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重大行政决策失误
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遂府办函[2009]383号
【发布部门】遂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17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9〕3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遂宁市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遂宁市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组成部门领导干部重大行政决策水平,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合法化,防止重大行政决策失误的发生,实现行政决策权力和行政决策责任相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行政机关及其组成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为制定公共政策而进行论证和方案选择的行政行为。
重大行政决策失误,是指行政机关及其组成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府决定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职责及程序,以致影响重大行政决策的效率和质量,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遂宁市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遂宁市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4•【字号】遂府办函[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遂宁市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遂府办函〔2008〕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加强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的沟通协调,严厉打击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刑事犯罪和瞒报、逃匿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四川省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川办函〔2007〕331号)的精神,市政府同意建立遂宁市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局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掌握全市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情况,协调解决责任追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研究制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方面决策部署的措施,向市政府提出相关工作建议;组织对各地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决定和建议;承办市政府交办的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追究工作的其它事项。
二、联席会议成员召集人:郭定权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成员:曾蕴昌市安监局局长王延文市公安局副局长秦丹市司法局政治部主任徐昌辉市法院副院长康作燕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市政府确定。
市监察局负责联席会议的协调督促工作,市安监局负责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和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要求(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遂宁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遂宁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9.03
•【字号】遂府办函[2009]280号
•【施行日期】2009.09.03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遂宁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
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9〕28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市政府决定成立遂宁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通知如下。
组长:XXX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李永东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主任
成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谢耀国市财政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农办、市发改委、市人口和计生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编办、市残联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周彦虎兼任。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事关民生的社会保障系统工程,任务重,时间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构,此项工作任务完成后随即撤销。
二○○九年九月三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市辖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市辖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5•【字号】遂府办函[2010]274号•【施行日期】2010.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市辖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遂府办函〔2010〕27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遂宁市市辖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五届第64次常务会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遂宁市市辖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就医难问题,根据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川民发〔2008〕420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一体化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厅办〔2009〕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救助原则(一)城乡一体,分类救助。
医疗救助标准实行城乡一体化,根据不同病种治疗费用的高低实行分类救助。
(二)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医疗保险、个人负担相结合。
(四)救急救难,简便快捷。
救困难群众之所急,简便快捷,及时有效。
(五)属地管理,就近就医。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原则上在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就医。
二、救助范围医疗救助对象是指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因医疗负担较重造成生活困难的以下居民(村民,下同):(一)城乡低保对象;(二)农村五保对象;(三)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四)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五)其他患重大疾病,家庭承担医疗费用有较大困难的人员。
三、救助办法医疗救助指在一定的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相关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单位报销、临时救济、社会互助帮困以及各类补助、补偿、赔偿之后,按照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给予救助。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0•【字号】遂府办发[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遂府办发〔2010〕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遂宁市委、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遂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遂委发〔2010〕11号),设立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人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遂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挂遂宁市公务员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四)将技工学校评估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五)加强综合管理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政府部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职责。
(六)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七)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八)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九)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十)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并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遂府办函…2011‟46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0‟210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针对当前低保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务必把强化管理作为当前低保工作的重中之重,竭尽全力,抓紧抓好;要坚决防止违规施保,杜绝骗保、徇私舞弊和低保资金截留、挪用等行为发生,确保全市城乡低保管理工作稳定有序。
二、切实加大城乡低保审核督查力度城乡低保工作是党和政府的重大民生工程,事关民生,事关社会稳定。
按照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10‟140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0‟153号)要求,各级要定期召开的发改、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社、住建、农业、卫生、审计、税务、统计、工商、金融、证券等部门参加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联席会议,科学整合和调配政府以及社会救助资源,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社会救助体系和机制。
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的清理核查和复审认定工作,认真查找问题,纠正错保漏保。
要定期开展低保家庭情况复核工作,城市低保每半年复核一次,农村低保每一年复查一次,按照复核情况及时办理维持、提高、降低或终止低保救助手续;特别要重点清查基层干部亲属纳入低保的情况,对不符合制度和政策要求的“关系保”和“人情保”要立即取缔,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切实加快城乡低保工作能力建设为加快城乡低保规范化、动态化管理,各级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低保工作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统筹调配基层民政工作力量,按照保障对象人数比例或社会救助工作量落实专(兼)职工作人员,村、社区设专职低保工作者,由政府提供公益性岗位解决。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部门行政权力责任清单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部门行政权力责任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1•【字号】遂府办发〔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部门行政权力责任清单的通知遂府办发〔2015〕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意见》(川委办〔2015〕17号)精神,结合遂宁实际,现将第一批《市级部门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市政府六届51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本次印发市地志办、市民宗局、市残联、市司法局、市法制办、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市档案局、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体育局等11个市直部门的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二、公布的部门要在各自网站公布本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责任清单,不得擅自调整,并对本部门在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上运行的行权事项进行优化完善。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将市级部门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在遂宁市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市级部门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订、废止和部门职责变化及时调整完善。
市级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的调整,由权力行使部门提出,经市委编办、市监察局、市法制办联合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各县(区)政府、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力量在2016年底前编制完成并公布本级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特此通知。
附件:1.市地志办行政权力责任清单2.市民宗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3.市残联行政权力责任清单4.市司法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5.市法制办行政权力责任清单6.市统计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7.市审计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8.市档案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9.市经信委行政权力责任清单10.市教育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11.市体育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1日附件1市地志办行政权力责任清单附件2市民宗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表2-9表2-20。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春节期间对城乡困难群众发放补助金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春节期间对城乡困难群众
发放补助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1.08
•【字号】遂府办函[2009]3号
•【施行日期】2009.0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春节期间对城乡困难群众发放补
助金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三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保证城乡困难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春节期间对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金发放对象及标准
对2008年12月10日前登记在册的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乡特困重点优抚对象按每人80元标准发放补助金。
二、补助办法
市城区(含船山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和河东新区)所需资金,市级价调基金补助70%,其余30%自筹资金解决;安居区、蓬溪县、大英县所需资金自筹解决,其中市级补助30%;射洪县所需资金由该县安排资金解决。
三、发放时间
各区(县)、园区务必在1月20日前将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乡
特困重点优抚对象的补助金发放到户。
四、工作要求
各区(县)人民政府、三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困难群众在春节前领到补助金,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市财政局在1月15日前将困难群众补助金拨付到区(县)、园区。
附件:全市城乡困难群众补助资金安排表
二○○九年一月八日附件:
全市城乡困难群众补助资金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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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城乡低保工作责任
追究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遂府办函[2011]101号
【发布部门】遂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6.03
【实施日期】2011.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遂府办函〔2011〕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遂宁市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遂宁市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低保工作廉洁高效、公正透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低保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省、市关于城乡低保工作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行政,规范操作。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民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城乡低保工作管理和审批,指导、督促和检查基层单位低保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核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负责编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计划,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城乡低保对象资金发放花名册,确保及时足额发放。
(四)负责城乡低保政策宣传,设置并公布信访投诉电话和投诉箱。
有条件的地方在政府网站设置城乡低保公开专栏,将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基本信息长期公示并及时更新。
(五)对低保申请人、上访人、举报人实行首问告知制度、登记责任制度、限时回复制度。
(六)建立健全各类低保档案资料,加强城乡低保信息数据库建设,及时准确上报各种表册和相关资料,实现城乡低保信息化管理。
第四条财政部门职责
(一)保证上级补助和本级城乡低保配套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二)建立城乡低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