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前被判死缓的贪污犯或受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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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终身监禁”有何刑罚效果

贪官“终身监禁”有何刑罚效果

对 于 目前 阶段的中国刑罚体 系来说 , 总体 上“ 活 死刑” 的进步性应该还是 比较明显的, 堪当一个转型
“ 终 身监禁 ” 在 海外也 被一 些学 者称 为 “ 活 死 阶段的死刑替代刑 , 也同样对塑造人们新的刑罚观有
刑” 。作为死刑 的替代刑 , 它显得 没那么残忍 , 且 又 积极 的价值 , 让人们意识 到 , 除 了死刑 这种 “ 你死 我 不失刑罚 的威慑性。 让一个罪犯在遥遥无期的监 狱 活 ” 的极刑外 , 还可以通过更为“ 包容共存 ” 终身监禁 里反 省和懊 悔 ,受到永 远无法 重获 自由的绝 望 煎 实现同等威慑力的惩罚。 这种观念的转变其实是革命 熬, 这样的惩罚跟死刑相 比, 不遑多让 。此外 , “ 终 身 性 的
用 的同时 , 保 持刑罚 的威慑力 和教育 意义 , 都 具有
进步的价值 , 这一点值得肯定。
当然 , “ 活死刑 ” 本 身也存 在局 限性 。刑罚 除了
“ 终身监禁第一案” 出现后 , 刑法学界立 即展 开 威慑力和教育性 以外 ,还包 含着改造罪犯的功能 。
了热烈讨论 , 除 了是否违反 “ 法不溯及 既往 ” 原则 的 终身监禁也就意味着罪犯 即使 “ 改造” 好 了, 也没 有
贪 官“ 终身监禁 " 有何刑罚效果
近 日, 贪 腐金额超过 两亿的 巨贪 白恩培和魏 鹏远双双被判 死缓 , 且在 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 法减 为无期徒刑后 , 终身 监禁 , 不得减刑 、 假释 。这是刑 法修 正案 ( 九) 自2 0 1 5 年1 1月 1
日施行以来 , 人 民法院作 出终身监禁判 决的 第一起案件 。 监禁 ” 一个罪犯 , 作 为教育社 会 的“ 活标本 ” , “ 教育 效果” 也许更好 。因此 , “ 活死刑 ” 对 中国减少死刑适

贪污罪的相关规定

贪污罪的相关规定

贪污罪的相关规定一、《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对贪污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的处罚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终身监禁新规之解读

终身监禁新规之解读

定程度上髓现了司法的公平正羲。
特别殿重 、社合影警特别恶劣 、给园家和人 民利益造
第二 , 死缓犯终身盛禁制度有助於切寅减少死刑 成 特 别 重 大损 失 。上 述 食 污 罪 、受 贿罪 逋 用 死 刑 的
的寅 隙逋用 。嗣於 特重 大 贪污受 贿犯 罪 死缓 犯终 身 监 四佃僚件 中 , 除敷额檩辈在 r 雨高 《 解释 》中 已有 禁 制度 的逋用 物 件 , 相 网立 法 就 明和 司法 解释 明磋将 概 括 规 定 外 , 其 他 三 倜僚 件 f 犯 罪 情 钸 特 别 殿重 、社 其 限定 揭原 本 虑判 虞死 刑立 即孰 行 的此 额殿 重犯 罪 的 含影磐特别恶劣、使 圆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
《 刑法修正案 f 九) 》封殷重食污受贿犯罪碓立的死缓 ( 立 即孰 行 ) 的情 形 , 而非 保第 2款 嗣於一 般 死缓 的
嘈 多 司
犯 终 身监 禁 制度 , 赋 予 了封此 颊 犯 罪 的死 缓犯 更 藕殷 逋用保件之规定 。依掾 僚第 1 款的规定 , 食污 、受 属 的 憨 治措 施 , 有 助於 贯徼 罪 责 刑相 逋 虑 原 则 , 在一 贿 判 虚死 刑 的逋 用保 件 是 r 敷 额 特别 巨大 , 犯 罪 情 箭
: 的意羲和逋用保件造行相嗣分析 , 以有助於正 分 子 已很 少逋 用死 刑 立 即孰 行 , 绝大 多数 连 到死 刑逋
l 和逋 用 制度 。
} 身监禁 的性 耍和 法律 意羲
用檩犟的展重腐败罪犯均被判虚了死刑缓期孰行 。而 封於死缓犯 , 依摅我 囡刑法典的规定 , 死缓考腧期满
} 受贿 、巨额 财廑 柬源 不 明案逋 用 死缓犯 终 身 监 腐 败犯 罪 。在 我 圆 , 雎然 食污 罪 、受贿 罪 的 死刑 逋用

被判终身监禁 白恩培是不是一辈子走不出监狱了

被判终身监禁 白恩培是不是一辈子走不出监狱了

Q 终身监禁是什么终身监禁是增加的规定,即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我国的终身监禁适用有以下条件:1、只适用于贪污、受贿罪;2、 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3、 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罪犯,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执行;4、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假释。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对终身监禁用词的是“决定”而非“判处”,而且将其起始时点规定在死缓期满减为无期徒刑之时,表明终身监禁不作为新的刑罚种类。

终身监禁适用的前提条件是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必须符合这四个“特别”,才存在适用的可能性。

对白恩培决定执行终身监禁,一方面表明了中央依法严厉惩治腐败的决心,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另一方面这也符合我国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

终身监禁与无期徒刑有什么区别和《刑法》中原有的无期徒刑相比,终身监禁作为一种新的执行方式,重点在于不得减刑和假释。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白恩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本应当判处死刑,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贪污贿赂案件司法解释以及认定

贪污贿赂案件司法解释以及认定

贪污贿赂案件司法解释以及认定【司法解释原⽂】第⼀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款规定的“数额较⼤”,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贪污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曾因贪污、受贿、挪⽤公款受过党纪、⾏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于⾮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作,致使⽆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多次索贿的;(⼆)为他⼈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薏⽶梳理总结】1.贪污、受贿罪采⽤两种模式:纯数额、数额加情节。

纯数额: “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的具体数额标准分别是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

数额加情节: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贪污从情节有六项,受贿从情节有九项。

2. 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此处为等外等,不严格限于这九种情形。

九钟情形以外的具体判定标准:从事项重要性、⽤途特定性以及时间紧迫性等⽅⾯进⾏判断是否与特定款物实质性相当。

3.刑事追究包括定罪和处罚两⽅⾯,因此包括相对不起诉和定罪免刑。

4. 关于受贿罪,第⼀条的三万元可以针对不同⾏贿⼈累计。

刑法修正案九终身监禁解释内容

刑法修正案九终身监禁解释内容

刑法修正案九终⾝监禁解释内容在2015年,国家对《刑法修正案(九)》做出了修改,并且对终⾝监禁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有很多⼈都不知道终⾝监禁的⼀个解释以及他的类型,针对⼤家的这个问题,店铺⼩编将在下⽂给您做出详细的介绍,希望能帮助到您。

⼀、终⾝监禁终⾝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为,罪⾏极其严重,判处死缓⼆年期满,依法减为⽆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措施。

《刑法修正案(九)》在对终⾝监禁的⽴法技术上有三个⽅⾯的特点:1、对刑法总则规定的刑罚种类未作修改,不将终⾝监禁作为新刑种。

2、《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四条第⼀款第三项(后段)规定:“数额特别巨⼤,并使国家和⼈民利益遭受特别重⼤损失的,处⽆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在这⾥,也没有将终⾝监禁列⼊特⼤贪贿犯罪的法定刑。

3、在法条表述上体现终⾝监禁只是⼀种⾏刑⽅式。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四条第四款规定:“犯第⼀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年期满依法减为⽆期徒刑后,终⾝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这⾥对终⾝监禁⽤的是“决定”⽽⾮“判处”,⽽且将其起始时点规定在死缓期满减为⽆期徒刑之时,进⼀步表明⽴法者并⾮将终⾝监禁作为刑罚种类。

⼆、终⾝监禁的特点1、只适⽤于严重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罪犯,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衡量应当适⽤终⾝监禁的;2、被判处死刑缓期执⾏⼆年,终⾝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死刑缓刑执⾏⼆年期满的的罪犯,可依法减为⽆期徒刑;3、依法被减为⽆期徒刑后,终⾝监禁,不得减刑或假释。

三、终⾝监禁包括多种类型:(1)绝对终⾝监禁。

对于某些犯罪⼀些国家在⽴法上规定了绝对终⽣监禁,法官没有任何刑罚选择权,⽐如英国的谋杀罪。

(2)裁量终⾝监禁。

对于某些犯罪终⾝监禁是选择刑,具体是否适⽤由法官决定。

⼤部分终⽣监禁⽴法采⽤此种⽅式。

(3)⽆假释终⾝监禁。

要求终⾝犯必须服刑终⾝,不能适⽤假释,但允许减刑或赦免,美国和澳⼤利亚⼀些地⽅采⽤此种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0.29•【文号】法释〔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通过)法释〔2015〕19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现就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正前后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且在2015年10月31日以前故意犯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予以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行为,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如何正确理解终身监禁

如何正确理解终身监禁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如何正确理解终身监禁除死刑外,我国最高刑事处罚为无期徒刑,但无论是否限制减刑,罪犯都最后都能通过自身的努力减为有期徒刑。

而终身监禁则是指永久性的被关押。

那么,如何正确的把握终身监禁呢?赢了网小编为你讲解。

假释的一种刑罚执行措施。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贪污和受贿犯罪终身监禁制度,规范适用终身监禁应注意把握以下两点:一是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

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8条指出,对于2017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根据修正后的刑法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死缓转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

笔者认为,在实务中,对于发生于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前的犯罪行为,根据旧法本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根据新规定不必立即执行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对于根据旧法规定本应当判处一般性死缓、无期徒刑的,则不得适用终身监禁。

二是从严把握审查标准。

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终身监禁是对于罪犯自由权利的终身剥夺,需要一直在监狱内服刑并不得减刑、假释,没有经过改造后回归社会的可能性。

鉴于该种刑罚是在宣告死刑缓期执行的同时作出决定,比一般死刑缓期执行更重,因此,其核准主体宜为最高人民法院,其判断标准应参照死刑立即执行进行严格审查。

终身监禁的特点:1、只适用于严重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衡量应当适用终身监禁的;2、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死刑缓刑执行二年期满的的罪犯,可依法减为无期徒刑;3、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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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前被判死缓的贪污犯或受终身监禁
(最高法)
2015年10月29日来源:最高法网站
原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0月29日法释〔2015〕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现就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正前后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且在2015年10月31日以前故意犯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予以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行为,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六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以及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或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

实施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根据修
正前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第九条本解释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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