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的主体[1]
刑法第399条第4款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刑法第399条第4款执⾏判决、裁定滥⽤职权罪有的读者朋友可能听说过,执⾏判决、裁定滥⽤职权罪,但是并不太清楚其具体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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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99条第4款执⾏判决、裁定滥⽤职权罪(⼀)概念滥⽤执⾏判决、裁定职权罪是指在执⾏判决、裁定活动中,滥⽤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措施,致使当事⼈或者他⼈的利益遭受重⼤损失的⾏为。
(⼆)构成1、罪体主体滥⽤执⾏判决、裁定职权罪的主体是司法⼯作⼈员。
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为滥⽤执⾏判决、裁定职权罪的⾏为是执⾏判决、裁定活动中,滥⽤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措施。
主观状态直接故意。
2、罪责滥⽤执⾏判决、裁定职权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
这⾥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滥⽤执⾏判决、裁定职权的⾏为⽽有意实施的主观⼼理状态。
3、罪量滥⽤执⾏判决、裁定职权罪的罪量要素是致使当事⼈或者他⼈的利益遭受重⼤损失构成本罪,必须致使当事⼈或者其他⼈的利益遭受重⼤损失。
根据《最⾼⼈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1)、致使当事⼈或者其近亲属⾃杀、⾃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造成个⼈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造成法⼈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以上,或者破产的;5)、其他致使当事⼈或者其他⼈的利益遭受重⼤损失的情形。
(三)处罚根据刑法第399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或者他⼈的利益遭受特别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作⼈员贪赃枉法,有滥⽤执⾏判决、裁定职权⾏为的,同时⼜构成本法第399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9法考必备考点: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1.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不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包括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行为方式:滥用职权:以行使职权的外观,实施实质的、具体的违法不当行为。
表现:超越职权;玩弄职权;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任意放弃职责;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等。
滥用职权罪可以由不作为构成。
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
包括擅离职守,马虎草率,粗心大意不准确履行。
3.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重大损失”要求是一样的。
一般要求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重大损失”与滥用职权行为、玩忽职守行为之是具有因果关系。
是因其职责范围内的行为而引起,与其职务行为相关。
“重大损失”在二罪中的体系地位不一样。
在滥用职权罪相当于“情节严重”的情节要素(无需故意认识),而在玩忽职守罪中属真正的结果要素。
4.责任形式:滥用职权是故意犯罪,直接、间接故意均可,要求认识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滥用职权的行为内容。
玩忽职守是过失犯罪,应当预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玩忽职守行为及其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
(二)法定刑升格条件:徇私舞弊的1.徇私:徇个人之私或徇单位、集体之私。
2.舞弊分为两种情形:(1)分则条文规定了渎职行为的具体内容,舞弊仅仅对具体渎职行为的一种归纳与概括(绝大多数条文中的“舞弊”属于这种情形)。
对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几点思考-《刑法》

对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几点思考:《刑法》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滥用职权罪,这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国有事业单位的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79刑法有关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进行修改后得来的。
98年我国对79刑法的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进行了修改,将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限制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才构成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在实行一年后于99年对后者进行修改,改为现行的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这样79刑法的一百八十七条就修改为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即现行刑法的第三百九十七条和第一百六十八条。
应该说这一修改在目的上是想使现行《刑法》更具系统性,在效果上是更具操作性,强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特殊性和责任性。
修改并无不当。
但在实践中,一些新的情况出现使第一百六十八条的适用出现问题,必须予以重视和解决。
下面笔者就以下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认定《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犯罪主体应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这就明确了犯罪主体必须是这些单位的人员,而这些单位的性质应当是国有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能被认定为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是由国家出资、收益的,就本罪而言,具体到每一个单位,其性质也必须是国有的。
但近几年来我国的原有国有单位有了极大的变化,国有企业明显减少,大多数已经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变更为公司;事业单位也进行了大规模的改制,变国有为自收自支的单位;公司更是变化大,大多国有独资公司都改制为股份制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
滥用职权罪如何认定?

滥用职权罪如何认定?要想认定滥用职权罪,首先必须要有滥用职权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没有滥用职权,完全是在具体的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则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但另一方面,不能为了给行为人开脱罪责,而扩大行为人具体的职权范围。
成立滥用职权罪,其次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相信大家对滥用职权的情况也并不陌生,滥用职权罪就是指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越权或者失职等一些情况,并且给国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那么大家知道到底滥用职权罪如何认定呢?下面让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滥用职权罪如何认定(一)根据本条规定,成立滥用职权罪,首先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没有滥用职权,完全是在具体的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则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但另一方面,不能为了给行为人开脱罪责,而扩大行为人的具体的职权范围;也不能以属于官僚主义为由开脱行为人的罪责,官僚主义不是法律用语,但官僚主义行为中包括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因而包括了犯罪行为。
成立滥用职权罪,其次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但另一方面,对作为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的“重大损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损失,而应包括无形的损失。
(二)本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属于普通法条。
此外,本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的滥用职权的犯罪即特别法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触犯特别法条时,也可能同时触犯本条的普通法条。
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认定犯罪,即认定为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而不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例如,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但由于本法第407条将其规定为独立犯罪,故对该行为适用本法第407条,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三)行为人接受他人的贿赂后又滥用职权给他人谋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对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违法行为的主体。
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等。
只有这些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二、滥用职权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二是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三是不执行职务,滥用职权;四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三、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还要求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这是滥用职权罪与其他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区别,也是立案的重要依据。
四、立案标准的适用。
在具体案件中,要根据滥用职权的具体情形,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立案标准的适用。
在适用过程中,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进行全面客观的评判。
五、举证责任。
对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案,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有举证责任,要充分收集、固定、审查、鉴定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也要依法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六、司法审查。
在立案后,要进行严格的司法审查,确保依法严格适用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对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要依法依规,严格适用,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打击滥用职权行为,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滥用职权_案件_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对于维护国家机关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滥用职权案件的法律定义、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滥用职权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属于渎职犯罪,是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中的一种。
三、滥用职权的构成要件1. 行为人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的工作人员。
此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 行为人必须滥用职权滥用职权是指行为人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以下行为之一:(1)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2)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3)超越职权,实施违法行为,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违法行为,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 行为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是滥用职权的后果要件,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重大损失是指损失程度较大,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影响。
四、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对滥用职权罪,可以并处罚金。
2. 行政责任对于滥用职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
3. 民事责任滥用职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

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滥用职权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对于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标准,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标准呢?首先,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滥用职权罪的行为往往会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严重的损失,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会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影响社会秩序。
因此,在确定量刑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滥用职权罪,应当给予更加严厉的处罚。
其次,需要考虑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结果。
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往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还背离了公职人员应有的职责和行为准则。
因此,在确定量刑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以及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结果,对于那些明知故犯,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滥用职权罪,应当给予更加严厉的处罚。
此外,还需要考虑犯罪行为的情节和后果。
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情节复杂多样,有的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有的是非法收受财物,有的是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在确定量刑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和后果,对于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滥用职权罪,应当给予更加严厉的处罚。
最后,还需要考虑犯罪行为的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
对于滥用职权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能够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在犯罪后能够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应当在量刑时予以适当的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确定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标准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结果、犯罪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以及犯罪行为的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
只有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才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确定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标准,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首先,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要件,
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
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产;二是主体要件,即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其次,对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需要考虑行为的客观性和
主观性。
客观上,需要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利用职权或者
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侵吞、
窃取、骗取公共财产的行为;主观上,需要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行
为是有意为之,即存在故意或者明知故犯的主观恶意。
再次,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
危害性。
行为的严重性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
罪的要件,是否达到了立案的标准;社会危害性是指国家工作人员
的行为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是否需要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对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
需要严格依法认定犯罪事实,依法适用法律,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
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和惩治滥用职权行为的力度,有效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综上所述,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标准,需要综合考虑行为要件、主体要件、行为的客观性和主观性、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
只有严格依法认定犯罪事实,依法适用法律,才能有效打击和惩治滥用职权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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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滥用职权罪的主体
滥用职权罪的主体
一、滥用职权罪的主体
1、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近年来,随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入发展,新的法律、法规出台,授权某些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在某些领域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
比如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管理。
证券业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其权力过去法律规定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而证监会并非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
虽然法律授权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主体由过去的国家机关变为现在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但从权力的性质和权限上看,仍属于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一部分,与过去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职权和权限是一样的。
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权力与过去该权力由国家机关行使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是相同的,如这部分人员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应以犯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滥用职权罪的主体
二、滥用职权罪的主体:
2、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实践中,一些国家行政机关将部分行政管理职权进行了授权委托,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卫生防疫站向食品卫生经营企业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发放卫生许可证或者对违反食品卫生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接受委托的卫生防疫站方可以委托的卫生行政机关名义进行行政管理。
显然这类组织中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人员与委托机关中行使卫生行政管理的职权是一致的。
故这部分人员滥用职权,情节严重时,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滥用职权罪的主体
三、滥用职权罪的主体
3、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类人员
虽未列入国家机关正式在编人员,但由于聘用、借调等关系而在国家机关中行使职权的人员,其行使的权力与在该国家机关正是在编人员的职权是相同的。
滥用职权罪的主体
四、滥用职权罪的主体
应当可以看出,前述解释所释明的不是这之类人员的身份问题,而是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委托,亦或国家机关聘用、借调而产生的,原本这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被授权之前就依法享有国家行政管理的职权,由于机构改革的原因,不再属于国家机关的序列,但还承担着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
接受国家机关委托、并以被委托的国家行政机关名义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法律依据,同样是该组织依法应享有的行政管理职能。
在国家机关中行使管理职权的不在编人员,他们是以该国家机关的名义行使,其法律后果亦由该国家机关承担。
由此可见,那些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时,应以渎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主要应以所在的组织是否依法享有国家行政管理职权,并根据这些人员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具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节,方能以渎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