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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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港口)局,厅公路局、航道局、港口局、质监局、建设办、临海办,省交建局、大桥指,南京重大路桥建设指挥部:为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规范安全监管工作,省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规范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本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应当遵循统一监管、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分为行业安全监管和项目安全监管。

行业安全监管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在职责范围内实施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单位等安全责任主体(以下统称“从业单位”)正确履行相应安全职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违规行为治理工作方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违规行为治理工作方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违规行为治
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交水函[2015]573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5.08.06
【实施日期】2015.08.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违规行为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交水函〔2015〕5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南京以下深水航道建设工程指挥部,部长航局、珠航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部规划院、科学研究院、水运院、公路院、天科院、大连海事大学、管理干部学院、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部职业资格中心,部海事局、救捞局:
为保障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有效遏制和解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方面的突出问题,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廉政建设和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交通运输部制定了《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违规行为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
2015年8月6日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违规行为治理工作方案
为保障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有效遏制和解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方面的突出问题,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廉政建设和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2015年交通运输行业难点问题治理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结合部组织开展的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水运工程及交通支持系统工程招投标及设计变更行为专项市场检查,深入查找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方面问题,依法查处违规行为,总结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提升建设管理水平。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管理办法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管理办法

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管理办法(2012年8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规现场监理机构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合理控制工期和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监理资质管理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机构和人员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是指新(改、扩)建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及其附属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现场监理机构是指中标的监理单位委派的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监理机构。

根据监理规和项目情况可以设置一级监理机构或者二级监理机构。

一级监理机构,是指项目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一个级别的监理机构;二级监理机构,是指项目设置“总监办”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驻地办”)两个级别的监理机构。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其委派的总监办或者驻地办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施工监理责任。

第六条设置二级监理机构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办应当加强对驻地监理工程师及驻地办工作的领导、检查和管理。

驻地监理工程师和驻地办应当服从总监理工程师、总监办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和省有关施工监理办法和施工监理规,履行监理服务合同,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和省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承接工程情况和其他动态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营私舞弊,不得损害项目法人或者业主(以下统称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现场监理机构的组建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并结合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组建相应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试验检测仪器和所需的办公设备,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流程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流程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流程
1. 变更原因
- 建筑工程项目的名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发生变更- 建筑工程的地点、规模、结构等发生重大变化
- 其他需要变更施工许可证的情况
2. 申请材料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 变更后的工程相关资料(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等)
- 变更前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
-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 审批流程
- 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递交变更申请材料
- 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后受理
- 根据变更情况进行现场勘察、技术审查等
- 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颁发新的施工许可证或换发证书
- 注销原施工许可证
4. 注意事项
- 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交变更申请
- 如实提供工程变更的原因和相关资料
-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施工许可证的内容
- 变更后须重新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原证作废
以上是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的主要流程,具体操作时需遵照当地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执行。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12020年4月19日【发布单位】交通部【发布文号】交通部令第5号【发布日期】 -05-09【生效日期】 -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5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 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5月9日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2020年4月19日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经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32020年4月19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42020年4月19日(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理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它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苏交规[2012]8号•【施行日期】201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的通知(苏交规〔2012〕8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经第58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2月31日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012年11月26日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及标准。

第二条本程序及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航道的航道工程以外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

水运养护工程可以参照本程序及标准执行。

第三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由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质量评定两个阶段。

第五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的依据:(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等批复文件;(四)主要设备技术规格书或者说明书;(五)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本;(六)项目质监机构监督过程中有关质量的监督检查、检测资料。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监督检查手册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监督检查手册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监督检查手册第一条为了促进交通运输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加强我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改、扩)建的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以及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是指公路水运建设的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和建设市场行为。

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财务、廉政等监督管理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执行省厅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其设置的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其设置的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建设实施阶段之前的监督管理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机构负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配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的相关协调和保障工作。

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是指自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

工程建设实施阶段之前主要是指前期项目论证至初步设计审批阶段。

第四条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相关规定,不得越权审批、核准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国家对建设程序另有简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开展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并进行前期工作的行业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公路过江通道项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航道项目,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预审后,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除应当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外,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重点公路、航道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有关部门审批。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交通部第令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交通部第令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交通部第令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2005年5月9日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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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省有关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改、扩)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设计变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完善、征地拆迁增减及材料价格调整的统称。 第四条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行业管理,具体由其设置的建设管理机构或者由其设置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 ……………………………………………………………精品资料推荐…………………………………………………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配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相关协调和保障工作。

第二章 变更原则和条件 第五条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符合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要求,符合工程项目合同文件条款的相关约定。 第六条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应当尊重原设计,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设计变更: (一)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以降低投资或者节省土地; (二)由于规划调整,需求、功能变化,建设环境条件变化,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三)由于地质、水利、文物等方面的原因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四)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 (五)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改善行车(船)条件、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或者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 (六)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和促进技术进步; ……………………………………………………………精品资料推荐………………………………………………… (七)施工图文件有错误、疏漏或者设计明显不合理; (八)其他经批准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情况。 第八条 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确需变更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应当依法经有权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章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 第九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者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者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5、大、中桥的数量或者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6、隧道的数量或者方案发生变化的; 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者方案发生变化的; 8、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9、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精品资料推荐………………………………………………… 10、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1、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12、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第十条 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后,重大设计变更应当单独办理审批手续。 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由省有关部门批复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1、互通式立交、隧道、服务设施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2、超过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具体由省交通运输建设管理机构负责: 1、连续长度5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4、隧道的方案发生变化的; 5、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者方案发生变化的; 6、特大桥的数量或者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7、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规模发生变化的。 ……………………………………………………………精品资料推荐…………………………………………………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具体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1、连续长度5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4、隧道的方案发生变化的; 5、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者方案发生变化的; 6、特大桥、大桥的数量或者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7、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规模发生变化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变更应当经省有关建设单位或者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并应当在15日内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变更应当同时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1、连续长度5公里以下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3、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4、高速公路大中桥、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中桥的数量或者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5、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6、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7、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8、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精品资料推荐………………………………………………… 第十一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审批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在初审后按照管理权限向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的勘察设计申请。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审批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在初审后提出变更的勘察设计申请,由建设单位或者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省交通运输建设管理机构或者省公路管理机构; (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 (三)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查,并应当自收到设计变更文件后1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四)应当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审批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相关部门审批; (五)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的审批应当自收到设计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但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以及听证的时间除外。 省有关部门批复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本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程序可以合并进行,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会,并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提交的材料: 1、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 ……………………………………………………………精品资料推荐………………………………………………… 2、设计变更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3、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1、设计变更文件报审表(格式见附件二); 2、设计变更说明; 3、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4、设计变更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第四章 航道工程设计变更 第十三条 航道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内河航道工程连续10公里以上线路调整的; 2、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内河航道工程连续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航道工程中服务区、锚地的建设规模,桥梁的数量或者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船闸工程闸位布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4、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第十四条 航道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具体由省交通运输建设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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