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利息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小会计企业准则银行利息收入会计分录

小会计企业准则银行利息收入会计分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小会计企业的数量逐渐增多,其经营范围也逐渐扩大。
在日常经营中,小会计企业需要处理大量的财务事务,其中包括银行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
本文将就小会计企业准则下银行利息收入的会计分录进行探讨。
1. 银行利息收入的确认小会计企业在持有银行存款时,银行会根据存款金额和存期向企业支付利息。
这部分利息收入应该在小会计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得到确认。
根据小会计企业准则的规定,银行利息收入应该在实际发生时确认,而不是在收到利息的时候。
2. 银行利息收入的会计分录根据小会计企业准则的规定,银行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分录。
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账户贷:利息收入账户3. 具体例子分析假设某小会计企业在某一月份持有银行存款xxx元,银行在月末向企业支付了100元的利息。
那么,在该月末,企业应该进行以下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账户 100元贷:利息收入账户 100元通过以上会计分录,小会计企业就能正确地反映银行利息收入在财务报表中的情况。
4. 注意事项在进行银行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时,小会计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确保会计分录的准确性:会计分录是财务数据记录的基础,因此一定要准确无误地进行会计分录,避免因错误的会计分录导致财务报表的失真。
- 注意利息税的处理:根据税法规定,银行利息收入可能会涉及利息税的缴纳,小会计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注意将利息税正确地计入财务报表。
5. 总结银行利息收入是小会计企业日常经营中常见的财务收入之一,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小会计企业需要严格按照小会计企业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分录,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还需要关注利息税的处理,避免因此产生额外的税务风险。
通过规范的会计处理,小会计企业可以更好地管理财务,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财务支持。
以上是关于小会计企业准则下银行利息收入会计分录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小会计企业的财务处理提供一定的参考。
再谈票据贴现利息会计税务处理差异及其调整

靳万一在税务审计或纳税代理工作中,时常发现部分商业银行财税人员,由于对税收政策不熟悉,不知票据贴现利息会计与税务处理存在差异,因此,在年度终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往往忽视对年末结存或未实现票据贴现利息的纳税调整工作,因而给企业带来纳税风险,造成税务稽查补税罚款损失。
为此,有必要熟悉票据贴现利息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及其调整问题。
根据《商业汇票办法》(银发[1994]163号)规定,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需要资金时,可以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并填写贴现凭证,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
银行信贷部门接到有关凭证,应按照银行承兑的要求认真审查,符合条件的即在第一联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内签注“同意”字样,并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后,递交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收到信贷部门签批的贴现凭证和汇票,经审查无误后,按照规定的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并填入贴现凭证有关栏内。
贴现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
其计算公式如下: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天)实付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会计部门办理完贴现业务相关手续后,根据相关贴现凭证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规定:对于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核算,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规定,通过“贴现资产”科目核算,其中从票面金额中扣除的“贴现利息”,先计入“贴现资产(利息调整)”科目贷方;期末结算日,按照当期实际使用贴现资金时间和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从该科目借方结转到各相关期间收益科目贷方;余额在贷方,表示期末结存或未实现的贴现利息。
具体账务处理是:(一)企业办理贴现时,按贴现票面金额,借记“贴现资产(面值)”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面值-贴现利息),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贴现利息),贷记“贴现资产(利息调整)”科目。
利息收入、利息支出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处理

利息收入、利息支出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债权性投资取得回报为利息收入,按照规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债权性投资取得回报为利息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注意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时间。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会计准则按权责发生制和公允价值确认收入,确认收的时间为资产负债表日,下面以债券为利说明。
一、债券可以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收入的会计确认与税法利息收入计算规定不同。
1.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核算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通过“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
本科目可按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1)企业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该投资的面值,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成本),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利息调整)。
(2)资产负债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资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应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利息调整)。
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应计利息),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利息调整)。
银行表外利息会计及税收处理分析

做好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 2 0 0 9 年度税收 自 查整改落实工作的通知 企 便函[ 2 0 1 0 1 1 6 号) 将 “ 金融机构 的逾期贷款利息, 未在取得利息收入权利
一
定条件 的贷款实行核销 即账销案存 ,但银行继续保 留追索权 。财政部
门也从 防范风险和真实反映银行损益 的谨慎性原则 出发规定了银行利息 收入确认 的原则 ,而税务部 门则从保证 国家财政收入的角度对利息收入 的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做 出了税收的要求。
一
是新营业税条例颁布后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公布若干废
贷款 ,银行应按 照贷款账面余额 、 合同利率和计息规则 自动计提应收利
息 ,并同时在表内确认利息收入 。 金融业 的上述会计处理主要是基于谨慎性原则 ,无论本金还是利息
只要有一项逾期 9 O 天就视同贷款质量下降 , 银行收益可能面临不确定性 , 因而冲减利息收入并转到表外利息 中核算 。
是说只要企业欠银行 的钱 ,无论企业经营好坏 , 银行均对本息具有追索 权 。但监管部门基于监管和防范银行风险 的角度考虑 ,允许银行对符合
一
到期 ( 含展期) 后尚未收回的, 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 申 报交纳营业税 。 在实 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
2 . 2 0 0 9 年1 月 1日以后 , 按照 《 营业税暂行条例 》 及《 营业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 》的规定 , 应收未收利息应缴纳营业税 ,理由如下 :
银行表外利息会计及税收处理分析
罗 凌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 成都
【会计实操经验】利息费用的财税差异与纳税调整相关问题解析

【会计实操经验】利息费用的财税差异与纳税调整相关问题解析(一)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费用的税务处理1、企业向股东或与其他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借款数量不能超过其在企业的投资额的2倍。
2、应签定借款合同,并取得税务局代扣的利息票据。
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A.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B.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支出应真实、合法、有效,借出方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开具相应的发票,支出利息方应取得该发票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3、履行关联借款的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借款需要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融通资金表中反映。
(国税函[2009]777号)4、企业向关联企业或投资者或公司股东借款,必须按照市场价值支付利息。
即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5、公司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别的公司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业,因此税务部门有权力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入,并就其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且公司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另外一家公司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6、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国税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关于银行业贷款利息收入税务处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
贷款 利 息 收 入 的 会 计 核算
三 、 收 政 策 与 会计 核 算 差 异 分 析 税
从 会计 核 算 和 税 收政 策 的调 整 可 以 看 出 , 旧企 业 所 得税 法 下 .税 收 政策 的调 整 基本 上 与 会 计 核 算 方法 的改 变 是 同步 的 , 会 计 处 理 和税 收规 定 已 经趋 同 。但 新 企业 所 得 税 法 颁 布 实 施 后 , 息 收 入 的税 会 差 异 重 新拉 大 。伴 随 着 新 企 业 所得 税 法 的 利 颁 布 与实 施 , 所 得 税 条 例 和 配 套 文 件 已大 部 分 废 止 . 的配 原 新 套 文 件 没 有 出 台 , 成 以下 问题 : 造 ( ) 税 法 下原 本 已缩 小 的 税 会 差 异 重新 拉 大 , 大 地 一 旧 极 增 加 了纳 税 人 因税 收 与会 计 差 异 带 来 的核 算成 本 及 工 作 量
难 以保 证 。 由于利 息 收 入 确认 的税 会 差 异 是一 种 产 生 递延 税 负 债 的 时 间性 差 异 ,从 持 续 经 营 法则 来 看 并 未 影 响 税 收 收 入 , 但 由此 增 加 了银 行业 财 务 核 算 成本 、 税成 本 、 税 务 机 构征 管 、 纳 及 稽查 的成 本 。 ( ) 照 目前 的 纳税 申报 制 度 , 度 预 缴 是 依 据 当季 实 二 按 季 际利 润额 计 算 缴 纳 实 际 上 银行 按 权 责 发 生 制 已确 认 的贷 款 利 息 收 入 , 季 度 在 预缴 时 已经 纳 税 。 有 的税 会差 异 则 是在 年 度 汇 算 清缴 进 行 调 所 整 , 在 总机 构 所 在 地统 一补 ( ) 缴 , 将 直 接造 成 所 得 税 并 退 税 款 缴纳 不 平 衡 。
一张表掌握非关联企业之间借款会计处理和涉税处理

一张表掌握非关联企业之间借款会计处理和涉税处理非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收入与支出会计、税务处理其实比较绕,要处理得好是一门技术,今天将相关政策整理一张表给大家,收利息方和支利息方请对号入座。
总结:一、会计处理:两方均权责发生制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增值税:①按合同收款时间确认、②发生应税行为收到款项、③如果提前开具发票,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三者孰早!!2、企业所得税按合同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
三、税前抵扣:1、增值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2、企业所得税:凭发票扣除,无发票原则上应纳税调增,在取得发票时追溯扣除。
具体关注公众号,即将推出《一张图让您掌握“应取得未取得”发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因此,不能抵扣增值税,最好不要取得增值税专票发票,取得增值税专票发票一定进项转出。
小案例:2019年1月1日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00万,年利率8%,利息支付方式:到期还本付息。
1、会计处理:➡️甲方:2019年至2021年每年计提利息支出8万元,2021年12月31日实际支付利息24万元,取得24万增值税普通发票。
➡️乙方:2019年至2021年每年计提利息收入8万元,2021年12月31日收到利息24万元,给甲方开具24万增值税普通发票。
2、税务处理:➡️甲方:2019年至2020年利息支出8万,未取得发票,企业所得税汇算纳税调增;2021年取得发票24万元,当年汇算不调整,追溯2019年和2020年汇算调减。
【更正申报】➡️乙方:2019年至2020年利息收入8万,未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每年纳税调减8万;2021年达到纳税义务时点,当年确认利息收入8万,需纳税调增16万开具24万元。
会计经验:国债利息收入计算实例

国债利息收入计算实例例:某企业多次购买国债,2014年1月1日购1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2014年2月1日购5万张,价格106元/张;2014年3月1日购10万张,价格110元/张。
不考虑税费问题。
2014年5月1日转让16万张,转让价格120元/张,手续费率0.1%;2014年6月1日转让剩余国债9万张,转让价格125元/张,手续费率0.1%。
该国债票面年利率4%,每张面值100元,到期时间为2016年10月30日。
该企业将上述国债核算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用先进先出法计算国债转让成本。
解答:企业的会计处理(单位:万元)1.2014年1月1日购买国债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000贷:银行存款10002.2014年2月1日购买国债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530贷:银行存款5303.2014年3月1日购买国债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100贷:银行存款11004.2014年5月1日出售国债借:银行存款1918.08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640投资收益278.08会计核算投资收益=16x120-16x120x0.1%-10x100-5x106-1x110=278.08(万元)假定企业按先进先出法核算国债利息收入=10x100x(4%÷365)x120+5x100x(4%÷365)x89+1x100x(4%÷ 365)x61=18.70(万元)利息收入=2000-1000-300=700(万元)5.2014年6月1日出售国债:借:银行存款1123.88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990投资收益133.88会计核算投资收益=9x125-9x125x0.1%-9x110=133.88(万元)假定企业按先进先出法核算国债利息收入=9x100x(4%÷365)x92=9.07(万元)两次转让,会计计算的利息收入=18.7+9.07=27.77(万元)税务计算:该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x(适用年利率÷365)x持有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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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利息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例:2009年1月1日,甲以2044.7万元从证券市场购入当日发行的3年期到期还本付息的债券。
该债券票面金额为2000万元,票面年利率为5%,年实际利率为4%。
假设该债券为一般公司债券,作出2009年甲公司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会计处理。
1.会计处理
(1)2009年1月1日初始投资时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2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44.7
贷:银行存款2044.7。
(2)2009年12月31日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100
贷:投资收益
81.79(2044.7x4%)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18.21。
2.财税差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规定,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即会计与税法都按实际利率确认利息收入,不产生任何差异。
2009年12月31日摊余成本(账面价值)=期初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x实际利率=期初摊余成本x(1+实际利率)=2044.7+2044.7x4%=2126.49(万元)。
持有至到期投资计税基础=未来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2126.49万元=账面价值,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