,一旦履行义务方拒不履行义务是,权利人则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解释的出台,对预防和调处城镇矛盾纠纷,尤其是农村人民群众之间发生的相邻纠纷、赡养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等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但是,笔者通过对桐梓县人民法院新站法庭近年来审理的一些农村常见纠纷类型进行调查分析后发现,在农村发生的大部分群众纠纷中,经村组或乡镇综治部门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又违反调解协议或拒不履行调解协议,到法院起诉的现像广泛存在。致使一个纠纷往往要经过多次反复处理,最终才能彻底解决,造成很多群众都认为村组或乡镇的调解最终不能解决问题,很多纠纷最终还是需要通过法院诉讼才能彻底解决,这无疑就给乡镇及村组的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工作开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笔者认为:探索一条高效、优质、合法的调解机制,对人民调解组织达成的协议内容进行司法确认,相对固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成为当务之急。

二、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意义和作用

对人民调解组织达成的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必须确保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达成的协议在程序上合法,其内容不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人民调解协议因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这无疑对调解组织及调解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桐梓县人民法院新站法庭自开展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以来,通过组织审判人员对辖区小水乡、新站镇、夜郎镇的人民调解员进行不定时业务培训、指导,并通过个案参和及司法确认等方式,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全程参和调处,使村级调解工作获得了一定的完善和发展,在预防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规范社区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如2009年在办理的新站镇旧城村的王某某诉殷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该案经过村、镇两及组织调解达成意见后,原告因对调解协议不服,向法庭起诉,要求推翻其双方所签定的协议。法庭在受理该案后,经审理认定,该调解协议因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确认了双方所签的协议为合法有效的协议。又如,2010年3月,法庭在办理夜郎镇夜郎村王某某诉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该案在纠纷发生之处,当地村调委会就按法庭的要求和程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最终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人民调解协议的严肃性。而且,对上述两件事情的处理,当事人事后均表示满意、反映良好,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同时,笔者经过调查研究发现,对人民调解的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还可以起到以下作用:

1、达到巡回审理,便民利民的目的,相当一部份村民可以达到不出村寨就能享受到司法救助化解矛盾纠纷,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

2、可以提升法官形像,提高乡镇村级调解组织的公信度,从而使很多案件和纠纷在村一级可以得到解决,减少诉讼案件,增加法院诉前调解的功能,达到未立案而化解矛盾纠纷的目的,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和经济支出。

3、减少了涉法涉诉上访的发生率,村(居)民的矛盾纠纷在村、组及社区居委会一级及乡镇司法综治及法庭的参和下、调解平息,从而减少了群众因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因不愿诉讼而直接采取上访的途径。

4、对乡镇派出所、交警队等行政部门调解成功的案件,为防止当事人事后反悔,对他们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以减少人身损害和道路交通事故方面案件的裁判率。

三、对调解工作进行司法确认的初步设想

加强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机制,探索高效、优质、合法的制度体制,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强调解网络建设。各乡镇对人民调解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以乡镇综治调解中心为重点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抓好规范化建设,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落实目标考核任务,组织协调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调解,推动调解工作有效开展。

2、建立高效的调解队伍。由于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范围不断扩大,矛盾纠纷的性质也较以前更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人民调解协议因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需要调解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只有大力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培养懂法律、懂政策、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熟悉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和方法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社会公信力才有保证。

3、规范调解形式。建立相应的调解工作制度和调解回避制度,增强人民调解程序的公正性,从各形式要件上确保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提高人民调解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乡镇综合治理办公室要组织对镇、村两级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卷宗文书的指导、培训、检查和督促,积极参和村级调解组织的调解活动及现场指导,对达成的调解协议中,具有支付内容的民事权利、义务,必须形成书面协议,完善调解卷宗。同时,还要加强人民调解档案管理,由乡镇综合治理办公室组织

对村级调解组织的考评,对调解卷宗文书中的当事人申请、立案情况、登记、调查笔录(其他证据)、调解协议的规范性量化打分,符合要求的按件计付相应的配套经费。

4、构建“三调联动”调解机制。乡镇、村、司法所、法庭、综合治理办公室搞好协作,要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调联动”机制,强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对接,构建社会各方面“大调解”工作格局,真正使人民调工作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力措施。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浅谈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四川电大毕业设计(论文) 浅谈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作者邹朝勇 市级电大自贡市电大荣县分校 专业法学 年级 2013年秋 学号 1351001263394 指导教师程述银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概述 (1) (一)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 (1) (二)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2) (三)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作用 (2) 二、我国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 (3) (一)社区矫正惩罚机制滞后 (3) (二)帮扶工作经费缺乏保障 (3) (三)对社区矫正对象抱有偏见或歧视 (4) (四)社区矫正职能滞后 (5) (五)长效机制还不健全 (5) 三、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5) (一)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6) (二)建立立体化的社区矫正网络体系 (7) (三)加强保障能力建设 (8) (四)建立社区矫正惩罚机制 (8) (五)创新社区矫正制度 (9) 参考文献 (10)

浅谈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邹朝勇 【摘要】社区矫正制度是以社区为基础,并通过社区矫正罪犯的制度,在西方国家经过近两个世纪的探索与发展,该制度一定程度上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是对原有刑罚制度做出的反思与改革,更多的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已成为一项稳定的行刑制度。我国的社区矫正,是将符合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部门、团体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刑罚执行方式。在我国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在推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关键词】社区;矫正制度;问题;完善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历史性突破。它的出台完善了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明确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主体,规范了社区矫正执行方式,是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重大创举,也是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要求和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制度成果,但是我国的社区矫正还处在初级阶段,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仍存在着许多问题,其探索的脚步任重而道远。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概述 (一)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 按照刑罚的发展趋势和借鉴国际社会的成功经验,2003年“两高两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改造的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为了适应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的发展要求,有必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其范围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并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任务。 2005年“两高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规定:社区矫正充分体现了我国对犯罪分子“教育、感化、挽救”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 一、报到制度 矫正对象自法律文书生效7日内或自出监之日7日内到长期固定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如实汇报家庭情况等。司法所对矫正对象设定编号,填写《矫正对象登记表》,对其宣读矫正对象行为规范,责令其严格遵守。 矫正对象每周一次电话向司法所报到,汇报其所在位置及上周活动情况,思想状况。 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汇报情况,监外执行犯罪视身体状况,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汇报情况。 二、监护制度 司法所要在矫正对象报到后20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矫正对象的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 1.监护人的基本条件 (1)应是矫正对象的直系亲属或好友。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群众反映良好。 (3)愿意承担监管义务和相应的监管责任。 (4)具有监管能力和相应的身体条件。 2.监护人的基本职责 (1)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遵守社

区矫正规定。 (2)随时与社区矫正对象保持联系,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和基 本情况。 (3)每月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向司法所反映矫正对象的矫正 情况。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应及时反映。 三、走访制度 走访是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定期到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居住地的社区(村)或工作单位,向有关人员及当地群众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走访的具体要求是: (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每月至少与矫正对象见面一次,对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进行实地走访。 (2)节假日及其他重点时期,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情况。 (3)社区矫正对象受到奖惩、有重大思想问题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 (4)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走访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和矫正 措施,增强矫正的针对性。 四、迁居制度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篇一:20XX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曙光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工作例会制度 社区矫正小组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贯彻上级机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相关部门的指示、决议,部署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 司法所社区矫正小组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臵边报告。 三、学习教育制度 1、司法所社区矫正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每月至少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集体学习或活动,要有学习内容、学习计划或活动资料。 2、要运用各种有效教育手段,促使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3、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习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因人施教、注重实效。 4、社区矫正教育工作主要包括:入矫教育;个人矫正档案;思想文化及职业技术教育;心理矫正;解矫教育等。 四、档案管理制度

1、司法所应当在矫正对象被决定执行社区矫正之日起建立矫正档案,一人一档。 2、针对每名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小组,指定责任 人,实施矫正方案,矫正其犯罪意识。 3、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类型、心理特征、家庭背景、现实表现等找准症结,制定个人矫正档案。 4、司法所、派出所和社区居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对矫正对象个案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5、矫正对象矫正地址变更时,档案应随社区矫正对象移交变更地司法所。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收监执行的,档案应移交侦查、监狱机关。档案移交双方均应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6、外调人员查阅档案,凭县(市、区)以上政府或政法机关外调介绍信,经市司法局批准,在指定地点阅卷,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借阅登记表》备查。无关人员一律不得查阅矫正对象档案。不得用电话查询档案。 7、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应具备保密、防遗失、防潮、防虫、防霉等基本保管条件。 8、矫正对象档案输入计算机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网络连接。 9、矫正对象档案应使用a4纸。 五、责任追究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矫正对象出

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或者载体的文件材料,是矫正社区矫正人员过程的真实记录。包括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电子文档可以作为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补充材料。 第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坚持准确、客观、规范、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管理

第五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是指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收集、整理、装订、保管和查阅工作,具体由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司法所指定专人负责。 县级司法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 档案管理人员调离档案岗位时,应做好档案移交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分管领导监督交接,并办理核验、审批等相关手续。 第一节档案收集与整理 第六条县(市、区)司法局在收到社区矫正人员原判决(裁定、决定)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执行档案,并应以乡镇(街道)司法所为单位,按社区矫正人员矫正类别做好分类登记工作,及时对乡镇(街道)司法所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乡镇(街道)司法所应当在收到有关部门送达的社区矫正人员相关法律文书、材料之日起,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工作档案。 第八条社区矫正执行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并按如下顺序排列:

论美国社区矫正制度

论美国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是指,将罪犯臵于开放的环境,即于社区内进行教育改造的制度,是一种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方式。该制度符合司法经济原则,而且有助于防止受刑人员的“监狱化”,成为世界多国广泛采用的一种行刑方式。其中,美国作为的社区矫正制度的发源地成为适用该制度的最具代表性的国家,因此,对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便颇具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起源 1789年,基督教牧师威廉〃罗各斯在美国费城的核桃街拘役所,首次为收容者开设教育教学课程,在美国拉开矫正刑的帷幕。而美国社区矫正的实践则开创于1841年的缓刑尝试,波士顿的约翰〃奥古斯塔斯请求政府将罪犯放在社区中并在监管下给予自由,政府以制定法的形式回答了他的请求。二战后,美国犯罪日益增长,监狱人满为患,日益严重的监狱暴力冲突等问题,使美国不得不寻找新的罪犯矫正模式,在一些主管委员会的倡导和联邦资金的支持下,社区矫正开始盛行。60年代美国确立了囚犯的归假制度,70年代开始采取教育或学习的释放制度和社区扶助活动。到70年代末,除几个州外,所有的州都制定了劳动释放法。1973年,世界上的第一个《社区矫正法》在美国明尼苏达州由州议会通过,用于在全州范围内规范地方政府的社区矫正计划、社区矫正项目的发展、对犯罪人执行刑罚和为犯罪人提供服务,以及资助县级地方政府开展社区矫正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到1996年,美国有28个州通过了社区矫正法。 然而,20世纪70年代末,由于许多州规范不严造成社区矫正的使用泛滥,导致美国犯罪和重新犯罪的人数不断增加,至此人们对社区矫正提出了异议。针对这种情况,美国转而推行强硬主义的刑事政策,并直接波及到了行刑领域,各州相继立法取消或限制假释并通过定期刑法。强硬主义的刑事政策所导致的直接后果之一是监狱爆满,监狱爆满的危机又对强硬主义的刑事政策指导下的矫正实践产生影响,于是美国

社区矫正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 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一) 一、矫正机构健全,职责任务明确,制定矫正计划和方案,落实保障措施。 二、对矫正对象的交接手续完备,建立个人档案;对其管理、监督、考察、解除等环节要合法有续。 三、矫正措施得力、方法科学有效。每周要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学习和教育,针对其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四、矫正对象,每周要向司法所进行一次思想汇报,参加一定的社区公益劳动。外出一天以上的要向司法所请假,回归后要及时汇报和消假。 五、对违反管理、监督、考察规定的矫正对象,协调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重新犯罪的及时交给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六、矫正档案要齐全完备、归档有序。解除矫正后要与帮教工作衔接规范。

社区矫正范围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监外执行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人员。在社区中对上述人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做好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 ---------------------------- 社区矫正制度(二) 一、领导小组例会制度: 1、镇村应分别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每年不小于一次,遇有重大事宜随时召开。 2、例会的主要内容是,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听取有关部门工作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3、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会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确定议题。做好会议记录,将有关决定事宜整理存档。并负责决定事宜的督促落实。 4、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成员,联络员应按时到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提前请假,并指派他人参加。 二、请示报告制度: 1、社区矫正组织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应在报告同

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几点思考

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几点思考 吴玲(《犯罪与改造研究》2008年第9期) 简要:社区矫正是我国正在试点的一种行刑方式。文章简要叙述了我国社区矫正试点的概况,找出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两个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社区矫正队伍力量不足;社区矫正的奖惩力度不够。提出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几点建议:执法主体的一体化;建立社区矫正人民警察队伍;健全社区矫正的奖惩措施。 社区矫正是将符合条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1。从肉刑到监禁刑,从监禁刑到非监禁刑,刑罚执行方式经历了由野蛮到文明的发展过程。社区矫正是典型的非监禁刑,是与监狱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社区矫正试点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大改革,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执行中的重要体现,是我国执行权配臵更加科学的重要表现,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发展趋势。 一、我国社区矫正试点的概况 经过几年的试点,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在各地轰轰烈烈地开展,社区矫正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共同实施,司法所工作人员负责社区矫正试点具体实施工作,公安警察积极协助,有大批的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形成了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社区矫正队伍,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社区矫正人员不足,而且体现了矫正的社会性。各地普遍采取了公益劳动、心理咨询、个案矫正、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等多种教育手段和方法,教育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通过开展就业培训、技能培训、自主创业等多种途径,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有效教育改造了社区服刑人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从2003年开始,目前全国已经有25个省(区、市)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累计接收17.1万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6.7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10.4万人,重新犯罪率不足1%。人民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持普遍支持态度。 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两个社区矫正执行主体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目前适用于社区矫正的5种罪犯都是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精神,社区矫正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公安机关不是社区矫正对象的

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是指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经过监管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人员。 不过,对于这类人也不能完全放松警惕,还需要做好日常的管理!下面就不妨跟着爱汇网 一起来看看吧!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规定篇 1 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 责有哪些?答: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执行工作, 主要包括: 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 估, 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 , 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 , 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 场所、外出、变更居住地的审批, 给予警告, 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 提出撤销缓刑、假释、 收监执行建议, 提出减刑建议, 对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组织追查, 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 明书等。 同时,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开展集中教育、心理矫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矫 正人员提供帮扶等工作, 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司法所应当做好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一是在社区矫正接收环节, 司法所要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派, 接收社区矫正人员, 并组织宣告; 确定社区矫正小组; 制定矫正方案; 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 二是在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 司法所要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 采取实地检查、 通讯 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 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 有特殊情况, 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 说明情况; 定期到社区矫正人 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 等情况;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 , 及时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 对社区矫正人员七 日以内的外出进行审批; 组织日常教育学习活动和社区服务 ; 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和心 理辅导; 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考核并实施分类管理等 : 在期满解除矫正时, 司法所要对社区 矫正人员作出书面鉴定, 提出安置帮教建议; 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向社区矫正人员告知 安置帮教有关规定, 与安置帮教部门做好交接等。 三是司法所作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 , 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授权 , 在一定范围 内参与社区矫正执法活动, 如派员参加社会调查评估等。 四是司法所立足基层, 还要充分发挥贴近社区、贴近群众的优势, 广泛动员基层组织、社 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学校、家庭成员等各方面力量, 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有哪些?答: 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 必须有 一支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执法队伍作为组织保障。 同时, 考虑到社区矫正的社会性, 应当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开展工作。 为适应社区矫正工作性质要求, 建立以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工作者为核心、 社会工作者为辅 助、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浅谈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 代鸿宾任冰 )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犯罪性质比较轻微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的5种罪犯。这些人员在矫正期间要按照社区矫正程序严格遵守关于定期汇报、走访、请销假、迁居等制度,通过定期接受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参与社会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改正自己的恶习,认罪伏法,重新做人,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从而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果。 自2005年以来,我区共接收矫正对象396人,已有233人解除矫正被列入帮教对象,现在册矫正对象163人。其中缓刑106人、假释12人、监(所)外执行8人、管制0人、剥夺政治权利37人。男性占98%、女性占2%;非农业人员占22%、农业人员占78%;18-45周岁占81%左右、46-60周岁占16%左右、61周岁占2%左右。大学学历占3%左右、高中学历占8%左右、初中学历占49%左右、小学占39%左右、其他占0.7%。从犯罪类型

看:抢劫占19%左右、盗窃占18%左右、故意伤害占12%左右、其他(强奸、交通肇事、重婚、诈骗、贪污、受贿等)占52%。从社区矫正的试点到全面试行,我区同国内其他地区一样,在社区矫正方面进行了许多实践、探索和总结,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也积累了不少具有自身特点的经验,但也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需要加以分析、研究和解决。 一、当前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主观认识不到位。社区矫正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要求整个社会对它的概念、工作内容、意义、重要性等有一个比较系统的了解和认识,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人们对此还缺乏必要的认识,主观能动性还发挥得不够。 (二)参与主体间的衔接不够紧密。社区矫正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司法所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民政、人事劳动、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关工委、妇联等单位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下开展的。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和制度约束,缺乏必要的考核奖惩,导致各参与主体职责不明,配合不力,形成司法行政机关单打独斗的工作局面,从而影响矫正工作质量。 (三)缺乏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司法所承担着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刑释解教人员

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一) 一、矫正机构健全,职责任务明确,制定矫正计划和方案,落实保障措施。 二、对矫正对象的交接手续完备,建立个人档案;对其管理、监督、考察、解除等环节要合法有续。 三、矫正措施得力、方法科学有效。每周要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学习和教育,针对其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四、矫正对象,每周要向司法所进行一次思想汇报,参加一定的社区公益劳动。外出一天以上的要向司法所请假,回归后要及时汇报和消假。 五、对违反管理、监督、考察规定的矫正对象,协调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重新犯罪的及时交给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六、矫正档案要齐全完备、归档有序。解除矫正后要与帮教工作衔接规范。 社区矫正范围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监外执行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人员。在社区中对上述人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做好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 ---------------------------- 社区矫正制度(二) 一、领导小组例会制度: 1、镇村应分别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每年不小于一次,遇有重大事宜随时召开。 2、例会的主要内容是,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听取有

关部门工作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3、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会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确定议题。做好会议记录,将有关决定事宜整理存档。并负责决定事宜的督促落实。 4、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成员,联络员应按时到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提前请假,并指派他人参加。 二、请示报告制度: 1、社区矫正组织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应在报告同级领导小组的同时,向上一级社区矫正组织报告;遇到超越现行规定的事项,必须报请上级社区矫正组织批准后方可实施。 2、社区矫正组织对下一级社区矫正组织的请示报告事宜,应及时予以答复;超越职权范围的,应向上一级社区矫正组织请示。 三、学习培训制度 1、社区矫正组织应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训,全面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教育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培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 2、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学习培训可采取集中、以会带训,参观考核等多种形式。 3、培训工作由社区矫正培训组织分级实际。社区矫正工作者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培训情况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年度考核的依据。 四、信息宣传制度 1、信息宣传要严格遵守政法工作宣传的有关规定,以正面宣传为主,客观真实,注重社会效力。 2、信息宣传应主要反映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具有推广借鉴价值的经验做法和典型事迹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活动等内容。 3、社区矫正组织对矫正对象的宣传报道应征得本人同意,依法维护其合同权益,

浅谈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

浅谈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作为我国刑罚执行理念的一次重大变革,自2003年开始试点的社区矫正工作正在我国一些大中城市如火如荼地开展。自2008年我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深刻体会社区矫正制度体现出的发动整个社会力量矫正改造罪犯的特点及在矫正过程中蕴涵的人文精神,将使其成为我国刑罚执行工作中的一大亮点,将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的一大亮点。 社区矫正工作是将不需要监禁或不再需要继续监禁的罪犯(目前我国适用的主要是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暂与监外执行五类罪犯)置于社区之内,遵循社会管理规定,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对其进行思想上的教育、改造,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尽快、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它所采用的是开放型的、更注重思想改造效果的改造方式。这一改造方式,较之传统刑罚执行模式,具有较大的社会优越性,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也是国家刑罚体系完善的表现。 一、以人为本价值取向明显 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价值目标,也是刑法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以人为本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基本要求就是把任何一个人都作为同等的人来看待。罪犯也是人,也有其人格的尊严,也追求其自身的自由和幸福。对于犯罪人的关怀不再是一种恩惠,而是法制国家一项义务性的社会任务,是和谐社会的一项基本要求。社区

矫正制度的实施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表现得淋漓尽致。 (一)社区矫正体现了一种社会宽容精神。而和谐的社会关系正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宽容之上。社区矫正工作正是对实施了反社会行为的罪犯,国家和社会并不抛弃他们,而是宽容地给予他们重返社会的希望和机会,并且为罪犯的矫正营造宽容的社会氛围,使矫正对象在宽容中感受社会关爱。 (二)社区矫正体现了人性关爱的理念。罪犯尽管危害了社会,被判罪服刑,但他也有与正常人一样的需求和情感。社区矫正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罪犯的需求和情感。一是社区矫正满足了罪犯渴望自由的需求。与监禁矫正相比,社区矫正是在社区环境中对罪犯进行监管和矫治,罪犯并不脱离正常的社会生活,具有较大的自由度。二是社区矫正满足了罪犯的情感寄托。罪犯如果被判刑入狱,就无法过正常的家庭生活,导致家庭生活残缺,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而社区矫正使罪犯保持家庭生活的健全和婚姻关系的稳定,从而使其情感需求得到了满足,促使罪犯更加珍惜家庭的温馨,承担起自己对家庭应负的责任,将有利于维护罪犯的婚姻和家庭稳定,减少家庭矛盾,并能在生活上兼顾到家庭,提高他们对家庭的亲和力,促使犯罪人安心服刑,从而加速罪犯的自我改造。 (三)社区矫正体现了刑罚“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基本原则。我国刑罚的本质就是通过剥夺罪犯的自由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等惩戒方式,达到教育的目的,所以说,所有的惩戒只是为了达到教育目的的手段,其最终的目的是使罪犯能够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犯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事处罚新增了一个社区矫正,对于被判管制的罪犯,一般就要进行社区矫正。而为了配合各地社区矫正的实施,我国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了解这个办法的具体内容。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

社区矫正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社区矫正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一、联席会议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定期分层次组织对社区矫正专兼职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和水平。社区矫正人员 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社区志愿者培训每年不少于30学时。 四、责任追究制度 五、统计报表制度 正确、及时、完整上报社区矫正工作各类报表。 司法所和社区必须建立包括矫正对象个人档案和工作档案。全部档案需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必须字迹清晰,内容准确。按期解除 矫正的,矫正档案保存十年,被收监执行或因重新犯罪被处理的, 档案材料随之转执行部门。 七、接收制度 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看守所在法律文书生效的七日内,将矫正对象的各类法律文书及其相关材料送达其长期固定居 住地司法所,并责令矫正对象在法律文书生效七日内到居住地司法 所办理登记手续。 八、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管理,对不服从教育矫正的矫正对象及时采取训诫等措施,对脱逃监控的及时抓捕,对重新犯罪 的及时处理,确保不脱管、漏管。 九、教育制度

司法所要逐一对矫正对象进行分析,制定矫治个案。通过定期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 象的教育矫正工作。 司法所要建立考核制度。对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分别给予表扬、物资奖励和减刑奖励;对不服从管理、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违反社 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分别给予警告、治安处罚、收监执行、撤 消假释、撤消缓刑的处罚。表扬、物资奖励及警告由司法所提议, 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减刑、收监、撤消假释、撤消缓刑由司法所提议,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 审议通过,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 十一、社会保障制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没有自谋职业能力的矫正对象提供培训机会并指导就业。矫正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矫正对象,凡符合低保 条件的,经民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现行 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司法所负责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一、报到制度 矫正对象自法律文书生效7日内或自出监之日7日内到长期固定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如实汇报家庭情况等。司法所 对矫正对象设定编号,填写《矫正对象登记表》,对其宣读矫正对 象行为规范,责令其严格遵守。 矫正对象每周一次电话向司法所报到,汇报其所在位置及上周活动情况,思想状况。 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汇报情况,监外执行犯罪视身体状况,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汇报情况。 二、监护制度 司法所要在矫正对象报到后20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 走访了解,确定矫正对象的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

社区矫正论文:论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与展望

论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与展望 【中文摘要】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是近几年才施行的新兴制度。通过近年来的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迅速,矫正试行范围不断扩大,矫正人数不断增长。从其定位来看,社区矫正制度是与监禁刑罚相对应的刑罚执行制度,是以非监禁的形式代替原有的监禁刑,执行刑罚 措施。但在试行过程中,立法与实践中还是存在不少争议。本文从笔者工作实践出发,对现下社区矫正制度进行分析、研究,并对有关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共分为三章,具体内容为:第一章主要是社区矫正制度的概述。第一节首先简要介绍了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概念,即何谓社区矫正。笔者首先以社区的概念入手,对社区概念进行一定介绍。由于世界各国对于社区矫正制度的认识和发展程度不尽相同,因此对社区矫正制度概念的解释和阐述也各不相同。从主要学说来看,社区矫正的概念可分为广义说和狭义说,我国目前采用的是狭义说社区矫正概念,即规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 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 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第二节对社区矫正制度在世界主要国家的历史、发展进行介绍。第三节则对社区矫正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定位作阐述,由此,我们可以发现正是基于其惩教结合,尊重人权、体现刑法谦抑精神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取向,社区矫正制度能在世界各国法制历史进程

中始终据有一席之地,一直发展和创新,也正因此,在我国转变刑事司法理念、践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今天,社区矫正制度显得尤为引人注目,受到越来越多人关注和讨论。但是从我国目前社区矫正的试行情况来看,仍存在不少问题,值得我们引起注意,加以改进。因此第二章开始,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就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制度中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尝试提出一定解决办法。从我国现行社区矫正制度上看,主要存在以下几大部分的问题:第一,法律依据的缺位,体现在实际执行中,缺乏明确、详细的操作细则;第二,执行主体的定位不明,法律、法规对于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规定不尽相同;第三,矫正范围规制不合理;第四,社区矫正制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各地的社区矫正规范不一,发展不平衡;其次,社区矫正从业人员执法水平参差不齐,社区矫正队伍亟待规范和提高执法水平;再次,虽然社区矫正已经试行几年,但受传统刑事法律思想影响,民众与司法机关对社区矫正的认识还存在偏差;最后,矫正内容过于简单化,重监管轻教育。随后,笔者就前文所提出的存在问题提出一些解决对策。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探索、解决之法:1、明确司法机关为社区矫正执行主体;2、增加程序性规定,保障社区矫正执行有法可依;3、建议以矫正对象户籍地为矫正地进行社区矫正;4、增设社区服务刑;5、设置刑罚易科制度;6、健全专业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第三章主要是对今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进行展望和建议。结合社区矫正制度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虽然在我国历史发展进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正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对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以下简称专职社工)的管理,根据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福州市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1、工作职责 协助司法所开展工作;协助落实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报到;制定社区矫正个案;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管理与培训;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公益性劳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矫治等。 2、工作制度 登记制度:社区服刑人员报到时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告知其权利、义务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社区服刑

人员每周向司法所报告一次上周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时应当记录,并作好汇报日期和来电号码的登记。 统计制度:每月上报一次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和社区服刑人员外出人员就业基本情况;每季上报一次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情况。 分析制度:每月对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情况和有关情况进行分析上报。 二、考勤制度 1、专职社工应参加司法所的考勤签到。 2、按时上下班,上下班时间与司法所工作人员同步,上班时应坚守工作岗位。 3、有以下情况之一为旷工:未经批准不上班的;迟到和早退时间超过2小时以上未请假的;上班签到后无故离开未办理手续的,旷工的最小时间单位为半天。

专职社工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用。 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连续请假5天以上或累计请假10天以上的。 专职社工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用。 1、连续旷工7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5天以上的; 2、连续请假20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请假30天以上的; 3、一年内非因工负伤住院60天以上的; 专职社工在聘用期内考核合格的可参照党政机关和事 业单位在岗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标准: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三、请销假制度 1、病假、事假等,所有请假均须填写《请假审批表》,批准后方可离开。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 一、每月汇报制度 矫正对象每月30日(除2月)到司法所报到,报到时间上午9:00,如迟到、不到的警告一次,一年内连续迟到三次以上的移交孝义市司法局 二、学习制度 每月30日上午9:00点进行学习,要认真做好笔记,司法所将不定期检查, 三、请假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有事需离开居住地(孝义市)的,必须报告司法所,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的,办事处司法所将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四、销假制度 矫正对象返回后应及时到司法所销假,未按时销假事处司法所将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自法律文书生效7日内或自出监之日7日内到长期固定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如实汇报家庭情况等。司法所对矫正对象设定编号,填写《矫正对象登记表》,对其宣读矫正对象行为规范,责令其严格遵守。 矫正对象每周一次电话向司法所报到,汇报其所在位置及上周活动情况,思想状况。 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汇报情况,监外执行犯罪视身体状况,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汇报情况。 一、监护制度 司法所要在矫正对象报到后20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矫正对象的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 1.监护人的基本条件 (1)应是矫正对象的直系亲属或好友。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群众反映良好。

(3)愿意承担监管义务和相应的监管责任。 (4)具有监管能力和相应的身体条件。 2.监护人的基本职责 (1)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遵守社区矫正规定。 (2)随时与社区矫正对象保持联系,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和基本情况。 (3)每月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向司法所反映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应及时反映。 二、走访制度 走访是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定期到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居住地的社区(村)或工作单位,向有关人员及当地群众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走访的具体要求是: (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每月至少与矫正对象见面一次,对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进行实地走访。 (2)节假日及其他重点时期,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情况。 (3)社区矫正对象受到奖惩、有重大思想问题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 (4)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走访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和矫正措施,增强矫正的针对性。

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是指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人员。 不过,对于这类人也不能完全放松警惕,还需要做好日常的管理!下面就不妨跟着爱汇网一起来看看吧!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规定篇1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有哪些?答: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执行工作, 主要包括: 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 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 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 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外出、变更居住地的审批, 给予警告, 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 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 提出减刑建议, 对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组织追查, 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等。 同时,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开展集中教育、心理矫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帮扶等工作, 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司法所应当做好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一是在社区矫正接收环节, 司法所要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派, 接收社区矫正人员, 并组织宣告; 确定社区矫正小组; 制定矫正方案; 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 二是在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 司法所要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 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 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 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 定期到社

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 及时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对社区矫正人员七日以内的外出进行审批; 组织日常教育学习活动和社区服务; 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 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考核并实施分类管理等: 在期满解除矫正时, 司法所要对社区矫正人员作出书面鉴定, 提出安置帮教建议; 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向社区矫正人员告知安置帮教有关规定, 与安置帮教部门做好交接等。 三是司法所作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 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授权, 在一定范围内参与社区矫正执法活动, 如派员参加社会调查评估等。 四是司法所立足基层, 还要充分发挥贴近社区、贴近群众的优势, 广泛动员基层组织、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学校、家庭成员等各方面力量, 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有哪些?答: 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 必须有一支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执法队伍作为组织保障。 同时, 考虑到社区矫正的社会性, 应当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开展工作。 为适应社区矫正工作性质要求, 建立以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工作者为核心、社会工作者为辅助、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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