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双层集装箱运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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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集装箱运输的管理规定

铁路集装箱运输的管理规定

铁路集装箱运输的管理规定
第1条铁路集装箱运输办理站对到发、堆放、进出站及待修、待报废的集装箱必须按箱号跟踪管理,保证信息准确、完整、传输及时。

第2条办理铁路集装箱运输业务的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应由车站货运人员按照车站集装箱货场条件对铁路箱进行管理。

第3条进出站的铁路箱应使用“铁路箱出站单”管理。

发到的集装箱应使用“集装箱到发登记簿”进行管理。

单证保管期限为1年。

第4条车站应根据货源情况建立开箱检查制度,防止匿报货物品名。

第5条车站应每日整理“集装箱整车运输出站单”,与站外存箱单位核对存箱数量,填制“铁路箱站外存留日况表”,及时催还未按时送回车站的铁路箱。

车站应按月清查站内外的铁路箱。

发现账实不符时,应查明原因,及时上报。

第6条在车站存放的铁路箱禁止挪作他用。

如有挪用,对挪用者自挪用之日起核收规定费率2倍的集装箱延期使用费。

第7条集装箱应固定作业场地,分区码放,与其他货物分开存放。

第8条铁路集装箱装卸和搬运时应稳起轻放,防止冲撞。

10吨以上集装箱应使用集装箱专用吊具装卸。

第9条装卸部门码放集装箱时,必须关闭箱门,码放整齐,箱门朝向一致;多层码放时,要角件对齐,不得超过限制堆码层数。

第10条铁路集装箱运输装车时,应填制“集装箱货车装载清单”(附件3),记明箱号和对应的施封号。

在货运票据封套右上角加盖箱型戳记并填记箱号(1吨箱除外),在“货物实际重量”栏内填记箱数和全车集装箱总重。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铁路运输领域的集装箱运输管理。

第三条铁路集装箱运输应依法经营,安全高效,便于货物运输和交换。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集装箱管理制度,确保集装箱的积极运用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集装箱的装运与装卸第五条铁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集装箱装运和装卸的操作规程,确保装卸作业的安全和高效进行。

第六条集装箱装运前,应对集装箱进行检查,确保集装箱符合运输要求,包括外观完好、密封良好等。

第七条集装箱装卸时,应确保作业现场整洁有序,设立专门的施工区域,防止人员和货物的误操作导致事故发生。

第八条装卸作业中,应采取适当的护栏、防护措施,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

第九条集装箱装卸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并确保货物的准确装卸和妥善保管。

第三章集装箱的运输与转运第十条铁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集装箱运输与转运的操作规程,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集装箱运输前,应对车辆和轨道进行检查,确保运输条件良好,保证集装箱安全运输。

第十二条集装箱的运输应按照运输企业的计划进行,确保货物按时送达目的地。

第十三条集装箱的转运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明确责任归属,避免因转运产生的货物损失和责任纠纷。

第十四条集装箱转运过程中,应做好跟踪监管,确保货物安全,防止犯罪行为发生。

第四章集装箱的维护与管理第十五条铁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集装箱的维护与管理制度,确保集装箱的质量和使用寿命。

第十六条集装箱应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集装箱的使用正常,避免发生故障和事故。

第十七条集装箱的外观和标识应清晰可辨,包括企业标识、货物标识等。

第十八条集装箱的登记和追溯应及时准确,确保集装箱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违规与处罚第十九条铁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204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204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204《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20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集装箱运输,保障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依法保护和维护铁路运输经营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运输组织第二条铁路集装箱运输业务主要由铁路运输企业承运,同时可以委托社会化运输企业进行运输。

第三章运输环节第五条铁路集装箱运输包括发货人/托运人的托运、铁路运输企业的运输、收货人的收货等过程。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铁路集装箱运输进行车皮调度、装车、封签、运输、解封等处理。

第四章运输责任第二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对于被托运的集装箱,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全、完好地运输到指定地点,保证运输品质。

第二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对于运输中发生的客观事故,造成集装箱损坏、遗失以及货物的遗失、灭失等情况,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五章运价第五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对运费进行设置,并根据运输距离和运输区域的不同进行差别化定价。

第六章违例处理第六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对于违反相关规定而出现的行为,可以根据情况对相关责任方进行处罚、警告等措施。

第七章附则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则的行为,依法可由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理,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之前颁布的相关规定。

总结:《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2024)204是中国铁路部门发布的一项规范和管理铁路集装箱运输的规定。

它主要包括运输组织、运输环节、运输责任、运价、违例处理等内容,并对铁路集装箱运输进行了细致而全面的规定。

通过该规则的实施,可以进一步加强对铁路集装箱运输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运输的安全性和效率。

同时,对于违规行为也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和警告,以保障铁路运输经营秩序的正常进行。

这项规则的颁布将对铁路运输部门和相关企业的运营和管理产生积极的影响。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本规定是对?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的补充和完善,适用于全国营业铁路。

第2条铁路局、集装箱公司等集装箱运输有关单位,要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集装箱运输工作。

报送铁道部有关集装箱运输的文电,涉及其他单位的,应与有关单位协商一致。

第二章运输管理第3条铁路48英尺集装箱装卸车和装掏箱作业与40英尺通用集装箱要求相同。

仅限使用车底架长度超过15m的集装箱专用车(X)或两用车(NX)装运。

用于双层集装箱运输时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4条标记总重超过24吨的20英尺通用集装箱的总重规定如下:1.在40英尺集装箱办理站间运输,装运适箱货物时,最大总重可达到30吨。

2.在有“★”限制的20英尺集装箱办理站发到的,最大总重为18.5吨。

3.在其他20英尺集装箱办理站发到时,最大总重为24吨。

- 3 -第5条通用集装箱不得用于装运易腐蚀、污染、损坏箱体的货物。

未经铁道部批准,散堆装货物不得使用通用集装箱装运。

第6条50英尺双层汽车箱回空时,可装运通用集装箱适箱货物。

第7条编号为TBJU510001~575000的20英尺铁路集装箱(标记总重24吨)禁止用于双层运输。

第8条经铁路运输的自备箱应满足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定检周期不低于铁路箱标准。

受理自备箱时,发站要严格执行?通用集装箱在铁路车站检查的技术要求?(TB/T3207-2008),必要时应查看集装箱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9条集装箱办理站必须具备集装箱称重条件(板架式集装箱、折叠式台架集装箱办理站除外),并逐箱复查发送集装箱的重量。

集装箱超过规定载重量的,车站要纠正后方可运输,并按规定核收有关费用。

第10条交接集装箱时,要认真核对箱体和铭牌号码,必要时应核对箱内号码,发现不符的,不得继续使用,并通知上级主管部门。

铁路箱由集装箱公司(装运汽车的集装箱由特货公司)负责更正。

第11条集装箱装车前,要认真检查确认车、箱状态,确保箱顶、车地板无杂物。

成都铁路局集装箱运输管理办法

成都铁路局集装箱运输管理办法

成都铁路局集装箱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根据《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铁总运〔2015〕313号,以下简称《箱规》)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成都铁路局集装箱运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管内各级管理机构,各集装箱办理站(包括办理集装箱运输的货场、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集装箱中心站,下同)。

第三条车务站段应配备集装箱运输专业管理人员,负责集装箱日常运输组织和安全管理工作。

集装箱办理站应设置集装箱货运员,负责集装箱运输管理、运输组织和装卸车组织等工作。

第四条车务站段应根据本《办法》和总公司、路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集装箱运输实施细则,报路局备案。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开办申请。

1.集装箱业务的开办和停办,由办理站根据货源和办理条件提出申请上报站段,站段按照《箱规》第十一条规定审查合格后以正式公文(格式参见附件1)上报路局货运处,货运处核实办理条件后,报铁路总公司审核公布。

2.专用线、专用铁路集装箱运输业务的开办,应满足《箱规》第十一条规定和符合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有关规定,由产权单位向接轨站提出申请,接轨站报所属站段审查合格后,站段以正式公文(格式参见附件1)上报路局货运处,货运处核实办理条件后报铁路总公司审核公布。

第六条满足以下条件的集装箱按标准箱办理:1.20英尺箱规格不得超出6058×2438×2896(mm),最大总重不得超过30.48t,角件位置与20英尺集装箱吊具匹配。

2.40英尺箱规格不得超出12192×2438×2896(mm),最大总重不得超过30.48t。

角件位置与40英尺集装箱吊具匹配。

3.箱体一端开门,箱内外无压力差、无温差。

第七条非标集装箱上路运输按《箱规》第九条执行。

未公布运输条件的非标自备箱申请上路运输,站段要以正式文件(含发站、到站、箱体规格、最大总重、CSC牌照及箱体照片等内容)上报货运处,由货运处或总公司按照《箱规》第九条规定的权限公布运输条件后方可上路运输。

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

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

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正文:---------------------------------------------------------------------------------------------------------------------------------------------------- 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一九八一年十月二十日铁道部发布)第一条集装箱运输是铁路货物运输的一种方式。

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是根据《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铁路集装箱运输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是《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引伸的办法。

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除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外,并应按照《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及其引伸的规则、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局对管内的集装箱运输在不违反本办法的条件下,可制定补充办法,抄铁道部备案。

第二条铁路集装箱分为1吨、5吨两种吨位,在铁路集装箱办理站间办理运输。

集装箱办理站在《货物运价里程表》中公布。

集装箱以装运贵重、易碎和怕湿货物为主。

下列货物不得使用铁路集装箱和企业自备通用集装箱装运:1.易于污染箱体的货物,如生毛皮、牲骨、化肥、油脂、油漆、炭墨、水泥等;2.易于损坏箱体的货物,如金属块、盘元等(发货人自装的企业自备通用集装箱除外);3.鲜活货物(其中在一定季节内不易腐烂的货物,可由铁路局确定在一定时间和区域内使用集装箱运输);4.危险货物(《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规定可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的除外)。

第三条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每批必须是同一吨位的集装箱,至少一箱,最多不得超过铁路一辆货车所能装运的箱数。

发货人应在货物运单“发货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每箱货物件数。

如运单内填写不下,应逐箱填写物品清单(可用具有物品清单内容的其他单据代替)一式三份,两份由发站存查,一份退还发货人。

填写物品清单时,在“货件编号”栏内填写集装箱号码,“包装”栏内填写货物件数。

第四条铁路应向发货人提供状态良好的集装箱。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集装箱运输管理工作,提高集装箱运输的效率和效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铁路内部对集装箱运输作业要求的规定,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承运人间划分权力、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本规则未列事项应按《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执行。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制定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集装箱办理站第4条集装箱办理站(以下简称办理站)的开办与停办,由铁路局根据车站的发到货源、场地、机械和作业人员等条件进行审查,报铁道部批准和公布。

办理自备大型集装箱运输专用线的开办与停办,由铁路局根据专用线的场地、机械、取送车等条件进行审查和批准,报铁道部公布。

第5条铁路集装箱不在专用线办理运输。

特殊情况要办理时,办理站的专用线应经铁路局批准,非办理站的专用线应经铁道部批准。

10吨以下自备集装箱在专用线办理运输及20英尺、40英尺自备集装箱在未公布的车站或专用线临时到达或发送,应经铁路局批准。

跨局运输时,应通知对方铁路局,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三章集装箱管理第6条集装箱运输实行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三级管理。

第7条办理站应设立集装箱车间或在货运车间内设立集装箱办公室等,固定集装箱管理人员,负责车站集装箱运输组织管理工作。

第8条办理站应根据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站的具体情况,制定车站集装箱管理细则。

第9条办理站应在车站货运营业室内直接受理托运人递交的集装箱货物运单,在货物运单和领货凭证上加盖“×吨集装箱”戳记。

第10条办理站对到发和进出站的集装箱及中转、修理等集装箱,必须有准确的记载,保证统计正确,防止集装箱丢失。

集装箱的进出站和5吨以上集装箱的到发按箱号管理。

到发的集装箱应使用集装箱箱号卡片(格式一)或集装箱到发登记薄(格式二)进行登记和销号,集装箱箱号卡片销号后顺号装订保存。

进出站的铁路集装箱(包括铁路利用的自备集装箱)应使用铁路集装箱出站单进行登记和销号,集装箱落地的按箱填写,原卡车回站的按批填写,铁路集装箱出站单甲乙联合对后顺号装订保存。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本规定是对《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的补充和完善,适用于全国营业铁路。

第2条铁路局、集装箱公司等集装箱运输有关单位,要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集装箱运输工作。

报送铁道部有关集装箱运输的文电,涉及其他单位的,应与有关单位协商一致。

第二章运输管理第3条铁路48英尺集装箱装卸车和装掏箱作业与40英尺通用集装箱要求相同。

仅限使用车底架长度超过15m的集装箱专用车(X)或两用车(NX)装运。

用于双层集装箱运输时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4条标记总重超过24吨的20英尺通用集装箱的总重规定如下:1.在40英尺集装箱办理站间运输,装运适箱货物时,最大总重可达到30吨。

2.在有“★”限制的20英尺集装箱办理站发到的,最大总重为18.5吨。

3.在其他20英尺集装箱办理站发到时,最大总重为24吨。

第5条通用集装箱不得用于装运易腐蚀、污染、损坏箱体的货物。

未经铁道部批准,散堆装货物不得使用通用集装箱装运。

第6条50英尺双层汽车箱回空时,可装运通用集装箱适箱货物。

第7条编号为TBJU510001~575000的20英尺铁路集装箱(标记总重24吨)禁止用于双层运输。

第8条经铁路运输的自备箱应满足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定检周期不低于铁路箱标准。

受理自备箱时,发站要严格执行《通用集装箱在铁路车站检查的技术要求》(TB/T3207-2008),必要时应查看集装箱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9条集装箱办理站必须具备集装箱称重条件(板架式集装箱、折叠式台架集装箱办理站除外),并逐箱复查发送集装箱的重量。

集装箱超过规定载重量的,车站要纠正后方可运输,并按规定核收有关费用。

第10条交接集装箱时,要认真核对箱体和铭牌号码,必要时应核对箱内号码,发现不符的,不得继续使用,并通知上级主管部门。

铁路箱由集装箱公司(装运汽车的集装箱由特货公司)负责更正。

第11条集装箱装车前,要认真检查确认车、箱状态,确保箱顶、车地板无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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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双层集装箱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双层集装箱运输管理保证运输安全依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的双层集装箱运输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办理双层集装箱运输时铁路局集团公司应将双层集装箱运输安全内容纳入有关协议与国家铁路接轨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双层集装箱运输时铁路局集团公司应将双层集装箱运输安全内容纳入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

第三条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称总公司)负责国家铁路双层集装箱运输组织和统一管理制定双层集装箱运输技术条件铁路局集团公司负责管内双层集装箱运输组织、经营管理以及所属车站和途中运输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双层集装箱运输是铁路科技和管理创新的重大成果是提高铁路运输能力的重要手段各铁路局集团公司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有关部门分工组织做好双层集装箱运输工作保证运输安全。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双层集装箱运输线路的铁路建筑限界、电气化
线路接触网导线最低高度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

第六条双层集装箱运输使用20、40英尺国际标准集装箱。

20英尺集装箱高度不超过2591mm40英尺集装箱高度不超过2896mm
第七条双层集装箱按整列运输仅限使用X2K和X2H型专用集装箱平车ꎬ列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20km/h.
第八条每车集装箱和货物总重不得超过78t重车重心高度不得超过2400mm集装箱和货物总重心纵、横向偏离量不得超过«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的规定。

第九条装车后不得超过«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的双层集装箱运输装载限界。

第十条X2K和X2H型双层集装箱专用平车装载集装箱后距轨面最大装载高度不得超过5850mm高5850~1820mm处半宽不超过1300mm(1820mm以下为车辆部分)有关技术参数如下:
(一)轴数:4轴
(二)标记载重:78t
(三)自重:22t(X2K)、218t(X2H)
(四)空车重心高:650mm
(五)车辆长度:19466mm
(六)车体长度:18500mm
(七)车体宽度:2912mm
(八)车辆定距:15666mm
(九)中间凹底长度:12300mm
(十)中间凹底宽度:2600mm
(十一) 空车集装箱承载面距轨面高:≤305mm
(十二) 空车车体最低点距轨面高:190mm
(十三) 通过最小曲线半径:145m
第三章装载和装卸
第十一条装车站应具备集装箱的计量称重条件并逐箱确定集装箱重量。

第十二条双层集装箱运输须使用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或有减摇装置的门式起重机等集装箱专用装卸机械进行装卸作业第十三条装车站要根据箱型和重量等条件确定装车方案并严格按方案装车保证不超载、不偏载、不偏重。

第十四条箱内货物要码放稳固、装载均衡不超载、不集重、不偏重、不偏载、不撞砸箱体采取防止货物移动、滚动或开门时倒塌的措施装箱后箱门应关闭良好确认锁舌和把手入座。

第十五条装车方案制定原则:
(一)双层运输时下层限装2个高度相同的20英尺箱上层限装1个40英尺箱上层箱总重不得超过下层箱总重。

(二)单层运输时可装2个20英尺箱或1个40英尺箱。

(三)2个20英尺箱的重量差不得超过10吨。

第十六条上下两层集装箱使用双层集装箱连接锁进行连接装卸作业要严格按规定流程操作装车前要认真检查连接锁质量装载完下层集装箱后要检查确认集装箱在车内的装载状态符合规定安装连接锁并保证入位卡牢装载完上层集装箱后要检查确认全车集装箱装载状态和连接锁的锁闭状态符合规定
第十七条装卸和搬运连接锁要轻拿轻放,严禁抛掷、摔打和撞击。

第四章运输管理
第十八条双层集装箱列车的发、到站和径路跨局运输由总公司公布,管内运输由铁路局集团公司公布开行前报总公司货运部备案。

第十九条双层集装箱列车不按超限办理,每次开行前不另发超限电报,双层集装箱列车使用专用车次号段。

第二十条铁路局集团公司要认真核查、严格掌握双层集装箱运输线路的铁路建筑限界和接触网导线最低高度,确定并固定双层集装箱列车的运行经路,按双层集装箱列车专用的线路允许速度运行及时修订«铁路行车组织规则»和«车站行车工作细则»。

第二十一条双层集装箱专用平车不得经驼峰解编不得溜放。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铁路局集团公司要随时掌握铁路建筑限界和接触网导线最低高度的变化情况,工务、供电、电务、房建等部门在双层集装箱运输线路施工时,要严格实行红线管理,保证铁路建筑限界和接触网导线最低高度符合双层集装箱运输要求。

第二十三条双层集装箱运输途中发生箱门开启、上下层箱错位等危及运输安全的情况时,要立即甩车处理。

第二十四条双层集装箱连接锁须符合有关技术条件和标准规定,每批须凭合格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方可在铁路运输中使用,产品质量检验采用抽检方式,质量检测报告由国家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

第二十五条双层集装箱连接锁由铁路局集团公司配置和管理ꎮ跨局运输的,由发送、到达局集团公司协商确定配置和管理事宜,报总公司货运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铁路局集团公司要加强连接锁日常检查和保养工作,定期进行探伤检测达到报废条件的不得继续使用,杜绝质量不良的连接锁装车使用。

第二十七条铁路局集团公司要制定运输安全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处理途中发生的问题保证运输安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铁路局集团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ꎬ并报总公司货运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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