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院章程》
设计院部门及岗位职责(完整版)

设计院部门及岗位职责(完整版)设计院部门及岗位职责目录1院长职责 (1)1.1全面管理 (1)1.2人力资源管理 (1)1.3资产与财务管理 (1)1.4项目运营 (1)1.5行政管理和企业文化建设 (2)2设计总监职责 (2)2.1技术交流、科技发展与技术管理 (2)2.2人力资源管理 (2)2.3项目运营 (2)2.4行政管理 (2)3经营副院长职责 (2)3.1项目经营与市场管理 (2)3.2人力资源管理 (3)3.3行政管理 (3)3.4项目运营 (3)4综合管理副院长(管代)职责 (3)4.1质量管理 (3)4.2后勤保障与计算机信息化建设管理 (3)4.3人力资源管理 (3)4.4行政管理 (4)4.5项目运营 (4)5技术副院长(院总工程师)职责 (4)5.1技术管理 (4)5.2人力资源管理 (4)5.3项目运营 (5)5.4行政管理 (5)6总建筑师职责 (5)6.1技术协作、专业发展与技术管理 (5)6.2人力资源管理 (5)6.3项目运营 (5)6.4行政管理 (5)7副总建筑师职责 (6)7.1技术管理 (6)7.2人力资源管理 (6)7.3项目运营 (6)7.4行政管理 (6)8总规划师职责 (6)8.1技术协作、专业发展与技术管理 (6)8.2人力资源管理 (7)8.3项目运营 (7)8.4行政管理 (7)9总设备师职责 (7)9.1技术协作、专业发展与技术管理 (7)9.2人力资源管理 (7)9.3项目运营 (7)9.4行政管理 (8)10综合办公室主任职责 (8)10.1全面管理 (8)10.2公司人力资源管理 (8)10.3劳动合同 (8)10.4职称与注册管理 (8)10.5文秘档案管理 (8)10.6宣传工作与企业文化的建设 (9)10.7人力资源管理 (9)10.8资产与财务管理 (9)10.9行政管理与企业文化建设 (9)10.10后勤管理 (9)10.11计算机信息化管理 (9)11生产计划拓展部部长职责 (9)11.1全面管理 (9)11.2生产管理参与拟定年度经营计划 (10)11.3市场管理 (10)11.4顾客管理 (10)11.5人力资源管理 (10)11.6资产与财务管理 (10)11.7行政管理与企业文化建设 (10)设计院部门及岗位职责12技术质量部部长职责 (11)12.1全面管理 (11)12.2质量管理 (11)12.3技术管理 (11)12.4技术档案及法规资料管理 (11)12.5人力资源管理 (11)12.6资产与财务管理 (11)12.7行政管理与企业文化建设 (12)13技术质量部副部长职责 (12)13.1全面管理 (12)13.2质量管理(认证工作) (12)13.3技术管理 (12)13.4总师办工作 (12)13.5技术档案及法规资料管理 (12)13.6人力资源管理 (12)14文印中心主任职责 (13)14.1全面管理 (13)14.2文印管理 (13)14.3人力资源管理 (13)14.4资产与财务管理 (13)14.5行政管理与企业文化建设 (13)15设计部门负责人(分院院长、主任、副院长)职责 (13)15.1全面管理 (13)15.2项目经营与市场管理 (14)15.3人力资源管理 (14)15.4科学技术与质量管理 (14)15.5资产与财务管理 (14)15.6项目运营 (14)15.7行政管理与企业文化建设 (14)16财务部部长职责 (15)16.1全面管理 (15)16.2公司财务核算管理 (15)16.3公司财务预、决算 (15)16.4财务分析 (15)16.5财务筹划和投、融资管理 (15)16.6企业税收核算、缴纳、筹划等工作 (15)16.7会计监督工作 (15)16.8公司资产管理工作 (15)16.9股金股利管理 (16)16.10人力资源管理 (16)16.11资产与财务管理 (16)16.12行政管理与企业文化建设 (16)17财务代理部部长职责 (16)17.1全面管理 (16)17.2对所代理公司财务核算管理 (16)17.3所代理公司财务预、决算 (16)17.4所代理公司财务分析 (17)17.5所代理公司财务筹划和投、融资管理 (17)17.6所代理公司企业税收核算、缴纳、筹划等工作 (17)17.7所代理公司会计监督工作 (17)17.8所代理公司资产管理工作 (17)17.9所代理公司股金股利管理 (17)17.10人力资源管理 (17)17.11资产与财务管理 (17)17.12行政管理与企业文化建设 (17)18分院总工程师职责 (18)18.1技术管理 (18)18.2人力资源管理 (18)18.3项目运营 (18)18.4行政管理 (18)19分院总建筑师职责 (18)19.1技术协作、专业发展与技术管理 (18)19.2人力资源管理 (19)19.3项目运营 (19)19.4行政管理 (19)20分院总规划师职责 (19)20.1技术协作、专业发展与技术管理 (19)20.2人力资源管理 (19)20.3项目运营 (19)20.4行政管理 (19)21分院总设备师职责 (20)21.1技术协作、专业发展与技术管理 (20)21.2人力资源管理 (20)21.3项目运营 (20)设计院部门及岗位职责21.4行政管理 (20)22分院副总师职责 (20)22.1技术协作、专业发展与技术管理 (20)22.2人力资源管理 (20)22.3项目运营 (20)22.4行政管理 (21)23工程主持人职责 (21)24设计人职责 (21)25校审人职责 (22)26审核人职责 (22)27办公室职责 (23)27.1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工作 (23)27.2劳动关系管理工作 (23)27.3职称与注册管理工作 (23)27.4文秘与行政工作 (23)27.5宣传工作与企业文化建设 (23)27.6其他工作 (23)28生产计划拓展部职责 (24)28.1生产管理工作 (24)28.2市场管理工作 (24)28.3顾客管理工作 (24)28.4其他工作 (24)29技术质量部职责 (24)29.1质量管理 (24)29.2技术管理 (24)29.3技术档案及法规资料管理 (25)29.4其他工作 (25)30综合管理中心职责 (25)30.1后勤管理 (25)30.2计算机信息化管理 (25)30.3其他工作 (25)31文印中心职责 (25)31.1文印管理 (25)31.2其他工作 (26)32财务部职责 (26)32.1财务核算管理 (26)32.2公司财务预、决算 (26)32.3财务分析 (26)32.4财务筹划和投、融资管理 (26)32.5企业税收核算、缴纳、筹划等工作 (26)32.6会计监督工作 (26)32.7公司资产管理工作 (26)32.8股金股利管理 (26)32.9其他工作 (27)33财务代理部职责 (27)33.1所代理公司财务核算管理 (27)33.2所代理公司财务预、决算 (27)33.3所代理财务分析 (27)33.4所代理财务筹划和投、融资管理 (27)33.5所代理企业税收核算、缴纳、筹划等工作 (27)33.6所代理会计监督工作 (27)33.7所代理公司资产管理工作 (27)33.8所代理股金股利管理 (27)33.9其他工作 (28)34设计部门(设计分院)职责 (28)34.1生产管理工作 (28)34.2项目运营与市场管理工作 (28)34.3科学技术与质量管理工作 (28)34.4其他工作 (28)设计院部门及岗位职责设计院部门和岗位职责1院长职责1.1全面管理a)主持公司的科研、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国家级工程研究院成立条件及标准

国家级工程研究院成立条件及标准国家级工程研究院成立条件及标准在我国,国家级工程研究院是高水平、高效益的工程科技创新机构,是国家重大科技任务攻关的主力军,对推动我国工程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发挥着重要作用。
那么,到底什么样的机构才有资格成为国家级工程研究院呢?国家级工程研究院成立的条件及标准又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我将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国家级工程研究院成立的条件及标准。
1. 深度评估:国家级工程研究院成立条件及标准国家级工程研究院是国家重点建设的科研机构,通常是由一些在特定领域(如航空航天、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取得显著成就的科研院所或企业所申报建立的。
根据《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国家级工程研究院的成立条件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 学科建设国家级工程研究院是以工程技术为主导的研究机构,所以其学科建设必须紧密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需求,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和利益,具备较强的学科基础和综合实力。
1.2 科研能力国家级工程研究院必须具备雄厚的科研实力和技术创新能力,拥有一批国内外知名的科研团队和专家学者,具备一定的自主研发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
1.3 研究条件国家级工程研究院要求拥有完备的研究条件和设施,包括实验室、科研仪器设备、科研生产场所等,确保能够开展高水平的科研项目和技术攻关活动。
1.4 组织管理国家级工程研究院的组织管理要求科学规范、高效务实,具有较强的项目管理和成果转化能力,能够有效推动科研成果向实际生产力转化。
以上是国家级工程研究院成立的基本条件和标准,只有符合这些条件和标准的机构才有资格成为国家级工程研究院。
当然,这只是一个基本的标准,实际上,国家级工程研究院的评审还会考虑一系列其他因素,包括社会影响力、科研成果转化效益等。
2. 文章总结与回顾经过本篇文章的深度评估,我们对国家级工程研究院成立的条件及标准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
在今后的发展中,我们应该加强学科建设,提升科研能力,改善研究条件,规范组织管理,努力提升自身机构的综合实力,争取成为国家级工程研究院。
研究院章程

研究院章程第一篇:研究院章程XXXX研究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企业名称:XXXX研究院(以下称“企业”)企业住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第三条企业是中国XX集团公司设立的,以科技开发、产品研制、技术服务为主要任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中国XX集团公司是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企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XXXX万元,由中国XX集团公司以货币方式投入。
第五条企业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以提高经济效益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按照市场需求,切实把技术创新作为增强企业生产力的关键措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第六条企业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活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
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企业内贯彻执行。
第八条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企业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企业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提高职工素质。
第二章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第九条企业宗旨:依托科技优势,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步伐,把企业建设成集工程承包、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产品制造、技术服务等为一体的科技型企业。
第十条经营范围:主营:建筑业(土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监督及管理,工程与产品检测,计算机软件与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机械电器设备、化工产品、五金交电、通信设备等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兼营:实业投资、物业管理、培训、房屋租赁;日用百货的销售、机动车停车服务等业务的管理。
第十一条经营方式:工程承包、设计、生产、开发、转让、咨询、服务、销售、代销、代理、装修等。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6.18•【文号】计办高技[2002]767号•【施行日期】2002.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3月5日实施日期:2007年4月10日)废止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计办高技[2002]767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为推动我国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科研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国家计委将在若干高技术领域有重点、有步骤地继续建设一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为规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组建工作,我们制订了《国家计委关于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指导性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附件:国家计委关于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指导性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二00二年六月十八日附件国家计委关于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指导性意见(2002年6月)第一条根据世界高技术产业迅猛发展的形势,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长期需要出发,为促进科研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国家计委将在若干重点高技术领域有重点、有步骤地继续建设一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
为规范工程中心的建设管理工作,特制订本指导性意见。
第二条组建工程中心的指导思想是:以“科技成果产业化、运行机制企业化、发展方向市场化”为核心,采取机制创新与技术创新并重的方针,通过建设高水平的创新与产业化基地、形成高水平的创新与产业化团队,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套技术和工艺,缩短技术转移和推广应用的周期,推动传统产业的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加快高技术产业的发展。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工会章程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工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工会是依法组织职工的群众组织,是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党委领导下的群众组织,是党的助手和工作伙伴。
第三条工会遵循“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的宗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之间的团结合作,促进职工和企业之间的和谐关系,加强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推动企业的经济发展。
第四条工会在执行工作时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承担咨询和监督职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工会主席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党委副书记兼任,工会副主席、秘书长、委员由工会选举产生。
工会主席负责工会全面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工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委员组成,负责决定重大事务和急需处理的事项。
第七条工会设立办公室,由秘书处管理,办公室设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企业内。
第八条工会设立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由职工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为5年。
第九条工会设立职工监事会,由监事、副监事组成,负责监督工会的工作。
第十条工会设立各类委员会或小组,对特定事务进行研究和调查,为工会决策提供支持和参考。
第三章职工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职工有依法参加工会的权利,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享有工会章程规定的权利。
第十二条职工应当遵守工会章程,积极参加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和配合工会开展工作,维护工会的形象和声誉。
第十三条职工应当积极参与工会选举和决策,有权根据工会章程提出建议和意见,监督工会组织的工作。
第十四条职工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工会支持职工合法维权,协助职工解决与工作相关的纠纷。
第十五条职工应当热爱工作,忠诚履行职责,维护企业的正常秩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共同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四章经费来源和使用第十六条工会经费的来源包括企业拨款、会员的会费和其他合法收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章程》等文件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章程》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0.08.04•【文号】国科发财字[2000]338号•【施行日期】2000.08.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章程》等文件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0〕338号)根据国务院对科技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工作的批复精神,由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和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共同组建的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已于2000年7月28日正式成立。
现将《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章程》和“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馆长、管理委员会和第一任馆长特别助理名单”予以印发。
附件:1.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章程2.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馆长、管理委员会和第一任馆长特别助理名单二000年八月四日附件一: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以下简称工程馆)的建设和发展,依据《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章程》的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工程馆是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四个国家级专业科技图书馆之一,业务上接受科学技术部的指导和中心的领导。
第三条工程馆采用虚拟方式组建,由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共同组成。
第四条工程馆的宗旨是: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构筑国家技术创新体系,提供工程技术领域的文献保障和服务,从事面向科技决策和国家重大工程技术项目的科技情报研究以及人才培养。
第五条工程馆的发展目标是:建设成为国内权威的工程技术领域文献资源收藏和服务中心;科技文献信息管理技术研究和应用中心;人才培养和科普教育基地。
第二章主要任务第六条科学、完整地收藏工程技术领域各种载体和类型的科技文献信息资源。
重点采集和整理国内外科技期刊、会议文献、科技报告、学位论文等各种出版形式的资源。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3.05•【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2号•【施行日期】2007.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2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加强和规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0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七年三月五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加强和规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工程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以国家和行业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研究开发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一)根据国家和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搞好工程咨询

坚持权人民污中心的理念 搞好工程咨词文/文国南文婉儿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中 P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毫无疑义,工程咨询也已进入新时代。
新时代就有新征程、新目标、新要求,也需要有新思维。
工程咨询理念须紧跟时代步伐不断创新才能满足新时代要求。
人民是社会历史的创造者,绝大部分工程咨询项目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许多项目与人民安全、健康息息相关,这就要求工程咨询理念必须是服务于人民的理念,必须与党和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保持一致,必须尽可能满足人民在环保、安全、健康、生活便利等方面要求,必须尽可能满足人民曰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在世界主要国家中名列前茅,国内生产总值已稳居世界第二,财政收入大幅增长,经济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经济实力大幅提高,人民生活得到大大改善,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实力得到大幅增强。
随着传统技术曰臻成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涌现和完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从现有政府财力、国有投资和社会投资力量以及材料水平、科技水平、装备水平,工程咨询的能力水平等方面来看,工程咨询项目在许多方面满足人民需要已成为可能。
工程咨询行业紧跟党的步伐,坚持以人为本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绿色发展理念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忽视生i环境保护的#况明显改变,-__^现以人】^心理念的高质量工程咨询成I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如高铁项目顺利开工建设,工程咨询发挥着重要作用,I高铁的建成基本上解决了内地民众远行难问题,高铁的舒适快捷得到大家的一致好评;扶贫工程咨询项目的实施大大提高了贫困人口的生活水平、教育水平,大大改善了生态环境和居住条件,为当地经济发展、生活质量提高、脱贫致富发挥了重要作用。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改善生态环境的工程咨询项目也有许多,下面举两例进行说明。
2017年海南省监测数据显示,省内环境空气污染物以臭氧(〇3)和细颗粒物(PM2.5)为主,其中,细颗粒物来自机动车尾气的影响率达到35.1%,机动车尾气中含有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促进臭氧生成,机动车尾气污染已成为最主要的大气污染源之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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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院章程》
《中国工程院》
(2014年6月11日第十二次院士大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工程院(以下简称工程院),是中国工程科学技术界的最高荣誉性、咨询性学术机构,由院士组成,致力于促进工程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工程院的职能和任务
1.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组织研究、讨论工程科学技术领域的重大、关
键性问题,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对工程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提出和建议;
2.对国家重要工程科学技术问题组织开展战略性研究、提供决策咨询,接受政府和有关方面委托,对重大工程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计划、方案及其实施提供咨询;
3.促进全国工程科学技术界的团结与合作,推动我国工程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和工程科学技术队伍建设,激励优秀人才成长;
4.组织开展工程科学技术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工程科学技术界,参加相应的国际组织和有关国际学术活动;
5.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先进科学文化,维护科学道德尊严,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第二章院士
第三条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是国家设立的工程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
院士由选举产生。
第四条院士的标准和条件
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作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具有中国国籍的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教授或具有同等职称的专家(含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专家),可被提名并当选为院士。
第五条院士的义务和权利
积极促进工程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努力创新,不断作出成绩;提倡科学精神,维护科学道德,发扬优良学风,起表率作用;积极培养人才,推动工程科学技术队伍建设;参加工程院及学部的活动,承担工程院及学部组织的咨询、评议任务,促进工程科学技术
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
对国家工程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决策有建议权;对院士候选人和外籍院士候选人有提名权;在院士会议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享受国家的有关待遇。
第六条对年满80周岁的院士授予资深院士称号。
资深院士不担任院及学部的领导职务,不参加对院士候选人的提名和选举,可以自由参加院士会议及咨询、评议和学术交流等活动。
享受资深院士津贴。
第七条增选院士每两年进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后进行,并由主席团。
每次的增选院士名额,由主席团讨论决定。
第八条院士候选人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提名:
1.本院院士直接提名候选人。
2.工程院委托有关学术团体,按规定程序推荐并经过遴选,提
名候选人。
对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学者、专家的提名,按本条第一种途径进行。
不受理本人申请院士候选人。
第九条对候选人的评审和初选由各学部组织院士进行。
初选时,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
参加投票的院士人数达到或超过本学部应投票院士人数的三分之二,选举有效;获得赞同票等于、超过投票院士人数三分之二的候选人,按本学部应选名额通过初选。
各学部初选结果经主席团审议并确定终选候选人名单后,提交全院全体应投票院士进行投票终选。
终选采取等额选举,获得有效票半数以上赞成的候选人当选。
选举结果经主席团审议批准,书面向全体院士并正式公布。
第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其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的规定,院士加入外国国籍后,即为自动放弃院士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