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刑罚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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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概述

刑罚概述

成立条件:
(1)前后罪的性质: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2)前后罪刑罚的特点:任何刑罚
(3)前后罪间隔的时间特点:后罪发生在前罪 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时间
(三)累犯的刑事责任

—— 应当从重处罚
第三节 刑罚裁量制度
一、累犯 二、自首
二、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一般
刑罚概述
内容
第一节 刑罚裁量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 刑罚裁量情节 第一节 刑罚裁量制度
第一节 刑罚裁量的一般理论 一、量刑的定义 量刑,即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
罚的活动。其内容: 1、对犯罪人是否决定处刑; 2、处刑的,刑种及刑度如何; 3、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等等。
二、 量刑的基本原则
(一)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犯罪事实”:说明犯罪人罪行轻重及刑事责任大小的所有事
第三节 刑罚裁量制度
一、累犯 二、自首 三、立功
三、 立功(刑法第68条)
(一)概念: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 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 他案件等行为。
(二)种类
1、一般立功: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 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 件的,等等。
实。 包括:罪前事实、罪中事实、罪后事实。 (二)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1、以刑法总则确定法定刑。 2、依刑法总则和分则的规定正确确定宣告刑。
第二节 刑罚裁量情节
一、概念
法院在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罚时所需考虑 的(除犯罪构成以外)、据以决定刑罚轻重或 是否给予刑罚处罚的各种事实情况。
二、主要分类
(一)法定情节:在量刑时必须适用的情节。
减轻处罚:除处罚不等于不处罚。
不处罚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刑罚裁量制度的概念

刑罚裁量制度的概念

刑罚裁量制度的概念从法院对刑事案件开始审判到对犯罪分⼦判处具体刑罚的过程中,刑罚裁量制度的运⽤发挥着重要的作⽤。

刑罚裁量制度是什么,其包含哪些内容?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刑罚裁量制度的概念刑罚裁量制度简称量刑制度,指⼈民法院根据⾏为⼈所犯罪⾏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并找准法定刑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是否判处处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或者所判刑罚是否⽴即执⾏的刑事审判活动所遵循的系列制度规则。

《刑法》第六⼗⼀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条规定:“犯罪分⼦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三条规定:“犯罪分⼦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刑罚裁量制度基本原则《刑法》第六⼗⼀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这就是刑罚裁量应当遵循的⼀般原则,它是我国审判机关长期以来量刑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适⽤原则在量刑上的具体化和法律化。

1、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原则犯罪事实是量刑的客观基础或根据,没有犯罪事实,就不能成⽴犯罪,更谈不上量刑。

贯彻量刑以犯罪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必须做到:(1)查清犯罪事实;(2)确定犯罪性质;(3)分析犯罪情节;(4)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2、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原则(1)依照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规定的量刑幅度,选择确定与犯罪分⼦的罪⾏相适应的刑种和刑期。

(2)依照刑法总则关于负担刑事责任的原则的规定,做出对犯罪分⼦是否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决定。

(3)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各种刑罚⽅法和刑罚制度的适⽤对象与适⽤条件等规定,适⽤各种刑罚⽅法和刑罚制度。

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

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

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刑罚执行制度是指在判决生效后,如何对罪犯进行刑罚的具体操作规程和程序;而刑罚裁量制度是指在判决前,如何确定罪犯刑罚的量刑标准和裁量权。

首先,刑罚执行制度是确保法律判决落实的关键环节。

它包括一系列的程序规定,如罪犯收押、刑期执行、假释考核等。

在中国,刑罚执行的主体是监狱系统,监狱负责罪犯的收监和服刑。

监狱会根据法院的判决书和刑罚执行法规的规定,对罪犯进行限制和管束,保护社会的安全。

刑罚执行制度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刑罚的作用。

其次,刑罚裁量制度是影响刑罚执行的重要因素。

它包括刑罚的种类、幅度和裁量权的行使等方面的规定。

量刑标准是法律对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罪犯的主观恶性程度进行综合评价的结果,准确的量刑可以反映社会公正和法律的严谨性。

刑罚裁量权是指法官对罪犯的刑罚大小进行裁量的权力。

法官根据犯罪事实、罪犯的个人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最终的刑罚结果。

刑罚裁量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刑罚的适切性和针对性。

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

刑罚执行制度通过对刑罚的执行过程进行规范,保证了刑罚的有效执行和具体效果。

刑罚裁量制度是在刑罚执行前,为刑罚执行提供了基础和依据。

刑罚的执行需要依据判决书和法律规定,在刑罚裁量程序上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保证了刑罚执行不被滥用和随意操作。

然而,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刑罚执行制度中,监狱管理的人员可能因为权力滥用、腐败等问题,导致刑罚的不公正。

刑罚裁量制度中,法官的个人主观意识和临时决定往往会对刑罚结果产生影响,导致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

同时,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还需要与社会认知和期望相协调,以使刑罚能够更好地发挥其预防和惩罚犯罪的功能。

为了加强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我们需要做以下几个方面的改进。

首先,加强监狱管理体制建设,建立更加科学、规范和有效的刑罚执行程序,确保罪犯不受到虐待和侵害。

第十六章 刑罚的裁量

第十六章 刑罚的裁量

禁止重复评价
2000年11月最高院《关于刑133解释》第二条
第二款第(六)项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 重伤,负事故全责或主责,并具有“为逃避法 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情形的,以交通肇事罪 定罪处罚,即此种情况,应当成立交通肇事罪 的基本犯。但在第三条专门解释属于法定加重 量刑情形之一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时,又明 确排除《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也就是说“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个 行为,不能同时既作为定罪的考虑情节,又作 为法定加重量刑的情节,否则又为刑法禁止对 一行为作重复评价的原理。
(4)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的意见内容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 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 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 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 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 首。 2.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 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 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 认定为自首。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为:
1.前罪与后罪必须是故意的犯罪; 2.犯前罪时必须年满18周岁; 3.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 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注意 4.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 免以后5年之内。
注意 1.在行为人已经执行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的情况下,考虑后罪应否判处有期徒刑时, 不能将前罪与执行前罪刑罚的事实作为量 刑情节;只有当后罪本身的罪行与人身危 险程度决定了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时,才符合累犯的条件。特别是当后罪的 成立以“情节严重”为要件时,不能将犯 前罪的事实作为后罪的严重情节予以考虑, 否则便严重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2.为了作为累犯从重处罚,而有意识地将 不应判处有期徒刑的后罪判处有期徒刑的 做法,也是不正确的。

研究生入学考试-高铭暄《刑法学》第9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16章~第21章)【圣才出品】

研究生入学考试-高铭暄《刑法学》第9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16章~第21章)【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9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16章~第21章)【圣才出品】第十六章刑罚的裁量16.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庖丁解牛)】【通关提要(提纲挈领)】本章是对刑罚裁量制度的总体性介绍,包括量刑的概念、意义,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量刑情节等。

学习时需要重点理解我国的刑罚裁量原则,了解量刑情节的分类与运用。

本章多以简答题形式考查,非考查重点,常规识记即可。

【考点难点归纳(厚积薄发)】考点一:刑罚裁量概述(见表16-1)★★表16-1刑罚裁量概述考点二:刑罚裁量原则(见表16-2)★★表16-2刑罚裁量原则考点三:刑罚裁量情节★★★★1.刑罚裁量情节(见表16-3)表16-3刑罚裁量情节2.量刑情节的分类(见表16-4)表16-4量刑情节的分类16.2考研真题详解一、概念题1.量刑(人大2011年研)答: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依照刑法规定裁量和决定刑罚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

刑罚裁量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人民法院的刑罚裁量活动虽然最后表现为某种已经确定的结果,但是事实上刑罚裁量活动是一个综合裁量的过程,这个过程包括以下内容: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的确认;②对犯罪人应当适用的刑种和刑度的确认;③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方式与制度的确认。

2.法定的量刑情节(中山大学2003年研)、量刑情节(烟台大学2019年研)答:法定的量刑情节,简称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要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

它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性的量刑情节和《刑法》分则规定的对具体犯罪适用的量刑情节。

它要求审判人员在量刑时必须不折不扣地加以运用。

3.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武大2009年研)、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武大2006年研)答:(1)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内判处较轻的刑种和较短的刑期。

在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从轻处罚就是在该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刑种或者较短的刑期。

刑罚的裁量

刑罚的裁量
单功能情节,是指对量刑的影响仅有一种可能性的 情节。
多功能情节,是指对量刑的影响有两种以上可能性 的情节。
第二节 刑罚裁量的情节
适用多功能情节时: 首先,应当根据犯罪的客观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
主观恶性程度,决定具体适用那种功能,做到罪责刑 相适应;
其次,应当注意多种功能在法律条文中的排列顺 序,一般情况下,排在前面的功能应当考虑优先选择。
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既包括刑法典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 罪共同适用的情节,也包括刑法典分则、单行刑法 规定的对特定具体犯罪适用的情节。
第二节 刑罚裁量的情节
三、酌定量刑情节
酌定情节,是指刑法未作明文规定,仅是根据 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由人民法院在审判 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时应当灵活掌握的 酌情适用的情节。
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对象;危害结果; 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后的表现;犯罪之前的表 现
第二节 刑罚裁量的情节
四、量刑情节的适用 (一)应当型情节、可以型情节与酌定情节的适用 当一个案件既有应当型情节、可以型情节,又有酌定
情节时,应当是应当型情节优于可以型情节,可以型 情节优于酌定情节
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 徒刑以上பைடு நூலகம்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 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节 刑罚裁量的制度
(一)一般累犯及其构成条件 1. 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2. 刑度条件:前罪被判处的和后罪应当判处的是有期
第二节 刑罚裁量的情节
逆向竞合适用的原则:在分别确定各个量刑情节对量 刑所起的作用大小的基础之上,综合分析掌握,不能 简单地将多个性质相反的量刑情节相互抵消。

第十六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六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期限为15日以下,被拘
留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而刑事拘留、行政
拘留由公安机关直接适用。

4.法律依据不同。拘役的依据是刑法;刑事拘留的
依据是刑事诉讼法;民事拘留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
而行政拘留的依据则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根据刑法典第42条、第44条以及第69条的规定,拘役 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 超过1年,故拘役属于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从判决 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 期1日。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享有项待遇:(1) 探亲。每天月可以回家1天到2天。(2)参加劳动的,可 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应在受刑人所在地的县、 市或市辖区的公安机关设立的拘役所执行。也可以在就近 的监狱或劳改队执行,还可以在看守所内执行,要实行分 管分押。
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的特点 是既能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

根据刑法典第34条的规定,我国刑罚体系中附加刑 的刑种主要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等 三种。此外,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
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这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




(一)罚金的定义 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 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一种财产刑。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 决定罚金数额。” 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罚金裁量上 的具体体现。 200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 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 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 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 处罚金。” 。

刑法教案

刑法教案

西安财经学院学案课程名称: 刑法学适用专业: 法学专业****: **课程所属院系:文法学院法学系相信自己,面对现实,加油!刑法学分论部分逐章重点: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死刑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状况。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和特征;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的概念和认定;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和认定。

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走私罪的各罪名及变相走私、间接走私、走私共犯和武装掩护走私的规定;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概念和特征;证券内幕交易罪的概念和特征;非法经营罪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特征;非法拘禁罪的概念和特征;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特征;强奸罪与奸淫幼女罪的认定。

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的认定与处罚;诈骗罪的概念及与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等的区别;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及处罚原则;伪证罪和妨害作证罪的概念与特征;窝藏罪与包庇罪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十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本章简单掌握。

第二十八章:贪污贿赂罪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受贿罪的概念与认定和处罚;行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贪污贿赂罪中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第二十九章:渎职罪玩忽职守罪的特征;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的特征。

第三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本章简单掌握。

本课程难点:1、罪过形式中的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等罪过形式的判断。

2、正当防卫的认定。

3、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中的未遂与中止的区别。

4、刑罚制度中的刑期计算。

5、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变更。

6、数罪并罚原则适用。

7、具体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8、近似犯罪的界限。

4、避险过当的认定本章重点:1、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2、防卫过当的认定与处罚本章难点:正当防卫的认定第一节正当行为概述一、正当行为的概念正当行为,理论界又称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排除犯罪性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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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有:危害结果、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 的时间、地点、犯罪对象、犯罪后的态度、一贯表现及 前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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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量刑情节的适用 多功能情节的适用(按顺序选择适用) 同向情节的适用(不能改变情节的功能) 同向与逆向情节并存的适用 ▪ 应当优于可以 ▪ 法定优于酌定 ▪ 案中优于案外情节
量刑情节不能重复评价(特别在数罪并罚时)。
并罚、未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累犯不适用缓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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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量刑情节
一、量刑情节的概念 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
二、量刑情节的种类(分类) 可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标准来分类:
(一)法定(司法解释)与酌定量刑情节 (二)从宽与从严(重)量刑情节 (三)命令性(应当)与授权性(可以)量刑情节 (四)单功能与多功能量刑情节 (五)罪中、罪前、罪后情节 (六)一般适用(自首)与特殊适用的量刑情节(奸幼)
第二节 量刑的原则
一、量刑原则的法律依据 量刑除应遵守刑法的三大原则外,还必须掌握刑法
规定的量刑的一般原则,即刑法第61条的规定。 二、量刑原则的具体内容 (一)量刑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犯罪事实是量刑的客观依据。 “犯罪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刑事案件的一切事实情况 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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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刑必须做到: 查清犯罪事实 准确认定犯罪性质 认真分析案件的情节—用以解决适用哪个法定刑幅度以
刑法总论
主讲人:卢小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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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刑罚裁量
第一节 刑罚裁量概述 一、刑罚裁量的概念 二、量刑的任务 对已构成犯罪的被告人是否判刑的确认 对已构成犯罪的被告人适用何种刑种、刑度的确认 对已构成犯罪的被告人适用何种刑罚方式或制度的确认 三、量刑的意义
定罪量刑是刑事审判活动的两个基本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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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在同一法定刑内如何确定刑度。 情节有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之分或之说。 分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进行“量”的综合分析、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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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必须以刑法的规定为准绳 量刑必须以刑法分则为准绳——在个罪的法定刑中选择 量刑必须以刑法总则为准绳 ❖ 按照总则规定的刑罚体系适用刑罚(刑种) ❖ 按照总则和分则规定的量刑情节确定刑罚 ❖ 按照总则规定的量刑制度适用刑罚(死缓、缓刑、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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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的量刑情节有哪些 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有哪些(都是应当) 法定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有哪些 ▪ 应当或可以从轻、减轻、免除的有哪些? ▪ 应当或可以从轻、减轻的有哪些? ▪ 应当或可以减轻、免除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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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酌定的量刑情节 (一)概念
法定量刑情节以外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立法精神, 结合审判实践,在量刑时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 (二)酌定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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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的量刑情节 (一)概念 (二)法定量刑情节的种类及含义
法定量刑情节有:从重、从轻、减轻、免除情节四种。 从重处罚(教唆犯、累犯) 从轻处罚 减轻处罚(63条第1、2款两种)
《修正案》八将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 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 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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